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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华战争初期的决策与实施机构
2017-03-20 15:54:27  来源:古籍  点击:  复制链接

  1938年10月武汉、广州沦陷后,日本虽然侵占了中国的华北、华东、华中及华南的主要地区,但军事上以“速战速决”亡华的战略企图失败了。日本被迫结束战略进攻阶段,转入政略进攻阶段。为了维持在广大的中国占领区的殖民统治,在政治上继续灭亡中国,日本政府仿照侵占中国东北四省之后设立“对满事务局”的先例,于12月决定设置“兴亚院”,作为其对华政策的决策与实施的总机关;该机关的在华各联络部正式成立于1939年3月。“兴亚院”成立后,直到1942年11月归并于“大东亚省”(作为该省的“中国事务局”),历时近四年,在日本侵华战争初期,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地位攸关日本侵华政策的全局。

  关于“兴亚院”,自其成立以后即有日本方面的宣传和国人的非议,[①]但真正学术层面的研究,则是在战后的事情。专门研究战时日本“外政机构”的日本学者马场明,在1960年代主要根据外务省文书,对于兴亚院的设置问题进行过深入的研究;[②]此后,日本学界虽然有过一些关于“兴亚院”的资料与介绍,但迄今专论并不多。[③]战后中国学界在日本侵华史的研究中,关于“兴亚院”的历史,虽然在一些专著中有所提及,[④]但是迄今并无专门的论著。[⑤]房建昌先生根据他本人以前整理过的日文档案资料,对于“兴亚院”在中国的一些主要联络部门的历史,进行过较多的论述,[⑥]从而补充了日本学界相关研究的不足。此外,由于日本战败投降之际烧毁了包括“兴亚院”及“大东亚省”等在内的大量的档案文书,这也造成了学界研究上的缺憾和客观困难。[⑦]有鉴于此,笔者拟在既有论著的基础上,[⑧]对于“兴亚院”再进行一次专门的研究,以在日本最高统治集团的决策体制层面上,再现和揭露日本军国主义在侵华战争中实施殖民统治的历史事实。

  一、从“对华院”到“兴亚院”

  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占领东北三省之后,扶植成立了伪满洲国,1933年初又占领了热河省。为了继续维持其在东北四省广大地区的殖民统治,决定在中央政府设立专门的统治机构——“对满事务局”。

  围绕对“满洲国”的统治方式和设立相关的统治机构问题,日本政府与军部及其上下级之间,自九一八事变以后就进行过多次的交涉。1934年9月14日,冈田启介内阁召开“阁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对满有关机构的文件》,决定“在内阁新设立对满事务局,将拓务省主管的大部份对满有关事务,移交于该局,从而统一对满国策,并密切中央机关和当地机关的联系”。[⑨]经过枢密院的审议,12月26日,日本政府以“敕令第347号”,公布施行《对满事务局官制》,规定:“对满事务局属内阁总理大臣所辖,掌管如下事务:1、关于关东局的事务;2、关于保持与统一各机关对满行政事务的事务;3、除涉外事项外,关于指导奖励满洲拓殖事业的事务”;该局设立总裁一人,“秉承内阁总理大臣的指挥监督,统理政务,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并设立次长一人,“辅佐总裁,掌理局务”;以下设立若干专门机关和职员。[⑩]“对满事务局”一直到1942年11月合并于新成立的“大东亚省”(作为该省的“满州事务局”),历时八年,它是日本政府处理伪满洲国事务、对于中国东北四省实行殖民统治的总机关。

  日本发动全面侵华的“中国事变”以后,随着战争规模的继续扩大、中国占领区的不断增加,对华政策的制订与实施的事务日趋复杂。因此,仿照上述“对满事务局”的先例,在中央政府设置一个统一的机关,来专门处理“中国事变”的有关事务,逐渐成为日本统治集团的共识。

  早在1937年9月“中国事变”开始不久,近卫文麿首相就曾考虑过:为了解决日本国内的国务与统帅的不统一局面,以及因与军部分裂而陷入僵局的日中战争,有必要设置一个“对华中央机构”,来谋求对华政策的一元化。[11]1938年1月16日的第一次近卫声明发表后,1月19日,近卫内阁的企划院之第三委员会的干事会,通过了一份《关于调整对满、对华有关机关的文件》,作为“阁议”决定的方案。该方案拟定在内阁设立“东亚事务局”,其任务是“管理与中国事变有关的中国经济事务,并接管对满事务局所管的事务及外务省所管的有关对华文化事业的事务”。[12]但是,企划院的这个“东亚事务局”方案,受到了外务省方面的强烈反对。外务省“认为它从法制上破坏了外交一元主义的制度”,[13]并与之相对抗,于1月27日提出了设立“对华经济开发事务局”的方案,并将其作为外务省的一个机构。[14]

  3月初,近卫内阁的法制局又拟定了一个“对华局”的方案,准备交付“阁议”。该方案决定在以首相为会长的“对华审议会”之下,设立“对华局”,并下设政治、经济、文化三个部门,分别担负调整对华事务的业务。[15]外务省虽然赞成设立“对华审议会”,但是又反对设立“对华局”的方案。不过,外务省的“对华经济开发事务局”方案,也受到了近卫内阁参议会的反对。4月28日的内阁参议会决定:在内阁设立“对华委员会”,以首相担任委员长,“审议决定一切对华国策”;并在该会之下设立“对华事务局”,就有关对华政策的各种事项进行调查立案。[16]上述围绕设立对华机构的各种方案的纠纷,证明了本来就十分脆弱的日本外交一元化体制,受到了更大的挑战。主要因为这个原因,广田弘毅辞去了外相。

