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31年到1936年, 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从1931年“ 九一八事变” 到1935年1月遵义会议前为前一阶段, 从遵义会议至1936年12月西安事变前后为后一阶段, 前后两个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和特点。
“ 民族革命战争” 中党的宗教政策的“ 左” 倾化倾向
“ 九一八事变” 后, 日本帝国主义加快了侵华步伐, 中国共产党适时地提出了反对帝国主义和本国反动统治阶级的“ 民族革命战争” 的口号和纲领, 由于土地革命和反帝斗争的迫切性, 加上中国共产党“ 左” 倾路线一段时期内占主导地位, 党的整个政策和斗争策略的制定都呈现出“ 左” 倾化倾向。因此, 党的宗教政策在城市和农村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明显的“ 左” 倾色彩。
(一)土地分配政策上对宗教界人士采取了“ 左” 的政策。国民革命失败后, 中国共产党决定走自己独立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苏维埃革命道路。党的整个思想意识和政策路线都趋向激进, 土地分配政策包括对宗教界的土地政策也不可避免地呈现出“ 左”倾化色彩。1931年8月中共苏区中央局颁布《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案》, 同年11月, 中共中央专门为此作了说明, 明确指出“ 没收一切地主阶级及大私有主祠堂、庙宇、教堂的土地, 把这些土地彻底平分给雇农与中农,[1]“ 宗教事业者和尚、道士都不能分得任何土地” [2]。此后, 全国各苏区纷纷效仿鄂东南各县区、中共湘赣省委、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湘鄂川黔省革命委员会、川陕省等, 都先后颁布了类似的土地政策。这说明在土地分配政策上中国共产党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个人执行的仍然是一项打击, 乃至彻底消灭宗教势力的政策。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在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意识支配下, 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宗教的认识和政策更明显地带有阶级和阶级斗争色彩, 更加“左”倾化。
(二)把农村宗教家当作革命的主要对象之一。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的认识已不是一个如何看待信仰的间题, 而是套用阶级分析的方法, 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进行阶级划分, 分别对待的问题。1931年9月在《关于阶级分析》一文中, 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宗教家进行了这样的区别“ 不事生产以宗教为主的, 是专门宗教家以生产为主要生活,不以宗教为生的, 不是专门宗教家。” [3]1932年9月苏区中央局颁发文件, 对职业和非职业的宗教者采取了不同的方针“ 封建制度的附属品, 和尚、尼姑、道士、阴阳先生等, 凡是以宗教事业为主为生活的, 概不分田, 至于以农为主, 以宗教事业为副的分子, 和受压迫受剥削的和尚、尼姑等, 在大多数农民群众允许之下, 可以分得土地。” 1934年12月1日湘鄂川黔省革命委员会在其心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暂行条例》中规定” 和尚、道士、尼姑、斋公、算八字的、地理先生等封建残余及基督教、天主教的牧师、神父本人是以宗教为职吃饭的, 不得分配土地, 如果是以宗教为副, 以耕田为主的, 经群众赞成者可以分配土地。” [4]很明显, 中国共产党已经将宗教界按照阶级观念划分为“ 专门宗教家” 和“ 非专门宗教家” 、“ 以宗教事业为主的和尚、尼姑、道士” 和“ 受压迫受剥削的和尚、尼姑” 等相互对立的介层, 这里明显地将宗教界人士一分为二, 分别对待。这一时期, 中国共产党不仅在政策上, 而且在法律上, 对把宗教界进行阶级区别和分别对待给予合法认定。1931年11月和1934年1月两次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都一方面规定“ 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 农民, 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 不分男女, 种族, 宗教, 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另一方面又规定“ 只有军阀, 官僚, 地主, 豪绅, 资本家, 富农, 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 ” [6]前后对照, 就会发现中国共产党在两次《宪法大纲》中公布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只是针对苏区的工农劳苦民众而言的, 而限制和反对宗教的相关政策则是专用于宗教界上层人士的。这种敌友分明、立场明确的宗教政策尽管在客观上帮助广大贫苦农民获得了土地, 赢得了广大农民的信任, 但它毕竟违背了当时中国宗教的实际情况, 在具体执行中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三)忽视了城市工人中的宗教信仰问题。