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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历史进程
2016-02-26 11:33:42  来源:《团结》  点击:  复制链接

  中国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但是,70年前日本侵华战争所带来的许多战争遗留问题并没有了结,中国战争受害者的权利仍未得到维护,正义仍未能伸张。在抗日战争胜利50周年之际的1995年6月28日,以耿谆为首的花冈事件的幸存者及死难家属11人第一次勇敢地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从此揭开了中国民众对日索赔的序幕。到今年为止,中国民间对日诉讼索赔运动已走过充满艰辛荆棘的十年,其未来的走向与前景又将如何呢?

  一、民间对日索赔运动的兴起

  经过半个多世纪时间的推移,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硝烟早已消逝。但是,由于冷战的影响,战争给世界各国平民特别是亚洲人民所带来的伤痛至今却远远未能得到慰藉!受害者的心灵仍在遭受战争创伤的煎熬!他们的尊严仍未能得到恢复!他们的合法人权遭到加害者的践踏,几十年来却一直不能得到伸张!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是遭受日本侵略受害最大的国家。在1931年到1945年日本侵华14战争中,中国伤亡人数达3500万人,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在6000亿美元以上,而中国人民受到的心灵创伤更是无法以金钱计算。战争结束后,由于日本对战争责任的规避、美国对战后亚洲政局的操纵和全球冷战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国政府被迫放弃了对日战争国家间的赔偿。但是,中日战争期间遗留的诸如民众伤害、民间财产、残留生化武器、战时劳工、战时军票和被掠文物图书等战争遗留问题均未能得到合理解决,而且,在中日战争中受害最深的民众也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19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形势的急剧变化,许多因素终于促成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的兴起。

  首先,198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日本为了成为政治大国,却走上了否定和美化侵略历史的道路。在这一思路之下,日本政要不断参拜靖国神社、右派学者与文人不断出版否定和美化侵略历史的著作和教科书,他们甚至利用电影、漫画、集会等各种形式鼓吹“大东亚战争”的合理性。日本对战争责任不愿反省的态度,激起亚洲人民的强烈不满,重新追究日本的战争责任成为人们思考与关注的重要课题。

  其次,冷战体制的结束,为人们对二战的重新反思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前提。1989年,对于世界而言,这是一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一年,象征着冷战标志的柏林墙轰然倒塌,欧洲终于走上了全面和解之路。这一年,对于日本而言也是很重要的一年,这年一月,与战争有密切关系的昭和天皇死了,日本政府和国民终于迎来了可以进行理性反思二战的最佳时机。许多正直的法律专家、历史学家及民间和平人士开始同战争受害国民众一起共同追究日本的战争责任。如以律师尾山宏为团长的律师们组成了“中国人战争被害者赔偿要求事件辩护团”,该团组成了280多名日本律师志愿参加,以被害者代理的身份向日本政府提出了诉讼。以土屋公献、一濑敬一郎为首组成的“浙江等省日军细菌战受害者索赔律师团”,他们承担了对日军在浙江进行细菌战造成的被害进行了代理诉讼。以新美隆为首的“花冈劳工受害索赔支援团”,为花冈劳工幸存者对鹿岛公司的诉讼做了大量工作。数十名日本国内著名学者、著名作家森村诚一、吉见义明、笠原十九司等等也都从不同角度参与和支持了上述各诉讼活动。

  第三,国际社会支持二战受害者对日索赔。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人权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各专门人权机构为维护人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战争受害索赔问题上也向日本政府施加了强大压力。如针对二战期间日军性暴力犯罪,199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先后派遣特别调查员库马拉斯瓦密、麦克道格尔等人到亚洲对日军慰妇问题进行深入调查,1998年调查人员建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高级专员和日本政府确立对造成这一事态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罚的制度,并且设置有助于法律赔偿的行政基金。1999年8月30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一项决议,敦促日本政府对原“慰安妇”进行赔罪和赔偿。1999年3月11日,国际劳工组织在《1998年度报告》中就战时日本企业强制奴役劳工问题提出:“本委员会认为,在极其悲惨的条件下,为日本民间企业大规模地征用劳工,是违反有关禁止强制劳动条约的。尽管受害者正在日本法院持续着索赔要求,但对他们没有采取任何赔偿。想信日本政府能够承担自己的责任,采取符合受害者期待的措施。”1999年8月10日,美国加州议会通过S6264法案,允许受害者在2010年以前起诉日本企业要求赔偿。更具有讽刺意义的是,鉴于遭日本迫害的16700名英国战俘生年无几,而向日本索赔又遭拒绝的情况下,英国政府遂于1998年决定给每位受害者补偿15000美元。

