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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盟国对日本战犯的正义审判与缺憾
2017-03-20 14:32:49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作者:姜廷玉  点击:  复制链接

中国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反法西斯盟国在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审判;盟国还在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贡等地,对乙、丙战犯进行审判;中国国民政府在南京、上海、广州、武汉、济南、保定、太原、东北、台湾等地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苏联远东军事法庭对日本细菌战犯进行了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开庭,对在押的日本战犯进行审判。通过正义的审判,清算了日本军国主义的罪行,严惩了那些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战争罪犯,将他们永远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伸张和维护了人类正义。但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中国国民党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很不彻底,很不完全,留下了不少缺憾。

一、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日本侵略战争是犯罪行为,揭发了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罪行,惩办了策划和指挥侵略战争的罪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对外政策转向反苏、反共,反对中国革命,急欲把日本变成其反共的东方前哨阵地。美国根据其国家利益主导的东京审判,不顾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反对,对日本进行毒气战、细菌战等许多罪行没有予以追究,使日本天皇和一批重要的战争罪犯逃脱了正义的审判。一些日本战犯后又重回日本政界,给日本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根据波茨坦公告第10项规定:“我们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他国家,但对于战争罪犯,包括虐待我们的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

1945年12月26日,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召开会议决定,驻日盟军统帅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惩办日本战犯,以实现日本的投降条件。经盟国授权,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于1946年1月19日颁布了《特别通告》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同年4月26日修正),法庭宪章共5章17条,规定了任务、组成、诉讼程序及其管辖权。同时宣布在东京正式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准备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1946年2月18日,麦克阿瑟任命澳大利亚的韦伯为首席法官,另外任命了中、苏、美、英、法、荷、菲律宾、加拿大、新西兰、印度等国的10名法官。美国律师约瑟夫?B?基南被任命为首席检察官,其他30名检察官大都来自在日本投降书上的签署国。

日本投降后不久,少数死不悔改的法西斯战犯自知难逃法网,不愿接受审判,接连畏罪自杀。1945年8月15日,日本陆相阿南惟几在官邸剖腹自杀。此后,海军军令部次长大西泷次郎中将,原参谋总长、华北方面军司令官杉山元元帅、陆军上将田中静壹、前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上将、前台湾总督安藤利吉及吉本贞一上将等人相继自杀身亡。9月11日,远东盟军最高司令部下令逮捕前首相东条英机等39名战犯。9月12日,东条英机自知恶贯满盈,罪重难逃,便在东京寓所于盟军到达后向自己的胸部开枪,但未击中要害,自杀未遂。10月7日,东条英机伤愈后被盟军拘留。11月19日,又宣布逮捕前首相小矶国昭陆军上将等10名战犯。12月2日,宣布逮捕前首相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等59名战犯。12月6日,逮捕前首相近卫文麿、前内大臣木户幸一等9名战犯。近卫于12月16日在荻外庄寓所服毒自杀。

1946年4月2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东条英机等28名甲级战犯正式起诉。法庭设在原日本陆军省,庭长室设在东条英机原来的办公室。5月3日,法庭在军事会议厅召开第一次公开会议,开始审理东条英机等战犯的罪行。审理采用美国、法国法律,分立证和辩证两个阶段。3日至4日,首席检察官基南宣读长达42页起诉书。起诉书历数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被告的破坏和平罪、战争犯罪和违反人道罪等,即“以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同谋者的资格,参与共同计划或阴谋,欲为日本取得对东亚、太平洋、印度洋以及其接壤各国或邻近岛屿之军事、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为达到此目的,使日本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任何一个或一个以上之反对此项目的国家从事侵略战争”。起诉书列举出55项罪状。被告中罪状中最少的也有25项,最多的达54项。

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3日开始,到1948年11月12日结束,前后持续2年半之久,共开庭818次,法官内部会议131次,有419位证人出庭作证,779位证人提供述书和宣誓口供,受理证据4336份,英文审判记录48412页。1948年4月16日,法庭宣布休会,以作出判决。从1948年11月4日起宣读长达1231页的判决书,到12日才宣读完。

