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由于梅汝璈法官用词遣句极为严谨,且注释极为重要,因此本文的编辑采用学术文章(带注释)刊发,我们必须清晰地了解南京大屠杀的罪行,以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才能对得起梅汝璈法官对后世的期盼——“我们以及我们的子孙后代都应该牢牢地记住日本军国主义者在中国犯下滔天罪行”。
一
记得当年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讯到南京大屠杀事件阶段的时候,被告日本战犯的辩护律师(注①)诡辩说:占领初期,南京的遗尸遍地全是中国人于撤退时互相火并残杀所致。那时各国法官同人都认为这完全是胡说八道,是一件绝对不可想象的事情。
读了宋希濂一文后,我们便知道池们的胡说确也有一部分(当然是极小的一部分〕是符合事实的。当时南京既拥有一千艘以上的大小船只,倘使守土有责者能作一些有计划,有秩序的撤退安排,至少那十几万武装部队绝大部分是可以安全渡江的,何至于半数以上〔约三分之二)会死于互相火并、践踏和被日军当作水鸭或兔子打死?当然,我这样说并不丝毫意味着会减轻日军在南京任意屠杀我数十万无辜同胞的滔天罪恶。
南京大屠杀,正如宋希濂所说,“实为现代战史上破天荒之残暴纪录”。它的残暴程度比起我国历史上著名的“扬州十日”、“嘉定三屠”有过之无不及。但是,宋说:“据后来远东国际法庭对敌酋谷寿夫判决书调查证明,我军民被敌射杀火焚活埋者十九万人,此外零星屠杀的尸体经收埋者十五万余具,总计我惨死同胞三十多万人。”这却与事实不尽相符,有更正之必要。
诚然,说我南京同胞被日军杀害的人数在三十万以上,这是可以从远东国际法庭判决中推论出来的,但是这并不是从远东国际法庭对谷寿夫的判决中推论出来的。远东国际法庭根本没有审判过谷寿夫,因为谷寿夫并不是列名“甲级战犯”而是列名“乙级战犯”。按照国际惯例,只有“甲级”战犯是由国际法庭审判,“乙级”、“丙级”一般都是由直接受害国的国内法庭审判的。(有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受害国所组织的混合法庭共同审判的。但这种情形并不很多。)
谷寿夫是在一九四六年夏天从日本引渡到中国来判处的。记得那时南京国防部由于受到群众的强大压力,曾经请求东京盟军总部把谷寿夫押解到中国来受审。那时我到东京才两三个月。有一天,总部法务处处长卡本德忽然到帝国饭店我房间里来看我,问我对这个问题有什么个人意见,并且说明他担心的是中国法庭能否给谷寿夫一个“公平审判”,或至少做出一个“公平审判”的样子。我当然是叫他尽管放心,并竭力怂恿他立即答应中国的要求。我说,“根据一般国际原则和远东委员会处理日本战犯的决议,对于乙、丙级战犯,如经直接受害国(即暴行实施他国)要求,盟军总部是不能拒绝引渡的。”在这次淡话过了不久,听说谷寿夫便被押解到了中国,他是次年(一九四七年)三月间被判处死刑的。据卡本德后来同我几次谈话中透露,中国方面还如法炮制地向总部请求引渡过其他几个著名的乙级战犯,其中我能记忆姓名的似有酒井隆、矶谷廉介、柴山六郎,可能还有落合甚九郎(记不清楚)。这些人都是欠下中国人民大笔血债、中国人民恨之入骨的敌人,他们的地位虽不太高,但是他们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暴行是数不胜数,罄竹难书的(注②)。
二
南京大屠杀无疑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日军暴行中最突出的一件,它的残酷程度在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法西斯暴行中或许仅次于纳粹德军在奥斯威辛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注③)。但是奥斯威辛的大屠杀和南京的大屠杀在性质上和方法上都是不尽相同的。奥斯威辛的屠杀是根据纳粹的种族仇视政策和希特勒政府的直接命令有计划、有系统的屠杀,并且屠杀是用一种方法(毒气)进行的;而南京大屠杀则系在长官的放任纵容下由日军不分青红皂白,随心所欲地胡干乱干的。其次,在奥斯威辛那个遗臭万年的“杀人工厂”里,它是把所有的屠杀对象分批地送入毒气室用烈性毒气在几分或几秒钟内杀死的;而南京大屠杀则除了集体屠杀之外,大都是由日军个别地或成群地随时实行的,在屠杀之前大都先加以侮辱、虐待、抢劫、殴打、玩弄或奸淫。德军的屠杀大都是单纯的屠杀;而日军的屠杀则是同强奸、抢劫、放火及其他暴行互相结合的,其屠杀的方法是五花八门、无奇不有的,狂虐残暴的程度是世界历史上所罕见的。这种屠杀的高潮在1937年12月13日,日军攻占南京后昼夜不停地持续了六个星期之久(见远东国际法庭判处书)。
