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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期间在日中国劳工死亡原因分析
2016-03-04 10:47:49  来源:吉林大学日本研究所  点击:  复制链接

  二战期间日本为了弥补国内劳动力的不足, 曾从中国强掳了近4 万名中国劳工至日本。根据日本《外务省报告书》的统计,有6830 人死于日本国内与途中,占中国劳工乘船人数的17.5%。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劳工死亡原因的具体分析, 揭露日本政府与企业掩盖中国劳工死亡原因, 推卸强掳、奴役、虐杀中国劳工罪责的真相。

  一

  《外务省报告书》(要旨) 篇中关于中国劳工死亡原因是这样记述的:“死亡原因,大部分为疾病死亡, 在总死亡数6830 人中, 有6434 人是疾病死亡, 即占总死亡人数的94.2% , 伤害死亡322 人, 只不过占4.7% , 其他还有41 人自杀及33 人他杀者。”即把死亡的原因归于疾病, 并且强调中国劳工在“移入”时很多人就患有疾病。这同日本企业方面强调中国劳工在到达日本之前就已“多数患病”、“衰弱不堪”的用意是一样的, 都是在为自己开脱罪责。众所周知,《外务省报告书》是日本政府为了应付战后审判而作成的。

  在此, 我们有必要追溯一下当时的情况。1945 年9 月21 日, 还在北京的“楠木公使”, 就致电日本外务省:“蒋委员长向联合国最高司令部提出对中国方面的俘虏和扣留在日者的状况进行调查”, 楠木并对此表示担忧。日本方面估计到, 美国占领军与中国方面肯定要追究强掳、强迫中国人劳动的问题, 认为有必要提前做好准备。

  1946 年2 月16日, 日本外务次官以“管经大合第106 号”文件向内务次官、后生次官发出《关于要求协助调查华人劳务者就劳事情事项》, 其中说:“关于本事项, 估计不日之间联合国方面将提出审问, 所以认为有必要按照各种情况, 广泛地准备更为详细的资料。”2 月22 日, 外务省管理局长又以“管经大合第107 号”文件, 向有关企业主和有关统制会下发命令:“就现在大致已送完了的华人劳务者, 因认为有实施与此相关的调查之必要, 按另件所附调查项目及样式, 各有关企业提出报告书, 为调查实际情况, 我局派遣调查员, 希望提供调查上的方便及尽可能的协助。另外, 关于此事要正确报告, 严守真相及作成期限的秘密, 以期万无遗憾, 务必不要招致将来的不测与利。”同时,该报告书又是根据各企业提供的材料作成, 由于企业对此也十分清楚, 所以他们所提供的资料自然是竭力避免对企业不利之处。因此,《外务省报告书》就不可避免有许多虚假成份。

  例如, 按《外务省报告书》的记载, 在北海道川口组室兰出张所的969 名中国劳工, 死亡人员是310 人, 其死亡原因全部为疾病。但是在1954 年秋于当地海滨挖掘出在川口组死亡的125 具中国劳工遗骨中,“在场医生认定:‘有人还在呼吸中,便被放入坑内’, 这种遗体是缘于活埋。有的是头盖骨上有弹孔, 有的头盖骨上有锐器的击伤和裂痕。”1955 年在下关挖掘出73 具中国劳工遗骨, 掩埋时的目击者证实:“还有相当体温的身躯, 由于病情恶化,虽然未死却被认为死亡, 尽管还活着, 却被抛入墓穴之中......在墓穴的底下, 还有夹在腐烂尸体中拼命挣扎的重病人。” 再如, 1944 年8 月至1945 年5 月, 鹿岛组花冈矿山的中国劳工死亡106 人, 平均每月死亡10 人左右, 1945 年6 月份死亡24人, 但7 月份却猛增为100 人。这无疑是因为“花冈暴动”后, 日本当局对中国劳工的酷刑而使死亡聚增。但是, 该报告书记载鹿岛花冈418 名中国劳工的死亡原因却是:疾病死亡416 人, 自杀1 人, 他杀1 人。从理论上讲, 日本政府和企业掳掠中国劳工的目的, 当然不是为了屠杀, 而是为了奴役, 为了补充国内各行业劳动力的不足。但是, 一旦中国劳工失去了作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 以及反抗日本帝国主义的残酷奴役时, 将其杀掉或活埋, 便不足为怪了。