判决书分三部分。第一:一,法庭的设立和审理。二,法庭的职责(甲,法庭的管辖权;乙,对俘虏的战争犯罪的责任;丙,起诉书)。三,日本的义务和权利。第二:四,军部控制日本,准备战争。五,日本对中国的侵略。六,日本对苏联的侵略。七,太平洋战争。八,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暴行)。第三:九,起诉书中罪状的认定。十,判决。判决书肯定日本的内外政策在受审查的时期(1928——1945年)内都是旨在准备和发动侵略战争。

被告最初是28人,但前外交大臣松冈洋右和前海军大将永野修身病死,为日本侵略炮制法西斯理论根据的大川周明因发狂而诊断为精神病中止受审。最后只对25人进行了审判和判决。对东条英机、广田弘毅、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7人处以绞刑;对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贺屋兴宣、木要户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嶋田繁太郎、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铃木贞一16人处以无期徒刑;判处2人有期徒刑(东乡茂德20年,重光葵7年)。1948年12月23日凌晨,东条英机等7名战犯的死刑在东京巢鸭监狱执行,东条英机等人被绞死在死刑架上。

除东京审判外,盟国还在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贡以及伯力等地,对乙、丙战犯进行审判。据统计,被盟国起诉的日本各类战犯总数为5423人,被判刑者4226人,其中被判处死刑者941人。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日本侵略战争是犯罪行为,揭发了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罪行,惩办了策划和指挥侵略战争的罪犯,有利于保障世界人民的和平。

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的对外政策转向反苏、反共,反对中国革命,急欲把日本变成其反共的东方前哨阵地。美国根据其国家利益主导的东京审判,不顾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反对,对日本进行毒气战、细菌战等许多罪行没有予以追究,使日本天皇和一批重要的战争罪犯逃脱了正义的审判。

1948年12月24日,美军驻日总部宣布,释放岸信介等19名甲级战犯嫌疑犯。以后又宣布对乙、丙级战犯结束审判。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急需利用日本的军事、经济和技术,为朝鲜战争服务。1950年10月至1952年8月,在美国政府的支持下,18万左右的军国主义分子被解除“整肃”。至1958年,所以日本战犯都得到了赦免。特别是使一些日本战犯后又重回日本政界,窃据要职。甲级战犯岸信介后又出任日本首相,组成“战犯内阁”,给日本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在美国冷战政策的呵护下,日本战后一直没有认真反省和清理对外侵略的历史。

二、中国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从1945年底至1947年12月底,国民政府各军事法庭共受理日军战犯案件2435件,最终判决的318件,经国防部核定判处死刑的110件,判处徒刑的208件。国民政府审判也留下了历史的遗憾,国民政府军事法庭于1949年1月26日竟然宣判日本首要战犯冈村宁次无罪。全国舆论大哗。中国共产党发表声明对此进行严厉谴责。蒋介石不顾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强烈反对,让冈村宁次及其他259名战犯乘美国轮船逃回日本。在蒋介石退缩至台湾,欲反攻大陆时,冈村宁次乃召集旧部,组成日本军事顾问团,秘密到台湾助蒋反攻。

1944年5月16日,联合国战争罪审查委员会伦敦总会通过决议,在中国设立远东及太平洋分会,并由中国政府担任分会主席。同年11月29日,在重庆正式成立分会,邀请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英国、法国、印度、荷兰等10余国代表参加。1945年12月,根据国民政府决定,由军令部、军政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等单位,与联合国战争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组成战犯处理委员会,并制定审理与执法的规定。从1945年12月中旬起,相继设立保定绥署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东北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国防部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广州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济南第2绥靖区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武汉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太原绥署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国防部上海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台湾警备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分别审理各地区的战犯。从1945年底至1947年12月底,上述各军事法庭共受理战犯案件2435件,最终判决的318件,经国防部核定判处死刑的110件,判处徒刑的208件,不予起诉的661件,宣告无罪的283件,其余未结案。

