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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绥靖公署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回顾(下)
2017-08-23 14:27:25  来源:徐州中院,作者:慈延年 唐新利   点击:  复制链接

  三、狐假虎威,滥杀无辜

  庾茂松(即于茂松),男,年32岁,徐州日本宪兵队翻译,住朝鲜庆尚北道。

  庾茂松,能操流利汉语。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后,即应征入伍,于1941年来到徐州,任日本宪兵队翻译,倚仗敌势,对当时沦陷区人民迭施暴行,手段极其残忍。

  张君九,徐州教会创办的昕昕中学校长,1943年10月12日,无故被徐州日本宪兵队拘捕,因坚不承认暗通盟邦,庾茂松遂狐假虎威,动用酷刑。第一次,以木棍猛击其头,致张君九当即昏死过去;第二次,于同年12月8日,剥其衣服,以冷水浇身,过后还不满足,又将其置于冰桶内,几乎被冻死,事后并不给进食达七天之久。

  陈兆生,徐州商人,于1943年9月16日,因被诬陷为游击队,被徐州日本宪兵队拘押,交庾茂松讯问,因陈兆生矢口否认其事,乃施种种酷刑。第一次,用烟头烫其肤,致痛极倒地,复以皮鞋猛踢其头,继则又将其置于冰桶内,上盖钉刺木板,致陈兆生当时昏厥不省人事;第二次讯问时,又用木棍痛击200棍,并用冷水浇其裸身;第三次,又逼其赤身裸体在雪中跑步,并禁其饮食数天。

  与陈兆生被拘的同日,还有徐州商人王云耕及其儿子王福存,亦无故被日本宪兵队拘押,交由庾茂松讯问,被施以惨酷体刑。第一次用火烫棍击,第二次又用竹棍殴击,第三次以凉水灌其鼻孔,致王福存受伤甚重,释出未久,即因此死亡。

  军事法庭调查取证后认定,庾茂松在徐州沦陷期内,充当日本宪兵翻译,为虎作怅,对毫无反抗的平民 ,迭施酷刑及种种不人道待遇,显然与所有国际条约及战争惯例大相违背,应列为战争罪犯。庾茂松系日本属国人,曾受高等教育,于日本发动侵略战争时来华,助纣为虐,对我国无辜平民迭施酷刑及种种惨无人道的待遇。凡经宪日宪兵队讯问而不招认者,即交由庾茂松酷施非刑,并自称为“活阎王”,可见其凶暴阴毒之不一般,其所使用刑罚之惨酷,为世所罕见,受其摧害者被害人王福存因此死亡,其余被害人等非残废也因伤虚弱,其犯罪之恶性及所生之损害,均极重大,已属无可宽恕,应处以极刑。《徐州绥靖公署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三十五年度(1946)审字第三号:

  庾茂松连续对非军人施以酷刑,处死刑;连续拘留非军人加以不人道之待遇,处死刑。执行死刑。

  附件3:当时报纸登载“活阎王”庾茂松被执行枪决的消息

  市桥谦次,男,年26岁,徐州日本宪兵队兵长,住日本岐阜县。

  板尾有作,男,年30岁,徐州日本宪兵队兵长,住日本石川县。

  茅野喜重,男,年36岁,徐州日本宪兵队兵长,住日本长野县。

  岛田义和,男,年27岁,徐州日本宪兵队上等兵,住日本静岗县。

  武仲弥五郎,男,年27岁,徐州日本宪兵队兵长,住日本歧阜县。

  市桥谦次、板尾有作、茅野喜重、岛田义和、武仲弥五郎在徐州日本宪兵队充任兵长及上等兵,均派在徐州大同街拘留所服务。

  1944年9月24日晚,沛县平民周盛轩闲居在家,因被怀疑是国民党党务工作人员遭到日本宪兵拘捕,第二天由沛县解押徐州大同街拘留所内关押,38天后才被释放。周盛轩在押期间被指为沛县党部书记长,且其兄主持四县党务,于是逼令他供出地下工作人员及电台。先后受到市桥谦次等刑审三次:第一次,在入所的第三日,由市桥谦次先用棍打,后施电刑,晕而复生,生而复打,血流如注;第二次,在入所的第五日,先由板尾有作用木棍打头,后由市桥谦次、岛田义和、茅野喜重、武仲弥五郎共同灌水晕厥,鼻孔喷血,市桥谦次又猛踢周盛轩的部腹,使其受伤惨重;第三次、在入所的八、九日,又被市桥谦次用铁棍打穿头部。此后又因为周盛轩在拘所内讲话,适逢市桥谦次值岗,被发现后当场用利刀砍周盛轩的手腕,并迫令他跪在雪地,双手上举,一直从清晨至晚上,并被禁止饮食,毒打多次。周盛轩历受酷刑,体内受损严重,直到庭审时仍黄瘦孱弱。

