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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中国的国土!—国际法的佐证
2016-03-08 15:22:27  来源:《今日湖北理论版》  点击:  复制链接

  钓鱼台列岛位于福建省正东方,距台湾基隆港仅 92 海里,包括钓鱼岛、黄尾岛等 5 个小岛和 3 个岩礁,面积约 6.3平方公里。钓鱼岛历来是中国领土,时至今日却仍在日本国的实际控制之下。日本右翼势力在政府的纵容下多次登岛进行所谓的主权活动,甚至出动巡逻艇和军舰阻止中国渔民靠近该岛。2007 年 2 月 9 日, 正值中国传统春节,日本政府宣布将钓鱼岛上的灯塔“收归国有”。这实质上是对钓鱼岛宣示主权的行为,违背了中日两国 “搁置争议”的邦交约定,再次引起中国民众的强烈抗议。中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向日方提出严重交涉,但日方的回答却是: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

  钓鱼岛,一个在地图上难以标出的小点,为什么让日本垂涎三尺呢?根据1992 年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主权国家以 200 海里内的海域为其经济专属区。钓鱼岛的实际价值是以此岛为依托,半径 200 海里的庞大海域及其蕴藏的石油、矿产、渔业资源和领海、领空主权。如果日本侵占钓鱼岛的阴谋得逞,中国将丢失 74 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日本的军事监控范围也将扩及台湾北部、浙江温州以及福建省福州等大片地区。这无异于在中国的家门口设下了定时炸弹。钓鱼岛注定是我们不能丢弃的国土。

  要保住国土,捍卫主权,单纯的口号或武力是不行的。当今国际社会,国际法是为国家行为正名的关键武器。一国提出的主张只有经过国际法的肯定,才能赢得斗争的胜利。因此,笔者试图以详实的史料为依据,从国际法角度为这片中国的国土提供有力的佐证。

  一、先占原则:中国比日本早 400 年发现钓鱼岛

  先占是国际法中认定一国领土主权的一项的基本原则。所谓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根据当代国际法有效占领原则,它必须满足三个要件:(一)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所属国明确抛弃的土地;(二)占领国必须公开明确表示出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三)占领国对该地采取了实际有效的控制。

  据《明实录》记载:1372 年,明太祖遣杨载诏谕琉球经过钓鱼岛,发现该岛无人居住且无任何他国标记,遂设立大明界碑,明确作出取得该无主岛主权的意思表示,开始了对该岛的实际占有和管辖。明永乐元年(1403 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也明确提到,钓鱼岛是福建往琉球途中航路指标地之一。 此后,明清两朝派遣出使琉球的官员登岛正式巡查和管辖 20 余次。至明朝中期(1562 年),福建总督胡宗宪编纂了《筹海图编》,其中绘制的“沿海山沙图”更确切标明了罗源县、宁德县所属各岛中就有“钓鱼屿”、“黄尾屿”等岛屿,并将其纳入福建海防范围。清同治二年(1863 年),胡林翼等编绘了《皇朝一统舆图》,其上用中文地名标出了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等岛,而凡属日本或琉球的岛屿,皆注有日本地名。作者在跋文中还特意注明,“名从主人,如属于四裔,要杂用其国家语”。我国渔民,特别是福建和台湾基隆、宜兰的渔民,自古以来也都在这一海域捕鱼、避风、采药。清朝盛宣怀药局就将采自钓鱼岛的药材制成药丸,“施诊给药,救济贫病”。清光绪十九年(1893 年),慈禧太后特下诏愉,“即将该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三小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供求药之用”。 可见钓鱼岛早就为我国政府发现、记载和利用,并一直处于我国政府的有效管辖之下。

  日本政府宣称对钓鱼岛拥有先占主权,其依据是 1884年古贺辰四郎发现该岛;1885 年日本政府在该岛实地调查,发现岛上无人居住;遂于 1895 年日内阁决议将钓鱼岛划入冲绳县。但事实是:古贺辰四郎的发现比中国《顺风相送》一书的记载晚了整 481 年,他在申请对该岛的租地权时,还被日本政府以“不认为该岛属于日本”为由驳回申请,这与国际法先占主体必须是“国家或国家授权者”相违;1885 年的调查也只说明岛上无人居住(岛上无淡水,故无人居住)并不表明它是无主地,不符合先占的客体要件;而且,日本内阁是因为在甲午战争中获胜,迫使中国在《马关条约》中同意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后,秘密在岛上进行调查和建桩的,其依据并非“先占”,而是不平等条约。因此,中国最早发现和长期有效管辖形成对钓鱼岛的先占主权是毋庸置疑的。日本对钓鱼岛不是“先占”,而是后来暗劫。

  二、领土的自然延伸:钓鱼岛位于“台湾海盆地带”

  根据 1958 年《大陆礁层公约》第六条规定:“(一)海岸毗邻及(或)相向之两个以上国家,其大陆礁层界线之划定,应符合其国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之原则。”

  钓鱼岛列屿位于“台湾海盆”地带,处于中国闽浙二省东海地区的大陆礁层边缘,是中国大陆土地及台湾岛向海内的自然延伸,全部海床地区水深在二百公尺以内。钓鱼岛列屿以南十余海里海床地形突变,水深达一千尺以上,称为“冲绳海槽”,并无大陆礁层。冲绳海槽是个天然分界,把中国沿岸的大陆架、大陆坡与琉球群岛(现日本冲绳县)海域隔开,分成两个截然不同的海洋区域。在地质上,钓鱼岛列屿与现属日本的琉球本土陆地没有关连,而是台湾东部山岭的自然延伸,主权理应归属中国。

  三、国际条约:日本应归还钓鱼岛

  1895 年,日本依据《马关条约》侵占了钓鱼岛。1945 年二战结束,中美英三国签署了《开罗宣言》,剥夺了日本自1914 年以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还特别明确“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钓鱼岛是甲午战争后随台湾、澎湖群岛一起割让的,当然在归还之列。1945 年的《波茨坦公告》重申了《开罗宣言》的这一规定。9 月日本签署投降书,承诺遵守《波茨坦公告》的全部条款。因此,日本在签署投降书后即应向中国归还钓鱼岛。

  四、时效取得:日本的主张站不住脚

  国际法上的时效取得源于罗马法的“物权取得时效”。它是传统国际法中一国取得领土主权的五种方式之一,指一个国家在长时间内和平地、不间断地、公开地、无异议地占有特定领土,则可取得所有权。

  由于时效取得是非法侵占他国领土,各国学者就时效期限的长短也意见不一,因此,该制度并不为现代国际法所接受,国际社会也无真正按传统时效取得原则裁决的国际判例。而且,时效取得本身有两个要件:第一,侵占国能够长时间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主权;第二,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至于造成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中国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就对日本占领钓鱼岛提出了持续的抗议和反对,而且中日双方也都在该岛做出了表彰主权的行为,如标志国旗等。因此,日本通过“时效取得”而获得钓鱼岛主权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钓鱼岛虽远在天涯,仍是中国的国土,主权归属中国无可非议!

责任编辑:吴步璇 最后更新:2016-03-08 15: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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