  第四,世界各国对日索赔运动极大地鼓舞了中国受害民众对日索赔的信心。最早在东京起诉日本政府,要求道歉和赔偿的是1990年8月29日被战争遗弃在萨哈林的韩国人提出的,他们中的21人向日本政府提出每人1000万日元的赔偿诉讼。其后,曾经在二战中饱受日本伤害的世界各国民众都纷纷向日本提出受害索赔。如1991年12月和1992年2月,3.5万名在战争期间充当日本兵和1100名被日本军雇用的韩国人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未发的工资并进行赔偿。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原俘虏赔偿委员会代表6600人,于1990年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向每人支付2.5万美元的要求。1993年拥有12000名会员的英国强制劳动收容所生存者协会向三菱、日产等日本企业要求补偿2亿美元。1999年9月14日,美国3名原二战士兵向美国地方法院起诉曾经奴役过他们的日本三菱集团公司。另外,全球还有10余起关于日军慰安妇的索赔诉讼案。据不完全统计,至今世界各国向起诉日本政府和日本企业的战争索赔案已达77件,还有相当多的索赔诉讼也正在准备之中。尽管上述各国战争受害者的对日索赔大多未能胜诉,但是,全球兴起的民间对日索赔运动对中国的战争受害者无疑起到了巨大的示范作用。

  另外,自1980年代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经济实力得到了飞速提升,国家政治开放和民主改革步伐加快,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质的飞跃,民众的人权意识和参与国际竞争与对话的能力明显增强。这一切都为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条件。

  二、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的进程

  中国民间对日受害索赔运动的兴起是从1988年受害民众自发向日本驻华大使馆寄交索赔书开始的。1988年9月,山东省茌平县张家楼村给日本驻华大使馆寄去了一封索赔书,其后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等20余人也向日本驻华大使馆寄出了索赔书,据统计该年全国各地共有28封索赔书寄往日本驻华大使馆。1989年,索赔运动又向前推进了一步,该年12月21日,来自中国河北、河南的四名花冈劳工幸存者在北京举行招待会,发表了致当年残酷奴役他们的鹿岛建设公司的公开信,要求该公司向其奴役下的986名中国劳工(殉难者家属及幸存者)赔偿谢罪。1992年8月7日,7位山西受害妇女的索赔要求书也被送到日本驻华大使馆。

  在民间掀起对日索赔运动的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治协商会议的委员多次向政府提出方案,呼吁政府支持民间对日索赔。1991年3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进行期间,时为化工部管理学院法律系青年教师童增向大会代表发送《中国要求日本“受害赔偿”刻不容缓》的意见书,引起全国人大许多代表的关注,贵州代表王录生在同童增交谈后,向大会递交了《建议对我国向日本索取“受害赔偿”问题开展研究和讨论》的建议书。1992年3月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安徽人大代表王工和30余名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提出了向日本索取民间受害赔偿的第七号议案《依法主张日本1931——1945年损害赔偿权利》。在该年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教授、著名化学家申泮文也向大会提出了一份《关于允许民间个人和民间团体向日本国政府索要战争损失赔偿》的提议案。1994年,湖北代表团刘纳朋等32名代表在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交了《向日本讨回公道讨回赔偿案》的议案,1995年3月,在全国政协八届三次会议上,政协委员戴受惠等21人向大会提交了《呼吁政府允许日本侵华战争中的受害者向日本索赔》的议案。

  面对民间对日索赔的强烈要求和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索赔提案,中国政府的态度始终十分明确。1992年3月,外交部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抗日战争中的民间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日本政府赔偿损失。与此同时,外交部长钱其琛在谈到中国民间受害者的赔偿问题时指出:关于日本侵华战争所造成的复杂问题,日本方面应当妥善处理。同年9月,原国务院副总理吴学谦公开表示:民间赔偿和政府赔偿不是一回事,遭受战争创伤的中国人民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他们的要求,是完全正当的。1995年3月,中国外交部长钱其琛在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再度明确指出:“中国尽管放弃了国家的战争赔偿,但是,并没有放弃民间的赔偿。”也正是在钱其琛的讲话之后,中国民间索赔运动由向日本驻华大使馆递交抗议索赔书而正式进入利用法律手段向日本索赔的新阶段。

