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判,由盟国在世界各地设立的军事法庭负责。英国主导的军事法庭,设在香港、亚庇、纳闽、新加坡、新山、吉隆坡、太平、亚罗士打、彬乌伦、仰光、槟城等地。本版重点介绍香港法庭审判情况。
香港审判,是由英国主导的,并由在香港设立的4个英属战犯法庭具体实施的,以二战中的日本战犯为被告人所进行的审判。香港审判是二战后各盟国对日本乙、丙级战犯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香港审判之前,1943年的《莫斯科宣言》、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等重要国际会议文件便表明了各盟国对战犯的处理态度,那便是以相关规范法律为依据,通过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对战犯作出理性的定罪量刑,以便最终获得客观公允的裁判处理结果。英国,作为具有深厚诉讼传统的普通法国家,在战犯处理问题上,更是坚持“看得见的正义”原则,主张通过严格程序对战犯进行审理和裁判。作为当时香港的占领控制国,这种程序正义至上的战犯处理原则,直接影响了香港审判的开启和发展进程。
1945年9月1日,英国在香港成立临时军事管理部门,全权授予香港的英军统帅以立法、司法裁判以及执法大权。基于全权授权,当时英军的香港统帅成立了4个战犯法庭,用于审理源于香港(本港、新界、九龙)、台湾、日本、中国大陆以及公海的战犯案件。战犯法庭的遗址在现在香港铜锣湾的崇光百货附近。战犯法庭的审判工作在东南亚陆军联合部队(ALFSEA)的监督下进行,同时,英军统帅对法庭审判的实体及程序问题具有终决权。
香港审判及其他英国主导的二战战犯审判的直接法律依据为英国于1945年6月18日发布的《皇家授权令》(The Royal Warrant),审判中所适用的法律为《皇家授权令》中所附战犯审判规则以及一些二级立法文件,如盟军总司令部(GHQ)和东南亚陆军联合部队(ALFSEA)发布的指导性规章。
在香港审判的语境下,“战犯”意指“自1939年9月2日起所发生的不法战争及战争犯罪行为”,具体情形包括了滥杀无辜(hors de combat)、虐待战俘、在占领期内杀害和虐待英国公民以及在公海上发生的强制劳役和法益侵害。战犯法庭对战犯案件行使审判管辖权,采用“受害者国籍主义”以及“普遍管辖主义”。
香港审判之初,在香港被逮捕关押的日本人共计10000名,其中,223名被认为是嫌疑战犯,除此之外,其余被关押的日本人被遣返回国。自战犯法庭于1946年3月28日开始审理的第一宗案件“大屿山银矿湾屠杀案”起,至1949年2月18日公布的最后一宗案件“上海虐囚案”止,香港审判涉及共计46宗案件,被控人数共计达123人。46宗战犯案件中,44宗经法庭依法复核确认对罪犯进行了定罪量刑,1宗因未经法院复核确认的程序瑕疵而经历了再审程序,还有1宗被提交到香港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进行审理。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08-22 14: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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