  日本政府和企业为掩盖他们虐杀中国劳工的罪行, 在中国劳工的死亡原因上大作文章, 改写死亡诊断书, 隐瞒中国劳工死亡真相。关于这一点, 外务省聘用的调查员大友福夫在其《现场调查觉书》中就曾明确指出:“企业者提出的死亡诊断书与死亡经过书的正确性, 极值得怀疑。按警察当局的指令改写死亡诊断书一事, 曾招致有关医疗者的反感。”他还举例证实, 在铁工美呗的中国劳工死亡总数90 人中, 竟有26 人的死亡原因被改写。实际上, 早在日本战败的前几个月, 日本政府和企业鉴于战争失败的可能性, 便开始在中国劳工的死亡问题上, 为自己开脱罪责和掩盖罪行了。

  1945 年4 月18 日,北海道土木建筑统制组合理事长伊藤丰次在给下属企业的《关于华人劳务者遗骨处理事项》中说:“根据当局的各种指示, 作为处理事务之必要, 应提出医师的死亡诊断书及对死亡原因之同僚者的同意书各一份......关于死亡诊断书及同僚者的同意书,因有国际关系之事由及或许何时发生必要关系之事态, 以此, 必须将其作为永久保存之文件加以处理。”让生存的中国劳工证明同伴的死因, 这种做法可谓用心良苦, 机关算尽。但是我们只要稍作一点分析, 就可知这种欺世骗人的行为是多么愚蠢。例如,地崎组上砂川的中国劳工郝增寿的死亡诊断书, 死亡原因是“病死”, 病名是“营养失调症”, 死亡日期是“1945 年3 月15 日”。但是对死亡原因的同意书却是1945 年5月31 日。而另一名中国劳工李呆水的死亡原因是“因长期痢疾、衰弱”, 病名也是“营养失调症”, 死亡日期是“1944 年11 月17日。”在死亡原因同意书上也是1945 年5月31 日“同意”的。并且, 该同意书还有“地崎组上砂川中华民国勤劳队本部第一中队长梁振璜、书记韩式愈”签字和按的手印。从死亡时间上看, 郝增寿死亡两个半月之后, 日本企业才让中国人出具死亡原因同意书; 而李呆水更是死亡半年之久, 日本企业才让中国人出具死亡同意书的, 这种同意能是真实的吗? 再从梁振璜、韩式愈“同意”的时间来看, 尽管郝增寿与李呆水的死亡时间相隔半年, 但梁韩二人却是1945 年5 月31 日同一天签字、按手印的。这足以说明日本政府与企业“因有国际关系之事由”, 为了应付他们估计的“何时发生必要之事态”, 强迫中国劳工对他们根本不清楚或明知是被残害而死的死亡原因给以“同意”。而这种强迫恰恰是发生在1945 年4月18 日以后, 即日本政府与企业觉得“有国际关系之事由及或许何时发生必要之事态”之后, 所以才强迫中国劳工追认以前死亡者的原因。为了逃避对中国劳工的死亡承担责任, 有的企业甚至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将中国劳工的死因推到劳工自己身上。

  如间组御岳出张所的《事业场报告书》记载, 在死亡的92 名中国劳工中, 死亡病名为“大肠秆菌”的26 人, 这26 人的“伤病原因”是:“过食11 人, 暴食8 人, 胃扩张1 人, 营养不整2 人, 营养不调1 人, 输送中疲劳1人, 不明者2 人。”当时在长野御岳使用中国劳工的企业, 除间组而外, 还有飞岛组、鹿岛组等, 他们都是承包日本发送电株式会社御岳水利发电站工程的。其中间组是使用中国劳工最早和使用人数最多的企业。从死亡情况看, 鹿岛组死亡50 人(在御岳使用人数705 人) , 死亡率7.0%; 飞岛组死亡人数23 人, (在御岳使用人数296人) , 死亡率7.8%; 间组使用人数723 人,死亡率12.7%。仅就此处中国劳工的死亡率来看, 间组为最高。死亡率最低的鹿岛组, 在1945 年4 月, 从这里向群马县转送劳工时, 出现大量患者, 均因超强制劳动和营养不良所致。而死亡率最高的间组, 却出现中国劳工因“过食”、“暴食”而患病死亡,这无疑是信口雌黄。再从当时日本粮食的缺乏情况和在日本生存下来的中国劳工普遍回忆都对“吃不饱”有深刻印象来看, 所谓“过食”、“暴食”也不可能存在。战争时期食物缺乏自不必说, 战后中国劳工的待遇也没有立即得到改善, 因此, 根本不存在“过食”“暴食”的现象。将中国劳工的死亡原因归结于他们到达日本企业之前, 这是日本企业方面的普遍行为。