这一时期,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城市工人运动中几乎没有制定专门的关于城市工人宗教问题的政策, 只有一些零星的文字规定。从1931年到1935年遵义会议召开前, 由于王明、博古为代表的“ 左” 倾教条主义占据着中央领导地位, 他们将工人运动视为全党在国民党统治区工作的中心, 多次号召和组织工人运动, 运动的主体包括职业工人、失业工人、城市贫民、在校学生、下层士兵、甚至新闻工作者等一些下层自由职业者, 却忽视了对宗教徒和宗教团体的争取, 忽视工人中的宗教信仰自由。从材料看, 中国共产党在宣布本党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和向国民党政府要求给予人民以政治权利时, 只有集会、结社、言论、罢工、出版等自由, 却独不见“ 宗教信仰” 之自由, 在以后宣布的一系列政策上也没有类似的规定。相反, 相关文件规定中反映的却大都是宗教界人士、教会等与无产阶级及其组织的对立。1931年12月21日《中央关于苏区赤色工会的任务和目前的工作决议》中规定“ 和尚、道士、牧师等宗教的负责人,虽在苏区做工, 但不能加人工会组织, 已加人者肃清出去。” [7]这反映了苏区的工会组织是以不接受和尚、道士和牧师等宗教势力的形式来表明自己的阶级立场的。在党的另一个决议中是把基督教青年会等同于国民党工会和黄色工会的, 指责他们“ 装出失业工人的拥护者与同情者的样子, 欺骗失业工人。” [8]这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城市宗教问题的直接表态。从中可以看出, 中国共产党对城市宗教问题的态度与在苏区对农村宗教的态度是基本致的即把宗教作为工人阶级的对立面去理解和认识。
总之, 这一时期, 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显得过于激进化, 脱离了中国的实际, 没能很好地团结宗教力量, 丧失了不少机会。究其原因是与中国共产党将革命道路模式化和思想理论教条化有着根本的联系, 在阶级意识的强力主导下, 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认识严重陷人了以阶级意识主导宗教意识, 以划分阶级的标准对宗教进行分野的误区, 人为地将宗教界划分为阶级与阶级的对立, 扩大了敌人的阵营, 也束缚了自己的手脚。但也应该看到, 随着中日民族矛盾的急剧激化和国民党军队对红军“ 围剿” 的加剧, 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也显示出一定的弹性。1934年7月15日《为中国工农红军北上抗日宣言》中主张” 吸收广大的群众, 不分男女老幼, 宗教信仰, 政治派别, 到反日团体中来。” [9]这是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一种缓和态度, 是符合实际的, 但由于军事斗争的失败和战略大转移而中断了。
在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过程中逐渐成熟的宗教政策
随着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侵略的加剧, 中华民族和日本帝国主义的矛盾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 为适应这一形势的变化, 中国共产党适时地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主张, 这一统一战线当然包括对宗教界的统一战线。相应地, 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基本上也是围绕其统战政策而不断改进、发展、变化的。
(一)长征过程中实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的政策及其实践。长征中, 红军经过的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有宗教信仰, 对此必须谨慎处置, 政策上也需要具体实际一些。因此, 中国共产党制定和实施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的政策。1935年红军进人藏族地区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有关藏区工作和政策的文件, 郑重宣布“ 番人信教自由” , “ 念经敬佛, 当喇嘛听其自愿” 、“ 保护喇嘛寺及经书神像” 等。1935年5月,在经过蒙、彝、苗等少数民族地区时, 朱德以中国工农红军总司令的名义发布了《中国工农红军布告》, 明确规定“ 尊重彝人风俗” 。1936年3月红四方面军政治部在《关于少数民族工作的指示》中规定“ 绝对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风俗、习’质” 。1936年5月后, 红军进人甘、宁回民区后, 又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回民区域的政策规定, 明确宣布” 根据信仰自由的原则, 保护清真寺, 保护阿旬, 担保回民信仰的绝对自由” 等宗教政策[10] , 从宏观和具体日常操作方面对回区如何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工作进行了规定和指导。中国共产党在团结宗教上层人士和政教分离政策上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红军通过积极团结宗教界上层人士, 极大地减少了长征途中的困难, 为顺利通过少数民族地区创造了重要条件。