谷寿夫所率领的第六师团是最早攻陷南京城的日本部队,它是由中华门进城的。直到12月21日开拔去攻打芜湖为止,这个师团一直驻扎在中华门一带(包括雨花台在内)。这一时期是日军在南京暴行的最高峰(那时除匿庇于所谓“国际安全区”者外,日军几乎见到中国男子便杀;见到中国女子便奸,奸后再杀;见到房屋店铺便烧;见到金钱财物便抢),而中华门一带又是杀人最多,暴行最烈的地区所在。因此,谷寿夫对南京大屠杀是负有严重责任的,他是“死有余辜”的。
同谷寿夫第六师团合攻南京城的还有中岛第十六师团、牛岛第十八师团、末松第一一四师团,共四个师团(注④)。这四个师团在占领初期都驻扎南京,它们的军官士兵都曾野兽般似地参加了无法无天的暴行。至于中岛、牛岛和末松三人的下落如何,是在战争后期战死了?日本投降后自杀了?抑或被其他盟国引渡去判处了?我不清楚(他们都不是列名“甲级战犯”,因而没有一个是在远东国际法庭受审的)。
统率这四个师团攻占南京城的是恶名昭彰的松井石根大将。他是当时日本华中方面军司令官,也是攻打南京的最高统帅。对南京大屠杀事件,他无疑地负有直接的最高的责任。
松井石根,由于他的地位之高和罪责之大,是被列名于日本“甲级战犯”的一个。他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受审的28名日本首要战犯之一。这28名战犯都是法西斯日本的元凶巨魁,其中四人(东条、广田、平沼、小矶)曾任日本首相,其余的亦多曾任陆相、海相、外相,或重要战区的最高指挥官。这些战犯大都是属于大臣、大将一级,长期骑在日本人民头上的人物。他们对于日本侵略国策的制定和侵略战争的罪行是负有重大责任的(注⑤)。
远东国际法庭经过两年半漫漫长夜的审讯(开庭共818次,审讯记录达48000多页),在1948年11月4日上午开始举行宣判庭。那个长达1218页,打破世界纪录的判决书便宣读了8天之久。宣布各被告的个别刑罚是在11月12日下午(最后一庭)举行的。
对松井石根,远东国际法庭判处的是绞死刑(注⑥)。
三
由于南京大屠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法西斯暴行中非常突出的事件,而被告松井石根对此事件又负有最高的直接责任,因此远东国际法庭对于这事件的审理是特别严肃认真的。据我的记忆所及,我们花了差不多三个星期的工夫专事听取来自中国、亲历目睹的中外证人(人数在十名以上)的口头证言,及检察和被告律师双方的对质辩难,接受了100件以上的书面证词和有关文件,并且鞫讯了松井石根本人。
现在就将我所能记忆的,对我印象最深,永世难忘的一些暴行实例,以及远东法庭在审讯和判决中所确认的一些事实和论断,作一番最简单的挂一漏万的回忆和叙述。
远东国际法庭判决书说:“1937年12月13日早晨,当日军进入市内时,完全没有遭遇到抵抗。”“日本兵完全像一群被放纵的野蛮人似的来污辱这个城市。”“南京市像被捕获的饵食似的落到了日本人的手中;该市不像是由有组织的战斗部队所占领的;战胜的日军捕捉他们的饵食,犯下了不胜计数的暴行。”“日军单独地或二三成群地在全市游荡、任意实行杀人、强奸、抢劫和放火,当时任何纪律也没有。许多日军喝得酩酊大醉,在街上漫步,对一点也未开罪他们的中国男女和小孩毫无理由地和不分皂白地予以屠杀,终至在大街小巷都遍地躺着被杀害者的尸体。”“中国人像兔子似地被猎取着,只要看见哪个人一动就被枪杀。”“由于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屠杀,在日方占领南京的最初两三天的工夫,至少有12000的非战斗员的中国男女和儿童被杀害了。”
法庭的语言是慎重的,估计是保守的。以上这些认定都是根据法庭认为确凿可靠的证言而写入判决书的。然而,仅仅从以上几句话里已经可以看出日军是怎样地穷凶极恶、无法无天,以及我数十万呻吟于敌人铁蹄下的南京无辜同胞其命运是何等地黑暗悲惨!判决书上的这寥寥数语不啻是一幅活生生的“人间地狱写真图”。
四