  5月26日宇垣一成就任外相之后,近卫内阁以“五相会议”作为对华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设置对华中央机关一事暂时搁置下来。但到了8月间,这一问题再次由陆军方面提了出来。陆军此次提出的是设立“对华院”的方案。近卫内阁遂以该方案为主,经过与各方面的协商,在10月1日的“阁议”上决定了《关于设立对华院的文件》。该文件规定:对华院是“在中国事变期间设置的、以首相为总裁,以外、藏、陆、海四相为副总裁的对华中央机关”;它所掌管的事项(涉外事项除外)主要有: 1、“中国事变”期间,需要在中国处理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相关事项;2、确立有关上述事项的各种政策的事务;3、监督在中国以事业为目的、依特别法律设立的公司的业务,并统制该公司的业务;4、保持各部门有关中国的行政事务的统一;还规定要在中国当地设立各个“分局”,并且要吸纳日本民间的有能有识之士,组成一个“对华委员会”。[17]

  “对华院”是日本政府在一年来酝酿的各种方案的基础上、并经过“阁议”决定设立的对华决策机关。但由于它主要是根据陆军方案而产生的,影响了日本对华外交的一元化,故一直受到了外务省方面的抵制。在9月29日的五相会议上,宇垣外相因此愤而提出辞呈,并向近卫首相直言道:“对华中央机关方案,已使外交系统失去了核心。若将它加于外交界,颇感蒙受一大侮辱。而将此侮辱掩藏于时局重大、举国一致等等美名之下的某部(即指军部——笔者)的态度,真是所谓‘挂羊头、卖狗肉’”。[18]

  宇垣—成此语,道破了“对华院”的实质。但是,近卫首相一意孤行,他在决定设立“对华院”的同时,又接受了宇垣的辞职,并自己暂时兼任外相,直到10月29日,有田八郎就任外相。这期间,近卫内阁由法制局与各省协商、起草了“对华院”的官制方案,直到11月中旬才完成定稿。尽管如此,由于日本的驻华官员们也强烈反对“对华院”的名称,因此,“对华院”确实还只是处在“挂羊头”的阶段,它并未正式得以成立起来。

  11月3日,近卫首相发表了“建设东亚新秩序”的第二次声明。根据驻华官员们的意见,近卫内阁决定将上述“对华院”改称“兴亚院”,[19]并于11月18日的“阁议”上决定了有关“兴亚院”的敕令案。[20]11月29日及12月1日,枢密院组织审查委员会,对“兴亚院”的有关官制方案进行了审议。12月7日,枢密院在昭和天皇亲临的情况下,最后通过了《兴亚院官制》、《兴亚院联络部官制》等文件。[21]

  经过上述一系列程序,12月16日,日本政府发布了有关“兴亚院”官制的若干敕令,并同时任命:柳川平助为总务长官、铃木贞一为政务部长、日高信六郎为经济部长、柳川平助代理文化部长。“兴亚院”从此宣布成立。

  按照“敕令第758号”之《兴亚院官制》,日本设置该院的目的是:“在中国事变中,在内阁总理大臣的管理下,设置兴亚院,掌管下列事务,但有关外交的事务除外:1、关于中国事变过程中,需要在中国处理的政治、经济及文化事务;2、有关上述事项的各种政策的制订事务;3、监督在中国以事业为目的、依照特别法律而设立的公司的业务,统制在中国有事业者的在华业务;4、统一、保持各厅有关中国的行政事务。”[22]由此可见,“兴亚院”是日本打着“复兴亚洲”、“建设东亚新秩序”的旗号,而对于日军占领下的中国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政策的制订与实施机关。

  从拟议中的“对华院”到正式设立“兴亚院”,它表明了日本政府为了继续处理“中国事变”,在建设“东亚新秩序”目标下的对华新政策之实质。该院宣布成立不久,12月22日,近卫首相根据11月30日第二次御前会议的决定,发表了第三次声明,以“对华三原则”进一步散布其政治上亡华的谬论。对此,中国最高领导人蒋介石在12月26日发表了斥责《近卫声明》的长篇讲话,其中对于日本之成立“兴亚院”,曾有如下的评述:[23]

  “对支院”已经是够侮辱、够可怕的一个名称了,改称了‘兴亚院’,简直是给全亚洲人以一种重大的侮辱。他这种做法,是要使整个中国支离灭裂,不止亡中国,也要危及整个的亚洲。……这是执行一切灭亡中国计划的总机关,也可以说是集日本从前在中国到处制造罪恶的种种特务机关之大成的一个总特务机关。……他长期的执行灭亡中国的计划,不达到目的永不停止,现在他的办法也有了,机关也有了,这也可算是图穷匕现,丝毫无隐了吧!

  二、“兴亚院”的组建、构成与性质

  近卫内阁有关“兴亚院”官制的一系列“敕令”公布之后,日本分别在东京和中国当地,开始组建其中央总部和现地各联络部。

  按照《兴亚院官制》、《兴亚院事务分掌规程》,[24]兴亚院在东京的总部机关,设置如下:

  (一)主要官员

  总裁,一人,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统理院务、统督所部职员、专行判任官之进退”。

  副总裁,四人,由外相、藏相、陆相、海相担任,“辅佐总裁”。

  总务长官,一人,“辅佐总裁与副总裁,掌理院务”。

  (二)下属部门

  总裁官房

  政务部 下设:第一课(1、关于制订对华政策的事务,2、关于各部事务的联络调整事务,3、关于联络委员会、兴亚委员会的事务)、第二课(1、关于对中国新政权进行政治合作的事务,2、关于统一各厅对华行政事务的事务)、第三课(1、关于在华进行政治、经济及文化调查的事务,2、关于收集情报与启发宣传的事务)。

  经济部 下设:第一课(1、关于中国经济开发计划的事务,2、关于对中国新政权实施、准备经济产业合作的事务,3、关于联络调整各课事务的事务)、第二课(1、关于监督华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及华中振兴有限公司的事务,2、关于统制在华企业的事务,3、关于在华拓殖事业的事务)、第三课(掌管关于日中及在华交通及通讯的事务)、第四课(1、关于在华金融、财政、币制及税务的事务,2、关于对华贸易的事务)。

