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民政府1946年1月分布的《战争罪犯审判办法》,参照国际公法、国际惯例、陆海空军刑法及其他特别刑法条款,军事法庭先后多次开庭审理过几十起案件。战犯中以日军军士居多,也有少数将校者,如日军第132师团师团长柳川悌中将、独立第5旅团旅团长村上宗治中将、第132师团97旅团旅团长梶浦银治郎少将、第132师团98旅团旅团长河村贞雄少将等。
1946年3月,民愤极大的日本陆军情报班长宫城宇平被处以极刑;9月28日,判犯有杀人弃尸体罪的宫地春吉死刑; 10月3日,对日军第108师团特务石神铁山判徒刑4年;10月15日,判沙洋日宪兵分队军曹林弘藏徒刑两年半;10月24日,审理日本宪兵军曹伍长10余人,判山本莲水无期徒刑,大石孝雄、谷本进等判徒刑两年半或1年不等;11月15日,对伪第14军参谋长长谷川信生大佐推行毒化判徒刑15年,对发行伪钞的上田龟次郎、远滕进判徒刑12年;12月3日,对土居定夫肆意抢劫财物判徒刑2年,藤原昇以处死人质罪被判无期徒刑;长田秋雄对平民施酷刑判徒刑10年;12月4日,对日军第16师团第1渡河材料小队长伊庭治保捕杀平民389人和强奸妇女等罪判死刑……
武汉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1948年2月末结束,其后,所有卷宗呈现报南京国防部战犯军事法庭,100余名日本战犯押送到上海提篮桥监狱,统一处置。整个汉口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共有7名战犯被处以死刑,20名战犯被判无期徒刑,26名战犯被判有期徒刑。
济南审判 1946年2月15日,第二绥靖区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济南成立,公开审理日本战犯。1946年8月25日,军事法庭开庭,共审判案件21起,战犯24人。济南审判中,由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争犯罪分子采取“以德报怨”的政策,致使一些手上沾满济南人民鲜血的日本军国主义罪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受到惩处的只是很小一部分。
其中有9名战犯被判处死刑。被判处死刑的9名战犯主要罪行如下:岗平菊夫在担任济南警务段段长时,拷问处死4名中国公民,其本人于1946年12月13日被处死。春井真光任俘虏收容所所长时,枪杀3名犯人,药杀一名病人,虐待俘虏,致死者达1万多人,其本人于1946年12月13日被处死。田中正雄犯有杀人罪,于1947年1月13日被处死。福山永助犯有拷问犯人,不法监狱,施行酷刑和杀害罪,于1947年6月13日被处死。小林爱男犯有谋杀俘虏罪,于1947年6月27日被处死。河村五郎犯有拷问犯人和杀害罪,于1947年11月14日被处死。武山英一犯有杀害犯人及抗日分子和市民罪,号称“济南之虎”,于1947年10月30日被处死。赵允台涉及杀害中国人民,于1947年3月23日被处死。
1947年11月13日济南法庭闭庭,遵照国民政府命令日本战犯全部押解至上海江湾国防部监狱继续服刑。1949年初,淮海战役结束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即将解放上海,国民政府经与驻日美军商议,决定将在济南审判的战犯随其他日本战犯共260名全部押解至日本服刑。1949年2月4日日本战犯抵达横滨港,除9名被无罪释放外,其余251名被关入巢甲监狱继续服刑。
三、苏联在远东伯力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苏联在远东的伯力城(即哈巴罗夫斯克城)单独组成军事法庭,对被捕的12名日本细菌战犯进行了审判。1949年12月公审结束后,苏联政府分别向中国、美国和英国政府发出照会。照会认为,根据法庭上日本陆军细菌战犯供述的事实,日本裕仁天皇对细菌战有着不推卸的责任,应列为细菌战罪犯的还有原第731部队长石井四郎等人。并提议委任国际特别军事法庭,审判以上细菌战犯。但是,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宣称美国拒绝苏联的照会,并竭力为细菌战犯辩护。
1949年12月25日至30日,苏联在远东的伯力城(即哈巴罗夫斯克城)单独组成军事法庭,对被捕的12名日本细菌战犯进行了审判。在此之前,苏联已对这些日本战犯进行了预审。本案系由苏联滨海军区军事法庭公开审判。法庭审判长为少将法官契尔特科夫,审判员为上校法官伊里尼茨基和中校法官活罗比耶夫。