南京审判 南京军事法庭因其延续时间最长、直属国防部和审判一些“特别重要战犯”而引人注目。

1946年2月15日,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最初全称是“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1946年7月,国防部成立,改隶于国防部,易名为“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国民政府战犯处理委员会任命石美瑜为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庭长,王家楣为主任检察官,统一审判由中国驻日代表团引渡和从全国各地法庭移交的重要日本战犯。据初步统计,南京军事法庭自1946年2月15日成立至1947年12月25日,共审理战犯102人,其中死刑6人,无期徒刑10人,有期徒刑12人。

1946年10月19日,法庭首次对南京大屠杀的首恶、曾任日军第6师团中将师团长的谷寿夫开庭侦讯。1946年12月31日,法庭正式以破坏和平罪和违犯人道罪起诉谷寿夫,提请法庭审理。1947年2月6日,法庭于南京励志社大礼堂,对谷寿夫开庭审理。公审当天,由石美瑜庭长宣布开庭,由公诉人陈光虞严正地宣读起诉书,起诉书一一列举了谷寿夫的罪行。谷寿夫百般为自己强行狡辩,意图推卸责任,但在四千件证据和500余证人面前,法庭于1947年3月10日做出了公正的最后宣判:“谷寿夫在侵华战争期间,纵兵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破坏财产,处死刑。”1947年4月26日,谷寿夫在雨花台刑场被枪决。

在南京大屠杀中直接屠杀大量俘虏及非战斗人员的日军下级军官也受到了审判。向井敏明、野田毅两人因在南京进行“百人斩”杀人比赛,以谁先杀满100人为胜。由检察官李睿于1947年12月4日向军事法庭提起公诉。田中军吉因斩杀中国300多名无辜公民,也由检察官李睿于1947年9月20日向军事法庭提起公诉。1947年12月18日,南京军事法庭对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进行公审。法庭最后判决:“田中军吉与向井敏明、野田毅,在侵华战争期间,共同连续屠杀俘虏及非战斗人员,各处死刑。”1948年1月28日,向井敏明、野田毅、田中军吉被押赴南京雨花台刑场、执行枪决。“杀人狂”酒井隆和“掠夺狂”矶谷廉介在南京审判中也被送上了断头台。

南京审判也留下了历史的遗憾,这主要表现在对战犯冈村宁次的无罪释放。冈村宁次从20世纪20年代起,就开始参与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活动,是侵略中国历史最久、罪恶最大的日本战犯之一。1945年8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日本战犯名单,冈村宁次被列为首要战犯。但南京军事法庭却于1949年1月26日竟然宣判他无罪。判决消息传出,全国舆论大哗。1月28日,中国共产党发表声明对此进行严厉谴责。1月30日,蒋介石不顾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强烈反对,接受麦克阿瑟的命令,让冈村宁次及其他259名战犯乘美国轮船逃回日本。

上海审判 日本战犯在上海被抓捕或移押至上海后,对他们的审判便刻不容缓。1946年7月,驻华美军上海军事法庭设立并开庭,庭长为美军准将密尔顿。从1月到7月先后三次开庭,判决镝木正隆、田中久一等7名战犯死刑。令人费解的是,对曾是日军上海最高指挥官、制造“青东大屠杀”的主谋、日本第13军司令官泽田茂只判了有期徒刑5年。消息传出,舆论哗然。

美军上海军事法庭的裁决结果,致使上海人民更急盼望中国自己军事法庭开庭审判。1946年2月15日,第一绥靖区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上海成立,先后由刘世芳、李良任庭长。从1946年5月至1947年6月,法庭开庭10余次,共审理案件250余起,审结120余起,尚待结案120余起。其中对曹下田次郎、黑泽次男、富田德、米村春喜等4名日宪兵战犯判处死刑。

1947年7月,第一绥靖区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改组,由石美瑜出任庭长,并加快审判步伐。自1947年8月起至当年底,审理了日军战犯案件127起,传讯审问战犯嫌疑160余人,审结判决积案105起,判处死刑8人,无期徒刑5人,各种有期徒刑89人。这8名死刑犯中有制造“崇明大烧杀案”的大庭早志、中野久勇;酷刑拷打多人致死的久保江保治、野间贞二,还有日军杭州宪兵队情报主任芝原平三郎、宁波宪兵队长大场金次、松江宪兵队曹长松谷义盛,以及日本老牌特务伊达顺之助。