  文化部 下设:第一课(1、关于对中国新政权实施、准备文化合作的事务,2、关于民生的事务)、第二课(掌管关于卫生、防疫、医疗、救恤的事务)、第三课(掌管关于思想、教育、宗教、学术的事务)。

  技术部

  (三)各专门委员会

  联络委员会

  兴亚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

  关于兴亚院在中国当地的各联络部,在1938年12月16日的《兴亚院联络部官制》敕令公布后,根据1939年3月7日的“阁议”决定,3月10日,日本政府以“敕令”颁布了修改后的联络部官制;同时,以“阁令”颁布了《关于兴亚院联络部及兴亚院联络部派出所的设置地区以及各联络部与联络部派出所的名称与负责区域的文件》。[25]按照这些文件的规定,兴亚院在中国的各机关,设置如下:

  (一)日本在中国设立的各联络部及派出所:

名 称

设 置 地 点

负 责 区 域

兴亚院华北联络部

北 京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辖区

兴亚院蒙疆联络部

张家口

蒙疆联合委员会的辖区

兴亚院华中联络部

上 海

中华民国维新政府的辖区

兴亚院厦门联络部

厦 门

厦门岛及其附近

兴亚院华北联络部

青岛派出所

青 岛

青岛特别市公署的辖区

  (二)兴亚院华北联络部的事务划分:

  官 房

  政务局:1、关于制订对华北政策的事务,2、关于与华中、华南及日、满有关的事务,3、关于联合委员会的事务,4、关于本部内部各局事务的联系与调整,5、关于实施对临时政府的政治合作的事务,6、关于行政、议政、司法委员会的事务,7、关于重要人事及预算的事务,8、关于当地各机关对于华北行政事务的联系与调整,9、关于新民会等团体的事务,10、关于收集情报及启发宣传的事务,11、关于调查的事务

  经济第一局:1、关于金融、财政、外汇、币制、贸易(海关)税务及专卖的事务,2、关于铁路、汽车运输、海运(含内河水运)、航空及气象的事务,3、关于邮电、电力通信(含广播)及电力的事务,4、关于土木、港湾及城市计划的事务,5、关于以上各项事务需要对临时政府实施合作的业务,6、关于第1—4号事务与日华经济协议会联系的事务,7、关于对华北开发有限公司的监督及其子公司设立第2至4号事务的监督的事务

  经济第二局:1、关于农、林、水产、畜产及马政的事务,2、关于商、工、矿山、贸易(物资的进出口)及特许的事务,3、关于上述各项对临时政府实施合作的事务,4、关于第1及第2号事项与日华经济协议会联系的事务,5、关于华北开发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设立及监督第2号事项的事务,6、关于军管理工场的事务,7、关于物资动员计划的事务

  文化局:1、关于对临时政府实施准备文化合作的事务,2、关于民生的事务,3、关于有关文化事务的联系调整,4、关于卫生的事务,5、关于防疫的事务,6、关于医疗的事务,7、关于救恤的事务,8、关于思想的事务,9、关于教育的事务,10、关于宗教的事务,11、关于学艺的事务

  (三)兴亚院华北联络部青岛派出所的事务划分:

  官 房

  政务班:1、关于制订政策的事务,2、关于对青岛市公署实施政治合作的事务,3、关于各种团体的事务,4、关于收集情报及启发宣传的事务,5、关于城市建设计划的事务,6、关于联系调整的事务

  经济班:1、关于实施经济产业的合作事务,2、关于港湾水运、海陆联系交通的事务,3、关于航业联合协会、海运码头公司的事务,4、关于通信邮政、航空、气象的事务,5、关于各种产业贸易的事务,6、关于金融财政及币制税务的事务

  文化班:1、关于对青岛市政府的合作事务,2、关于民生的事务,3、关于文化的事务、关于联系调整的事务,4、关于卫生、防疫医疗就恤的事务,5、关于思想教育宗教学术的事务

  (四)兴亚院华中联络部的事务划分:

  官 房

  政务局:1、关于辖区内的对华政策的制订事项,2、关于实施对维新政府及联合委员会的政治合作的事项,3、关于维新政府的财政事项,4、关于收集情报及启发宣传的事项,5、关于警务的事项,6、关于所管业务的调查事项,7、关于与部外有关各部的联系事项,8、关于部内全部业务的联系调整事项

  文化局:1、关于实施对维新政府的文化合作事项,2、关于民生的事项,3、关于思想、教育、宗教、学术及文艺的事项,4、关于卫生、防疫、医疗及救恤的事项,5、关于天文、气象的事项,6、关于所管事物的调查事项

  经济第一局:1、关于有关经济开发的全部计划的事项,2、关于就所管企业对维新政府实施经济产业合作的事项,3、关于交通(水运除外)通信及航空的事项,4、关于一般产业(水产及盐业除外)的事项,5、关于上海城市建设的计划事项,6、关于公共事业的事项,7、关于物资动员的事项,8、关于敌产处理委员会的事项,9、关于所管事务的调查事项,10、关于经济各局业务的联系调整事项

  经济第二局:1、关于监督华中振兴有限公司的事项,2、关于通商贸易的事项,3、关于水运的事项,4、关于港湾及造船的事项,5、关于水产及盐业的事项,6、关于就所管业务对维新政府实施经济产业合作的事项,7、关于所管业务的调查事项

  经济第三局:1、关于金融、币制的事项,2、关于税制的事项,3、关于对维新政府的财政调查事项,4、关于就所管业务对维新政府实施经济金融合作的事项,5、关于所管业务的调查事项。

  (五)兴亚院厦门联络部的事务划分:

  政务部第一班:1、关于制订政策的事务,2、关于统一各部门事务的事务,3、关于各种事务的联系调整事务,4、关于收集情报及宣传的事务,5、关于调查的事务,6、关于会议的事务,7、关于城市港湾计划的事务