  中国大陆第一起对日民间诉讼案是花冈劳工诉讼案。1995年6月28日,以耿谆为首的花冈事件幸存者及死难家属11人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在侵华战争期间残酷虐待中国劳工的鹿岛公司赔偿每人550万日元。从此之后,中国战争受害者掀起了对日民间索赔运动的高潮。至今中国对日索赔诉讼案已超过20余起,其中大部分诉讼案都是在日本的法庭起诉,也有部分诉讼案是在中国的法院进行起诉的。现在,中国一些法律工作者正在研究在中国起诉日本战争期间加害企业的可行性。2003年5月20日,日本细菌战丽水受害者魏建华等198名原告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日本政府。其后有一些劳工诉讼也开始提交各地人民法院。

  由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在日本法庭屡屡败诉,因此,从2000年开始,中国受害者在海外华侨特别是美国华侨的大力支持下,开始前往美国,在美国法院提起对日本企业进行索赔诉讼。2000年5月19日,王松林和温金汉为代表的8300名战时劳工,在加州法院提出对三井、三菱两公司的集体诉讼。8月22日,美国律师费雪在洛杉矶代理中国战时劳工9人提出索赔诉讼。2000年9月,来自中国海峡两岸、韩国及菲律宾的15名前日军慰安妇在美国提出集体诉讼,要求日本正式道歉和公正赔偿。但由于日本一些企业利用审理程序等借口干扰美国法院受理,到目前为止,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在美国尚未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三、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的类型

  中国民间对日索诉讼涉及的范围和内容十分广泛,从诉讼案的被告对象来分,一是战争期间加害的日本军队和政府,二是战争期间加害的日本企业。从诉讼案的原告来看,有侵华日军集体屠杀的幸存者、性暴力受害者、战时被强制的劳工,有侵华日军生化武器特别是细菌战受害者,有侵华日军无差别轰炸的受害者,还有战时被日军强夺财产的企业主等等。从索赔诉讼案内容的性质来分,有战争受害索赔、战时劳工索赔、战争经济损失索赔和战争受害者名誉侵权索赔。本文以后者分类为主简要介绍如下:

  一是战争受害索赔。这一类型涵盖了侵华日军战时各种暴行伤害的诉讼案,如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日军细菌作战受害者、日军性暴力受害者(原日军慰安妇)、无差别轰炸受害者和一些战争伤害与惨案等的诉讼案均属此类诉讼。这类诉讼案主要有:1995年8月7日,南京大屠杀幸存者、七三一部队受害者和无差别轰炸受害者高熊飞等向东京地裁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案,1999年9月22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受害者败诉,受害者及家属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4月19日,东京高等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6年8月14日,平顶山幸存者在东京起诉,今年5月13日,日本最高法院已作二审判决,拒绝作出赔偿;1996年12月9日,日军毒气炮弹遗弃被害诉讼案;1997年8月11日,浙江和湖南省七三一细菌战受害赔偿诉讼案,2005年7月19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作出维持东京地方法院原判的判决,承认细菌作战事实,但拒绝对受害者作出赔偿。1998年10月30日,中国山西省性暴力被害者谢罪损害赔偿诉讼案,2003年4月24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原告的受害事实,但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求。当年5月8日,原告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3月31日,东京高等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原告要求政府谢罪和赔偿的诉讼请求;2001年7月16日,海南省8名原日军慰安妇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另外,尚有河北省泊头市“军屯惨案”、河北省唐山“潘家戴庄惨案”等诉讼案。2004年重庆大轰炸一案的受害者也开始积极准备组团赴日起诉。由于战时施暴者均为侵华日军,因此这类诉讼案的被告均为日本政府,也正因为此,这类诉讼案在日本地方法院均无一例外被驳回。

