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以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28名日本战犯的艰难审判过程为背景。在当时绝大多数法官不同意判处战犯死刑的多国法官会议上,中国法官在大国利益主导的强势挤压下,艰难地扭转局面,终将以东条英机为首的战犯元凶送上绞刑架,用对战犯的绞刑告慰了在战争中死难的中国冤魂。东京审判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盟国对二战中的日本甲级战犯进行的军事审判。本片再现了这一重大历史事件。它不仅警世后人不忘侵略战争给人类带来的灾难,告诫侵略者逃脱不了历史和正义的惩罚,还蕴含了若干国际法问题。本文拟通过该片台词文本分析这些问题。
一 、国际法庭与国际法
(一)国际法庭
场景一:
字幕: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下诏书宣布无条件投降,一场对战争罪犯的审判随即开始。1946年1月1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成立。
场景二: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众法官:“我们郑重保证,我们作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必定依法秉公行其司法任务,绝无恐惧、偏袒、私爱,并且依照我们的良心行事。我们绝不泄露和透露我们法庭任何人,对于判决或定罪之意见及投票,而且要保证每个人的见解为不可侵犯的秘密。我们要向上帝发誓!请坐下”
东京审判主要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负责进行。它属于国际审判组织,是二战结束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它和之前成立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主要惩治德国在二战期间的战争罪犯)一起,构成当时国际上专门打击和惩治战争犯罪行为的两大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军事法庭是指由战胜国法官组成,审判在战争期间犯下严重战争罪行的军官,或助其罪行的共犯人民的特种军事审判法庭。在远东及纽伦堡两个国际军事法庭之后,针对地区间武装冲突,联合国又设立了其他审判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如前南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等。
(二)国际法
场景三:
卫勃:下面就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官提出的起诉进行认罪传讯。
广濑一郎:我要求庭长卫勃先生回避本次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首席检察官季南(以下简称季南):任何人要是对法庭有反对意见应该用书面形式提出。辩方的这种口头辩论毫无道理是卑鄙的偷袭,就像当年偷袭珍珠港事件一样卑鄙。
广濑一郎:我坚持我的要求,并且我对法庭上所有法官的资格都提出异议。
梅汝璈:控制情绪,否则就中了他的圈套。
广濑一郎:这次审判完全依据大国沙文主义的傲慢和偏见,依据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民间感情,来主宰这些曾经为亚洲和平和共同繁荣呕心沥血的公务人员的生命。我对法庭的公正性严重质疑,也为法律的尊严感到悲哀。
卫勃:安静…被告律师。法庭不是你宣讲理论和讲条件的地方。你提出的第一个提议关系到我个人,因此我请求回避。我愿意听候法官会议的裁决。
广濑一郎:我认为其他十位法官也不具备国际军事法庭法官资格,因此法官会议的裁决也不会公正。我反对!
卫勃:那你认为怎样才能公正?
广濑一郎: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最高法院
卫勃:荒唐!现在休庭。由十一个民主国家派出的具有十几年从业经验的法学权威组成的国际法庭,居然还不如一个国家的联邦法院具有公信力,这显然是挑衅。这件事情因涉及我本人,我愿意听候法官会议的裁决。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某法官:经过我们十位法官的一致讨论认为,根据法庭宪章第二条,法官是由盟军最高统帅依照各国政府的推荐而任命的。因此,我们没有权利决定我们之中任何人的任免或是回避。
卫勃:在座的二十八名被告有罪无罪必须接受本军事法庭的最后审判。
中国有一句歇后语叫“太平洋的警察——管的宽”,国际法庭管的范围比这还宽——它宽到整个世界。它为何可以管的如此宽?这源于一种叫国际法的东西。国际法,又称为国际公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众所周知,法主要是由主权国家制定的。那么国际法是不是法呢?我们认为,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为其表现形式;它为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律效力已经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予以承认,且与一般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因此,国际法具有法律的性质。既然国际法也是“法”,那它与国内法又有什么区别呢?