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人停止了一切行动,我们受降工作没有感觉如何困难。但如何处置敌人所卵翼的伪军,及伪组织的地方伪政权,倒是一件最头痛的事。他们在急转直下的局势中,难免有惊惶的骚动和畏罪逃避的行为。因此应如何安定他们的心理,使他们不致因恐惧而再发生罪行,同时又使他们维持原地的秩序,实为当时一件最重要的措施。
我原定于9月3日在南宁举行正式的受降仪式,使该方自由地区的人民,得到一种八年全面抗战所受苦难之慰藉,随后奉陆军总部命令,改在广州为正式受降地点。因此,特先组设广州前进指挥所,担任传达本部命令,并令中将高级参谋张励为主任,率领官兵百余人于9月9日乘盟机8架由南宁飞广州。当飞机起飞时,南宁民众不下万人,围集机场,欢送他们东飞。
对于香港受降任务,我特别感到兴奋。香港在我国人心中,是一个国耻的创伤。在过去,它是罪犯的避风港,资本家官僚们的乐园。盟军最高统帅部首长划定香港地区归中国接收,根据战后领土主权完整及民族愿望的观点,是有充分理由的。英国政府借此时机将香港归还中国,未始不是外交上明智之举。但唐宁街的绅士们却见不及此,致使中英邦交在战后仍保留着一种暗淡的友谊。在德黑兰会议后,罗斯福总统本来想使香港归还中国,并使之成为一个自由港。波茨坦会议对香港战后的地位,亦有同样建议,但均受英政府的反对。中国接收香港的规定,遂因之而中变。
当我获知受降各部队依次到达指定地点,新一军亦已确定接防广州之后,我于9月15日上午,率同主要幕僚乘机飞广州主持受降,我与广州别离15年的悠久岁月,第一次戴着胜利之冠荣归故乡,虽无《画锦堂记》中所描写的心情,但亦不禁感想万千了。尤其当我的坐机翱翔于穗市晴空的时候,俯视白云珠海,念兹一片锦绣山河,和数百万中华儿女们的久受敌人的蹂躏,更令我心头涌起了无限的伤感。飞机在市空盘旋两周才缓缓的降落。我接受了欢迎人员的热烈欢呼,检阅了欢迎行列及仪仗队后,即率领新一军的部队,举行广州进军的盛大仪式。汽车纵列、骑兵部队和全副美式装备的步兵,以雄壮威武的姿态,通过了庄严而辉煌的凯旋门,巡行了市区的主要街道。当时我和博文将军以同盟国并肩作战的象征,站在吉普车上,沿途受到全市夹道欢迎的民众的欢呼,国旗凌空飘扬,爆竹之声,不但激动了我的情感,而博文将军也在被这东方式的热情所激荡,认为是毕生第一次的愉快和光荣。
9月16日受降仪式在中山纪念堂举行。上午10时,代表广东地区投降之日军第二十三军司令官田中久一中将及其参谋长富田少将,海南岛日军指挥官代表肥后大佐等3人,首先步入礼堂向我鞠躬致敬,挺直的立在我的面前,很沮丧阴沉地聆听我下达命令,继而战栗地签署了降书。站在面前的敌酋,他们的内心是悔悟,抑或是愤恨,我固无从推知,但我看到的,是玩火者的悲哀,玩火者的收场。
我当时下达的命令如下:
中国战区陆军第二方面军命令
中华民国34年9月16日于广州司令部
一、日军驻华派遣军总司令官冈村宁次大将,已遵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率领在中国(东三省除外)、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台湾、澎湖列岛之日本陆海空军,于中华民国34年9月9日在南京签具降书,向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蒋中正、特派代表中国陆军总司令一级上将何应钦无条件投降。
二、遵照何总司令命令,及何总司令致冈村宁次大将中字各号备忘录指定日本及本官所指定之部队,及其辅助部队之投降。
三、上第二项之日本军队,应于中华民国34年9月16日,照下列规定切实施行:
(1)所有受降区内之日本陆海空军,及其辅助部队应即停止敌对行为。遵照本部第四号备忘录,及中鱼未国基电所规定之日军初步投降移防规定切实办理,候令全部解除武装。
(2)所有本受降区内之日本陆海空军,及其辅助部队武器、弹药、装具、器材、文献、档案等,应集中保管不得破坏,并造具详细清册,静候本官派员点收。
(3)所有日本部队解除全部武装后,仍保持纪律,至解除全部武装后之集中地与给养输送等项另令之。
(4)在本受降区内,所有日军控制下之车辆船舶(包含商船)及一切军用物质,除依照本部第四号备忘录规定,业已移交者外,其余均须停留于现在位置,不得移动或破坏,并须立即取消所装载之爆炸物,搬移于安全地点,妥为标志封存。特别指定航行内河之大小船舶,全部集中于高要。航行海洋之大小船舶,分别集中于黄埔及广州湾。
(5)所有本受降区内之军事与非军事之一切交通通讯设施及器材,均须保持完整,不得移动或破坏,并造具图表,静候接收。
(6)所有本受降区内之一切军事设施及建筑物,如陆上水上海空军基地场站设备,军需仓库,领港设备,防空设备,暂时或永久性陆上或海岸防御工事、炮台、要塞,连同一切有关军事生产发明之计划与设施等,皆须保持完整,维持良好状态,静候接收。
(7)所有本受降区内,关于军事控制下之民用财产(包括日本侨民)均不得移动,或使用与破坏,并造具清册,静候接收。
(8)所有本受降区内之日本侨民,应就现地静候命令,但应即呈出名册及居留地点,其所有之武器,亦应列表呈出,由本官派员验收。
(9)在本受降区内之盟国战俘及被拘人民事项,特规定如下:
(甲)盟国战俘及被拘人民之福利及安全,在未正式接收以前,必须立即恢复自由,并妥为维护,所有一切管理及生活物品、卫生,应予充分供应,直至正式接收为止。
(乙)盟国战俘及被拘人民之拘留地点,所有一切设备、储藏、记录、械弹、卫生器材等,在未正式接收以前,应负责保管完整。
(丙)在本司令官所辖部队进驻地区内之战俘及被拘人民,应遵照本司令官备忘录第四号所规定办理,交由接防部队接收。但在交接时,应由日方供给彼等15天之充分给养及生活用具,并先行指派该战俘及被拘人民中之高级人员暂时负责维持管理。
(10)贵官奉行本命令时,应立即呈出如附表所列各种图表册。
四、上项应切实遵守,并即通令所属各部队切实遵照实施。
右令
日军第二十三军司令官田中久一。
第二方面军国字第一号命令并附记及附件如下:
1.在本命令下达之前之所有本部送至贵官之备忘录所规定任何事项,仍应切实遵守。
2.本命令由本官面交田中久一将军。
中国战区陆军第二方面军命令国字第一号附件:
(1)所辖区内日本陆海空军兵力驻地表。
(2)所辖区内日本陆海空军人员、马匹、械弹、器材、飞机、车辆及其他一切之装备、种类、性能详细数列清册。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07-21 1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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