  政务部第二班:1、关于机密的事务,2、关于人事的事务,3、关于庶务、会计的事务,4、关于交通、通信的事务,5、关于属于其他各班的事务

  政务部第三班:1、关于实施政治合作的事务,2、关于实施司法合作的事务,3、关于顾问及辅佐官的事务

  政务部第四班:1、关于实施文化合作的事务,2、关于民生的事务,3、关于思想教育宗教学术的事务,4、关于文化社会事业的事务,5、关于保健卫生的事务

  经济部第一班:1、关于实施经济产业合作的事务,2、关于经济开发的事务,3、关于各种事业及公司的事务,4、关于拓殖事业的事务

  经济部第二班:1、关于金融财政的事务,2、关于币制及税务的事务,3、关于贸易的事务

  经济部第三班:关于上述事务的技术事务

  (六)兴亚院蒙疆联络部的事务划分:

  总务课第一班(庶务):1、关于长官的秘书事务,2、关于人事的事务,3、关于功绩调查的事务,4、关于通信联络、电报的事务,5、关于翻译的事务,6、关于属于各部的其他事务

  总务课第二班(会计):1、关于会计经理的事务,2、关于预算的事务,3、关于调度的事务,4、关于营缮的事务

  总务课第三班(调查):1、实施各种调查,2、收集整理资料,3、关于气象的事务,4、关于报道的事务,5、关于西北工作的事务

  政务课:1、关于对蒙疆政务的事务,2、关于对蒙疆以外的政务的事务,3、关于政务与其他各机关的联系调整,4、政治调查,5、关于收集情报、启发宣传的事务

  经济课第一班:1、关于金融、财政、外汇、币制、贸易、税务及专卖的事务,2、关于交通、运输、航空的事务,3、关于邮政、通信、电子的事务,4、关于土木、治水、城市计划的事务

  经济课第二班:1、关于畜产、农林的事务,2、关于商、工、矿山的事务,3、关于特殊公司的设立与监督的事务,4、关于物资动员计划的事务,5、关于经济事务与其他各机关的联系调整

  文化课:1、关于实施对联合委员会及各政府的文化合作及与其他机关的联系调整,2、关于民生的事务,3、关于卫生、医疗、防疫的事务,4、关于就恤、宣抚的事务,5、关于思想、宗教的事务,6、关于教育、学艺的事务

  1939年3月11日,日本政府公布了兴亚院各联络部的主官:华北联络部长官喜多诚一,蒙疆联络部长官酒井隆,华中联络部长官津田静枝,厦门联络部长官水户春造,华北联络部青岛派出所长官柴田弥一郎。至此,兴亚院全部正式地成立起来了。

  兴亚院建成之后不久的4月10—11日,就在东京的中央本部,召开了各联络部长官的会议。这是兴亚院成立后的第一次联络部长官会议。根据会议的记录文件,[26]此次会议的主要议程如下:

  兼任兴亚院总裁的日本首相平沼骐一郎,出席会议并宣读了对于该会议的“训示”:阐明了日本政府设立“兴亚院”的必要性及其意义,并提出了“兴亚院”今后开展工作的指导原则与要求。

  随后,兴亚院总务部长柳川平助宣读了给予各联络长官的“指示”。该“指示”是对于总裁的上述原则与要求的具体化,也就是此次会议的主题。它提出了日本按照第二次御前会议决定的“日中新关系的调整方针”等既定对华政策方针,对于中国新政权实施内部指导(含帮助)等有关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事项的指导要领如下:

  在“政务关系的指导要领”中,提出了建立中央政府、将来实行分治合作的方针,并对于现在各政权的行政区域进行了划定(蒙疆政府:察哈尔省、绥远省及含内长城线以北的山西省;临时政府:河北省、山东省、不含内长城线以南的山西省及陇海铁路沿线以北的河南省;维新政府:江苏省、安徽省及浙江省;关于上述以外的华中、华南的占领区域,要伴随着新政权的发展,适时予以划定),并规定“要以河北省北部、山东省东部要地及长江下游地区作为施策的重点;对于蒙疆,要尊重其特殊性,并要特别使之形成对外蒙古地区的防共区域”。

  在“经济关系的处理要领”中,提出:“要以形成日满华三国的互助连环的经济关系为目标,对于华北、蒙疆的方针是要满足帝国国防及经济上的要求,对于长江下游地区的方针是特别要形成日华经济结合;当前要呼应日满生产扩充计划,迅速确立第一次产业三年实施计划(以1939年为第一年)”。为此,会议还制订了“第一次产业经济三年计划立案指针”及“关于我方在华北、华中、华南的通货政策以及调整、保持相互间关系的方针”两个专门的经济文件。

  在“文化关系的处理要领”中,规定要“以确立日中提携为目标,对于在现地应该实施的事项,迅速进行调查、立案,同时要对现存文化事业进行再检讨,以利加以调整”;“文化事业原则上由中国方面实施,我方予以协助”。

  围绕上述文件,在柳川总务长官的主持之下,4月10日下午、11日上午,分别召开了连络部长官的具体会议。兴亚院的政务部长铃木贞一、经济部长日高信六郎、文化部长松村、技术部长,分别就各自部门事务进行了说明。随后,华中联络部长官津田静枝、华北联络部长官喜多诚一、蒙疆联络部长官酒井隆、厦门联络部长官水户春造、华北联络部青岛派出所长官柴田弥一郎,分别就各自部门的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了报告。然后,各长官之间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答辩。最后,就有关问题的处理,形成了《在联络部长官会议上各部门有关的联络事项》的文件。

  可见,此次联络部长官会议,无疑是兴亚院成立不久的一次动员会议。

  关于兴亚院的构成,如下表所示,无论是东京的中央总部,还是中国当地的各联络部,其上下相对应的主要部门都是关于中国的政务、经济、文化事务的部门;而且又以政务、经济两部门为重点。在中国的各联络部,因为其所辖之中国占领区与伪政权具有不同的战略地位,日本的施策也有所侧重。大致说来,日本兴亚院在华的重点是华北、华中地区,故均设置了高于其他联络部的政务、经济、文化三“局”(而蒙疆联络部为“课”、厦门联络部及青岛派出所为“班”);而且对于在华中的经济事务尤其重视。可见,“兴亚院”是日本在抗战时期对于中国占领区制定与实施各项政策的总机关,也就是日本在政治上亡华的总机关。

