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无数次反帝国主义入侵抗争中规模最大,且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战争。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胜利对世界各国人民取得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争取世界和平的伟大事业产生了巨大影响。
自古彭城列九州,龙争虎斗几千秋。在中华民族抗日战争中,徐州是日军侵华的战略要地,也是中国人民抗日斗争的前沿。1938年5月19日,在“徐州会战”后,日军铁蹄踏破了徐州城池,历史文化名城从此沦于腥风血雨之中。徐州人民从此历经了7年之久的殖民生涯。日本侵略者出于台儿庄惨败的报复心理,露出凶残的本性,企图灭绝徐州人民的反抗意志,大肆杀戮,奸淫掳掠,制造了一桩桩令人发指的屠杀惨案,无数百姓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日本侵略者无耻地霸占我们的工厂、矿山,贪婪地抢掠宝贵的资源,欺凌蹂躏我们的同胞,残酷地实行暗无天日的殖民统治!
面对日寇的疯狂侵略,中国军民地不分南北,人不分老幼,在中国共产党倡导建立的以公共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旗帜下,团结一致,奋起反抗,使侵略者陷入了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之中。
玩火者必自焚,发动战争的战争狂们最终受到了历史的审判。1945年11月6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12月中旬后,分别在南京、上海、北平、汉口、广州、沈阳、徐州、济南、太原、台北等10处成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除南京法庭直属国防部外,其余隶属各绥靖区,分别审判各地日本战犯。
徐州绥靖公署于1946年2月15日成立徐州绥靖公署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地点位于文亭街中段。这个饱经历史沧桑的院落,曾是明清两朝的道台治所,张勋复辟的大本营,也是抗战初期第五战区司令部所在地,李宗仁将军曾在此运筹帷幄。徐州绥靖公署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由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院长任军事法庭庭长兼审判长,刑庭庭长兼任该庭审判官;铜山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兼任该庭主任检察官,该院代理检察官兼任检察官;其余审判官、检察官由军事机关委派的军事法官担任。
4月1日,徐州绥靖公署审判日本战犯法庭开始对外办公,正式办理战犯案件。首先,发出公告,指出凡是被害人或其家属以及各界人士如举出战犯人姓名、地点、详细事实暨搜集犯罪证据,即可向该庭呈控,即予以法办。又通令地方各级组织发动民众,检举揭发日军残害人民的罪行,并奉令将所有日本宪兵都列入战犯名单进行审查。军事法庭对关押在战俘集中营的留徐236名日本宪兵逐一进行了审查,至5月25日全部调查完毕。同时,为便于民众告发,登报公布日本宪兵姓名,并设置了5处密告箱。此后,举报者渐渐增多。6月15日,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首次开庭,至1947年4月30日,审判战犯全部结束,历时一年多。期间共审理13起案件,涉及25名战犯。经审判,分别对古兴与三郎、膳英雄、中屋义春、松本芳雄、庚茂松、石松熊雄、柳川广雄、井上源一等8名日本战犯判处死刑,另判处无期徒刑3人,有期徒刑11人,无罪3人。1946年9月21日,古兴与三郎以连续抢劫杀人罪在徐州被执行死刑,这是在徐被执行死刑的第一个日本战犯。其余判处死刑的大多数战犯也于军事法庭审判期间被执行死刑,个别战犯在军事法庭关闭后,于1947年底前被执行死刑。
1947年4月30日,徐州公署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关闭后,遵照国民政府令,将徒刑犯全部解往上海江湾国防部监狱继续服刑。上海解放前夕,国民政府与驻日美军商议,商定将他们随其他日本战犯全部解往日本。
一、抢劫财物,霸占矿山
井上源一,男,年28岁,日本驻宿迁宪兵队伍长,住日本爱嫒县宇和岛市应町8号。