实施政教分离政策方面, 最具代表性的是1936年夏红军在甘孜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博巴政府,政府通过的《关于喇嘛和喇嘛寺暂行条例》规定“ 活佛大喇嘛只许传教, 无权过问政治。一切政治权力归苏维埃或人民革命政府, 一切权力归奴隶牧民工农兵苏维埃。苏维埃和人民革命政府不设在喇嘛寺内, 喇嘛寺应设法转变成为番族人民革命和文化教育机关。”[11] 。这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红军在具体革命实践过程中明确落实政教分离政策的光辉典范。这些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经验和政策对以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过程中处理与少数民族的关系以及制定相应的宗教政策有着极为重大的借鉴意义。
(二)创立和巩固新的革命根据地过程中的宗教政策。红一、四方面军会师后, 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任务是建造川陕甘的苏区根据地, 因陕甘地区回民众多, 党“ 不能同少数民族脱离关系” , 而需要谨慎处理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问题。这一时期, 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制定了许多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政策, 另一方面将土地革命战争中许多行之有效的农村宗教政策加以推广, 并日渐显得灵活。第一, 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加强民族团结的政策。如“ 谁也没有权力用暴力去干涉内蒙古民族的生活, 习惯, 宗教道德” 、“ 凡在蒙古区域的汉, 回, 满等民族? ?有应用自己的语言文字及信仰与居住等的自由” 、“ 担保回民信仰的绝对自由” 等等, 这些宗教政策对中国共产党团结少数民族, 建立和巩固苏维埃政权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另外, 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关于少数民族宗教信仰问题的政策还具有抵制日本侵略者利用民族和宗教问题进行分裂活动的阴谋的性质。当时, 日本侵略者就散布谣言, “ 中国赤祸蔓延, 共产党毁灭宗教” 、声称日本对中国的战争是“ 弘扬佛教的圣战” , 高举“ 回回国” 旗号, 鼓吹“ 回民自治,成立回回国” , 在内蒙古利用德王进行民族分裂活动。因此, 中国共产党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内蒙、回民的宣言、指示, 以及对宗教问题的政策公布和重申, 在强调争取和团结少数民族群众之外, 还不同程度地揭露了对日本侵略者民族分裂的阴谋, 维护了民族团结和国家主权的完整。第二, 中国共产党实现了日渐灵活的农村宗教政策。1936年1月1日通过的《陕甘苏区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规定“ 凡在革命前当牧师、神父、和尚、道士、尼姑等者, 叫做宗教职业者。宗教职业者, 无选举权, 并不得分配土地其个人私有之土地, 以出租于农民剥削地租者, 应一律没收之。至于寺庙、庵观、教堂等之公产,应由当地群众决定其是否应该没收, 在当地群众迷信心理未消灭之前, 不得强制没收, 致引起反感。” [12]《决定》还规定“ 宗教职业者之财产, 不能无条件的没收, 应依当地大多数工农群众的意见来决定” , “ 个别的宗教职业者, 愿意改业务农者, 得分配其一部分土地” 等。1936年8月3日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公布的《关于土地政策几个问题的答复》中说道“ 祠堂、庙宇的土地, 在原则上应该分配给农民, 但须充分注意群众的宗教情感,严格防止单纯的采取行政的办法, 实行强力的没收。”[13]以上可见, 中国共产党对纯粹的宗教职业者和宗教势力所占土地的基本政策与前一时期的相关宗教政策没有根本差别, 基本上坚持了反对和没收的基本立场和政治态度, 但同时也反映了随着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逐步实现和政治局势的变化, 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宗教政策也日益呈现出更大的灵活性,更加尊重农民的宗教感情。
(三)团结抗日的宗教团体和个人的宗教政策。党的宗教政策与党在这一时期的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是一致的。从1935年1月《八一宣言》发表到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 党的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主张经历了反蒋抗日、逼蒋抗日到联蒋抗日的转变, 相应地党的宗教政策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是对国民党和蒋介石态度的转化, 直接促使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统治下本地宗教和宗教势力以及已经本地化的外来宗教和宗教势力的政策转向二是对各个帝国主义国家的立场认识和态度的改变, 直接影响了中国共产党对外来宗教的具体政策。