兴 亚 院

政务部(第一、第二、第三课)

经济部(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课)

文化部(第一、第二、第三课)

华北联络部

政务局

经济第一、第二局

文化局

青岛派出所

政务班

经济班

文化班

蒙疆联络部

政务课

经济课第一、第二班

文化课

华中联络部

政务局

经济第一、第二、第三局

文化局

厦门联络部

政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班

经济第一、第二、第三班

  关于“兴亚院”的性质,1938年11月18日近卫内阁的阁议,在通过兴亚院的有关敕令案时,还通过了绝密的内阁了解事项,规定了军部对于兴亚院的优越地位:“有关军事及警备对于中国有关机关的指导,根据陆海军最高指挥官的任务及协定而实施之。兴亚院的指导,乃是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关于政务的指导。……兴亚院联络部次长以下的职员,必要时,可以由配属当地的陆海军司令部的胜任的武官兼任之。”[27]因此,1939年4月11日上午的上述会议上,政务部长铃木在开头的发言中,在谈到兴亚院的预算经费时,就再次道出了该院的性质:由于“兴亚院是事变中的机构”、属于“战时机关”,“故不得不适应军部的活动而发挥其作用”。

  根据上述原则,就“兴亚院”主要官员的构成来看,其在东京本部的主要官员:总务部长柳川平助、政务部长铃木贞一,均是陆军中将;在华各联络部长官则是清一色的军部出身人员:华北联络部长官喜多诚一为陆军中将(前华北方面军特务部长),蒙疆联络部长官酒井隆为陆军少将(前张家口特务机关长),华中联络部长官津田静枝为海军中将,厦门联络部长官水户春造、华北联络部青岛派出所长官柴田弥一郎分别为海军少将。由此可见,该部门的主要官员基本为现役陆海军官员、特别是担任过军部特务机关长的所谓“中国通”们来把持。[28]

  而就在华各联络部的官员构成情况来看,兴亚院成立时公布的华中联络部的全部官员名单如下:[29]

  长官: 海军中将 津田静枝

  次长: 调查官 楠本实隆

  调查官(敕任):

  长崎税关长 安藤明道

  陆军中将 楠本实隆

  调查官(奏任):

  步兵大佐 洪思翊

  工兵大佐 菅野谦吾

  军医中佐 广濑义夫

  步兵中佐 加治武雄

  炮兵中佐 大村利嘉

  工兵少佐 渡边利兴

  辎重兵少佐 高桥九二

  陆军主计少佐 佐藤末次

  海军大佐 大野竹二

  海军中佐 松本一郎

  海军中佐 小别当物二

  海军军医中佐 大久保繁雄

  海军中佐 土井美二

  机关少佐 植松正孝

  海军主计少佐 伏下哲夫

  海军大尉 赤木敏郎

  由上看来,“兴亚院无论如何都是一个主要由陆军军人指导下的政府机关。”[30]这种构成,就印证了蒋介石所斥责的兴亚院是“集日本从前在中国到处制造罪恶的种种特务机关之大成的一个总特务机关”。

  三、兴亚院初期的“业绩”与日本侵华政策的实施

  兴亚院于1938年12月16日开始设置、1939年3月10日设立在华各联络部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开展了各种对华业务工作,取得了不少的“功绩”,从而在抗战前期日本侵华政策的实施即处理“中国事变”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日本侵华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以来,仍然企图综合运用政略、战略与谋略的各种手段,迅速结束“中国事变”,并在1940年间达到了高潮。这期间,“担负协调政略与战略之重大使命”的兴亚院,围绕日本侵华政策的制订与实施这个中心工作,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1940年,日本举行了根据神话编造的“纪元二千六百年”(起于传说中的神武天皇于公元前660年在大和即位)纪念活动。在此期间,日本大肆举行了“中国事变”的“论功行赏”活动,对于自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以来到1940年4月29日“天长节”期间,各部门在“中国事变”中的功绩,分别进行赏赐。为了准备“表功邀赏”的资料,兴亚院编制了本部门的《功绩概要书》,对于自1938年12月16日设置本院以来至1940年4月28日期间(个别事项延长到1940年底),本院之东京总部与在华各联络部的工作业绩,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总结。[31]出自兴亚院自身的这份文书,系它对于自身工作业绩的总结,对于我们研究该期间日本的侵华政策,无疑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该文书首先对于兴亚院初期的主要工作业绩,简要总结如下:

  (一)关于政务的事项

  1938年底,以汪精卫为首的“和平运动”在中国兴起。对此,兴亚院按照帝国既定的

  基本方针进行处理,研究、决定了建立该政府的各项具体政策。以此为基础,指导中国当地工作机关与汪精卫方面的交涉,并与军部保持了密切的联系;经过与有关各省的反复协商,表明了帝国对于建立中国新中央政府的态度;随之才有1940年4月(应为3月30日——笔者)汪精卫新国民政府的成立。

  与此同时,在对于中国地方政权的内部指导方面,对于临时政府、维新政府,由各联络部采取措施,既坚持其特殊地位,又使之协助新中央政府的成立;对于蒙疆,使之组成了蒙古联合自治政府,并致力于建设帝国所期望的特殊地区。

  (二)关于经济的事项

  关于在中国的产业开发,坚持日华经济结合的基本方针,研究各种计划,同时针对当前物资动员计划的困难情况,准备使之与对华经济的协调,确定了开发的重点,并全力以赴地保证其完成。为此,首先制订了关于指导、监督华北开发有限公司及华中振兴有限公司的基本方针,将开发的重点置于交通、通信、动力等基础产业及扩充本国生产力特别需要的铁、煤、盐等的增产,在目前本国物资动员计划困难的情况下,努力在中国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保持与实现日华经济提携的基本方针的实现。

