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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视角看钓鱼岛的归属
2016-03-03 14:12:37  来源: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点击:  复制链接

  摘 要:钓鱼岛在历史上一直是中国的领土, 1895年后被日本强行侵占。二战后,日本被迫遵守有关的国际法文件归还了从中国攫取的台湾、澎湖列岛及东北地区。而本因一并交还的钓鱼岛却因为美国敌视新中国的原因没有实现,美国擅自非法地将二战中临时占领的钓鱼岛“交还”给了日本,从而为钓鱼岛的归属问题埋下了种子。尽管钓鱼岛目前仍被日本侵占,但这改变不了它归属中国的法律性质。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对钓鱼岛的领土归属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并对日本主张钓鱼岛主权的观点一一剖析。作为学术文章,实事求是、以理服人才是根本。因而,本文力图以历史事实为根据,以国际法为准绳,客观地评析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一、前言

  钓鱼岛的归属问题长期困扰着中日关系。近年来,日本在此问题上主动出击,频频发难,彰显其企图将侵占该岛的行为合法化,进而谋求东海大陆架及其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野心。日本政府纵容右翼势力多次登岛进行所谓的主权活动,甚至出动巡逻艇和军舰阻止中国渔民靠近该岛,以此宣誓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同时,日本千方百计地企图将美国拉下水,卷入到将来可能发生的中日钓鱼岛武力争端中,形成美日共同对抗中国的态势。2009年奥巴马总统新上任后首访日本,日本首相麻生太郎2月26日不失时机地宣称,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当然是日美安保条约适用的对象[1]。日本的这些举动不能不引起中国政府和人民的高度警惕。

  钓鱼岛是“钓鱼岛群岛”的简称,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屿、北屿、南礁、北礁、濑礁。位于中国台湾的东北,日本冲绳的西南,总面积仅6·32平方公里。这么个不起眼的小岛群,日本为何如此拼命抢夺?“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日本的真正图谋在于东海大陆架上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

  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存在争议。中国主张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自然延伸原则”划界,两国大陆架的分界线应在靠近日本琉球群岛的冲绳海槽。因为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在海底的自然延伸,而日本的琉球群岛则形成于海底火山,因此中日两国属于相向却不同在一个大陆架上的国家。这样,日本基本上就与东海大陆架无缘了。而日本则主张以“等距离中间线”划界,平分东海大陆架。但由于日本的琉球群岛并不在东海大陆架上,因此其“等距离中间线”的划界主张显然缺乏地理上的理由。而钓鱼岛则全部位于东海大陆架上,日本取得钓鱼岛,便可主张和中国共有大陆架了。那么,日本不仅可以获得钓鱼岛周围12海里领海及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更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等距离中间线”的划界原则,甚至可以得寸进尺地将钓鱼岛作为划界的起算点,从而将其原先主张的中间线继续向中国一侧推进,获取东海大陆架的绝大部分。当然,这只是日本一厢情愿的想法,中国认为,钓鱼岛属于中国;再者,钓鱼岛的归属不应影响东海大陆架的划界。因为钓鱼岛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中规定的“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但日本依仗实际控制钓鱼岛的优势,坚持主张钓鱼岛不属于这类岛屿,并极力宣示对钓鱼岛的主权。

  此外,日本政府和学术界还从国际法上提出钓鱼岛归属日本的“根据”。其主要观点概括如下:1)钓鱼岛属“无主土地”, 1895年日本通过国际法的“先占”方式取得该岛屿的主权; 2)中日甲午战争后《马关条约》割让的中国台湾和澎湖列岛并不包括钓鱼岛。因此二战后根据一系列条约和国际法文件规定的日本放弃的领土中自然不包括钓鱼岛; 3)二战后,该岛曾置于美国的施政管辖之下,但1971年6月17日,美国已根据日美间的《冲绳归还协定》将包括该岛在内的冲绳群岛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2]

  本文将从钓鱼岛的历史和国际法上对于日本的上述观点进行客观的分析。

  “先占”是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合法方式之一,即通过占领“无主土地”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它需要具备下述条件: 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土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它可以是从来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也可以是被某个国家抛弃的土地; 2)“先占”的国家必须有获取该土地为其领土的意思表示; 3)必须实施有效的占有,即通过行政、立法、司法活动对该地实行占领或控制。但对于无人居住的岛礁,则仅宣示主权即可。