《八一宣言》中列举了中国各界同胞的抗日英举, 特别提到” 宋庆龄、何香凝、李杜、马相伯等数千人发表中华民族对日作战基本纲领” [14], 其中, 马相伯是天主教学者, 是著名的爱国宗教领袖, 从“ 九一八事变” 后, 就积极呼吁停止内战, 团结抗日, 主动发起组织抗日团体, 被誉为“ 爱国老人” , 中国共产党对马相伯等人的公开称赞, 可以视为对整个宗教界人士态度的一次团结和友好的公开表态。但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界和宗教界人士的态度是视其与蒋的关系程度来划分的。如1935年11月13日中国共产党在《为日本帝国主义并吞华北及蒋介石出卖中国宣言》中号召“ 一切抗日反蒋的中国人民与武装队伍, 不论他们的党派、信仰、性别、职业、年龄有如何不同, 都应该联合起来。” [15]这里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所要联合的“ 不同信仰” 的“ 人民和武装队伍” 都必须是要“ 反蒋” 的, 这就使这一时期党的宗教政策不能不具有局限性。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中国共产党的整个统战政策由“ 反蒋抗日” 主导思想向“ 逼蒋抗日” 、“ 联蒋抗日” 主导思想转变的前后时期。1936年4月中共发布的《为创立全国各党各派的抗日人民阵线宣言》明确向中国国民党、全国基督教青年会、全国回教徒联合会、全国公教联合会等各种团体发出宣言, “ 不管我们相互间有着怎样不相同的主张与信仰? ?我们都是中国人, 抗日救国是我们的共同要求。” [16]《宣言》中, 中国共产党将各种教会组织与中国国民党放在一起, 同时进行规劝鼓动。同年8月中共中央《致中国国民党书》中说道“ 我们知道在贵党中央及各省党部中, ? ? , 在宗教界, ? ? , 实在有很多觉悟与爱国之士。” [17]很明显, 这个号召是将与国民党有密切关系的宗教界人士看作国民党人, 与这些宗教界力量的联合自然是与国民党联合的一部分。从中也不难发现在中国共产党思想意识和所采取的宗教政策中, 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是有着“ 国民党” 与“ 非国民党” 之分的, 在与这些宗教力量联合之前, 必须在对国民党政策上有所缓和与转向。随着中日矛盾的加深, 中国共产党对帝国主义国家也进行了区别对待, 对各国宗教在中国的势力也采取了不同的政策。1935年12月中国共产党颁布的《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中提出了对不同的帝国主义国家采取不同的策略路线, 这很快在宗教政策上得到体现。1936年6月张闻天《关于教堂区域工作方针问题致李富春电》一文中对外来教会就有具体的工作指示, 说道“ 我们觉得我们应需要教堂在原则上承认苏维埃的主权与苏维埃一切法律, 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目前不应没收其财产, 解除他们的武装, 推翻他们的统治。? ?我们目前的方针是在使教堂区事实上成为我们与白区交通与通商的缓冲地带, 对我们守善意中立的地带。” [18]这是对上面《党的任务决议》中党的策略路线精神的贯彻和实践。同年月在毛泽东和斯诺的谈话中, 对斯诺的“ 苏维埃对外国传教士的新政策是否意味着将承认他们的财产权他们是否将继续享有传教、教书、拥有土地、办学校和其他事业的权利” 问题, 毛泽东回答道“ 是的, 但这不包括日本传教士。” [19]毛泽东的回答中, 无论是对日本宗教的抵制, 还是对日本外其它国家的宗教的许可都反映了一个根本性问题中国共产党对外国宗教的态度取决于它对各帝国主义国家的认识和立场。
从上可以看出, 中国共产党无论是因为对国民党、蒋介石立场认识和政策策略的改变而实行的对本地和本地化宗教的联合, 还是因为对帝国主义认识的加深和形势所迫促使其对外来宗教采取的不同政策, 都是在中国民族矛盾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 “ 抗日” 成为时代主题下进行的, 中国共产党已经将'“抗日” 作为其思想认识转换和政策路线选择的主要现实依据, 一切从实际出发, 逐渐突破教条主义的束缚, 制定出符合中国实际的宗教政策。
结语
从1931-1936年中国共产党宗教政策的发展脉络来看, 前一阶段, 由于忠实地遵循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理论, 机械地、形而上地把宗教视为将农村和城市宗教、农民和工人宗教、苏区和非苏区宗教之间的对立, 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显得过于简单化、模式化, 明显地拘泥于对下层信教群众尽量宽容和团结, 对上层宗教人士和宗教职业者坚决敌视和打击的教条模式。这种宗教政策本身带有的严重片面性和“ 左” 倾倾向, 伤害了宗教界和宗教界人士的感情, 不利于扩大和巩固最广泛意义上的民族统一战线后一阶段, 伴随着统一战线政策的不断完善, 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日益符合客观实际, 在有了红军长征过程中和新建、巩固革命根据地过程中对宗教问题的处理经验和方法的同时, 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方面的统一战线政策也日趋积极, 形成了团结一切抗日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的宗教政策。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12-05 11:2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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