  军事法庭经调查取证认为,市桥谦次等五名被告自命为文明国家国民,且均受有普通教育,竟对非军人且未充当任何政党职务的平民,滥施酷刑,并加以非人道待遇,显然与所有国际条约及战争惯例大相违背。庭审时,有同时被关押在一起的证人李春元到庭指证,时常亲见被害人受有刑伤,并向他哭述受刑经过。市桥谦次先后与板尾有作等三次连续对被害人严刑逼供,逞其凶性,令被害人整天跪于雪地,双手上伸,禁绝饮食,频施毒打,加以不人道之待遇,心地阴狠,手段残酷,处刑自应较重。《徐州绥靖公署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三十五年度(1946)法字第三号:

  市桥谦次共同连续对非军人施以酷刑,处无期徒刑;拘留非军人加以不人道待遇,处有期徒刑15年。执行无期徒刑。

  板尾有作、茅野喜重、岛田义和、武仲弥五郎共同对非军人施以酷刑,各处有期徒刑12年。

  四、滥施酷刑,残害我地下工作者

  松本芳雄,男,年30岁,砀山日本分遣队军曹,住日本岛极县。

  松本芳雄于1939年随军来华,在北平宪兵教习队毕业后,充当宪兵。1941年8月任徐州宪兵队兵长,倚势残害我地下工作人员有功,擢升军曹,派入砀山分遣队。据侦悉当地居民黄志忠、张海峤、段广勋、张永恩、武广礼等五人,为地方政府情报人员,乃与班长山崎,伍长平田等,于1942年7月13日清晨,先后将这5人拘捕,连续以刀刺、烧烫被害人背腹,又将被害人投入水深及口的大水缸中,上悬板钉,使被害人不能直立而浸入水中,至溺昏时放出,用人工将水排尽后,再放入大水缸,致被害人死而复生,痛楚哀号,声闻街巷,衣裤破烂,血迹班班,面目憔悴,几无人形。黄志忠等在砀山被禁十六日,受刑过度,已奄奄一息,又被松本芳雄等亲自押解徐州,从此杳无音信,至审判之日仍生死不明。

  法庭经调查取证后认为,被告滥施酷刑,残忍暴戾,致被害人惨受重伤,奄奄垂毙,不仅于国际公法及一切条约惯例之规定大相违背,且重违人道,更为古今中外所罕闻,其犯罪动机,固无可恕。而被害人一入虎口 ,迄今生死不明,是否为被告所屠杀,或因伤重致死,虽难臆断,惟犯罪所生之损害,实属重逾寻常,应依法处以极刑。《徐州绥靖公署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三十五年度(1946)战字第三号):

  松本芳雄共同连续对非军人施以酷刑,处死刑。

  附件4:松本芳雄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的报道和图片

  石松熊雄,男,年39岁,徐州日本宪兵队队长,住日本福冈县;

  宫崎留吉,男,年36岁,徐州宪兵队兵长,住日本长野县;

  小林正成,男,年40岁,徐州日本宪兵队伍长,住日本长野县。

  石松熊雄于侵华期间,历任汉口、九江、海州日本宪兵队长,积功升至少佐。1945年5月间调任徐州宪兵队。徐州宪兵队除大同街队部外,并设外勤部于二马路及火车站等处。当时日军因为害怕美军登陆,控制尤严,遇有涉及我方地下工作嫌疑人,即拘捕施以酷刑,惨无人道。小林正成系该宪兵队伍长,1944年9月,服务于大同街该队拘留所时,曾两次对被拘平民周盛轩施以毒打。1945年,又与兵长宫崎留吉同服务于二马路外勤部。

  1945年7月5日,国民党丰县县党部书记长萧增耀,化名潜居本市东站王继彬处就医,被敌宪兵侦悉捕获,拘押于二马路外勤部。被捕当天,从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连续惨受水灌、棍击等各种酷刑。次日,由上午九时至下午十时,又继续不断遭严刑拷打,除水灌、棍击等酷刑外,并被热铁烫烙,遍体鳞伤。两次酷刑,宫崎留吉均在场实施。石松熊雄曾于第二次亲自到场督刑,且猛踢萧增耀的腹部。

  7月22日,江苏第九区专员公署经理主任姜文卿及电台台长戴振鹏等一行三人,来徐与他部联络,被拘捕后也关押在二马路外勤部,被小林正林、宫崎留吉共同悬吊,足不沾地,禁绝饮食达五日之久。戴振鹏因为是电务人员,又被小林正林、宫崎留吉共施酷刑,水灌、棍击无所不至,伤痕累累,奄奄一息。