  二是战时劳工索赔。这一类型是战时因日本企业的强制奴役而造成的伤害诉讼,到2004年共有12起诉讼案,如:1995年6月28日,花冈劳工对日本鹿岛公司的赔偿起诉;1996年3月15日,刘连仁在东京地方法院起诉;1997年中国战时劳工在长野地方法院提起诉讼;1998年中国战时劳工又分别在京都、广岛、札幌、新泻等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道歉与赔偿;2000年5月10日中国劳工在福冈地方法院起诉;同年8月,中国劳工开始在美国向日本企业起诉,要求赔偿;同年12月27日,14名在侵华战争中被掳掠到日本强迫劳动的劳工或遗属,向河北省高院递交了诉状,对5家日本企业当年的侵权行为提起了集团诉讼,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每位原告人民币100万元等。战时劳工索赔诉讼案由于起诉的对象除刘连仁案外主要均为日本的企业,而且当时诸如三井、三菱、鹿岛等公司至今仍是全球比较活跃的大公司,因此,目前取得突破的索赔诉讼也是劳工索赔诉讼案,如2000年11月29日,在东京高等法院的调解下,花冈中国劳工同被告日本鹿岛建设公司达成首次达成和解,鹿岛公司同意向原告耿谆等986名花冈受害者支付5亿日元。2001年7月12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判决日本政府向曾经被侵华日军强掳到日本北海道充当苦役的中国人刘连仁赔偿损失2000万日元。2002年4月26日,日本福冈地方法院开庭宣判原告张宝恒等15名中国劳工状告日本政府和三井矿山公司惨绝人道一案,判决被告日本三井矿山公司向当年在该公司从事苦役的15名中国人原告赔偿1.65亿日元。不过,由于各种原因,花冈劳工和解未能得到所有劳工及家属的赞同,而刘连仁案和张宝恒案的被告也均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2004年5月24日,日本福冈高等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驳回了15名中国劳工提出的要日本政府和三井矿业公司就二战期间强掳中国劳工在福冈县三池煤矿劳动进行赔偿的要求。[1]

  三是战争经济损失索赔。这一类型是二战期间日本企业强征掠夺中国民营企业财产的诉讼案,事实上,日本侵华期间,许多中国民营企业均遭受了巨大损失,但是由于时过境迁,加上证据搜集的艰难,此类诉讼案目前还不是很多。据现有资料,笔者发现有二起这类索赔诉讼案,一是1988年12月31日原中威轮船公司业主陈顺通的后人陈春、陈震向上海海事法庭状告日本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2]要求该公司赔偿二战期间没收其家族拥有的二艘轮船。此案于1991年8月1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到2003年的11月26日,一共5次开庭。二是1998年5月,原中国北方航运公司的业主陈瑛向天津高级法院起诉,要求日本新日本近海株式会社等3家企业和日本国家对在战争期间租赁、强征及毁坏的4艘大型远洋轮船作出赔偿等。但到目前为止,此类诉讼案尚未得到解决。

  四是战争受害者名誉侵权索赔。这一类型的诉讼案在中国民间对索赔诉讼中也是比较特殊的索赔案,其涉及的战争受害者是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李秀英和夏淑琴两位老人,其导因是1998年12月日本自由历史观会成员松村俊夫通过株式会社展转社公开出版了《南京大屠杀的大疑问》一书,此书对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李秀英和夏淑琴的证人身份提出了质疑,认为她们二人为伪证人。面对日本右派的新攻击,1999年9月17日,日本进步律师和学者代理李秀英以“损害名誉”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正式起诉该书作者松村俊夫、发行人相泽宏明和出版社株式会社展转社,要求赔偿1200万日元(包括律师费用200万日),在朝日新闻等媒体上登道歉书。2002年5月10日,东京地方法院做出判决:《南京大屠杀的大疑问》中有关记载损害了原告的名誉,三方被告应向原告赔偿150万日元。尽管被告不服继续上诉,但2003年4月10日,东京高等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2005年1月20日,东京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李秀英名誉侵权案胜诉,但可惜的是李秀英老人胜诉前一个月已不幸去世。在李秀英在日本提起诉讼之后,2000年,夏淑琴在代理律师谈臻和顾永忠的帮助下,就日本右派侵害其名誉权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索赔人民币80万元。2004年11月25日,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诉日本右翼作者东中野修(别名东中野修道)侵害名誉权案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四、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的前景

