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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揭秘晋察冀边区的减租减息政策
2018-03-22 10:07:25  来源:论文网 作者:赵兰  点击:  复制链接

  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根据中日民族矛盾成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特殊情况下,为团结各阶级一致抗日所实行的一种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晋察冀边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最早在华北敌后创建的一块面积最大的抗日根据地,其范围主要包括山西、河北、察哈尔、热河、辽宁五省各一部。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晋察冀边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减租减息运动。

  一、减租减息运动的历史背景

  抗战以前,晋察冀边区的土地关系极不合理,土地在相当程度上集中于地主和富农手中。封建地租与高利贷剥削十分残酷,严重束缚了边区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对太行区赞皇、元氏、临城、邢台、潞城、林县、涉县等22个县159个村的调查,抗战前各阶层的总户数及所占有土地的比例如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占总户数2.8%的地主(包括经营地主)占有土地总数的26.3%,加上富农所占土地则达到49.7%。在晋察冀一带,抗战前地权的集中程度相当高,挂所谓“千顷牌”的大地主绝不是凤毛麟角。不仅土地数量集中,而且大部分肥沃的土地也都掌握在地主、富农手中。以太行区的赞皇、昔阳、平顺三县的四个村为例,各阶层对好地的占有分别为:地主40%,富农20%,中农15%,贫农12%,其他13%。再如,太行区的临城,其所辖六个村的基本情况是:上等地60-70%为地主、富农所有,中农占25%,贫农仅占5%。

  众所周知,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体现着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就地租形式而言,当时边区的地租主要有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和劳役地租三种。在晋察冀边区,实物地租占据着统治地位;平汉铁路沿线等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则主要采用货币地租的形式,一般都是未种地前先交租;劳役地租流行在晋东北及雁北。无论哪种地租形式,租额都相当高,一般占收获量的50%-70%。如在晋东、晋西、冀西、漳北等地,抗战前地租率最高达到收获物的72%,最低的也不会低于40%,平均则为54%。除正租外,农民还要忍受“背租”、“杂租”、“小租”等额外剥削。

  高利贷是另外一种剥削形式。由于贫困所致,广大农民即使维持基本生活都捉襟见肘,一旦遇有生、老、病、死等紧急情况,只有依靠举债而别无其他选择,因此借贷是边区存在的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据统计,当时武安的沙洛村负债户数为95%,磁县的索井村为80%,涉县的四个村为60%。可以说,在大多数地区,有平均2/3以上的户数负债;其借贷利率之高,简直令人难以置信。据晋、冀、鲁三省统计,借贷利率为2-4分的占到了73.5%。而且高利贷剥削的花样层出不穷,名目不胜枚举,既有“利上加利”,也有“探头息”,还有“月银”,更有“听涨不听落”的“借粮还钱”等等。在高利贷的残酷剥削下,贫苦农民因债台高筑而丧失土地的比比皆是、数不胜数。

  从整体来看,当时边区面临的严酷形势是,侵华日军的烧杀掳掠、反动政府的苛捐杂税、地主阶级的长期压榨、流氓土匪的横行乡里和连年发生的水旱虫灾,广大农民的生活难乎为继。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削弱农村中普遍存在的封建剥削,改善广大农民的经济地位,千百万贫苦农民就不可能响应抗战、发展生产的号召,武装斗争无法坚持,根据地无法巩固。因此,广泛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妥善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就成为晋察冀根据地建设与发展的重之中重。

  二、减租减息的发展过程

  晋察冀边区的减租减息运动,历经迂回曲折的斗争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试行阶段(1937年10月—1939年底)

  “七·七”事变后,中日民族矛盾逐渐上升为主要矛盾。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党必须制定新的政治路线,并对土地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因此,在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立即决定停止没收地主的土地。中共中央于8月在洛川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正式决定将减租减息作为抗战时期解决农村问题的基本政策,写进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并逐步贯彻执行。在各敌后抗日根据地中实行最早的是晋察冀边区。

  1937年10月,晋察冀军区根据中共中央《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的有关规定,提出“二五减息”、“一分减息”及“合理负担”等口号。但由于旧有的基层政权还未彻底改造为抗日民主政权,减租减息还是一个带有战地动员性质的口号,因此实施面并不广。1939年2月10日,晋察冀边区委员会颁布了《减租减息单行条例》,规定“地主之土地收入,不论租佃伴种,一律照原租额减少25%”,“钱主之利息收入,不论新债旧欠年利率一律不准超过一分(即10%)”,“地租外的额外附加和高利贷一律禁止”,“严禁庄头剥削”,还规定“地主未得租户、佃户、伴种户之同意,不准将租地转佃转伴种他人”等。此时的减租减息运动,由于是抗战初期,地方党组织和政府立足未稳,群众还没有被充分发动起来,基本上只是侧重于抗战的发动、战勤的动员和政权的改造等,而改善农民生活问题还没有真正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因此减租减息政策并未得到贯彻落实,地主向佃户夺佃的问题十分严重,明减暗不减的现象相当普遍。这表明,以《单行条例》为代表的一套政策,不能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必须加以修订。

  第二阶段:普遍贯彻阶段(1940年初—1941年底)

  这个时期敌后抗战的形势有了很大的变化,日寇将其主要兵力来进攻敌后抗日根据地,国民党也发动了第一次反共高潮,敌后斗争日益残酷和困难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敌后根据地由以发展为主转入以巩固为主。放手发动群众,深入开展民主民生斗争,打击和孤立反动地主,树立贫农、中农和农村政治上的优势,以坚持和巩固敌后抗日阵地,成为这个时期党的工作重心。

  1940年2月1日,晋察冀边区政府公布了《修正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的37.5%,二五减租后地租仍超过37.5%者,应减为37.5%,不及37.5%者,依其约定。”除了重申“二五减租”、“一分减息”和取消一切额外附加及高利贷三个基本原则外,对佃耕地副产物、预收佃租契约等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和若干补充。《修正条例》的颁布,大大调动了边区广大农民进行减租减息斗争的热情和积极性,边区的减租减息运动进入高潮,过去那种明减暗不减的现象已经不复存在。恰在此时,国民党反共摩擦不断升级,同时根据地建设还不成熟,因而在减租减息过程中发生了“左”的偏向,一部分农民开始不交息不还债了,有的把赎地换约运动变成无偿收地运动、废除债务运动了。这些虽然是个别的,确实危险的,必须预防和纠正,不然,将危害到抗日根据地的生存发展和持久的坚持。

责任编辑:杨晴 最后更新:2018-03-22 10: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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