被提交法庭审判的12名日本细菌战犯是:前日本关东军总司令陆军大将山田乙三,前日本关东军医处长军医中将梶塚隆二,前关东军兽医处长兽医中将高桥隆笃,前第731细菌部队部长军医少将川岛清,前第731部队分部长军医少佐尾上正男,前第5军军医处长军医少将佐藤俊二,前第100细菌部队科学工作员中尉平樱全作,前第100细菌部队工作员上士官三友一男,前第731部队第643支队医务实习员上等兵菊地则光,前第731部队第162支队医务实验员久留岛佑司。
1949年12月25日,伯力审判正式开庭。最先受审的是日本关东军司令官山田乙三。他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在做最后的陈述时说:“我应对在我任关东军总司令一职时期,为准备细菌战而做出的一切罪行负罪过责任。”12月30日,审判长契尔特科夫少将宣布对山田乙三的判决书——伯力军事法庭已查明山田乙三的罪恶行径:山田乙三从1944年至日本投降时止,任日本关东军总司令,曾领导其所辖第731部队和第100部队准备细菌战的罪恶活动,鼓励过两部队在进行各种使用细菌武器试验时,蛮横地杀害成千人命的行为。山田乙三采取过措施,使第731部队和第100部队能对细菌战有充分准备,使其生产能力能充分保证日军使用细菌武器。
曾在1941年至1943年间任第731部队生产部长的川岛清是日本细菌战的知情者之一,他参加过细菌战的准备工作,也知道该部队各部工作情形,并亲自领导过所部大批繁殖致命的细菌。川岛清在法庭上坦白道:每年都有五六百人被送到第731部队里去。我曾亲眼看见,这部队第1部工作人员从宪兵队方面领到一批批的犯人……根据我在该部队内因所负职务关系才知道的消息,我可以说,在第731部队中,每年因受试验而死去的至少有600人。当本部队驻在平房站附近的5年之内,即从1940年至1945年前,通过这杀人工厂,因染受致命细菌而被消灭的,至少有3000人。至于在1940年以前被消灭的,究竟有多少,那我却不知道。
在审判中战犯供认:为了准备并实施细菌战,他们培养了大量的鼠疫、霍乱等烈性传染病细菌,用来研制细菌武器。在研制过程中,曾经用中国、苏联、朝鲜等国战俘及平民进行试验。1940和1941年在中国宁波、常德等多地区,使用了细菌武器。在浙江的宁波、金华,他们曾用飞机撒下大批鼠疫杆菌,使半个浙江省遭受灾难,死亡达数千人等等。
经审判,12名细菌战犯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43年4月19日法令第一条,判决山田乙三、梶塚隆二、高桥隆笃、川岛清禁闭在劳动感化营内,期限25年;判决柄泽十三夫、佐藤俊二禁闭在劳动感化营内,期限20年;判决于西俊英禁闭在劳动感化营内,期限18年;判处三友一男禁闭在劳动感化营内,期限15年;判处尾上正男禁闭在劳动感化营内,期限12年;判处平樱全作禁闭在劳动感化营内,期限10年;判处久留岛佑司禁闭在劳动感化营内,期限3年;判处菊地则光禁闭在劳动感化营内,期限2年。
1949年12月25日至29日的公审结束后,苏联政府于1950年2月1日分别向中国、美国和英国政府发出照会。照会认为,根据法庭上日本陆军细菌战犯供述的事实,日本裕仁天皇对细菌战有着不推卸的责任,因为日本细菌战的机器首先是奉裕仁天皇的特别密令而使用的。此外,应列为细菌战罪犯的还有原第731部队长石井四郎等人。并提议委任国际特别军事法庭,审判以上细菌战犯。但是,美国政府于1950年2月3日发表国务院声明,宣称美国拒绝苏联的照会,并竭力为细菌战犯辩护。
为了向全世界揭露日本细菌战犯在二战期间犯下的罪行,1950年,苏联政府莫斯科外国文局以俄、英、中3种文字,正式对外公布了《前日本陆军军人因准备和使用细菌武器被控案审判材料》。苏联公布的这些审判材料,事实准确、内容翔实,且均是日本细菌战犯的亲口供录,成为指证日本实施细菌战的重要原始证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新中国对被关押的日本战犯进行改造,并对他们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在特别军事法庭庭审中,几乎所有被告人没有为自己开脱、辩解,而是都对自己的罪行有着深刻的认识,并站在原告的立场上真诚悔罪,这不能不说是国际审判史上破天荒的一次首例。这也向世人昭示着中国政府对日本战犯实施的改造政策的巨大成功。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成功改造和宽大处理,使这批战犯日后成了中日友好事业的积极参加支持者。
