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战犯是指1945年8月15日,自日本政府投降之日起,相当一部分日军军官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起诉,或被中国、新加坡、菲律宾等一些同盟国俘虏。在中国,日本战犯共经历两个时期,一个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国民政府时期于1945年冬成立了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1946年2月15日,南京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主要审理制造南京大屠杀惨案的日本战犯和其他日本战犯。
据不完全统计,从1945年8月至1947年5月,中国国民政府共逮捕日本战犯2357名。经南京和上海、北平、汉口、广州、沈阳、徐州、济南、太原、台北等10处军事法庭的分别审讯。其中谷寿夫、田中军吉、向井敏明、野田毅、川岛芳子等149名罪大恶极的战犯被国民政府依法判处死刑。696名日本战犯被国民政府检察机关起诉判刑,400多名日本战犯被判处无期徒刑。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中国开始接手国民党政府所处置的日本战犯。另外新中国还接收了从苏联引渡回国的战犯。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对于日本战犯要以“感化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因而所有被国民政府判刑的战犯暂时获得特赦。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对关押在太原和抚顺的1000余名日本战犯进行审判,无一人被判处死刑。8名战犯分别被判处8-18年有期徒刑。195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押日本战犯上中正高、大矢正春、川田敏夫等335人,宣布免予起诉并释放。196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所有战犯释放回国。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08-22 11: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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