日军除了个别地或小规模地对我南京居民随时随地任意杀戮之外,还对我同胞,特别是解除了武装的军警人员以及他们认为是可能参加过抗日活动和适合兵役年龄的我青壮年同胞,进行过若干次大规模的“集体屠杀”,而这些次的屠杀又是以最残酷,最卑鄙的方法实施的。例如,在12月15日(即占领的第三天),我已放下武器的军警人员3000余名,被集体解赴汉中门外用机枪密集扫射,均饮弹殒命,其负伤未死者亦与死者尸体同样遭受焚化。又如,在同月16日(即占领第四天),麇集于华侨招待所的男女难民5000多人,亦被日军集体押往中山码头,双手反绑,排列成行,用机枪射杀后,弃尸江中,使随波逐流,借图灭迹。这5000多人当中,仅白增荣、梁廷芳二人于中弹负伤后泅至对岸,得免于死,其中梁廷芳且曾被邀出席远东国际法庭作证。他那令人毛骨悚然的证言犹历历如绘地深印在我的脑海之中。
日军在南京最大规模的集体屠杀,只怕要数下关草鞋峡的那一次,那次屠杀是在12月18日(即占领的第六天)夜间举行的。当时日军将我从南京城内逃出而被拘囚于幕府山的男女老幼共57418人,除少数已被日军饿死或打死者外,全部都以铅丝捆扎,驱集到下关草鞋峡,用机枪密集扫射,使饮弹毙命;其倒卧血泊中尚能呻吟挣扎者均遭乱刀砍戮,事后并将所有尸骸浇以煤油焚化,目的也是为了灭迹。其中有一位名叫伍长德的,他被焚未死,待日军离去后从死人堆中负伤逃了出来,得庆更生。此人亦曾被邀出席远东国际法庭作证。他那使人惊心动魄的证言同样在我记忆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在日军对我65000多无辜同胞的3次集体大屠杀中,仅仅这三个人得幸免于死。他们的证言得到法庭的重视和很高的作证评价。
以上几次集体屠杀虽然死者的尸体被投诸江中或焚为乌有,日军自以为无罪迹可寻,但是在大量证据面前,这些暴行已经是铁案如山,不容抵赖的了。
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还发现了好几处“万人坑”,“千人冢”,其在灵谷寺旁的一处且有敌伪时期南京督办高冠五为无主孤魂3000余所立的一块碑文。这些坑冢无疑地是日军集体屠杀的罪证,可能是他们使用另一种方法(活埋)实行的有力证据。由法医们后来对从这些坑冢里挖掘的数千具尸骸的检验和鉴定报告中,可以推定:集体活埋确也是日军使用过的集体屠杀方法之一,而且使用过不止一次。
由上所述,可见日军对我南京同胞的集体屠杀是极端残酷野蛮的,而其方法又是多种多样的。他们对我南京居民的任意的、个别的或小规模的杀害同样地是用极端残酷野蛮的多种多样的方法实行的。花样之多,死事之惨,是世界历史上所罕见的。
除了随时随地、随心所欲地任意枪杀之外,日军对我无辜同胞还用尽了其他种种更绝灭人性的杀人方法,例如:砍头、劈脑、切腹、挖心、水溺、火烧、割生殖器、砍去四肢、刺穿阴户或肛门等等;举凡一个杀人狂患者所能想象得出的最残酷的杀人方法,他们几乎都施用了。而且在南京沦陷后持续六个星期之久的时间里,每天都要对我无辜同胞施用成千上万次,这确实是骇人听闻、史乏前例的残暴记录。
但是最残暴、最令人发指的还是日军为取乐而举行的“杀人比赛”。在这里,我只指出一桩“杀人比赛”中最突出的事例。这件事是在资格最老、声誉卓著的英文《日本广宣报》上登载并大事宣传过的(注⑦)。
事情是这样的:在南京被日军占领以后,有两个日军军官,在全城杀人如麻的空气中,忽然别出心裁地决定要进行一次“杀人比赛”的游戏,看谁用最短的时间能杀死最多的中国人。杀的方法是用刀劈,就像劈柴火或我国南方儿童“劈甘蔗”游戏一样。同意了比赛条件之后,这两个野兽般的军官便各自提着极其锋利的钢刀,分头走向大街小巷,遇到中国人不论男女老幼便是当头一刀,使成两半。
在他们每个砍杀的人数都到达了100的时候,他们便相约登上紫金山的高峰,面朝东方,举行了对日本天皇的“遥拜礼”和“报告式”,并为他们的“宝刀”庆功、祝捷。
在这以后,其中一名又添杀了五个中国人,另一名却添杀了六个。于是,后者便以接连杀了106个中国人而被宣布为这场“杀人比赛游戏”的“胜利者”。
这种灭绝人性的滔天罪行,经《日本广宣报》披露之后,日本政府、日本大本营和日军司令长官非但不加谴责、制裁,反而认为它是“耀扬国威”“膺征支那”的“光荣”举动。
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们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已经屹然站起来了,而且本着“与人为善’,的精神实现了同日本人民“中日邦交”正常化,但是对于日本军国主义者欠下我们的这样一些累累血债,我们怎能不告诉我们的子孙后代,永志勿忘呢?