  日本声称钓鱼岛于1895年被日本作为“无主土地”“先占”而成为其领土,事实真的如此吗?从众多的中外历史资料可以看出,钓鱼岛自古就属于中国而非“无主土地”,不能成为日本先占的对象。事实上,钓鱼岛是在1895年前后被日本秘密侵占,而后通过《马关条约》随台湾和澎湖列岛一起被割让给日本。二战后根据《开罗宣言》、《波斯坦公告》、《日本投降书》日本应归还侵占的中国领土,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本应随台湾和澎湖列岛一并归还,但钓鱼岛却被美军占领,并通过没有中国参加的《旧金山对日和约》与琉球群岛等一并交由美国托管。而后,美国擅自将中国的钓鱼岛通过美日间私自签订的《归还冲绳协议》送给了日本,这才造成了钓鱼岛被日本占领的现状。从国际法上看,日本当初获得钓鱼岛并非通过“先占”而是不平等条约,二战后它已在国际法上失去了钓鱼岛的主权,而美国私相授予钓鱼岛给日本以及日本实际占有钓鱼岛的行为是没有国际法效力,不会改变钓鱼岛属于中国的法律地位。

  二、钓鱼岛自古属于中国,不是“无主土地”

  (一)钓鱼岛最早由中国发现并命名

  早在中国隋朝,公元605~615年期间,隋炀帝曾四次派遣水军赴琉球“诏谕”,途经今钓鱼岛海域并作深入探查,正式命名该岛为“高华屿”;[3]宋代以后中国东南沿海的民们称之为“钓鱼岛”。在宋代典籍中则被通称为“薛婆兰”。[4]根据“名从主人”的国际惯例,地名往往是确认领土主权归属的一个重要标志。那些侵占别国领土的国家都深谙其中奥妙,都会将侵占的他国领土用本国语言另行命名而决不会沿用原属国使用的名称,以此掩盖其侵略痕迹。沙俄侵占大片中国领土后,将中国的“伯力”更名为“哈巴罗夫斯克”;把“海参崴”更名为“符拉迪沃托克”;中国对钓鱼岛悠久的命名历史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其归属中国的事实,使日本窃取霸占钓鱼岛而又妄言钓鱼岛是“无主土地”被日本“先占”取得的谎言显得苍白无力。而用日文篡改地名是日本掩盖其窃土夺地行径的一种惯用伎俩。于是,日本故伎重演。1930年,日本政府在其测绘出版的《吐噶喇及尖阁群岛》图中,将钓鱼岛群岛篡改称为“尖阁群岛”,其中的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屿、北屿、南礁、北礁、濑礁则相应地篡改为“鱼钓岛”、“久场岛”、“久米赤岛”或“大正岛”、“南小屿”、“北小屿”、“冲之南岩”、“冲之北岩”、“飞濑”。通过这些日语地名,日本向世界暗示钓鱼岛自始属于日本的用意不言自明。但不幸的是,日本的命名比中国的命名晚了1300多年。更加不幸的是,是中国而不是日本,自明朝通过对钓鱼岛这一“无主土地”的“先占”取得主权后,该岛便一直成为了中国的领土。

  (二)明朝以后钓鱼岛成为中国的领土

  1.明清两代的众多历史文献表明,自明初到清末长达500多年时期内,钓鱼岛被这两个朝代列入自己的版图,纳入中国的海防范围之内,并施行有效控制,从而成为中国的领土。

  明代编年体史书《明实录》记载: 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派遣杨载诏谕琉球经过钓鱼岛,发现该岛无人居住且无任何他国标记,遂设立大明界碑。明确作出取得该无主岛主权的意思表示,开始了对该岛的实际占有和管辖。可见,中国早在明朝初期便通过国际法上的先占“无主土地”的方式获得了钓鱼岛的主权。也就是从这次诏谕之后,琉球三国(南山国、中山国、北山国)以及后来统一的琉球国开始向中国朝贡,成为了中国的藩属国。而中国则多次派遣使节诏谕琉球国。明清两朝先后派遣出使琉球的官员在途经钓鱼岛时登岛正式巡查和管辖20余次,表明了中国对该岛一直在行使主权管辖。[5]

