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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战犯酒井隆为何被“克日执行”
2020-08-03 15:35:29  来源:漯河统战网  点击:  复制链接

  酒井隆在日军侵华战争期间长期充当急先锋,策划了多起侵略阴谋,罪行累累。抗战胜利后,酒井隆是中国军事法庭第一个被提起公诉和审判的战犯,也是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战犯。酒井隆被判处死刑后,蒋介石为何下令“克日执行”?这一点长期以来未引起关注。

  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对德意日战争罪犯展开了大规模审判。国民政府在全国各地设置十个军事审判法庭,对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的重要战犯提起诉讼。酒井隆成为中国军事法庭第一个被提起公诉和审判的战犯,也是第一个被执行死刑的战犯。酒井隆被判处死刑后,蒋介石下令“克日执行”。这除了因酒井隆在日军侵华战争期间长期充当急先锋,策划了多起侵略阴谋,罪行累累外,还与盟军总部要求引渡酒井隆有关,这一点,长期以来未引起关注。

  制造济南惨案

  酒井隆(1887—1946),日本广岛人,陆军中将。1916年从日本陆军大学毕业后不久,即被派往北京,任日本驻华使馆副武官。1924年晋升少佐,调任日本驻济南领事馆武官。后历任日军参谋本部作战部中国课长、天津日本驻屯军参谋长、参谋本部部附、第14师团第28旅团长、张家口特务机关长、蒙疆联络部长官。1941年升任驻广州日军中国派遣军第23军司令官。

  1928年春,蒋介石率领国民革命军开始第二次北伐,矛头直指日本支持的奉系军阀张作霖。北伐军势如破竹,迅速攻入山东省。国民军的北上严重威胁日本在中国北方的利益。时任日本驻济南领事馆武官的酒井隆为阻止北伐军北进,以山东局势混乱,应保护日本侨民利益为借口,向日本内阁施加压力,要求日本国内增兵,驰援山东。4月19日,田中内阁通过“第二次出兵山东案”。次日,日本陆海军在青岛登陆,入侵山东。在酒井隆的催促下,日军第6师团师团长福田彦助率5000余人日夜兼程,于月底开进济南城。为了阻止北伐军北上,日军在交通要道构筑沙袋、堡垒,修筑防御工事,设置电网,严禁中国军队通过,并派铁甲车在城内外巡逻。为进一步扩大事态,酒井隆唆使日军四处寻衅,随意捕捉北伐军士兵。为避免与日军冲突,蒋介石一方面命令北伐军各部“约束士兵,不准开枪还击”;另一方面,派外交部部长黄郛赴侵华日军司令部交涉,并计划离开济南“绕道北伐”。

  5月3日晨,日军寻衅,开枪射击中国军民,引起双方冲突。酒井隆暗中指示日本特务在中日军队对峙中放枪,借机扩大事态,并宣称数百日本侨民被杀害,急电军部下令攻击。当日下午,日军第6师团用大炮和重机枪轰击济南城内稠密居民区和北伐军的驻防地,并沿街放枪,恣意屠杀市民和士兵。日军并强行解除北伐军一部7000余人的武装,占领邮政局、电报局等中国机关。赴日军司令部交涉的黄郛也被日军无理扣押达18小时。

  当晚11时,酒井隆还指使数十名日军闯入国民党山东省交涉公署,剪断电话、电灯线,将国民党山东交涉员蔡公时及17名公署职员全部捆绑起来。蔡公时等人据理力争,痛骂日军的卑劣行径,怒斥日本强盗。日军极其残忍地将蔡公时等人的耳、鼻、舌、眼剜下来,又断其腿臂,然后用机枪将蔡公时等18人全部杀害。随即,日军在济南城内大肆屠杀中国军民,凡穿制服或成群民众,即开枪射击,制造了震惊中外的“济南惨案”。据不完全统计,在“济南惨案”中,中国军民共死伤4000多人。

  “济南惨案”引起中国人民的愤怒,强烈要求日本撤军,惩办肇事者,掀起全国范围内的反日浪潮,世界舆论也强烈谴责日军暴行。但由于国民党政府一味退让,1929年3月,同日本政府签订了《济南协定》,日本从山东撤兵,济南惨案不了了之。

  炮制“何梅协定”

  1934年8月,酒井隆调任日本天津驻屯军参谋长。上任后,酒井隆积极参与策划了侵略中国的种种阴谋活动。他主谋制造了“河北事件”,企图达到“不战而取华北”的目的。

  1935年5月初,天津《国权报》社长胡恩溥、《振报》社长白逾桓两名汉奸先后在天津租界被枪杀。5月下旬,中国抗日武装孙永勤部进入非武装区,受到国民党遵化县县长保护。上述事件,被称为“河北事件”。酒井隆与日军特务机关密商,决定借机扩大事态,达到日军进一步侵略华北的目的。为此,酒井隆致电日本军部,将两案嫁祸于蒋介石政权所为,并提出:“我方为了自卫之需要,将来不经警告随时采取认为适当之行动,并声明由此发生的不幸事件概不负责。”