五
日军在南京的滔天罪行,除了任意屠杀我国同胞之外,便是随时随地强奸我国妇女,其次数之多,情状之惨,也是打破世界记录的。因此,在喧腾一时的世界舆论中,有的人称它为“南京屠杀事件”,有的却称它为“南京强奸事件”。其实,对于日军说来,强奸和杀人是分不开的,因为兽军在强奸之后通常是把被奸的妇女(甚至连同她们的家属子女)一齐杀掉的(注⑧)。
远东国际法庭的判决书上说:“强奸事情很多。不管是被害人或者是为了保护她的亲属,只要稍微有一点抗拒,经常便遭到杀害。……在这类强奸中,还有许多变态的和淫虐狂的事例,许多妇女在强奸后被杀,还将她们的躯体加以斩断。”
法庭接受了无数的关于这类强奸及奸后杀戮的证据。例如,幼女丁小姑娘,经兽军13名轮奸后,因不胜狂虐,厉声呼救,当被割去小腹致死。市民姚加隆携眷避难于斩龙桥,其妻经兽军奸杀后,八岁幼儿及三岁幼女都在旁哀泣,均被兽军用枪尖挑其肛门投入火中,活活烧死。年近古稀的老妇谢善真在东岳庙中被兽军奸后用刀刺杀,并以竹竿插穿其阴户,以资取乐。民妇陶汤氏在遭兽军轮奸后,又被剖腹断肢,逐块投入火中焚烧。这类不胜枚举的残酷无匹的奸杀暴行,在南京被占领后差不多两个月的时光内(迟至1938年2月初旬,情况才开始好转),每天几乎都要发生几百件,乃至于上千件。
因此,远东国际法庭的认定是:“在占领后的第一个月中,在南京市内发生了2万左右的强奸事件”;“全城内无论是幼年的少女或老年的妇人,多数都被奸污了”。
法庭的这个认定和数字估计完全是根据曾经向法庭提出过的那些确凿证据而慎重作出的,绝对没有夸大的可能。其实,当时的实际情况还要比这坏得多。
六
有人说:日军笃信佛教,敬佛畏神,只要藏匿在佛庙或庵观,便能逃避灾祸。但是事实证明了这完全是无稽之谈。非但南京庙庵遭日军火焚者比比皆是,即和尚尼姑被杀、被奸,以及奸后被杀者亦为数甚多。他们命运的悲惨并不比一般市民稍胜一筹。例如,著名的和尚隆敬、隆慧,尼姑真行、灯高、灯元等都是在日军进城的第一天在庙庵中被杀掉的。此外,日军还常以杀辱僧人取乐,其方法是:兽军于强奸或轮奸少女后,遇有过路的或能抓到的僧人,必令其续与行奸,有敢抗拒者,便被处宫刑(割去生殖器)致死。
由此可见,所谓日军“敬佛畏神”之说纯系虚构,佛庙庵观实无丝毫安全之可言。
非但佛庙庵观毫无安全之可言,即避难于国际难民收容委员会所设置之所谓“国际安全区”的我国同胞亦不能逃脱敌人之魔爪。“安全区”事实上并不“安全”。
记得远东国际法庭审讯南京大屠杀事件时,曾传唤过几位当时实际负责安全区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就我所能记忆的,他们在宣誓后作了如下的证言,并提出了许多文件档案去支持这些证言。证言的要点如下:
在南京沦陷初期,日军曾一再闯入国际安全区,对该区所收容的难民普遍地进行了“甄别”和“鉴定”。凡是他们认为有抗日嫌疑的、当过兵的,以及适合兵役年龄的我青壮年男同胞(极大多数是工人、学生、店员)都被逮捕,成批的捆绑去供集体屠杀,尸体被投江中,或予以火焚,或活埋于“万人坑”、“千人冢”内。
在“安全区”存在的整个期内(约两个月,至1938年2月初始办理结束),日军当局曾多次搜索该区难民,并迫令提供大量少女去“慰安所”(即妓院)“服务”,以供他们蹂躏及发泄性欲之用。
由此可见,所谓国际安全区,其所能保护者亦仅是一般老弱妇孺而已。就是这种人所得到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因为日军经常单独地或三三两两于夜深人静时越围而入,或则不择老幼,摸索强奸;或则盗窃财物,囊满则去。
“安全区”既无铜墙铁壁,又无武装警卫,在那里服务的国际人士对日军这些暴行亦只有低声下气,苦口婆心地去进行规劝排解或讨价还价,以期减少牺牲而已(注⑨)。
在这里,我记得最清楚的是一位出庭作证的老年西洋牧师,他也是安全区主要负责人之一。他说:在某一夜间,一个日兽兵竟光顾他的住宅达三次之多,目的之一是想强奸匿避在他家中的小女学生,其次便是想窃盗一点财物。每次经他高声嚷斥之后,这个兽兵便抱头鼠窜而逃,但是每次都要偷点值钱的东西走。为了满足他的贪财欲望,最后一次,这位老牧师索性故意让他在衣服口袋里扒去他仅有的60元纸币。在得到了这份意外之财以后,这个兽兵便怀着满意和感激的心情,一溜烟似地从后门逃走了。