  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和多幅海疆图都将钓鱼岛标为中国领土。1534年明朝皇帝的册封使陈侃出使琉球,他在《使琉球录》写道:“十日,南风甚疾,舟行如飞。然顺流而下, (舟)却不甚动,过平嘉山,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目接不暇,十一日夕,见古米山(琉球记载为久米岛),乃属琉球者。夷人(在册封使船上做工的琉球人)船上雀舞,喜抵家乡。”这一记载清晰地表明: (1)当时中国已对钓鱼岛及附属岛屿做出了明确的命名; (2)钓鱼岛不属于琉球琉球国的领土。1562年郑若曾编著的中国明代筹划沿海防务的专著《筹海图编》,绘制地图114幅。其中“沿海山沙图”确切标明了福建罗源县、宁德县所属各岛中包括了“钓鱼屿”、“黄尾屿”等岛屿,并将其纳入福建海防范围。明中叶,戚继光抗倭时就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

  1863年胡林翼等编绘的《大清一统舆图》是权威的中国版图文献,其上用中文地名标出了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等岛;而凡属日本或琉球的岛屿,皆注有日本地名。作者在跋文中还特意注明,“名从主人,如属于四裔,要杂用其国家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就在《马关条约》签订前2年的1893年,慈禧太后曾诏愉,“即将该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三小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供求药之用”。此前,盛宣怀药局一直在钓鱼岛采集药材制成药丸。[6]

  2.琉球王国史料证明,钓鱼岛自古归属中国。琉球王府的权威史书, 1650年向象贤所著的《琉球国中山世鉴》采用了中国明朝册封史陈侃的记述,称久米岛是琉球领土,而赤屿及其以西则非琉球领土。琉球学者蔡温于1726年所著的《中山世谱》等史书中,也指出琉球疆域内不含钓鱼岛。琉球王国当年献给康熙皇帝的《中山世谱》的图谱中也无钓鱼岛等岛屿。[7]

  3.日本的有关史料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日本1785年出版的著名学者林小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其中“琉球国全图”,以不同颜色区分不同国家的领土。琉球属地皆用橘黄色,邻接琉球的日本部分则用淡绿色,而邻接的中国部分用粉红色来表示,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中国福建、浙江都是粉红色。[8]日本1875年官方编修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大日本地理全图》以及官方编写的地理书、教科书和海军省实测图书等书籍均标明钓鱼岛属于中国。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经过查阅历史文献而断定:钓鱼群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9]2004年6月,日本学者、横滨国立大学教授村田忠禧出版了《尖阁列岛钓鱼岛争议》一书,提出“明代以来各种各样的中国地图和文献都把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标注在中国的版图内”。

  三、甲午战争后,钓鱼岛被割让给了日本

  日本认为,钓鱼岛在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签订之前就已被日本先占,而不是随着该条约的签订与台湾和澎湖列岛一起割让给日本的,因此二战后根据一系列条约和国际法文件规定的日本放弃的领土中当然不包括钓鱼岛。其依据是1884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开始在钓鱼岛上采集信天翁的羽毛和海产品,并向当地政府提出租赁的申请,于1895年初获得批准。按国际上先占为主的惯例,日本拥有钓鱼群岛的主权。[10]

  事实是, 1885年至1894年间,由于害怕清朝抗议,无论是古贺辰四郎的租赁钓鱼岛申请,还是日本内务省和冲绳县知事企图在钓鱼岛建立界标、划入管辖的企图都被日本明治政府搁置。只是到了1894年12月,甲午战争中日本已胜券在握,才于1895年初批准古贺辰四郎的申请。而当初日本内务省和冲绳县企图染指钓鱼岛的真正目的也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其真实意图是通过侵占钓鱼岛进而染指台湾及澎湖列岛。而甲午战争使日本达到了这一目的,因此日本对于小小的钓鱼岛甚至认为都不值得去出兵占领,只要宣布主权和建立航标就可以了。而当日本真正占领台湾及澎湖列岛后,得意忘形的日本政府居然忘了在钓鱼岛建航标的事。直到1968年后国际上突然发现钓鱼岛附近地区蕴藏大量石油和天然气,日本的石垣市才于1969年5月10日开始建立标柱,琉球政府对这些岛屿发布的领有宣言则是在1970年9月10日。[11]

  然而上述史料已经证明:钓鱼岛在日本所谓的“先占”之前,早已是中国的领土;日本在1885年对钓鱼岛的调查也只说明岛上无人居住,并不表明它是“无主土地”。既非“无主土地”,何来“先占”?日本企图通过秘密窃取中国的钓鱼岛,进而染指台湾的阴谋形成与甲午战争之前,但忌于清朝的抗议而一直引而不发。甲午战争的胜利实现了日本侵占台湾和澎湖列岛的目的,作为台湾附属岛屿的钓鱼岛自然也就成了被割让的对象(尽管由于钓鱼岛天然附属于台湾以及面积过于渺小的原因未被《马关条约》专门提到)。这样,日本无需实施当初的窃取计划便轻易地以割让方式获得了钓鱼岛。企图窃土于前,武力夺取于后,这便是日本取得钓鱼岛的真相。编造“先占无主土地”之说实属日本掩耳盗铃的无耻行径。