新中国成立之初,关押在中国的日本战争罪犯共计1109人。其中1950年从苏联政府移交中国政府的为969人,中国自行逮捕的为140人。他们被分别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和太原战犯管理所。这些被关押的日本战犯在侵华期间,公然违反国际法和人道主义原则,犯下了参与制造南京大屠杀惨案、制造无人区、实施细菌战和毒气战、实行“三光”政策等惨无人道的罪行。
沈阳审判
1954年1月,周恩来总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要对日本战犯进行侦讯工作,把他们在我国犯下的主要罪行基本查清。同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东北工作团,对数万名幸存者和受害者亲属等当事人和知情者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查阅了已经封存多年的浩如烟海的日伪档案和当时发行的报刊,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和有力证据。全部侦讯、调查工作于1955年10月结束,历时一年半。根据侦讯、调查结果,最后将提交审判的战犯名额定位36名。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决定》规定:在沈阳设立最高法院特别军事法庭,用中国法律来审判国际战犯;任命贾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袁光、朱耀堂为副庭长。特别军事法庭设立在沈阳的中国科学院东北分院俱乐部。
195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武部六藏、铃木启久、古海忠之、藤田茂、三宅秀也和审原秀夫等36名日本战犯开庭,公开审判铃木启久等8名军队系统的日本战争犯罪案。在28000余件控诉书、鉴定书及与8000余份日伪档案面前,特别军事法庭庭审大厅呈现出一幅“特殊”的画面,几乎所有被告人没有为自己开脱、辩解,而是都对自己的罪行有着深刻的认识,并站在原告的立场上真诚悔罪,这不能不说是国际审判史上破天荒的一次首例。这也向世人昭示着中国政府对日本战犯实施的改造政策的巨大成功。
经过为期10天的公开审理,6月19日,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袁光宣布审判结果,被告人铃木启久等8名军队系统的日本战争罪犯分别被判处13——20年有期徒刑。
战犯藤田茂在庭审陈述中说:我现在认识到对中国进行的残暴的侵略战争,不仅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同时,也给日本人民带来了空前的灾难。今天,通过代表六亿中国人民意志的法庭,向中国人民特别是被害者们表示真诚的谢罪,真诚接受法庭的裁判。我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战争期间的所作所为,都是不仁不义的、非人道的。现在我认识到这种侵略战争是为了一小撮统治阶级的利益而进行的。它是违反道义的,是人类凶暴的敌人,绝对不能允许再度发生,也不能让后一代人再走这一条错误的道路。我是犯了严重罪行的战犯,可是中国人民却保全了我的生命,并且给我无法形容的宽厚待遇。
战犯铃木启久在宣判后对记者说:“按照我过去的罪行来说,我认为中国对我这样悖逆人道、违反国际公法的做法当然要处以极刑。但是,结果,我只被判处20年徒刑。这种宽大政策是从哪里产生出来的呢?我认为,这是由中国的真正的和平政策产生出来的。只有和平,人类才能幸福。我过去走过的道路完全是破坏人类幸福的道路,我认为,将来绝不应该再对世界采取这种方式。”
鉴于尚在服刑的日本战犯认罪服法,改造表现较好,1964年3月,中国政府决定对全部在押服刑的日本战犯予以特赦。
沈阳审判结束之后,中国不少人对这种判决结果想不通,认为这些战犯判处几个死刑都不为过。针对这种情况,周恩来曾在一次谈话中说道:“再过20年,你们就会明白这项决定是正确的。”
事实最终验证了周恩来的预见。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成功改造和宽大处理,使这批战犯日后成了中日友好事业的积极参加支持者,成为日本国内反对军国主义势力复活的一支不可忽视力量。他们释放回国后,成立了“中国归还者联络会”,为反对侵略战争、促进中日和平友好的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太原审判