由此可见,号称纪律严明,天下无匹的“大日本皇军”,非但杀人、放火、奸淫、抢劫,无所不为,而且竟堕落到做小偷、扒手的地步!
远东国际法庭在审讯南京大屠杀事件约20天的过程中,空气一直是严肃、沉重的,惟有在老牧师讲完这个故事之后,法官同人和旁听席中的大量群众(每庭旁听的日本人都在1000以上)都不禁失笑,而被告席上的那些大战犯们(特别是松井石根)却面有难色,啼笑皆非。
所谓“国际安全区”,甚至国际人士自己的住宅,其情况尚且如此,至于整个南京城内其他大街小巷,中国人的生命财产被野蛮糟塌,破坏到什么地步,便更可想而知了(注⑩)。
七
远东国际法庭在审理南京大屠杀事件时还接受了一个极端重要的作证文件。它是纳粹德国驻南京大使馆打给德国外交部的一个秘密电报。这个电报是德国投降后盟军搜查德国外交部机密档案库时所发现的。法官同人都非常重视这个电报,给了它很高的作证评价,因为它是来自法西斯阵营内部;是日本同盟的兄弟国家所提供的。电报在概括地描述了日军在南京杀人如麻以及强奸、放火、抢劫的普遍情况之后,其最终结语是:“犯罪的不是这个日本人,或者那个日本人,而是整个的日本皇军。……它是一副正在开动的野兽机器。”
由于这副“野兽机器”在日军长官的纵容下高速度地和全火力地开动达六星期之久的结果,我南京同胞被残杀的数目无疑地是惊人巨大的!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这个数目究竟是多大,则缺乏精确的统计,而各方的说法亦不甚一致。
远东国际法庭的判决书上写道:“在日军占领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20万以上。这种估计并不夸张,这由掩埋队及其他团体所埋尸体达15万五千人的事实就可以证明了(精确地说来,由红十字会掩埋的是43071人,由崇善堂收埋的是112266人,这些数字是由这两个团体的负责人根据各该团体当时的记录和档案向远东法庭郑重提出的)。
远东国际法庭这个估计无疑地义是慎重的,保守的。但是,注意到日军灭迹伎俩的狡黠和多样化,法庭判决书中遂有郑重声明:“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毁了的尸体,以及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死的人们计算在内。”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仅就我们前面所举的尸体被消灭了的三个事例,便是65000人之多(计汉中门外枪毙的被俘军警3000余人,尸体被焚;中山码头射杀的难民5000余人,尸体被投入江中;下关草鞋峡被密集扫射杀死的平民57400余人,尸体亦被焚化)。其他无迹可寻,或发现稍迟,来不及向法庭提出证据的,亦必不在少数。说这一类被害者必在10万以上,是非常保守的,中国方面常说被灭迹的牺牲者达19万人,也决非故意夸大(在对谷寿夫案的判决书中便有这样的认定)。
此外,还须注意的是:远东国际法庭认定被杀害者为20万人以上,不但未包括尸体被日军消灭了的大量被害者在内,而且这个数字仅仅是“在日军占领后六个星期内”的。这六个星期虽是日军杀人如麻的高潮,但是六个星期过后,日军杀人的勾当并没有完全停止,只是大规模的、不分青红皂白的杀人是减少了,而个别的、零星的或小规模的屠杀却仍在经常地进行着,这一类的被屠杀者是不包括在远东法庭所认定的那个数字之内的。
把以上所举的种种因素考虑在内,我们可以很肯定地估计:在日军占领时期,我南京无辜同胞被杀害的人数必定是在30万至40万之间,即35万左右。这个估计决非主观臆测,而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虽然谁也没有过也不可能有绝对精确的计算。同时,可以说,我们的这个估计同远东国际法庭的估计是丝毫没有矛盾或抵触的。