  5月下旬,酒井隆带领驻华武官辅助官高桥坦赴居仁堂,威胁时任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委员长的何应钦,声称“日军不仅有必要再次越过长城线,而且实际上北平、天津两地,也有必要包括在停战地区内”;若再发生“排外”事件,日军将采取“自卫”行动。随即,酒井隆向何应钦提出五条要求:一、蒋介石放弃对日二重政策;二、宪兵第3团及类似团体、军事委员会政治训练处、国民党党部及蓝衣社撤出华北;三、撤出作为上述各机关后盾的第2师、第25师;四、罢免事件直接和间接当事者蒋孝先(宪兵第3团团长)、丁正(副团长)、曾扩情(政治训练处处长)、何一飞(蓝衣社平津办事处处长);五、罢免河北省政府主席于学忠。酒井隆并气势汹汹地叫道:“今天不是来商谈的,而是通告我军的决心”。

  为了达到不战而占领华北的目的,6月8日,酒井隆在天津主持召开由关东军参谋和驻山海关、北平、天津等地的日本领事馆武官参加的协商会议,讨论《华北交涉问题处理纲要》。在会上,酒井隆提出了一个“以武力为后盾,采取强硬态度”的方针,以达到侵占平津一带军事要地的目的。次日,酒井隆向何应钦提出了更为苛刻的要求:河北省内一切党部完全取消;第51军全部撤退;中央军必须离开河北境内;解散北平军分会政训处、蓝衣社、励志社等;罢免于学忠等行政官吏。在日方的压迫下,6月10日,何应钦以口头形式答应了日方的全部要求。对此,日本中国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非常满意,他在11日给日本参谋总长的电报中说:“此次要求,未用兵力,即得中方全面承诺,殊堪庆幸。”

  但日方并不满足,催逼中方用中文形式答复。11日,梅津美治郎派高桥坦给何应钦送去一份“备忘录”,除重提上述要求外,并增加了三项附带事项,包括:(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二)任命省、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希望选用之人,不使用有碍中日关系之不良人物。(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7月6日,何应钦复函梅津,内称:“6月9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

  这就是酒井隆一手炮制的“何梅协定”。这份协定迫使中国军队从华北撤出,而日军则不费一枪一弹侵占了中国平津一带的军事要地。酒井隆也凭借自己在日本侵华战争中的“赫赫功劳”,一路高升,直至升至中国派遣军第23军司令官,在侵占广州、香港期间,大肆屠杀中国军民。

  审判酒井隆

  日本投降后,鉴于酒井隆在日本侵略中国的战争中作恶多端,国民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将其列为第一批主要战犯。蒋介石一直对策划阴谋侵略中国的日本军政人物极为痛恨,长期充当日本侵略中国的先锋和骨干的酒井隆,更被蒋介石视为心头恨,故亲自圈定,将他与土肥原贤二、本庄繁、谷寿夫、桥本欣五郎、板垣征四郎、矶谷廉介、东条英机、和知鹰二、影佐祯昭、喜多诚一、畑俊六等12名战犯提交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但因东京军事法庭主要审判破坏和平罪的战犯,故酒井隆并没有被东京法庭列为审判对象。

  酒井隆得知日军投降的消息后,曾令日兵改装便衣,潜伏于各乡村,以待时机,图谋再起,但因日军很快缴械而未果。酒井隆自知其难逃惩处,曾两次向北平巿卫戍司令郭天民请求,以华北日军当局拟请其保护侨民武装返国后再行缴械为借口,借机潜逃。为了防止酒井隆潜逃或作乱,国民政府令华北当局将酒井隆立即逮捕。1945年12月25日,酒井隆在北平被捕,随即被押送到南京候审。

  为了审判酒井隆,国民政府战争罪犯委员会广泛搜集其罪行证据,特别是有关策划阴谋侵略中国的证据。在外交部亚东司提供的一份文件证明:查“梅津协定”并非双方所协议,而是天津日本驻屯军参谋长酒井隆等,于廿四年五月廿九日向何代委员长应钦提出之口头通知,强迫我方实行者,与《塘沽协定》互为表里,而在地理上则由冀东进逼至华北一带。尤有甚者,勾结失意军阀为其傀儡,玩弄其政治阴谋,以使冀东特殊化,俾与中央脱离关系。与由万宝山事件产出伪组织,二者步骤相同。为日本实施大陆政策之奸诈手段。是以梅津与塘沽协定,其终究目的上,日益侵蚀我主权,并吞我国土。