1948年7月12日,开庭审讯曾任侵华日军中国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上海各界极为轰动,但法庭调查却长如“马拉松”。1949年1月26日,法庭在秘密状态下开庭,出人意料地判他无罪,随即遣送回国。此外,法庭还对松井太久郎中将、细川忠康中将等重要战犯嫌疑犯不予起诉,无罪释放。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姑息养奸,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这是蒋介石为打内战埋下的伏笔。甚至在蒋退缩至台湾,欲反攻大陆时,冈村宁次乃召集旧部,组成日本军事顾问团,秘密到台湾,助蒋反攻。

广州审判 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于1946年2月15日。它是由广东省高等法院、广东省高等检察院及广州行营三个单位抽调人员,联合组成的一个临时审判战犯的特别法庭。法庭庭长为刘贤年,主任书记官为黄炎球,主任检察官为蔡丽金,军法审判官为廖国聘、叶芹生、许宪安、关振纲,检察官为吴念祖,书记官为郭自强等。法庭设立于广州市广卫路4号。

广州审判,主要是针对华南地区日军战犯的审理和判决,包括日军南支派遣军司令官兼香港总督田中久一、日军第130师团师团长近藤新八、日军第92步兵旅团旅团长平野仪一、华南派遣军宪兵队长重藤宪文、香港宪兵队长野间助之贤等双手沾满中国人民鲜血的“刽子手”。

1946年5月23日,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主任检察官蔡丽金对田中久一提出诉讼,由审判长刘贤年与军法审判官廖国聘、叶芹生、许宪安、关振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但在审理过程中,美国以田中久一犯有虐杀美军俘虏罪,通过外交途径,于1946年8月把田中久一押往上海美国军事法庭。美国军事法庭经过审理后,于1946年9月3日判处田中久一死刑,这是田中久一第一次被判死刑。由于田中久一在中国犯下的罪行,较之虐杀一个美国飞行员重大得多,而且他的犯罪地点在中国,应受中国司法权管辖,故田中久一经美国驻上海军事法庭判决确定后,即押返广州,继续接受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

田中久一已被判处死刑,并确定在案,不论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结果如何,亦难逃一死。然而,田中久一在广州军事法庭上却极力为自己开脱罪行,说自己的罪行没有谷寿夫、酒井隆显著,而且又是投降将领;根本博等人在北平受优待,他也应宽大处理;对日军于1944年洗劫、屠杀台山乡民等,则推说并不知情……以图减轻罪行。

1946年10月17日,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开庭宣判,由审判长刘贤年在审判席上向战犯田中久一宣读死刑判决书。1947年3月17日,田中久一于广州流花桥刑场被枪决。

在广州被判处及执行死刑的、属于日军高级将领的战犯,除田中久一中将外,还有近藤新八中将、平野仪一少将等。在广州被判处及执行死刑的战犯,以日军特务机关及宪兵队的官兵占多数。他们有澳门正、副特务机关长王荣泽作、山下久美,广州、汕头、曲江的宪兵队官兵植野诚、田中寅一、李安、水马猛雄、铃木明、魁头宽二、贝冢泰南、木下樽裕、岸田加春、小桥伟志、山田恒义、安藤茂杵等多人。

广州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从1946年2月15日成立之日起,到1947年12月31日奉令结束之日上,共计拘留人犯961人,审理结案人数225人,其中判处死刑的38人,无期徒刑的10人,有期徒刑的37人。

汉口审判 1946年2月15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武汉行营军法处设置军事法庭。汉口地方法院院长刘泽民为庭长,湖北高等法院检察官吴俊为检察官,湖北高等法院庭长吴献琛和行营军法处军法官李吉清、孙湛为审判官。