  关于中国的金融及财政,鉴于其作为实现经济战的骨干,兴亚院正在全力推进其对策。特别是由于维持日本通货的价值乃是实现此次事变的长期战的根本,也是兴亚院所担负的最重要的任务,因此,本项业务不但要伴随着事变的进展,还要综合考虑帝国的国力、列强对中国的态度、世界形势的变化,努力迅速适应其动向变化,按照事变处理的根本方针,进行妥善应对。

  (三)关于文化的事项

  兴亚院设立的同时,也从外务省接收了对华文化事业,对此要从此次圣战的意义和进行事变的见地出发,加以考察,决定一般的对华文化政策、思想、宗教、学术、民生、卫生、社会事业等各种事务的指导要领,并适应内外形势,努力加以实现。

  然后,该文书又把兴亚院的本部、在华各联络部的工作业绩,分别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总结。其中,在关于担负制订、实施日本对华政策事务的政务部第一课、第二课的工作业绩的总结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实现了日本对华政策决策机制的制度化、一元化

  兴亚院设立后,由于首相与陆相、海相、外相、藏相分别兼任了该院的总裁与副总裁,兴亚院设置的联络委员会及其干事会,实际上就充当了五相会议的联络委员会及其干事会。因此,兴亚院的设立,就实现了日本对华政策的决策机制的制度化,而具体的承担部门就是政务部第一课。

  随着兴亚院的设置,1938年12月23日的五相会议决定:在兴亚院设立“兴亚院会议”,取代“五相会议”,由总裁、副总裁及总务长官组成,每周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处理对华重要事项;会议的具体事务,由政务部第一课担任。

  因此,兴亚院的设立,就实现了日本关于处理“中国事变”的对华政策,在决策机制上的制度化、一元化。

  2.兴亚院联络部长官会议关于对华政策的贯彻与实施

  兴亚院制订的上述对华政策,由其设在中国当地的各联络部负责贯彻与实施。为了协调上下关系,到1940年4月28日,兴亚院先后召开了多次联络部长官会议,具体如下表:

区 分

日 期

地 点

目 的

第一次

1939.4.10—4.11

东 京

联络部设立之际关于处理对华方针的指示与协商

第二次

1939.5.31

东 京

关于对汪精卫工作的协商

第三次

1939.10.18—10.19

上 海

关于中央政治会议指导要领的协商

第四次

1940.4.11—4.13

东 京

关于中国新中央政府成立之后的处理对华方针的指示与协商

  3.关于汪精卫工作的记录

  日本诱降汪精卫、到汪精卫在南京成立伪国民政府,这是日本在这一时期对华政策的最大“功绩”。这一工作,最早是由军部秘密进行的,后来日本政府的外务省以及兴亚院也介入,成为日本的国策行为。兴亚院政务部第一课关于这一工作的以下简要总结,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史实和资料:

  兴亚院成立后不久,就发生了响应1938年12月22日近卫总理声明的汪精卫逃离重庆的事件。1939年3月,兴亚院派遣书记官矢野征记,在法属印度支那设立秘密工作的机关,4月1日的兴亚院会议决定了《关于救国反共同盟会所需要的经费》的文件,使得该工作得到了稳固。

  5月上旬,由于让汪精卫逃离河内、前来上海,该工作更加活跃起来。6月上旬,汪精卫秘密来东京。5月31日,兴亚院将联络部长官招集到东京,决定了本院的态度。五相会议于6月6日决定了《建立新中央政府的方针》、16日决定了《关于中国方面提出的收拾时局的具体办法与日本方面的意见》。结果是8月末在上海召开了中国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作进一步展开。9月10日,以“阁议谅解”决定了《有关中国新中央政府成立的准备对策的事务处理要领》,以兴亚院为中心,确定了建立中国新中央政府的指导方针。兴亚院与陆、海、外、藏四省一起认真进行了审议。10月,在上海,召开了与当地的协商会议。11月1日的兴亚院会议决定了《指导中央政治会议的要领》、《中国方面关于实行尊重中国主权原则的希望以及日本方面对此的答复》,并对工作机关发出了指示。

  工作机关根据上述指示,与汪精卫方面中心开始了谈判,历经许多磨难。12月8日,兴亚院会议决定了《关于建立中央政权的建议》,并从中央方面发出了指示。结果,12月31日,工作机关与汪精卫方面达成了《关于调整日中新关系的协议书及附件》。

  1940年1月6日,兴亚院会议召开,决定了《关于建立中央政权的应对要领》。1月8日,召开阁议,决定了《关于建立中国新中央政府的处理方针》,上奏了天皇。从此,建立以汪精卫为首的中国新中央政府的大方针就全部确立下来。

  进入2月以后,在青岛召开了临时政府的王克敏、维新政府的梁鸿志及蒙古联合自治政府德王的代表李守信等人,与汪精卫方面的会谈,历时十天。在上海,召开了与民间政治家的会谈。因此,建立中国新中央政府的准备更加成分。3月12日,兴亚院会议决定了《关于伴随建立中国新中央政府日中双方的宣言声明的文件》,明确了政策大纲。19日决定了《正式承认之前对中国新中央政府的合作机构》,决定派遣特派大使到南京。同时,19日还决定了《关于日中新条约的文件》,决定以兴亚院为中心,起草日中新条约的草案。

  上述《正式承认之前对中国新中央政府的合作机构》,3月19日经过兴亚院会议的决定,23日成为阁议决定。25日,兴亚院会议又决定了《庆祝派遣使节的要领》,29日,阁议决定了《中国新中央政府成立之际应该发表的帝国政府声明》。至此,准备工作全部完成。