对这约35万冤魂,日本天皇、日本内阁、日本大本营都负有严重的责任。因为假使不是他们有意地默许和放任的话,在事件持续这样长久的一个时期里,它是可以随时被制止的。从根本上讲,假使不是他们发动侵略战争的话,这类的大屠杀或任何战争暴行都不能发生。因此,法庭认定:侵略是人类最大的罪行,是一切战争罪行的总和与根源。这个认定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对南京大屠杀事件负最高的直接责任者还是松井石根,他是当时日本华中方面军司令官,又是攻占南京的最高统帅。只要他不故意纵容部下,南京大屠杀事件便不可能发生,即使发生,其规模亦必小得多得多,时间亦必短得多得多。因此,正如远东国际法庭所认定的,松井石根应该是南京大屠杀案的主犯和祸首。
对这样一个灭绝人性、不负责任的敌酋,远东国际法庭判处其绞刑是完全符合正义要求的举动。当然,我们决不能因为松井一人被判处了绞刑而忘却这桩中国历史上所罕见的浩劫。相反地,我们以及我们的子孙后代都应该牢牢地记住日本军国主义者在中国犯下滔天罪行,并从其中吸取教训。
(选自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中华文史资料文库》第5卷P574—580,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
注①: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各被告战犯每人都拥育两名辩护律师:一为日本籍,一为美国籍。前一届和现在的日本国会众议院议长消漱一郎(自由民主党人)便是披告前首相东条英机的日籍律师。由于法庭系采用所谓“国家津师制”,这些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权利义务和代表盟国(原告)的检察官是完全平等的(法庭称检察长为“首席检方律师”,称各国陪席及助理检察官均为“检方律师”)。为了开脱被告的罪责和拖延审判的进行,这些被告律师对于盘问、攻击检方提供的证人证件,以及驳醉:为难检方的论证主张等等,都是无孔不入,无破不乘,无所不用其极的。美国律师的气焰尤为嚣张,时常信口雄黄,节外生枝。远东法庭审讯之所以长夜漫漫,拖延至两载半(一九四六年五月至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之久,原因固多〔如案情庞大,间题复杂,被告众多,语言翻译困难等等),而被告律师们的“宕延战略”实亦重要原因之一。但自法庭毅然决然地开除了两名最捣乱的美国律师〔肯宁汉和施密士)以后,情况便开始好转,审讯的进行因而也就比较顺利。
注②:卡本德几次同我谈到中国要求引渡战犯的问题都是在一九四六年下半年。一九四七年开春以后,他就完全没有同我提起过这种事情,虽然时常见面。我在日本三年多一直是住在帝国饭店,总部的许多高级干部也都住在那里,而且那家饭店又是盟国人士的交际中心,因此在这三年中我同卡本德在饭店里经常不断地有碰头的机会。但是,从一九四七年起,他就故意避免同我谈论任何有关战犯的问题。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蒋介石释放了冈村宁次,以及已经判决了的在中围狱中服刑的其他二百六十名日本战犯。据说此事是卡本德出的主意,是通过麦克阿瑟向蒋介石直按提出的。记得运送日本战犯的轮船抵达横滨的那天(一九四九年二月初旬,那时我还在日本;法庭工作虽早已结束,但是为了抗拒蒋政府要我就住政务委员兼司法部长的命令,因而滞留东京,半载有余,卡本德还向报界发表谈话。
注③:关于奥斯咸辛集中营的大屠杀,以及纳粹德军在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其他种种种暴行,请参阅鲁塞尔勋爵著的《卍字旗下的灾祸》(又名《纳粹战争罪行录》,中文译本是北京世界知识社出版的)。这木书在描述和分析方面都很全面、很科学,获得国际出版界很高的评价.