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首先,两者的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后者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组织;其次,两者的渊源不同:前者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后者渊源主要是国内制定法;再次,两者的产生方式不同:前者主要通过国家之间的签订国际协议或认可国际惯例确定的,后者是由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的;最后,两者的救济方式不同:前者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或集体的力量强制实施,后者主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一般而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在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有一位重要的人物,他就是荷兰法学家格劳修斯。他在自然法基础上,首次提出了国际法的概念,并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使他成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其代表作为《 战争与和平法 》,这表明了战争史国际法的主要主题。
二、战争罪与战争法
(一)战争罪
场景四:
季南:尊敬的庭长及各位法官大人,我是约瑟夫纪南,我是此次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检察长,同时我也是美利坚合众国的首席检察官。远东国际法庭宪章明确规定,以下五项犯罪行为将受到指控。这五项罪行如下:计划,准备发动及执行侵略战争,或者违反国际公法条约,协定或保证的战争。除此四项外,为达到上述目的而参与共同计划或阴谋的罪行也包括在内。
场景五: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某法官:全体坐下,远东国际法庭第817次庭审现在开庭。下面由检查团做最后陈述。
季南:女士们,先生们,尊敬的庭上,尊敬的各同盟国法官,全体被告参与了这一共同计划的拟定或执行。这一共同计划的目的是为了日本取得对太平洋及印度洋地区国家的军事、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日本单独或与其他具有同样目的的国家发动侵略战争,以对付反对此侵略目的的国家。我以及我们检查团的全体同仁,用我们的努力和证据证明了上述目的的阴谋及罪行都确有其事。纵观人类文明史其手段之残忍、残酷、灭绝人性实属罕见。无数的生命痛苦的消失在日本侵略野心的枪口和刀口下,他们的这种行为是对人类文明的挑战,是对和平的挑战,是对世界的挑战。他们共同的犯罪目的是为了确保天皇的统治地位。没有比发动和实行侵略战争更加严重的罪行。全世界人民的安全被这种阴谋所威胁,被这场战争所破坏。这个阴谋的唯一结果就是使全世界遭受死亡和痛苦。所以,我,约瑟夫·季南代表同盟国检查团全体同仁,郑重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及各位法官提请,请你们给这些发动并实行侵略战争的被告们以严惩。请你们以公正之心,以善良之名,以人类之愿。
卫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全部庭审到此结束。本法庭现在宣布等候判决,现在休庭直至判决宣布之日。
本场景中,检察官纪南对当庭的日本战犯进行了战争罪的指控。战争罪即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罪行,包括虐待或放逐占领地平民、谋杀或虐待战俘或海上人员、杀害人质、掠夺公私财产、非基于军事上必要毁灭、破坏城镇或乡村的罪行。凡参与规划或进行上述罪行的共同计划或阴谋的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共谋者,均应负个人刑事责任。东京审判确认了一项重要国际法原则,即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战争罪犯必须予以严惩。1950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确认了如下原则:(1)从事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应承担个人责任,并应受惩罚;(2)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3)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5)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6)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7)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这些原则在以上片段中都得到了充分展现。
战争与战争法
场景六:
梅汝璈:我终于看到了横滨和东京被炸后的情形,和路上日本男女的表情。我的总印象是横滨和东京的工厂都炸光了,我这时才体会到其真正的意义。无论男女,他们和我22年前在日本所见的已经太不相同。孰令改之?这却不能不叫我们正要审判的那些战犯们负责!他们扰乱了世界,荼毒了中国,而且葬送了他自已国家的前途!一个本可有所作为的国家而招致这样的命运,真是自作孽不可活。这是历史上的一大悲剧,也是一大教训!