  1940年3月30日汪精卫的中国新中央政府在南京正式成立,不但在处理中国事变上做出了一大贡献,而且对于建设东亚新秩序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间,兴亚院会议先后决定了下列文件:1939年9月29日《关于追加特殊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的文件》、1940年2月19日《关于对汪精卫返还上海海关剩余金以作为贷款的文件》、27日《关于由横浜正金银行对于中国新中央政府贷款四千万元的条件》、3月19日《关于中国新中央政府成立前后的中国海关的处理方针》等,以期毫无遗憾地对中国新中央政府的建立提供财政援助。

  如上所述,中国新中央政府成立后,派遣阿部前首相作为特命全权大使。兴亚院会议于4月5日决定《给予阿部特命全权大使的训令》、8日决定《内阁总理大臣、外务大臣给予特命全权大使的共同指示》。在给予阿部大使训令的同时,为了适应新的形势,4月10日兴亚院决定召集联络部长官会议,对于各长官发出了《在联络部长官会议上内阁总理大臣的训令及总务长官的奉命指示》的训示,以利他们毫无遗憾地处理政务。

  此后,本院指挥大使及现地各联络部长官,致力于中国新中央政府的发展与发达。与此同时,以政务部第一课为中心,起草日中新条约的草案,并形成了定案,指令大使进行谈判。结果于1940年11月30日以签订新条约的形式,帝国政府对于中国新中央政府予以了承认。至此,中国事变的处理获得了重大的进展。

  关于汪精卫投降日本、组建伪国民政府的问题,海内外学界关于其与日本关系历史的研究论著,迄今可谓汗牛充栋,[32]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在这些研究成果中,真正出自日本当局的第一手的档案资料的说明也并不多,多为一些当事人在事后或战后的忆述资料。兴亚院的上述文字,把日本以兴亚院为主,诱降汪精卫卖国投敌、扶助成立傀儡政府、逼迫签订卖国条约的历史过程,进行了完整的表述,不啻为代表日本政府声音的“自白书”。[33]来自兴亚院的如此详实的“汪精卫工作”之总结,一方面说明了汪精卫投敌乃是兴亚院初期最大的收获和“功绩”,另外也更加证明了日本的“汪精卫工作”,决非是某人或某机关的“谋略”,[34]乃是日本侵华国策之下的必然产物。

  关于对吴佩孚工作及瓦解重庆政府工作的简单记录

  日本在诱降汪精卫的同时,还进行了诱降吴佩孚的工作以及瓦解重庆国民党政府的工作。对此,政务部第一、第二课的工作总结,均有简要的记录:

  关于吴工作:

  作为建立中国新中央政府的工作,最初是企图实现汪精卫、吴佩孚的合作的。1939年6月23日,兴亚院会议决定了《关于吴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的文件》,以巩固其工作基础。此后经过与陆军省的协商,于8月3日,向各联络部长发出了《关于吴工作的最新指导要领》的通牒,以使各位工作人员保持合作与协助。但是,由于12月4日吴佩孚暴亡,12月28日兴亚院会议决定了《关于吴佩孚工作的善后处理要领》,以使上述工作的善后得到处理。(第一课)

  吴工作:

  在建立中国新中央政府之际,为了使汪精卫、吴佩孚的合作适当进行,我方极力劝说吴佩孚出山合作,吴亦想大有作为。不料,由于1939年12月4日吴佩孚暴亡,该工作被迫停顿下来。因此,对于招抚中原的吴佩孚部下、瓦解重庆政府的工作,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第二课)

  瓦解重庆的工作:

  在说服蒋介石的同时,又要使他身边的要人脱离他,此乃迅速实现全面和平的有效的方法。例如,让北京的王克敏直接对蒋介石或者蒋身边的要人;对于山西的阎锡山或张群、孔祥熙,用直接间接的手段进行工作,其相当有效的结果,就是带来了蒋介石方面与汪精卫进行合作的青年分子的增加,和重庆方面势力的削弱。(第二课)

  从政务部门的上述总结来看,兴亚院这期间开展的这些诱降工作,成效并不太大。它从反面证明:这时的汪精卫,也还并非日本对华国策中的唯一人选,他只是日本处理“中国事变”这盘大棋局中的一个棋子而已;汪精卫要成为日本最终的意中人,显然离不开其自身的附逆之“努力”。

  通过本文的以上论述,笔者最后应该指出的是:日本在侵华战争进入相持阶段政略进攻为主之后,为了建设“东亚新秩序”而设立的“兴亚院”,确是一个“挂羊头、卖狗肉”的机关;它实际上是一个在军部特务机关的把持下、对于中国沦陷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各项政策的决策与实施的总机关。它在日本的侵华战争初期,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取得的“功绩”,尤以诱降汪精卫集团为最大,这反证了日本的“汪精卫工作”乃是其侵华国策的必然产物。总之,“兴亚院”不过是日本在侵华战争中对中国占领区实行殖民统治、企图在政治上灭亡中国的总机关,因而是一个地道的“灭亚院”。[35]它的设立及其存在,不但验证了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所谓建设“东亚新秩序”的本质[36],也为我们今天正确认识殖民统治的历史,提供了又一个很好的“物证”。

  [①] 绪方昇著、吴斐丹节译:《对华侵略中心机构——兴亚院连络部与四长官》,《世界知识》1939年第6期,第189—191页。原文载【日】绪方昇:《兴亚院联络部と四长官》,《改造》1939年4月号,第292—296页。

  [②] 【日】马场明:《兴亚院设置问题》,《外务省调查月报》1966年7—8月号;【日】外务省百年史编纂委员会编《外务省の百年》下卷,东京:原书房,1969年,第339—384页。作者后来对于该文又有所增补:马场明著《日中关系と外政机构の研究——大正·昭和期——》,东京:原书房,1983年,第303—383页。

  [③] 【日】井村哲郎编集、解说《兴亚院刊行图书杂志·目录》,东京:不二出版,1994年;【日】本庄比佐子、内山雅生、久保亨编《兴亚院と战时中国调查》,东京:岩波书店,2002年。【日】加藤阳子:《从军事史的角度来看中日战争——关于兴亚院的历史定位》,《抗日战争研究》2014年第1期。