  日本矿业株式会社大江矿山的医生早川千代松在其《华人劳务者病死颠书》中称:“昭和20 年(1945 年) 6 月初旬到达矿山的华人劳务者, 一个月之内频频出现死亡, 就其病死的原因, 从医学的观点探讨, 可以认为有直接、间接原因, 还有诱因,将发现的各原因开列如下: 1.来日之前他们中的大部分在一定场所集体生活, 因屡屡缺少食物、饥饿, 已有相当的衰弱者; 2.来日乘船中, 因粮食缺乏, 度过了相当日数的饥饿生活, 特别是吃不到蔬菜水果, 维生素缺乏; 3.在日本登陆后, 因本土遭空袭,在火车中因缺乏食物, 两三日间陷于极度饥饿, 继续长途旅行。”该会社日立矿山的《事业场报告书》也说:“因极度疲劳衰弱......如蜡烛之火熄灭一样相继出现死亡......从疲劳衰弱极甚的状况推测, 可以想象, 供出机构华北劳工协会对华劳待遇相当不完备之点。”应该说, 中国劳工在被掠至日本之前就已受到日伪机构的残酷迫害, 并且在船中和登陆日本后, 这种现象仍在继续, 并因此而出现了一定数量的死亡。但这些死亡比起在日本企业内的死亡还毕竟是少数。即使按《外务省报告书》的统计,船中死亡者占总死亡人数的8.2% , 登陆后至日本企业间的死亡者占3.9% , 而在企业内的死亡者竟高达87.7%。“关于高死亡率的原因, 各企业者强调在大陆训练所、收容所的设施及粮食粗劣这一点, 但这只不过是想把死亡责任转嫁给当地有关募集者的借口而已。战争结束后疾病、死亡的锐减与体重的激增, 便是战时恶劣待遇的反证。”这是外务省调查员大友福夫在进行现场调查后, 针对企业方面推脱虐待中国劳工罪责而尖锐指出的事实。

  二

  中国劳工之所以出现众多的死亡者,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点: 一是恶劣环境下的超强度劳动与营养失调, 二是因反抗日本帝国主义的奴役和压迫而被虐杀。中国劳工所从事的劳动, 大都是有危险的劳动, 在日本有矿毒的地方, 几乎都有中国劳工。将中国劳工使用于最脏、最累、最危险的场所本来就是日本“官民”一致的目的。1944 年4 月5 日, 日本后生省勤劳局、军需省总动员局、农商省和日本经济联盟会召开“关于整备劳务问题官民恳谈会”第二次会议, 与会者诸井贯一便有如下的发言:“今后, 利用外国人, 特别是支那劳务者更会出现问题, 因为就半岛人而言, 已经出现了各种问题。但是因在劳务需求上十分紧迫, 无论如何只能移入外国劳务者, 特别是对于内地人不适宜的方面, 无论如何必须考虑。”这里所说的“内地人不适宜的方面”, 实际就是指脏、累、有危险的劳动。有日本学者根据《外务省报告书》关于煤矿工种的统计: 中国劳工采矿占4417% , 搬运占10.3% , 掘进占27.3% , 切土占1.8% , 盛土占0.3% , 机械占1.4% , 农0.1% ,杂役占14.1%。前三者都是井下劳动, 共占82.35%。在北海道明治矿业昭和矿业所, 有日本矿工422 人, 其中井下工有126人, 井上工296 人; 中国劳工197 人, 其中井下工191 人, 只有6 人在井上。 一有事故发生, 死亡的首先是中国人。