1946年3月1日,法庭改称“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武汉行营军事法庭。”5月,为避免与其他军事法庭混淆,法庭改名为“武汉行营审判战犯军事法庭”。6月30日,武汉行营专令收集有关日军宪兵的罪行。9月上旬将湖北、湖南、江西三省日宪兵军曹以上430人扣押武汉待审,并命令各地警察局通告当地民众,限期为一个月对其进行检举。1946年10月4日,法庭又改名为“国民政府主席武汉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根据国民政府1946年1月分布的《战争罪犯审判办法》,参照国际公法、国际惯例、陆海空军刑法及其他特别刑法条款,军事法庭先后多次开庭审理过几十起案件。战犯中以日军军士居多,也有少数将校者,如日军第132师团师团长柳川悌中将、独立第5旅团旅团长村上宗治中将、第132师团97旅团旅团长梶浦银治郎少将、第132师团98旅团旅团长河村贞雄少将等。

1946年3月,民愤极大的日本陆军情报班长宫城宇平被处以极刑;9月28日,判犯有杀人弃尸体罪的宫地春吉死刑; 10月3日,对日军第108师团特务石神铁山判徒刑4年;10月15日,判沙洋日宪兵分队军曹林弘藏徒刑两年半;10月24日,审理日本宪兵军曹伍长10余人,判山本莲水无期徒刑,大石孝雄、谷本进等判徒刑两年半或1年不等;11月15日,对伪第14军参谋长长谷川信生大佐推行毒化判徒刑15年,对发行伪钞的上田龟次郎、远滕进判徒刑12年;12月3日,对土居定夫肆意抢劫财物判徒刑2年,藤原昇以处死人质罪被判无期徒刑;长田秋雄对平民施酷刑判徒刑10年;12月4日,对日军第16师团第1渡河材料小队长伊庭治保捕杀平民389人和强奸妇女等罪判死刑……

武汉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1948年2月末结束,其后,所有卷宗呈现报南京国防部战犯军事法庭,100余名日本战犯押送到上海提篮桥监狱,统一处置。整个汉口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共有7名战犯被处以死刑,20名战犯被判无期徒刑,26名战犯被判有期徒刑。

济南审判 1946年2月15日,第二绥靖区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济南成立,公开审理日本战犯。1946年8月25日,军事法庭开庭,共审判案件21起,战犯24人。济南审判中,由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争犯罪分子采取“以德报怨”的政策,致使一些手上沾满济南人民鲜血的日本军国主义罪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受到惩处的只是很小一部分。

其中有9名战犯被判处死刑。被判处死刑的9名战犯主要罪行如下:岗平菊夫在担任济南警务段段长时,拷问处死4名中国公民,其本人于1946年12月13日被处死。春井真光任俘虏收容所所长时,枪杀3名犯人,药杀一名病人,虐待俘虏,致死者达1万多人,其本人于1946年12月13日被处死。 田中正雄犯有杀人罪,于1947年1月13日被处死。福山永助犯有拷问犯人,不法监狱,施行酷刑和杀害罪,于1947年6月13日被处死。小林爱男犯有谋杀俘虏罪,于1947年6月27日被处死。河村五郎犯有拷问犯人和杀害罪,于1947年11月14日被处死。武山英一犯有杀害犯人及抗日分子和市民罪,号称“济南之虎”,于1947年10月30日被处死。赵允台涉及杀害中国人民,于1947年3月23日被处死。

1947年11月13日济南法庭闭庭,遵照国民政府命令日本战犯全部押解至上海江湾国防部监狱继续服刑。1949年初,淮海战役结束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即将解放上海,国民政府经与驻日美军商议,决定将在济南审判的战犯随其他日本战犯共260名全部押解至日本服刑。1949年2月4日日本战犯抵达横滨港,除9名被无罪释放外,其余251名被关入巢甲监狱继续服刑。

三、苏联在远东伯力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苏联在远东的伯力城(即哈巴罗夫斯克城)单独组成军事法庭,对被捕的12名日本细菌战犯进行了审判。1949年12月公审结束后,苏联政府分别向中国、美国和英国政府发出照会。照会认为,根据法庭上日本陆军细菌战犯供述的事实,日本裕仁天皇对细菌战有着不推卸的责任,应列为细菌战罪犯的还有原第731部队长石井四郎等人。并提议委任国际特别军事法庭,审判以上细菌战犯。但是,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宣称美国拒绝苏联的照会,并竭力为细菌战犯辩护。