注④:另外还有吉住第九师团、荻洲第十三师团之山田支队、国崎支队。
注⑤:远东国际法庭一九四六年五月三日开始审讯的日本首要的二十八名甲级战犯是:荒木贞夫、土肥原贤二、桥木欣五郎、烟俊六、平治骐一郎、广田弘毅、星野直树、板垣征四郎、术户幸一、木村兵太郎、小矶国昭、松井石根、松冈洋右、南次郎、武藤章、永野修身、冈敬纯、大川周明、大岛浩、佐藤贤了、重光葵、岛田繁太郎、白鸟敏夫、铃木贞一、东乡茂德、东条英机、梅津美治郎。在漫长的审讯过程中,松冈洋右(前外相)和永野修身〔前海相)病死狱中,大川周明得了神经病,亦中止审拘。因此,在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宣'判时仅有被告二十五名,其中判处绞死刑者为七人(东条、广田、松井、土肥原、板垣、武藤、木村)判处有期徒刑者为两人(东乡二十年;重光七年)其余十六人均为无期拢刑(日人称为“终身禁锢阶)。按列名日本“甲级战犯”者共有约七十名,均经逮浦羁押,准备交远东国际法庭审判。当时盟军总部的国际检察处(远东国际法庭的起诉机关)以案情过分庞大复杂,而一案审讯的被告亦不宜太多(那时欧洲纽伦堡国际法庭审讯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仅二十二名),于是遂决定分为两批或三批向法庭起诉,由法庭作为两案或三案审理。第一案的这二十八名被告都是二十年来在日木政治上、军事上和外交上.负首要责任的元凶巨魁。至于其余的那些金融实业界巨头、大财阀、大军火商(如岸信介、欠原房之助、站川义介等),以及在政治、军事、外交上地位虽稍低但恶名昭著的那些战犯(如西尾寿造、安藤纪三郎、儿玉誉大夫、青本一男、谷王之、天羽英二等),则拟留在将来第二案或第三案中起诉受审。但是,由于第一案的审理进程旷日持久,于是麦克阿瑟便以盟军最高统帅的身分指示国际检察处(一个完全由美国人操纵的机关)以“罪证不足、免予起诉”为借口而把这余下的约四十名甲级战犯全部分为两批搜自释放了。第一批释放是在一九四七年秋天,共二十三名(臭名远扬的上一届日本首相岸信介,以及曾经两度来华访间过的久原房子助,都是这一批释放的)。第二批释放是在一九四八年年底,共十九名〔参加日本国会议员访华代表团访问过中国的须磨弥古郎是这一批释放的)。因此,到了远东法庭对第一案二十五名被告战犯的,判决执行之后,日本所有的“甲级战犯”巳经全部被麦克阿瑟释放得一干二净,再也没有人提起第二案、第三案的问题了。远东国际法庭既已无事可做,只无形中归于消灭。那时各法官亦都归心似箭,纷纷离日返国(在十一位同人中,我系唯一的例外;由于前面说过的某种政治原因,我一直在口本逗留到一九四九年六月上旬)。奇怪的是:在远东委员会的决议或盟军总部的文告中,始终找不到任何明文规定法庭解散的日期或其结束的程序。
注⑥:松井石根在两年多的受审过程中一直装出一副懊丧、忏悔、可怜相。在最后一庭,宣布对他判处绞死刑时,他吓得面无人色,魂不附体,两足瘫软,不能自支,后由两名壮健宪兵用力挟持、始得迤步走出法庭。他的绞刑是和其他六名绞刑犯于1948年12月22日黎明执行的。在走上绞架的时候,他们都高呼了三声“天皇万岁!”“大本营万岁!”这些元凶巨魁们的死硬顽固,有如此者!他们的尸体在火焚成灰以后,是用军舰在海上撒布的,任其随风飘去,使无踪迹可寻。据说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待处死的国际战犯的一般办法,对纽伦堡国际法庭处死的德国战犯的先例也是如此,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复仇主义者之流抓到一点遗骸或骨灰之类的东西便大事铺张,给战犯们隆重安葬,立墓立碑,把他们扮成“殉国烈士”或“民族英雄”的模样。××××年,在当年东条英机的辩护律师,后任日本国会众议院议长清漱一郎的主持下,日本军国主义分子曾花1500万日元在名古屋市为这7名被远东国际法庭处死的大战犯树立了一块庞大的纪念碑,以表扬他们的“功绩”。
注⑦:参阅提姆伯莱(Timperry)著,《日军在华暴行纪实》(英文原著,无中文译文)。
