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力城:细菌战战犯为何最高仅判25年?
搜狐读书宋晨希:当我们从审判书(编者注:伯力城审判)中看到,这些细菌战犯最高的也只是判了25年徒刑,感到很是吃惊。731部队当年在中国东北做过那么多可怕的实验,死了那么多人,为什么不判他们死刑呢?当时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什么?
孙家红:据苏联方面讲,伯力城审判的核心法律依据,是苏维埃最高主席团在1943年4月19日发布的一项法令,大约属于特别法的性质。这个法令的俄文原件,我还没有看到,当然因为语言的关系,即便找到了,暂时也看不懂。但我从一个国外学者的论文中看到英文翻译,大约这条法令讲的是跟德国方面的战争关系,比如对德作战中,德国纳粹对苏联公民进行非人道的刑讯逼供和人体试验,以及针对苏联方面一些叛逃或者内外勾结的罪行,都要接受苏联的审判和制裁。这就是他们主要的法律依据。
但具体谈到苏联人为什么不将这些细菌战犯判处死刑?因为他们使用苏联的国内法进行裁判,而当时苏联刑法并没有死刑,因为他们此前将死刑公开废除了。按照当时的苏联刑法,最高的刑罚就是25年有期徒刑。但是,后来有的学者据此分析,为什么伯力审判会抢在1949年底进行审判,就是有意不想判这些细菌罪犯死刑,因为有种种迹象表明,苏联已经决定次年就要恢复死刑了。
在此,我们再谈一下伯力城审判的情况。从目前《伯力城审判》这本书来看,它的审判准备工作从当年(1949年)的10月20日左右便开始了,因为要整理大量的日本细菌战证据。而这些证据很多是苏联在中国东北截获的。今天,这些证据应该还存在俄国的某个地方,我曾经看到过一些线索,但还没有机会亲见。这些当年苏联截获的文件证据,与后来在美国发现的那部分731部队试验材料,应该可以互作弥补,很有助于我们的研究。
但是,有关日军731等细菌部队的文字资料,在我们国内反倒是最欠缺的。在东北哈尔滨,有一个日军731侵华部队遗址纪念馆,他们做了不少有价值的工作。若干年前,曾经有人在档案馆中发现一些当年日军“特移扱”的资料,很是轰动。什么是“特移扱”呢?也就是当年731部队等为了获取实验对象——“马路大”而进行的特别移送手段。后来,人们在黑龙江、吉林省档案馆又发现不少这方面的资料,并整理出版,影响很大。然而,整体上看,这方面的数据资料还很有限。因为日军撤退的时候,大量毁灭了证据。据说当时的731部队大楼因为太坚固,是专门派工兵部队进行爆破,才夷为平地的。等苏联人到的时候,现场已是一片废墟,而中国人真正开始调查,大概是上世纪50年代,很多东西早找不到了。相比之下,我们通过《伯力城审判》这本书可以发现,苏联方面应该还掌握一些当年日本细菌战的材料,包括“特移扱”的材料。这些都是值得注意和研究的。
恰逢主席访苏 伯力城审判竟无国人出席
孙家红:伯力城审判、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一脉相承,也要追究战犯的个体责任,进行刑事制裁。我们知道,苏联在从中国东北撤退的时候,抓去很多日本人,还有伪满洲国的重要官员。对于这些人,苏联是否要进行军事审判,或者说,怎样处理他们,这在当时就存在很多争议。
我们看到,1949年底苏联伯力审判的时候,毛泽东正在苏联进行访问。毛泽东以及当时的中国政府,明显知道伯力审判。但在这本书里面,我们并没有看到中国方面的参与。这里所涉及的731等细菌部队犯下的主要罪行,主要案发地在中国,中国人民是主要的受害者。而在伯力审判中,并没有中国人出庭作证,也没有中国方面的法官,这是很耐人寻味的。 而且,苏联在审判当中,不断强调日本进行的实验和准备,主要针对的是苏联。包括之前他们实施了两次局部战争,比如在诺门罕战役中,日军投放了一些细菌武器。但据说当天风向逆转,结果毒气吹到日本士兵身上,日军反受伤害。虽然这是苏联主持的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但我觉得,就此我们可以展开更多的讨论。至少对中国方面来说,这场审判并非完全的公平和正义,而应该有中国的参与,由中国自己表达正义的诉求。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09-05 11:47:55
特别说明:抗日战争纪念网是一个记录和研究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历史的公益网站。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与网站的文/ 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文化交流和科研之目的,如转载稿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网及时撤除。以史实为镜鉴,揭侵略之罪恶;颂英烈之功勋,弘抗战之精神。我们要铭记抗战历史,弘扬抗战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实现伟大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感谢您对抗日战争纪念网的支持。
纠错电话:0731-85531328、19118928111(微信同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中文域名:www.抗日战争纪念网.com 主办单位:长沙市抗战文化研究会
不良信息举报 电话:0731-85531328 手机:19118928111(微信同号) QQ:2652168198 E-mail:krzzjn@qq.com
湘公网安备43010402000821号 ICP备案号:湘ICP备18022032号 长沙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