  军事审判法庭调查认为,萧增耀系党务工作人员,戴振鹏等服务于江苏第九区行政督察专员署,虽从事抗战工作,但非军人。石松熊雄等对他们滥施暴行,萧增耀在抗战胜利后脱险,负伤未愈,脑神经及骨神经受伤无法医治,半身残废;戴振鹏等在抗战胜利后脱险,负伤就医,卧床不起。各被害人都一一到庭指证确凿;当时为姜文卿具保的姜郁周、胡幼如到庭出庭作证,描述敌宪兵肆虐情形,令人悚诧。

  三被告所犯罪行,不仅反乎常理,且为任何公约国际及战争法规惯例所不容。被告宫崎留吉3次参与行刑,小林正林3次对被押人员以不人道待遇,均基于逼供及削减我抗战力量。被告石松熊雄虽仅于7月6日第二次审讯萧增耀亲自督刑,但小林正林、宫崎留吉均处于其监督指挥之下。而对他们历次犯罪,他不仅不制止,而且公然督促,应负共同犯罪。被告石松熊雄曾受较高教育,担任宪兵队长多年,极其残忍暴厉。被害人等幸全生命,负伤迄今未愈,就其之智识,犯罪之动机、手段及犯罪所产生的危害,均应处以极刑。被告小林正林、宫崎留吉智识较低,且行为并非全是自动,尚难认为极恶,姑按其职务阶级及犯罪情节,分别酌处,以昭公允。《陆军总司令徐州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三十六年度(1947)战字第五号:

  石松熊雄共同对非军人施以酷刑,处死刑;共同连续拘留非军人加以不人道之待遇,处死刑。执行死刑。

  宫崎留吉共同连续对非军人施以酷刑,处有期15年;共同拘留非军人加以不人道之待遇,处有期10年。执行有期15年。

  小林正成共同连续拘留非军人加以不人道之待遇,处无期徒刑;共同对非军人施以酷刑,处有期15年。执行无期徒刑。

  渡边市郎,男,年23岁,徐州日本宪兵队宪兵,住日本崎玉县。

  中岛慎太郎,男,年29岁,徐州日本宪兵队兵长,住日本岛根县。

  儿玉协,男,年29岁,徐州日本宪兵队军曹,住日本爱嫒县。

  白川义弘,男,年27岁,徐州日本宪兵队兵长,住日本福岗县。

  中川恭治,男,年26岁,徐州日本宪兵队军曹,住日本兵库县。

  渡边市郎等五人均隶属于徐州日本宪兵队长膳英雄 暨战务科长中屋义春(此两人另案审判,均判决死刑)之部下,专以搜捕我地下工作人员,摧残我民族思想为任务。1944年10月13日,山东省湖田总局局长陈建勋,辗转来徐,拟转赴安徽阜阳,被伪徐州便衣队长杨永滕所侦悉,遭秘密拘捕,送交徐州日本宪兵队,由队长膳英雄(另案审判,判决死刑)发交战务科长中屋义春承审,并有儿玉协任记录。10月15日讯问时,陈建勋坚不吐实,渡边市郎先后协同中岛慎太郎用棍击打陈建勋头部,往鼻孔灌水,放狗噬咬。10月24日,第二次审讯时,渡边市郎又协同白川义弘、中川恭治,反复使用电刑及灌汽油等种种酷刑,致陈建勋多处受伤。庭审时,陈建勋到庭指证,其右脚脚根被狗咬的伤痕清晰可见,痛苦零涕地描述了当时被害经过,第一次刑讯之后,遍体鳞伤,血流如注;第二受电刑以后,昏厥在地,拖回拘留室的时已经不省人事。与他同拘一室的王文奎到庭证实,亲眼目睹。

  军事法庭调查认为,陈建勋作为一名普通文职人员,并未挟带武器或参与战斗行为,而渡边市郎等人却先后两次对其实施棍击、狗咬、过电等酷刑,不仅有违国际法规及其惯例,且亦触犯中华民国刑事法规。被告儿玉协,虽二次刑讯均担任记录工作,但参与了审讯议谋,实施酷刑时,在现场负责刑讯工作之一,应以连续共犯论处。渡边市郎等对被害人实施酷刑致重伤,不顾人道,其心性之险恶,手段之惨酷,应从重处理。《徐州绥靖公署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三十五年度(1946)法字第二号:

  渡边市郎、中岛慎太郎、白川义、中川恭共同对非军人施以酷刑,处有期徒刑10年。儿玉协连续共同对非军人施以酷刑,处有期徒刑12年。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抗日战争尽管已经过去了七十年,但是对于那一页惊心动魄的历史,我们永远都不应该忘记,对侵略者的凶恶残暴不应该忘记,对亡国奴的苦难岁月不应该忘记,对艰难卓绝的救国斗争不应该忘记。惟有如此,才能加倍珍惜前人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胜利果实,才能更加珍惜今天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才能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应对各种困难挑战,坚定信念,沿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奋勇前进。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08-23 14: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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