注⑧:奸后必杀几乎成了日军的一条规律。在国际检察处向远东法庭提出的无数证件里,其中有一件是日本军部发给战区司令长官的秘密命令,要他们禁止士兵归国后谈论他们在中国的暴行。命令说:“兵士们把他们对中国士兵和平民的残酷行为谈出来是不对的。”其中引用了一般常谈的故事如下:某中队长关于强奸给过士兵们这样的指示:“为了避免引起太多的问题,或者是给以金钱,或者系事后将她们杀掉。”在贪吝成性、嗜财如命的日军,所谓“给以金钱”只是空话,“将她们杀掉”,才是指示的真意所在。命令中又说:“如果将参加过战争的军队一一加以调查,大概全都是杀人、抢劫、强奸的犯人。”“在战斗期间最喜欢的事情是抢劫,甚至有人见了长官也装作没有看见似的,所以竟尽情抢劫。”“在某某地方抓到了一家四口,把女儿当娼妓似地玩弄。因为父母要讨回女儿,所以把他们杀掉了。留下来的女儿一直在不断地被蹂躏着,到出发时又把她给杀了。”“在大约半年的战斗中,所能想象得起来的就是强奸和抢劫一类的事情。”“在战地中我军的抢劫是超出想象之外的。……”这是日本军部对日军暴行的“不打自招”。虽然命令是禁止归国士兵谈论这些事情,但是它并不否认这些事情的客观存在。对于这样一个列为“最机密”的内部文件,远东国际法庭非常重视,给了它很高的作证评价。
注⑨:据出席远东法庭作证的国际安全区负责工作的西方人士说,他们除了对日军进行规劝、排解和讨价还价之外,便是通过新闻记者向世界舆论宣传日军的暴行;同时,将这种种暴行作成“备忘录”,通过外交途径向日军当局每天提出两次抗议。但是日军当局从未理睬,亦不置复,依然任其部下肆虐如故。讯问看到这些“备忘录”没有?松井答称:看到过。讯问他采取过什么行动?松井答称:我出过一张整饬军纪的布告,贴在某寺庙门口。问:你认为在浩大的南京城内,到处杀人如麻,每天成千成万的中国男女被屠杀、被强奸,你的这样一张布告有什么效力吗?松井哑然,无言以对。继又供称:我还派了宪兵维持秩序。问:多少名宪兵?松井答:记不清,大约几十名。问:你认为在好几万日军到处疯狂似地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的情况下,这样少数宪兵能起制止作用吗?松井于沉思后低声答称:我想能够。于此,法庭遂传讯另一证人,这个证人根据亲历目睹的事实,证明全城总共只有宪兵17名,而这17名所谓“宪兵”非但不制止任何暴行,而且他们自己也参加了暴行,特别是抢劫财物或者从强盗士兵们手中来一次“再抢劫”。在这个证人面前,松井弄得窘态毕露,无地自容;而在法官们心里以及旁听群众的脑中,却弄清楚了最高统帅松井大将在南京所采取的“整饬军纪”的措施原来就是这么一回事!
注⑩:本文主要是谈谈日军对我南京同胞形形色色、无奇不有的屠杀和强奸。这是直接对我国人民生命的损害。至于由于日军放火、抢劫而造成对我国财产的损害,本文不拟多所涉及。但这绝不意味着日军放火、抢劫之类的暴行似不如杀人、强奸暴行之严重、普遍。在这里,我只想引用远东国际法庭判决书上带有总结性的一段这样的话:“日本兵向老百姓抢劫他们所想要的任何东西。据目睹者说:日本兵在街上唤住手无寸铁的平民,搜查他们的身体,如果搜不出任何值钱的东西,就将其枪杀。无数的住宅和商店被侵入和被抢劫。被抢劫的物资用卡车运走。在日本兵抢劫了店铺和仓库之后,经常是放一把火把它烧掉。最重要的商店栉比的太平路被火烧掉了,并且市内的商业区一块一块地、一个接着一个地被烧掉了。日本兵竟毫无一点理由地就把平民的住宅烧掉。这类的放火在数天以后,就像按照预定的计划似地继续了六个星期之久,因此,全城约三分之一都被毁了。”法庭的这一段概括性的描述完全是根据无数确凿可靠的证据而作出的,绝对没有任何夸大之可能。记得有一个证人还这样说过:就是在松井大将旌旗招展、前呼后拥、骑着大马耀武扬威地举行“入城式”和“慰灵祭”的那天,南京城内不但尸陈遍地,臭气薰天,而且还有14个火头正在熊熊地燃烧着。但是这个日军统帅视若无睹、无动于衷,没有采取过任何有效的行动加以制止,致令这种情况持续达六个星期之久!
责任编辑:吕凤 最后更新:2017-03-16 10: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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