  尽管从现代国际法上看,这种通过战争和不平等条约夺取他国领土的行为是非法的和无效的,但由于国际法也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因而,根据那个时期的国际法,日本的确获得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这些中国领土。只是由于二战中日本的战败,才使日本得而复失。

  四、二战后,日本失去了对钓鱼岛的“主权”

  (一)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规定了日本战后必须交还包括钓鱼岛在内的中国领土,战败的日本也认可了这一义务

  1 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的《开罗宣言》, 1945年8月14日,中美英三国政府发表的《波茨坦公告》,都规定了二战结束后,日本必须归还所窃取的中国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领土。1945年9月2日,日本代表在正式投降文件上签字,无条件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内容。这样,被日本占领的包括钓鱼岛在内的中国领土通过上述有效的国际公约的形式归还给了中国。而日本在签署投降书后即永久地失去了对钓鱼岛的主权,被日本占领多年的钓鱼岛又将回到中国怀抱。

  (二)钓鱼岛问题的出现源于美国对钓鱼岛的非法侵占

  然而,本应归还的钓鱼岛却连同琉球群岛一起被美军占领,钓鱼岛成为美军靶场,钓鱼岛的回归之路从此被阻断。而中国内战导致的政府更迭,使美国从此敌视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美联手围堵中国的时代开始了。

  1·《旧金山对日和约》

  1951年9月8日,美英法等国在美国旧金山同日本签订的《旧金山对日和约》,在没有中国参加的情况下,做出了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不符的如下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和要求;日本同意将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通过联合国交美国托管。[12]

  从《旧金山对日和约》的条款上看,美国所托管的琉球等岛屿是否包括钓鱼岛似乎并不明确。然而钓鱼岛历来属于台湾岛的附属岛屿。既然根据包括该条约在内的众多国际法文件都多次规定了台湾及澎湖列岛在二战后归还中国,则钓鱼岛断然没有被单独分割出去由美国托管的道理。因此,可以断言,该和约并没有将钓鱼岛连同琉球群岛等一同交给美国托管。退一步说,即使该和约明确规定了将钓鱼岛置于美国的托管之下,也是非法和无效的。因为钓鱼岛的主人中国没有参加该和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日本学者井上清也指出,在旧金山和平谈判时,中国代表甚至没有被邀请参加会议,因此该会议的所有决议对中国都不具有任何约束力。[13]1951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严正声明,“美国政府在旧金山会议中强制签定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14],同时,退守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也声明不同意该条约,并保留发言权。

  2·美国琉球民政府第27号令

  1953年12月25日,美国在琉球的统治当局“美国琉球民政府”发布了第27号令(即关于“琉球群岛地理界限”的布告),中国的钓鱼岛被美国的这一纸公告划入了美国琉球托管区域。美国琉球当局单方面对钓鱼岛列屿的非法侵占,构成了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15]

  五、美国擅自将钓鱼岛“送还”日本的行为不能改变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1968年10月,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 ECAFE)对东海海域进行了海底资源调查,认为钓鱼岛附近海域可能储藏着巨大的海底油田。这一结果激起了资源贫乏的日本再次侵占该地区的野心。

  而深陷越南战争的美国决定调整其全球战略,在亚太地区战略收缩,以便集中力量在中东和欧洲与苏联争锋。这样,美国就需要日本在亚洲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于是,美国总统尼克松和日本首相佐藤于1969年11月22日发表联合声明,宣布美国将把冲绳归还日本。[16]

  日本趁机于1970年8月31日通过琉球政府立法院起草的《关于申请尖阁列岛(即钓鱼岛)领土防卫的决定》,首次公开主张对该群岛拥有主权。同年9月10日,琉球政府发表了《关于尖阁列岛主权及大陆架资源开发权的主张》的声明; 17日又发表了《关于尖阁列岛主权》的声明,宣称:根据1953年12月25日发布的美国琉球民政府第27号布告,“尖阁列岛”被包括在美国政府及琉球政府的管辖区域内。[17]