  自1988年中国民间向日本驻华大使馆递交索赔书开始至今,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运动已经走过16个年头了。在2000年之前,20余起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案均为日本法院判为败诉,但是,近几年来,日本法院在民间索赔问题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一是部分劳工索赔诉讼案出现了和解与胜诉的案例,如刘连仁案和张宝恒案一审被判为胜诉(虽然被告日本政府和日本企业对此不服而上诉,张宝恒一案被福冈高院判败诉),花冈诉讼案即花冈劳工同被告鹿岛公司在庭外获得和解,李秀案名誉侵权诉讼案也获得胜诉。另外,在许多诉讼案的法庭判决文书中,对许多加害事实都给予了积极认定,如2003年8月27日,东京地方法庭对中国细菌战受害者的索赔诉讼案中,法庭的诉讼判决书中写道:“本案细菌战确实造成了悲惨的结果及特大的损害,不得不说旧日本军实施的该战争行为是不人道的。”2004年3月26日,日本新?地方法院就中国劳工对日索赔案做出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认定被告日本政府和当地企业旧新?港运公司对绑架和奴役中国劳工负全面责任,责令被告向11名受害者支付8800万日元损害赔偿金。判决驳回日本政府的各种推脱责任的理由,第一次向日本政府下达赔偿令,这一判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不过,在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民间索赔的整体形势并未出现根本转机。民间对日索赔运动仍然任重道远。笔者认为,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要取得根本性的突破必须至少具备下面三个前提:

  其一,日本政府对战争责任的认识必须做到真诚反省。日本战败投降之后,一直利用亚洲冷战格局,竭力推卸战争责任,利用各种有利条件想方设法避免战争赔偿。如1951年旧金山和约时,美国排除中国参加,日本利用台湾急于获得国际承认,迫使台湾放弃战争赔偿要求。1990年代以来,面对世界各国受害者的索赔要求,日本政府仍然不愿面对现实,不愿正视受害者的人权与尊严,利用各种法律借口诸如时效、民间索赔资格及赔偿已得到解决等拒绝民间索赔要求。日本政府这一做法同现代国际社会的要求相去太远。事实上,如果日本政府不能从根本上认识二战的战争责任,受害国民众的对日索赔的现状也无法得到根本改观。

  其二,国际社会和日本民间力量应推动日本国会制定赔偿立法。2003年8月27日,关于细菌战诉讼案的判决中,法官已隐晦地提出了解决战争受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法官说:“针对本案细菌战的被害,就我国的补偿措施进行探讨的话,根据我国的国内法乃至在国内能采取的措施,是否应进行处理,如果进行处理的话,又应怎样进行处理。这些问题,在国会,在以前述的种种情况为前提的情况下,应由更高的层次进行裁量。”目前,日本国内并无针对受害国战争受害者的赔偿法,法庭如果要作出赔偿判决的话,在日本的法律条文中也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文本。实际上,战后德国对战争受害赔偿已给日本做了一个很好的榜样,1953年西德制定通过《联邦赔偿法》,对蒙受德国侵略战争伤害的所有的人给予赔偿。截止1999年底,德国的战争受害者赔偿额已达1222.6亿马克。1999年初,德国政府和汽车、钢铁、金融等大企业联合筹设“记忆、责任、未来”赔偿基金,主动对战争受害者给予赔偿。据笔者了解,德国赔偿法非常周全,中日法学界应尽快联手研究德国赔偿立法的内容,以推动日本国会制定通过赔偿立法议案。

  其三,中国社会各界应积极推动更为深入系统的战争受害事实的社会调查。随着时间的推移,战争受害者、幸存者、知情者已越来越少,战争受害证据的调查已越来越困难。从战争受害原告角度而言,战争受害事实的认定是进行法律索赔的先决条件,没有事实证据,法庭根本不可能作出判决。从已向日本起诉的中国民间索赔诉讼案来看,由于许多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艰苦努力,许多事实认定还算比较充分。但是,目前国内关于战争受害事实的社会调查仍然处在分散、盲目和缺少组织的阶段。显然,这一现状根本不可能满足将来法庭判决的需要。

  除上述前提之外,显然还有很多条件制约着中日间民间索赔问题的解决,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之路仍然十分艰难。但我们必须朝着解决的方向去努力,因为只有这样,中日两国真正的和解才会到来。

责任编辑:吴步璇 最后更新:2016-02-26 11: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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