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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大审判】甲级战犯-被绞死的唯一文官广田弘毅
2016-04-23 10:17:18  来源:抗日战争纪念网  点击:  复制链接


广田弘毅

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中,广田弘毅是被处以绞刑的7名日本甲级战犯中惟一的文官。

广田1878年生于九州福冈,早年结识有“右翼运动大祖师”之称的头山满和前外相副岛种臣等人,深受其扩张主义思想的影响。1901年,广田进入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

参与起草侵犯中国主权的“二十一条”

在校期间,广田于1903年夏到中国东北与朝鲜考察俄国动向,提出了日俄战争不可避免,日本应先发制人的调查报告,崭露头角。1906年,进入外交界。1913年,任外务省通商局第一课课长。1915年,日本向北京政府提出严重侵犯中国主权的“二十一条”,广田便是这一侵略性文件的起草人之一。此后,广田历任外务省情报部第二课课长,情报部次长、欧美局局长、驻荷兰公使、驻苏大使等职,青云直上。

1933年,广田出任外务大臣,虽然高唱“和平外交”,却支持日本政府和军方对中国的侵略,加紧从外交上挤压中国。这一时期,日方先后迫使中方订立“何梅协议”和《秦土协定》,并积极推动“华北自治运动”,图谋将华北从中国中央政府的统治下分离出去。

面对中国与英美等国关系的改善,日本横加干涉。1934年4月,日本外务省情报部长天羽英二发表谈话,声称中国如果利用其他国家排斥日本,实行以夷制夷的对外政策,日本不得已惟有加以打击。

1935年10月,广田提出了关于中日关系的三原则:1、中国应彻底取缔排日活动,抛弃依赖欧美政策,采取亲日政策;2、中国应正式承认“满洲国”,实现中日满在华北的经济合作;3、中日满应在防共问题上合作。“广田三原则”实际上是要将中国置于日本的军事、政治和经济控制之下。

以广田组阁为标志,法西斯体制在日本建立

日本右翼军人于1936年2月26日举行暴动。暴动平息后,首相冈田启介辞职,内阁其他所有大臣一道下台,惟有广田出任新一届内阁的总理大臣。

不久,日本内阁便恢复了陆海军大臣现役武官制。这一将陆海军大臣的任职资格限定于现役将领的制度,使军部能在政府与军部意见不合时,以陆海军大臣辞职等办法使政府无法组成,只有下台。这样,政府只好听命于军部。以广田上台组阁为标志,以天皇和军部为核心的法西斯体制在日本建立起来。

广田新内阁不久便制定了确立扩张方向的《国策基准》,其确定的国策是“一方面确保帝国在东亚大陆的地位,另一方面向南方海洋发展”。为向中国扩张和准备南进,日本全面扩军备战。陆海军分别制定了扩军五年计划和庞大的造舰计划,并在言论、产业等各方面加强了统制。可以说,在广田内阁时期,为战争而建立总动员体制的工作已经开始。

1936年10月,广田内阁的藏相公开宣称,日本已进入“准战时体制”。11月,日本与德国签订反共产国际协定,在防共的名义下与德国结成政治同盟。这一协定向建立国际法西斯同盟迈出了一大步。

广田参与了所有对华战争扩大化的决策

广田内阁于1937年1月总辞职。同年6月,广田出任第一次近卫内阁的外相。卢沟桥事件爆发后,广田参与了所有对华战争扩大化的决策,是日本推行全面侵华战争的主谋之一。

战争初期,德国驻华大使陶德曼曾在中日之间进行调停。但在日军攻占南京后,日本外务省方面提出了令中方难以接受的近似于投降的苛刻条件,实际上堵死了和谈的道路。陶德曼调停无果而终。此后,日本政府发表了“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的声明,关闭了与中国政府谈判的大门,中日战争走向长期化。

1940年,广田出任米内光政内阁的参议,担当起顾问的角色。同年,参加了决定第二次近卫组阁的重臣会议,广田由此进入国家“重臣”之列。重臣负有挑选首相组阁的重大权限。直到日本战败为止,广田一直参与日本历届内阁的组阁工作,为日本国家最高统治集团的核心分子之一。对于日本扩大对中国的侵略、挑选东条英机担任首相和发动太平洋战争,广田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日本面临战败之时,广田曾与苏联驻日大使马立克秘密会谈,力图争取对日本有利的投降条件,但未能成功。1945年12月,广田弘毅被驻日盟军逮捕。

1946年3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确定广田弘毅为甲级战犯。法庭认为,广田弘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主持日本外交或参与日本外交决策,他对于日本侵略中国、日本与德国和意大利建立法西斯同盟及挑起太平洋战争负有直接的重大责任。针对辩护方提出的战争的责任在军部以及广田始终主张通过外交谈判解决纷争的辩辞,法庭的判决书指出,广田在日本政府内是一个极有能力的人物和强有力的指导者,“在他所任职的整个时期中,他对于军部及各届内阁所采用所实行的侵略计划,有时是设计者,有时是支持者”,“当从事谈判的时候,对于牺牲日本邻国所得来的或欲得的利益以及所期待的利益,是绝对不愿放弃的;如果不能用外交谈判满足日本的要求时,一向就赞成行使武力”。

判决书还指出,在发生南京大屠杀暴行的时候,身为外相的广田明知每天都进行着成千上万的杀人、强奸及其他暴行,但“没有在内阁会议上主张立即采取措施以停止暴行,以及他未采取其他任何可能的措施来停止暴行,这是他对本身义务的怠忽……他的怠忽已构成犯罪”。因此,法庭判定广田犯有“破坏和平罪”和“违反战争法规惯例及违反人道罪”,并判处其绞刑。1948年12月23日,广田弘毅在巢鸭监狱内被处以绞刑。

责任编辑:唐旭 最后更新:2016-04-23 10: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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