  1971年6月17日,日美达成归还冲绳协议(《关于归还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议》)。根据协议,冲绳群岛在美国占领27年后于1972年5月15日正式归还日本。而中国的钓鱼岛便被作为琉球群岛的附属岛屿一同送还给了日本。在此之前, 1970年8月12日美驻日大使馆发言人曾表示:“福摩萨(即台湾)附近的尖阁群岛(即钓鱼岛等岛屿)被认为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将来要归还日本。”从而激起海内外华人的强烈反响, 1971年元月起,美国华人留学生2500人聚集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保钓”示威,并迅速波及世界各地,形成了声势浩大的全球华人“保钓运动”。迫于舆论的压力,美国宣布,只向日本移交钓鱼岛之行政管属辖权,与主权无关。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由各有关方面谈判解决。美国国务院1971年10月表示:“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18]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19]

  上述可见,《旧金山对日和约》、美国琉球民政府第27号令、日美归还冲绳协议,都是美国单方面地或伙同日本等国家擅自处置中国领土钓鱼岛的行为,好比中国和俄罗斯签订协议将美国的夏威夷群岛送交给中国,或则是中国单方面地宣布日本的北海道划归中国一样荒唐和无效。钓鱼岛属于中国的法律地位不会因为上述文件而有任何改变。美国当初擅自将属于中国的钓鱼岛划归美国托管是非法的,而后又将其“送还”给日本则是错上加错,更加非法。而日本却将这些站不住脚的东西作为主张钓鱼岛主权的根据,可见其法律依据的贫乏。

  中国政府从未见间断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早在197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便发出严正声明,“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20]

  上述可见,钓鱼岛自古属于中国,日本无权“先占”取得。日本通过甲午战争侵占中国的钓鱼岛等领土,二战后被一系列国际公约剥夺并归还中国。但由于美国的擅自处置,使钓鱼岛至今被日本实际占领。但这一切都无法改变这样的事实:依据国际法,钓鱼岛属于中国。

  注释及参考文献:

  [1]环球时报网2009年03月6日。

  [2]1972年8月3日日本外务省关于“尖阁诸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

  [3]隋书·琉球国传[M].北京:中华书局, 1973.

  [4]南宋·祝穆.方舆胜览[M].北京:中华书局, 1987.

  [5]陈侃.使琉球录[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37.

  [6]梁靖.国际法视角下的钓鱼岛主权归属.哈尔滨学院学报, 2007(6).

  [7]蔡铎,蔡温.中山世谱[M]. 1725.

  [8]杨晓晓.论钓鱼岛的主权问题[J].法制与社会, 2008, (11上).

  [9][日]井上清.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新华社, 1972-05

  [10][日]井上清.钓鱼岛:历史与主权[M].贾俊琪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

  [11][日]井上清.“尖阁”列岛———钓鱼诸岛的历史的解明[M].现代评论社, 1972.

  [12]《旧金山对日和约》第2条规定.

  [13]井上清,贾俊琪,于伟译.我眼中的钓鱼岛,第13章.

  [14]田桓.战后中日关系文献集(1945—1970)[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6.

  [15]CIVILADMINISTRATION PROCLAMATIONNO. 27, GEOGRAPHICAL BOUNDARIES OF The Ryukyu Islands, Office of the

  DeputyGovernor, APO 719, UNITED STATESCIVIL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 Office of theDeputyGovernor, 25 December1953.

  [16]美国总统公开文件集—理查德.尼克松1969( Public Papers of theUnited States, Nixon)[M].美国政府印制局, 1971. P544

  [17][日]井上清.钓鱼岛:历史与主权[M].贾俊琪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

  [18]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听证会·第九十二届国会记录[Z]. 1971-10-27~29. P91.

  [19]逋野起央等编.钓鱼台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M].励志出版社, 2001. P71.

  [20]参见《人民日报》1971年12月31日.

  On the Ownership ofDiaoyu Island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InternationalLaw

  HUANG Qiufeng

  Abstract:Diaoyu Island has been Chinas' territory since ancient times. During the 2ndWorldWar itwas occu-

  pied by Japan. After thewar the island should have been returned toChina if itwere not forAmerican

  intervention atthe excuse ofsecurity. Nevertheless, the factthat itbelongs toChina cannotbe altered.

  This papermakes a study on its ownership based on international law.

  Key words:Diaoyu Island; previously-occupied; landwithoutownership

责任编辑:吴步璇 最后更新:2016-03-03 14: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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