1949年12月25日至30日,苏联在远东的伯力城(即哈巴罗夫斯克城)单独组成军事法庭,对被捕的12名日本细菌战犯进行了审判。在此之前,苏联已对这些日本战犯进行了预审。本案系由苏联滨海军区军事法庭公开审判。法庭审判长为少将法官契尔特科夫,审判员为上校法官伊里尼茨基和中校法官活罗比耶夫。

被提交法庭审判的12名日本细菌战犯是:前日本关东军总司令陆军大将山田乙三,前日本关东军医处长军医中将梶塚隆二,前关东军兽医处长兽医中将高桥隆笃,前第731细菌部队部长军医少将川岛清,前第731部队分部长军医少佐尾上正男,前第5军军医处长军医少将佐藤俊二,前第100细菌部队科学工作员中尉平樱全作,前第100细菌部队工作员上士官三友一男,前第731部队第643支队医务实习员上等兵菊地则光,前第731部队第162支队医务实验员久留岛佑司。

1949年12月25日,伯力审判正式开庭。最先受审的是日本关东军司令官山田乙三。他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在做最后的陈述时说:“我应对在我任关东军总司令一职时期,为准备细菌战而做出的一切罪行负罪过责任。”12月30日,审判长契尔特科夫少将宣布对山田乙三的判决书——伯力军事法庭已查明山田乙三的罪恶行径:山田乙三从1944年至日本投降时止,任日本关东军总司令,曾领导其所辖第731部队和第100部队准备细菌战的罪恶活动,鼓励过两部队在进行各种使用细菌武器试验时,蛮横地杀害成千人命的行为。山田乙三采取过措施,使第731部队和第100部队能对细菌战有充分准备,使其生产能力能充分保证日军使用细菌武器。

曾在1941年至1943年间任第731部队生产部长的川岛清是日本细菌战的知情者之一,他参加过细菌战的准备工作,也知道该部队各部工作情形,并亲自领导过所部大批繁殖致命的细菌。川岛清在法庭上坦白道:每年都有五六百人被送到第731部队里去。我曾亲眼看见,这部队第1部工作人员从宪兵队方面领到一批批的犯人……根据我在该部队内因所负职务关系才知道的消息,我可以说,在第731部队中,每年因受试验而死去的至少有600人。当本部队驻在平房站附近的5年之内,即从1940年至1945年前,通过这杀人工厂,因染受致命细菌而被消灭的,至少有3000人。至于在1940年以前被消灭的,究竟有多少,那我却不知道。

在审判中战犯供认:为了准备并实施细菌战,他们培养了大量的鼠疫、霍乱等烈性传染病细菌,用来研制细菌武器。在研制过程中,曾经用中国、苏联、朝鲜等国战俘及平民进行试验。1940和1941年在中国宁波、常德等多地区,使用了细菌武器。在浙江的宁波、金华,他们曾用飞机撒下大批鼠疫杆菌,使半个浙江省遭受灾难,死亡达数千人等等。

经审判,12名细菌战犯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根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43年4月19日法令第一条,判决山田乙三、梶塚隆二、高桥隆笃、川岛清禁闭在劳动感化营内,期限25年;判决柄泽十三夫、佐藤俊二禁闭在劳动感化营内,期限20年;判决于西俊英禁闭在劳动感化营内,期限18年;判处三友一男禁闭在劳动感化营内,期限15年;判处尾上正男禁闭在劳动感化营内,期限12年;判处平樱全作禁闭在劳动感化营内,期限10年;判处久留岛佑司禁闭在劳动感化营内,期限3年;判处菊地则光禁闭在劳动感化营内,期限2年。

1949年12月25日至29日的公审结束后,苏联政府于1950年2月1日分别向中国、美国和英国政府发出照会。照会认为,根据法庭上日本陆军细菌战犯供述的事实,日本裕仁天皇对细菌战有着不推卸的责任,因为日本细菌战的机器首先是奉裕仁天皇的特别密令而使用的。此外,应列为细菌战罪犯的还有原第731部队长石井四郎等人。并提议委任国际特别军事法庭,审判以上细菌战犯。但是,美国政府于1950年2月3日发表国务院声明,宣称美国拒绝苏联的照会,并竭力为细菌战犯辩护。