  据三井三池万田矿的原日本采煤工古庄武夫讲:“我就曾看到这种情况, 耗尽最后体力的‘华工’,在倒下时, 被碾在几百公斤重的车轮下, 肝肠飞出, 随即死亡。”象这种被车轮碾压而死的情况, 并非只限于煤矿, 在土木建筑业内也时常发生。河北省沧州出身的武桂生, 曾先后被强迫在新泻、长野县从事土木建筑劳动。他在70 年代接受日本人采访时说:“我们缺乏体力, 两人推, 两人拉, 4 个人使一台车。拉车的人很危险, 在车子跑得正起劲时, 如果跌倒就会被碾死。这样死的中国人相当多。”1945 年3 月19 日, 在长野县熊谷组平冈作业所还发生了淹死中国劳工的事件。在战争中, 日本不仅缺衣少食, 连烧柴也不充足。在这里的34 名中国劳工乘船去砍柴, 在莺巢地界的天龙河船只翻沉。据长野县中国人俘虏殉难者慰灵实行委员会的调查, 发现的尸体共有9 具,有6 人下落不明。但根据目击了事件发生后情形的中国劳工马耀波的记忆: 砍柴的人是33 人,“其中19 人会游泳获救, 另外14 名伙伴死亡”。“我看见在二层宿舍的一层里, 摆放着8 具尸体, 特别惨! 刚才还好好地在一块劳动, 可是转眼就死了, 看着再也不能说话的遗体, 心中涌上无限的悲痛。”他还说棺材是14 个人的,“剩下的6人到底也未能发现。因此, 把8 个人的遗骨分为14 个人的。”以上两者所言虽稍有出入, 但至少有14 人死亡。因为所谓下落不明的6 人, 实际上只不过是未找到(或许日本企业根本就不再花费人力、物力去找)尸体罢了。这6 人真的是“死在异乡, 尸骨无存”了。至于《外务省报告书》所统计的因疾病而死亡的人, 除了很多是被日本警察、监工殴打、残害致死外, 应该承认有些人确是因疾病而死的。但笔者所强调的是, 即使真的是因疾病致死, 那也是由于营养不良和超强度劳动引起疾病, 并得不到治疗而死亡的。所以, 究其根本原因, 还是营养不良和超强度劳动。

  在爱媛县井华别子矿山被强制劳动的李廷习, 在谈到其父李喜贵生病时就说:“也不敢报病号, 如果报了病号, 就会被日本人扔到外头屋子隔离起来, 不给治疗, 几天就会死去。”被掠至静冈县从事矿山劳动的张文泉也说:“劳工们由于劳动强度大, 再加上水土不服, 思念家乡, 很多人生了病。驻地医疗条件很差, 只有一些治红伤和头疼感冒的简单药品, 而矿方又不把劳工当人看, 从不把重病的劳工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因而几乎每天都有人死亡。”可见, 有病并非一定死亡, 而有病不予治疗, 才是死亡的真正原因。

  现在的日本人一提起原子弹, 往往是义愤填膺, 认为唯有日本人才是世界上唯一的原子弹受害者。我们姑且不谈日本招致原子弹打击的原因, 仅就死于原子弹者而言, 并非只限于日本人, 至少还有中国人和朝鲜人。

  在长崎就有33 名中国劳工被原子弹炸死。不仅对中国人, 对日本人来说,也应该永远记住他们的名字。他们是: 在日铁鹿町矿业所就劳的赵文章、吴福有、姚孝群、朱造火、张国彬、赵佩然6 人和在三菱崎户矿业所就劳的刘玉海、都同品、赵江、张金生、贾贵生、王俊奎、孟兆坤、陈海波、温贵公、刘凤学、冯长贵、王文发、杜银龙、吕振芳、张汝生、张福顺、韩文会、郭庶、赵贵章、倪东林、乔书春、魏玩珍、乔福海、陈瑞图、倪瑞峰、王永春、马清香27 人。 在广岛还有张树宽、李成仁、扬子玉、吕玉仁、王文章5 人被炸死。这些人都是因反抗日本帝国主义的奴役和压迫而被捕入狱的。如其说他们是被美国的原子弹炸死的,毋宁说是日本政府、企业、警察已经先把他们置于了死地更为恰当。因为没有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 没有日本强掳中国劳工, 他们无论如何也不会被置身于广岛、长崎的监狱中。并且, 他们的死与日本人的死有着本质的不同, 即前者是绝对的受害者, 而后者受害的前提是加害者。