场景七:
梅汝璈:由东条内阁操纵扩大的这场战争给亚洲带来灾难的同时,也给日本带来了深久的隐痛。这种隐痛在日本弥漫于战时和战后几十年,使得当时的年轻一代充满了迷茫,绝望甚至疯狂。战败的惨痛彻底摧毁了很多人原本对大东亚圣战和东条英机的顶礼膜拜。日本向何处去?日本年轻一代在思考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在忧虑着自已的命运和前途。战争这个怪兽,吞噬着生命,荣誉,国土,也在吞噬着热血和理想。
战争罪因战争而起,那什么是战争呢?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敌对国家之间以武力推行国家政策所造成的武装冲突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近代历史上的中日战争是日本军国主义以推行所谓大东亚共荣政策为名而发动的非正义的侵略战争,是用武力侵犯中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这是不容辩驳的。战争是残酷而又不可避免的。因此人类制定了战争法用以控制战争。战争法是以国际条约和惯例为形式,调整战争或武装冲突中 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关系的和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它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包括战争或武装冲突本身的规则和战时人道主义保护规则两大部分。
场景八:
梅汝璈:因为日本实行严酷的战时新闻管制,并严令日军官兵与家人通信时不得提及战争期间的犯罪和不道德行为。日本国内老百姓对于日军残酷屠杀俘虏和平民的行为并不为更多人所知,甚至大部分日本人都不相信有南京大屠杀事件。经我提议,法官会议同意将南京大屠杀作为一个独立单元审理。
松井石根:南京没有发生大屠杀。季南检察官所说的日本皇军对中国俘虏平民、妇女实施的所谓的有组织且残忍的屠杀奸淫的指控全部都是诬蔑。而且,超过军事上需要的破坏房屋财产等指控也都是谎言。
外国证人1:我的名字是罗勃特·威尔逊。我是美国人,医生,从1936年1月一直到1940年8月我住在南京。
外国证人2:1937年以来,我一直任金陵大学的历史教授。
外国证人3:从1912年到1940年。
中国证人1:我姓伍,叫伍长德。
中国证人2:我叫尚德义,我家住南京中山路11号
中国证人3:我是种田的.。
季南:请问你看到什么?在1937年12月13日,日本军队进入南京之后。
外国证人1:南京变成了地狱。
外国证人2:日本军人开始疯狂的杀人、放火,无休止的抢劫、强奸。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以下是被战争法所禁止的:不经过宣战而发动战争;惩罚、虐待、杀害战俘或攻击非战斗员;使用具有过分杀伤力的战争手段;使用化学和细菌武器及核武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指不区分平民与交战人员、军事与非军事目标的作战方法。因此日军在侵华战争期间不遵守有关战争的国际法,犯下了滔天罪行!
三、国家及其承认
场景九:
梅汝璈:中日战争到底始于何时,这是东京审判中有关中国部分审理的第一焦点。日本关东军进驻东三省后经常性的挑衅行为,导致此地区的中日关系日趋紧张,最终以一场日军蓄意的谋杀事件——皇姑屯事件挑起中日战争。
广濑一郎:检方律师武断地指控皇姑屯事件是日本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的开始,这违背了事实,显然也混淆了局部冲突和正式战争的区别。
季南:当时北京政府是国际社会唯一承认的,并且建立了外交关系的中国政府,而张作霖先生是北京政府的首脑。我想请问辩方,当一个国家利用阴谋炸死另一个国家的首脑,这不是国家间的战争行为又是什么呢?
(一)国际法上的国家
本场景在提及皇姑屯事件时,涉及到国际法上的重要概念,即国家。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一个主权国家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等四项基本权利。通常而言,只有具备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四个要素,才能构成一个国家。其中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是国家的代表。它对内实行管辖,对外进行交往。辛亥革命推翻清政权后建立了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它虽为袁世凯及其后的北洋军阀所窃取或控制,但其国号仍然是中华民国,是当时中国的合法政府。1924年之后,以张作霖为首的奉系军阀控制了北京政府,其统治以为其它国家所承认。日军炸死张作霖实际上谋杀中国国家元首的行为,是当然的侵略行径。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的侵华战争中,日本从未宣战就发动侵华战争,因此战争开始时间难以确定。纪南检察官用上述论证将皇姑屯事件作为其开始是恰当的。
(二)国家承认
本场景中还提到当时张作霖的北京政府是得到各国承认的中国合法政府。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从而也确认其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它包括对新国家的承认和对新政府的承认两种情形。辛亥革命之后,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政府以承认帝国主义列强各国与清政府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为代价,换取了它们的承认;新中国建立之后,除苏联等少数社会主义国家外,大多数国家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新国家及其人民政府,我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长期被台湾国民党政权占据直至1971年。
四、结语
东京审判是正义的审判。作为处理战后遗留问题的重要环节,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根据国际法对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的战争指导者进行了审判,把日本军国主义的罪恶行径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尽管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必须肯定这是一次维护世界和平与文明,对破坏人类社会自由与尊严行为的审判。国际法是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的利器,影片《东京审判》不仅让我们难忘国耻,更深感学习和理解国际法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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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子学院教育与法学系 湖南长沙 410004)[【作者简介】屈振辉(1977-),男,河南信阳人,湖南女子学院教育与法学系副教授、硕士,主要研究国际法学、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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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洪艳 最后更新:2016-06-29 13: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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