为了向全世界揭露日本细菌战犯在二战期间犯下的罪行,1950年,苏联政府莫斯科外国文局以俄、英、中3种文字,正式对外公布了《前日本陆军军人因准备和使用细菌武器被控案审判材料》。苏联公布的这些审判材料,事实准确、内容翔实,且均是日本细菌战犯的亲口供录,成为指证日本实施细菌战的重要原始证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

新中国对被关押的日本战犯进行改造,并对他们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在特别军事法庭庭审中,几乎所有被告人没有为自己开脱、辩解,而是都对自己的罪行有着深刻的认识,并站在原告的立场上真诚悔罪,这不能不说是国际审判史上破天荒的一次首例。这也向世人昭示着中国政府对日本战犯实施的改造政策的巨大成功。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成功改造和宽大处理,使这批战犯日后成了中日友好事业的积极参加支持者。

新中国成立之初,关押在中国的日本战争罪犯共计1109人。其中1950年从苏联政府移交中国政府的为969人,中国自行逮捕的为140人。他们被分别关押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和太原战犯管理所。这些被关押的日本战犯在侵华期间,公然违反国际法和人道主义原则,犯下了参与制造南京大屠杀惨案、制造无人区、实施细菌战和毒气战、实行“三光”政策等惨无人道的罪行。

沈阳审判

1954年1月,周恩来总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要对日本战犯进行侦讯工作,把他们在我国犯下的主要罪行基本查清。同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东北工作团,对数万名幸存者和受害者亲属等当事人和知情者进行了调查取证,并查阅了已经封存多年的浩如烟海的日伪档案和当时发行的报刊,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和有力证据。全部侦讯、调查工作于1955年10月结束,历时一年半。根据侦讯、调查结果,最后将提交审判的战犯名额定位36名。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 《决定》规定:在沈阳设立最高法院特别军事法庭,用中国法律来审判国际战犯;任命贾潜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袁光、朱耀堂为副庭长。特别军事法庭设立在沈阳的中国科学院东北分院俱乐部。

1956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武部六藏、铃木启久、古海忠之、藤田茂、三宅秀也和审原秀夫等36名日本战犯开庭,公开审判铃木启久等8名军队系统的日本战争犯罪案。在28000余件控诉书、鉴定书及与8000余份日伪档案面前,特别军事法庭庭审大厅呈现出一幅“特殊”的画面,几乎所有被告人没有为自己开脱、辩解,而是都对自己的罪行有着深刻的认识,并站在原告的立场上真诚悔罪,这不能不说是国际审判史上破天荒的一次首例。这也向世人昭示着中国政府对日本战犯实施的改造政策的巨大成功。

经过为期10天的公开审理,6月19日,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袁光宣布审判结果,被告人铃木启久等8名军队系统的日本战争罪犯分别被判处13——20年有期徒刑。

战犯藤田茂在庭审陈述中说:我现在认识到对中国进行的残暴的侵略战争,不仅对中国人民犯下了滔天罪行,同时,也给日本人民带来了空前的灾难。今天,通过代表六亿中国人民意志的法庭,向中国人民特别是被害者们表示真诚的谢罪,真诚接受法庭的裁判。我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战争期间的所作所为,都是不仁不义的、非人道的。现在我认识到这种侵略战争是为了一小撮统治阶级的利益而进行的。它是违反道义的,是人类凶暴的敌人,绝对不能允许再度发生,也不能让后一代人再走这一条错误的道路。我是犯了严重罪行的战犯,可是中国人民却保全了我的生命,并且给我无法形容的宽厚待遇。

战犯铃木启久在宣判后对记者说:“按照我过去的罪行来说,我认为中国对我这样悖逆人道、违反国际公法的做法当然要处以极刑。但是,结果,我只被判处20年徒刑。这种宽大政策是从哪里产生出来的呢?我认为,这是由中国的真正的和平政策产生出来的。只有和平,人类才能幸福。我过去走过的道路完全是破坏人类幸福的道路,我认为,将来绝不应该再对世界采取这种方式。”