  1946年5月30日,国防部中国陆军总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南京公审酒井隆。这是中国军事法庭成立以来的首次公审。法庭设在陆军总部工字堂。审判长石美瑜,检察官陈光虞。到庭旁听的中外人士及新闻记者、摄影人员共300余人。上午9时36分开庭。酒井隆戴深度近视眼镜,衣藏青旧西装翻领衫,在军宪监视下,挟书三册蹒跚入场,在被告席上坐下。检察官陈光虞首先对其七七事变前后策划侵略中国的阴谋提起指控。酒井隆或一问三不知,或狡辩推诿,将罪责均推到部下身上。

  8月20日,南京军事法庭对酒井隆进行第二次审判。法庭重点审讯了其在广州、香港犯下的屠杀平民、俘虏、伤员,强奸妇女等罪行。国民党元老邹鲁的儿子邹越在日军占领香港期间被杀害,其夫人赵淑嘉及其儿媳程慕贞等亲自出庭作证。8月27日,南京军事法庭在励志社礼堂对酒井隆进行宣判,以“酒井隆参预侵略战争,纵兵屠杀俘虏、伤兵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流放平民,滥施酷刑,破坏财产”等罪行,判处其死刑。

  下令速杀酒井隆

  巧合的是,酒井隆刚一被判处死刑,在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为日本战犯辩护的日本律师,即以需酒井隆出庭作证为由,向盟军总部提出引渡酒井隆的申请。9月4日,盟军总部致函中国驻日代表团团长朱世明,以“日战犯酒井隆闻已由中国政府判处死刑,惟因其酒井隆来日出席战犯法庭作证,请暂缓执行,并准其来日,俟作证完毕,当即交还中国政府归案”,要求暂缓执行死刑,引渡东京。而在此之前,英国曾以酒井隆对日军在占领香港期间屠杀香港军民的暴行负有责任为由要求引渡到香港受审,但中方以酒井隆罪行重大为由加以拒绝。得悉盟总引渡酒井隆一事,东京法庭中国检察官向哲濬面见朱世明,认为引渡酒井隆到东京法庭作证,恐对我方不利,可借口盟军电报迟到为由,拒绝引渡,并提出将酒井隆即日执行死刑。

  翌日,朱世明立即将向哲濬的意见电告外交部。鉴于事情重大,国民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接报后就引渡酒井隆一案进行商讨。外交部认为,酒井隆出庭作证,并不影响中国政府对酒井隆之判决,若借口电报迟到,提前执行死刑,恐事机泄露,反招国际间之非议,且酒井隆赴日作证,亦难蘧断其于我方不利,故主张同意盟军总部之引渡请求。外交部的提议也得到司法行政部的赞成。但国防部不同意引渡,并主张立即执行死刑。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决定由外交部条陈蒋介石,请其决断。9月11日,外交部签呈蒋介石,内容如下:“查此事经本部研究,并获司法行政部及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同意,认为不宜提前执行,并可令其赴日出席作证,再予解回执行。纵不准其赴日作证,亦不必提前执行,理由如次:一、出席作证并不妨碍我对酒井隆之判决及执行;二、盟军总部系9月4日向驻日代表团提出作证请求,现已历时周余,故以电报迟到为借口,即日执行死刑,实不易令人置信,且此事内幕如何,如将来泄露,亦有损国家威信。三、酒井隆出席作证,亦难蘧断其对我国不利。”

  虽然外交部在条陈中将引渡酒井隆的利弊反复进行了说明,但蒋介石杀酒井隆的心早已定,因此不顾盟总的要求,当即下令“克日执行”。

  9月13日下午2点30分,检察官陈光虞、主任书记官张体坤在战犯拘留所楼上再次开庭,战犯拘留所所长到楼下囚室命酒井隆换衣出庭。虽然被宣判为死刑,酒井隆却没有想到会很快就会执行,故当传唤他时,他并不知其死期已至,仍赤膊仅穿条短裤坐于囚室桌旁,用钢笔埋头作书。当陈光虞宣布即刻执行死刑时,酒井隆非常吃惊,但随后仍故作镇静,以整理遗书为由,要求稍缓执行。陈光虞说:“不行,时间不允许!”最后只给酒井隆半小时时间回囚室处理后事。

  下午4时,酒井隆被押解到南京雨花台刑场。他戴着黑边眼镜,身穿藏青色西装配鹅黄衬衣,打着白花点黑领带,虽故作镇静,但从其缓慢的脚步中仍然可以看出他的恐惧。随后酒井隆被执行枪决,成为国民政府处决的第一名战犯。当枪声响起,满布四周山上之无数群众欢声雷动,热烈鼓掌。

  酒井隆被执行死刑后,国民政府战争罪行委员会致电朱世民,以“申微(5日)电请日战犯酒井隆移日作证一案,本部始于昨日(16日)收到,但该犯执行一节,因奉主席蒋申佳(9日)电令克日执行,9月13日午后4时在京枪决,未便照办”为由,请向盟方解释说明,以免误会。听闻酒井隆已被杀,盟总也无话可说,自然引渡也成为泡影。

  (作者:刘萍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钟思宇 最后更新:2020-08-03 15: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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