1943年10月,井上源一由徐州宪兵队调入宿迁分队,因功升任伍长。1944年农历8月25日拂晓,奉令佐该队军曹所勋,率日本宪兵20余人,随带汉奸便衣队数人,至睢宁县高作镇借搜捕我地下工作人员之名,将该镇富商郝松涛家洗掠一空。井上源一率部至郝氏药店,翻箱倒柜,将所有银钞药品及一切贵重财物,尽收囊中,造成损失达当时伪币两千万元之巨。抢劫后,井上源一将郝松涛药店伙计朱建业、纪梦轩及同镇居民滕兴斋、滕子汉、夏耀球、仲伟君、刘光前、李学俭等8人,拘送宿迁分队。滕兴斋、滕子汉等均为无辜平民,仅因涉有国民党党员之嫌,经井由源一审讯三次,受尽电刑,惨无人道。滕兴斋年过花甲,几致丧生。井上源一挟其威势,捏造罪名,藉以勒索郝松涛家伪币70余万元,滕兴斋20万元,滕子汉、夏耀球各15万元,仲伟君6万元,然后释放。其中滕兴斋父子三次受刑,先后两次被勒索。
军事法庭经过调查取证,各被害人出庭指证,认为井上源一始借搜索以抢劫,继而籍案件而勒财,自应合并论罪。至于酷刑拷打,是为达到尽快勒索的目的,应依《中华民国刑法》第55、56两条,论以连续犯罪而从重处断。井上源一自为宪兵伍长,率部从事外勤,应身遵法律,完成任务,却竟相率部抢劫勒财,严重违犯了国际公法及一切条约惯例之规定,皆属大相违背,应予从重惩处,并依法定其执行之刑。《徐州绥靖公署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三十五年度(1946)覆字第一号:
井上源一共同抢劫,处死刑;连续对非军人施以酷刑,处无期徒刑。执行死刑。
齐藤弼州,男,年40岁,日本贾汪煤矿常务董事兼矿长,住日本熊本县。
齐藤弼州系日本矿业技术人员,来到中国已经很久,对我国情况十分了解。1938年夏,苏鲁边区相继沦陷,齐藤弼州即于当年10月23日,率领职员5名,武装占据贾汪煤矿,易名为柳泉炭矿,自任矿长。将原有矿警队缴械,改编扩充,控制该地。
军事法庭经过调查取证,认为齐藤弼州于1938年10月23日,率同日籍职员5名,配备武装部队,至贾汪煤矿,强行占夺,自为矿长。为便利业务,扩大占领效果,乃将贾汪新矿至老矿之间原有道路加宽,称为工人大路,强占居民高永清、丁玉福等数十家良田400余亩,分文未给。时任贾汪镇镇长刘永芳,该矿职员王铁生,及被害人刘怀勤、刘成祥、杨茂山等到庭指证。圈占韩场地方民田390余亩作坝垄,1939年5月4日,村民黄志英、屈恒斌受雇入内收麦,被该矿矿警抓获,严刑拷打后刺杀。该矿柳河乡乡长吕世观,被害人黄志英之胞兄黄志诚,目击证人吕晏卿,到庭指证。1940年秋,贾汪外土圩曾被地下游击队攻入,该镇居民张王氏,因涉有勾通之嫌,被该矿矿警第二中队律子云部捕获,翌日即予活埋,全镇皆知,在该矿矿警队服务时任大队长的樊长清,第二中队分队长李维新,职员高心田、董星五,王铁生,居民朱如魁、樊自君、刘秉臣、邱伯歧等到庭指证。法庭调查认为,该矿矿警队系齐藤弼州一手组织,为矿服务,在体制上固应归其监督指挥,而该队实际上一切行动,悉为齐藤弼州之命令是从,樊长清、王铁生等供指张王氏被害,系出于齐藤弼州的命令。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之规定,该被告犯有共同谋杀之责任。强占财务及两次谋杀,更为国际公法及任何战斗法规惯例所禁止,所有罪行,自应合并论处。杀害之前,先予拘禁,加以不人道之待遇,并施酷刑,依据《中华民国刑法》应从重惩处。《陆军总司令徐州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三十六年度(1947)法字第五号):
齐藤弼州共同谋杀二罪,各处有期徒刑7年;强占财物,处有期10年。执行有期10年。
二、残害平民 ,强奸民女
柳川广雄,男,年35岁,日本9432及7995警备队又名讨伐队翻译,住韩国庆南。
柳川广雄在华多年,于1940年来徐,在日本警备队135大队(9432部队)第四中队担任翻译,部队驻扎在睢宁县桃园。1940年9月6日,以农商为业的该地村民陈兰亭,到桃园赶集,被柳川广雄指为侦探,拘押拷打后,即于9月9日,与数名日本兵一起将陈兰亭拖到北门外枪杀。1942年4月10日,柳川广雄又与日本兵四、五十人,同往桃园西北丁山搜索,途中遇到该地村民孙传禄,也以涉嫌侦探之名被绑到车上,载至其家,柳川广雄乘势将孙传禄妹妹强行奸污。
庭审时,陈兰亭之子陈会然及孙传禄分别到庭指证。柳川广雄的干儿子王学金,当时在桃园自卫团当差,专为柳川广雄服务。王学金当庭供证,柳川广雄杀害陈兰亭时,为其亲眼所见;出发丁山搜索时,亦曾参与其中,强奸孙传禄妹妹,同去的人都知道,并供述“日本兵不懂话,柳翻译指东到东,指西到西,全听他话”。法庭调查认为,柳川广雄以一翻译,利用敌势狐假虎威,竟随意残杀良民,强奸弱女,均远越军事行动之轨,为国际公约及任何战争法规或惯例所不容。依《中华民国刑法》、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及海牙陆战法规,应处以极刑。《陆军总司令徐州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三十六年度(1947)战字第四号:
柳川广雄共同谋杀,处死刑;强奸,处死刑,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08-23 14: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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