1951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发出联合通知,要求山西省人民检察署、山西军区政治部、山西省公安厅联合搜集在押日本战犯的犯罪事实。1952年6月19日,山西成立“调查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罪行联合办公室”,在山西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调查在押日本战犯罪行的工作。1952年12月20日,为加强对日本战犯罪行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山西又成立了“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罪行调查委员会”。通过艰苦的调查取证和战犯提讯,至1956年,共取得翔实的证据材料18418件。据这些材料统计,仅关押在太原的日本战犯,杀害中国人民14251名,伤害1969名,烧毁房屋1078处、19264间,掠夺粮食4.3亿余斤……
当时在太原关押的战犯有原日本关东军高级参谋、阎锡山西北实业公司顾问河本大作,此人曾策划“皇姑屯事件”炸死张作霖。1953年因其病死于太原战犯管理所,未及提起公诉;有杀害抗日女英雄赵一曼的大野泰治;有从事特务间谍活动的“华北交通株式会社”警备部警备课长、蒋介石政府“国防部二厅北平电讯支台”副台长富永顺太郎;有原日伪山西省政府顾问佐官城野宏等。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1956年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确定,将在山西关押的9名日本战争罪犯进行起诉。他们分别是:富永顺太郎、城野宏、大野泰治、相乐圭二、永富博之、佳冈义一、菊地修一、神野久吉、笠实。
1956年6月10日,以朱耀堂为审判长的特别军事法庭在太原海子边大礼堂开庭,审判富永顺太郎。庭审调查证实,富永顺太郎自1933年起,就一直在华北、东北从事侵华间谍活动。1939——1945年在北平、天津等地领导特务机构,犯有组织领导在华特务间谍活动,抓捕、刑讯、奴役、残害中国人民等罪行;在日本投降后又犯有继续潜伏中国,勾结汉奸和蒋介石集团特务,破坏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妄图复活日本帝国主义罪行。1956年6月19日,法庭依据(56)特军字第二号判决书,宣判富永顺太郎有期徒刑20年。
1956年6月12日,法庭对城野宏等8名战犯进行审理。庭审调查证实,城野宏等8名战争犯罪分子,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犯有严重罪行。上述战犯,有的策划组织和指挥多次“扫荡”;有的指挥残杀中国和平居民和被俘人员;有的以极残酷的手段刑讯中国和平居民以逼索情报;有的将被俘人员作为日军新兵“试胆锻炼”的“活人靶”;有的将妇女、儿童赶入窑洞纵火焚烧;有的毁灭城镇,进行经济掠夺。日本投降后,上述战犯又犯有策划、组织和参与留在中国山西省的前日本军政人员反对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阴谋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等罪行。1956年6月20日,法庭依据(56)特军字第三号判决书,宣判城野宏18年有期徒刑,相乐圭二15年有期徒刑,菊地修一、永富博之、大野泰治13年有期徒刑,佳冈义一、笠实11年有期徒刑,神野久吉8年有期徒刑。
同盟国和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世界反法西斯力量对法西斯势力的审判,是被侵略者对侵略者的审判,是世界拥护和平的人民对发动战争、破坏和平、违反人道的战争罪犯的历史性审判,是正义对邪恶的审判。那些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战犯受到了法律和正义的审判与严惩,被永远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08-22 11: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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