鉴于尚在服刑的日本战犯认罪服法,改造表现较好,1964年3月,中国政府决定对全部在押服刑的日本战犯予以特赦。

沈阳审判结束之后,中国不少人对这种判决结果想不通,认为这些战犯判处几个死刑都不为过。针对这种情况,周恩来曾在一次谈话中说道:“再过20年,你们就会明白这项决定是正确的。”

事实最终验证了周恩来的预见。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成功改造和宽大处理,使这批战犯日后成了中日友好事业的积极参加支持者,成为日本国内反对军国主义势力复活的一支不可忽视力量。他们释放回国后,成立了“中国归还者联络会”,为反对侵略战争、促进中日和平友好的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太原审判

1951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发出联合通知,要求山西省人民检察署、山西军区政治部、山西省公安厅联合搜集在押日本战犯的犯罪事实。1952年6月19日,山西成立“调查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罪行联合办公室”,在山西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调查在押日本战犯罪行的工作。1952年12月20日,为加强对日本战犯罪行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山西又成立了“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罪行调查委员会”。通过艰苦的调查取证和战犯提讯,至1956年,共取得翔实的证据材料18418件。据这些材料统计,仅关押在太原的日本战犯,杀害中国人民14251名,伤害1969名,烧毁房屋1078处、19264间,掠夺粮食4.3亿余斤……

当时在太原关押的战犯有原日本关东军高级参谋、阎锡山西北实业公司顾问河本大作,此人曾策划“皇姑屯事件”炸死张作霖。1953年因其病死于太原战犯管理所,未及提起公诉;有杀害抗日女英雄赵一曼的大野泰治;有从事特务间谍活动的“华北交通株式会社”警备部警备课长、蒋介石政府“国防部二厅北平电讯支台”副台长富永顺太郎;有原日伪山西省政府顾问佐官城野宏等。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1956年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确定,将在山西关押的9名日本战争罪犯进行起诉。他们分别是:富永顺太郎、城野宏、大野泰治、相乐圭二、永富博之、佳冈义一、菊地修一、神野久吉、笠实。

1956年6月10日,以朱耀堂为审判长的特别军事法庭在太原海子边大礼堂开庭,审判富永顺太郎。庭审调查证实,富永顺太郎自1933年起,就一直在华北、东北从事侵华间谍活动。1939——1945年在北平、天津等地领导特务机构,犯有组织领导在华特务间谍活动,抓捕、刑讯、奴役、残害中国人民等罪行;在日本投降后又犯有继续潜伏中国,勾结汉奸和蒋介石集团特务,破坏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妄图复活日本帝国主义罪行。1956年6月19日,法庭依据(56)特军字第二号判决书,宣判富永顺太郎有期徒刑20年。

1956年6月12日,法庭对城野宏等8名战犯进行审理。庭审调查证实,城野宏等8名战争犯罪分子,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犯有严重罪行。上述战犯,有的策划组织和指挥多次“扫荡”;有的指挥残杀中国和平居民和被俘人员;有的以极残酷的手段刑讯中国和平居民以逼索情报;有的将被俘人员作为日军新兵“试胆锻炼”的“活人靶”;有的将妇女、儿童赶入窑洞纵火焚烧;有的毁灭城镇,进行经济掠夺。日本投降后,上述战犯又犯有策划、组织和参与留在中国山西省的前日本军政人员反对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阴谋复活日本军国主义等罪行。1956年6月20日,法庭依据(56)特军字第三号判决书,宣判城野宏18年有期徒刑,相乐圭二15年有期徒刑,菊地修一、永富博之、大野泰治13年有期徒刑,佳冈义一、笠实11年有期徒刑,神野久吉8年有期徒刑。

同盟国和新中国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是世界反法西斯力量对法西斯势力的审判,是被侵略者对侵略者的审判,是世界拥护和平的人民对发动战争、破坏和平、违反人道的战争罪犯的历史性审判,是正义对邪恶的审判。那些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战犯受到了法律和正义的审判与严惩,被永远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
 

责任编辑:杨晴 最后更新:2017-03-20 14: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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