  除了上述被原子弹炸死的而外, 在土屋组天盐煤矿, 还有11 人被捕后, 全部下落不明; 铁道工业美呗出张所1 人被捕后下落不明; 鹿岛组御岳3 人被捕后死亡; 飞岛组御岳1 人被捕后死亡; 西松组安野5人被捕后全部死亡; 日铁赤谷1 人被捕后死亡; 日铁二赖矿业所被捕16 人, 7 人死亡; 三菱大夕张1 人被捕后死亡; 三菱高岛1 人被捕后死亡; 三井田川矿业所22 人被捕4 人死亡; 伏木港9 人被捕3 人死亡; 新泻港1 人被捕下落不明。这些被警察逮捕后死亡的中国劳工, 多数是被殴打、折磨致死的。

  例如, 在伏木港的谢登弟, 1944 年7 月19 日, 从早上开始便在卸煤场劳动,下午5 时以后被警察逮捕, 次日便死于伏木水上警察署。这分明是被警察殴打、折磨致死的, 而死亡诊断书上却是“急性心脏麻痹”。为了遮人耳目, 消弥中国劳工的反抗情绪, 7 月21 日, 日本警察和企业指使中国劳工“大工头”彭长城等给伏木水上警署署长道坂浅次郎写了“申请书”, 以证明与“医生诊断的一样”。仅此犹恐不足, 7 月22日又使彭等人写了“呈报书”, 并列举了谢登弟的出勤情况加以证明: 谢4 月18 日到达这里, 当月未出勤, 5 月出勤8 天, 因病缺勤23 天; 6 月出勤22 天, 因病缺勤8天; 7 月出勤18 天, 因病缺勤1 天。这种欲盖弥彰的做法, 恰恰为谢登弟的死因提供了反证。这说明谢登弟的病情不是加重,而是减轻, 否则不会出勤逐月增加。而谢在被捕当天还是一直劳动的, 为什么被捕到警署就患了“急性心脏麻痹”呢?另外, 从谢登弟的所谓出、缺勤的记载上, 可知中国劳工的强制劳动程度: 即根本没有休息日。被警察逮捕而下落不明者, 多有可能被打死后而销尸灭迹了。曾在日本发送电株式会社供过职的长野县三岳村的加藤秀说:“我当时与中国人翻译关先生很要好......当时, 好几次听说在水库和隧道中, 用水泥把尸体灌注进去。暴动事件发生时, 警察用两台卡车, 押走十五、六人。关先生也是那时被抓走的, 最终未能回来。” 象这种被灌注在水泥中和被警察带走后“未能回来”的人, 连姓名、遗骨都未留下。

  中国劳工于被捕次日或不久即死亡者很多, 而他们的死因却冠以“疾病”, 其实这只不过是日本企业、警察掩盖真相而已。在所谓中国劳工的“火葬认可证”中, 很多都没有发病日期或“病名不详”, 甚至根本没有火葬认可证。在北海道川口组1945 年4月死亡的75 人中, 只有35 人有火葬认可证, 5 月死亡23 人, 6 月死亡28 人, 7 月死亡25 人, 全部都没有火葬认可证。这种现象尽管与火化用烧柴缺少有关, 但另一方面, 也是日本企业、警察掩盖中国劳工死亡真相的手段之一。因为“火葬认可证”难免多少会留下一丝蛛丝马迹的。幸存的中国劳工官汝智说:“悲惨的事例太多了, 死的大多数是因生活恶劣病死或饿死的, 许多劳工生疮长疥得不到治疗而死; 有被打死、砸死和其它工伤死亡的;有想家、挨揍, 觉得生活无路没法活而寻死的”。

  综上所述, 中国劳工的死因, 究其根源, 无一不是因日本政府、企业以及日本战时的侵略政策所造成。所以, 对于日本战时强掳中国劳工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当今的日本政府与企业, 有责任也应该尽力去解决, 以表明对待过去侵略战争的真实的“反省”态度。

责任编辑:吴步璇 最后更新:2016-03-04 1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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