  [④]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日本侵华七十年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沈予著:《日本大陆政策史(1868~1945)》,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⑤] 郭雄:《日本的对华侵略总机关——兴亚院》(杨天石主编《民国掌故》,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年,第323—325页)系一篇简单的介绍性文章。

  [⑥] 房建昌:《1939~1942年驻沪的兴亚院华中连络部》,《档案与史学》1997年第6期;《日本侵华期间的兴亚院广东派遣员事务所及日伪华南海军司令员甘志远》,《广东史志》2001年第1期;《从档案看兴亚院“蒙疆连络部”及其对蒙古族地区的调查研究》,《蒙古学信息》2001年第4期。

  [⑦]日本在1945年8月15日投降前后,按照最高当局的国策,烧毁了大量的侵华战争期间的机密文书资料,包括其“兴亚院”及“大东亚省”的相关文书;日本东京现存的“兴亚院”有关资料也并不充分。详情可参考拙文:《现代中日关系史研究上永远的缺憾——日本投降前后烧毁文书的情况及其他》,《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4期。

  [⑧]拙著《近代日本亚太政策的演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24—232页。

  [⑨] 《陆军大臣致关东军司令官电(1934年9月14日)》之附件,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伪满傀儡政权》,中华书局,1994年,第41—43页。

  [⑩] 【日】《现代史资料7·满洲事变》,东京:みすず书房,1964年,第600—601页。

  [11] 【日】矢部贞治:《近衛文麿》,东京:读卖新闻社,1976年,第427页。

  [12]【日】 外务省记录A.1.1.0.31.:《对支中央机关设置问题一件(興亜院設置)》,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

  [13] 【日】广田弘毅传记刊行会编集、发行《広田弘毅》,东京:1966年,第317页。

  [14]【日】外务省记录A.1.1.0.31.:《对支中央机关设置问题一件(興亜院设置)》,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

  [15] 【日】国立公文书馆藏:2A—40—(资)356:《昭和十三年三月以後 対支院設置ニ関スル件(興亜院)》。

  [16] 【日】《现代史资料9·日中战争2》,东京:みすず书房,1964年,第247—249页。

  [17] 【日】外务省编纂:《日本外交年表及主要文书》下卷,东京:原书房,1978年,《主要文书》第392—393页。

  [18] 【日】宇垣一成:《宇垣一成日記·2》,东京:みすず书房,1970—1971年,第1262页。

  [19]关于“对华院”修改后的名称,当时曾设计了以下8个供内阁选择:1、东亚院,2、大陆院,3、东方院,4、东大陆院,5、新东院,6、兴亚院,7、新亚院,8、事变处理院。【日】国立公文书馆藏:2A—40—(资)356:《昭和十三年三月以後 対支院設置ニ関スル件(興亜院)》。

  [20] 【日】外务省记录M.1.1.0.7.:《大东亚省设置关系一件》第一卷,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

  [21] 【日】《枢密院会议议事录》,第九十卷(昭和篇四十八),东京大学出版会,1996年,第287—305页。

  [22] 【日】兴亚院政务部:《興亜院执務提要》,1940年1月,第37页。。

  [23]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56—57页。

  [24]【日】兴亚院政务部:《兴亚院执务提要》,1940年1月,第37—39页。

  [25]【日】兴亚院政务部:《兴亚院执务提要》,1940年1月,第39—47页。

  [26]【日】《兴亚院第一回连络部长官会议记录》(1939年4月10、11日),外务省记录A.1.1.0.31.:《对支中央机关设置问题一件(兴亚院设置)》,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

  [27]【日】《兴亚院关系敕令案》(1938年11月18日),国立公文书馆藏:2A—40—(资)356:《昭和十三年三月以后 对支院设置ニ关スル件(兴亚院)》。

  [28] 参见【日】绪方昇《兴亚院联络部と四长官》(《改造》1939年4月号,第292—296页),对于联络部四位主要长官的履历之分析。

  [29] 转引自:房建昌《1939~1942年驻沪的兴亚院华中连络部》,《档案与史学》1997年第6期。

  [30] 【日】《宫崎书记官报告书》(1938年12月31日),外务省记录H.7.2.0.4-8:《参考资料关系杂件 兴亚院关系》,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

  [31]【日】外务省记录A.1.1.0.3-4:《对支中央机关设置问题一件(兴亚院)》第一卷“兴亚院功绩概要书”(1938年12月16日至1939年4月28日),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

  [32]有关研究之综述,参见:蔡德金:《汪精卫南京国民政府研究概略》,《中国研究月报》,东京:1996年2月号;余子道:《回顾与展望:建国以来的沦陷区和伪政权研究》,《抗日战争研究》1999年第1期;邵铭煌:《台湾地区汪精卫政权史料与研究》,《中华民国史专题第四届讨论会报告论文》,台北:国史馆,1997年12月;许育铭:《日本有关汪精卫及汪伪政权之研究状况》,《抗日战争研究》1999年第1期;王克文:《欧美学者对抗战时期中国沦陷区的研究》,《历史研究》2000年第5期。

  [33] 汪精卫伪国民政府成立之前,日本政府的内阁情报部,在1939年(昭和14年)12月发表过一份“绝密”的资料《支那新中央政府成立的经过概要》(【日】外务省记录A6.1.1.9:《支那事变之际新支那中央政府成立一件》,第一卷,外交史料馆藏),系统而全面地记录了日本诱降汪精卫的历史过程。拙文:《日本秘档中的“汪精卫工作”考论》,《民国档案》2007年第2期。

  [34] 对于日本的“汪精卫工作”,大多数的日本学者认为是属于和平工作的“谋略”之产物。我国台湾的学者陈鹏仁先生也认为“日本的对汪工作,始于谋略,也终于谋略,只是汪精卫和影佐祯昭之间相互欣赏的产物”(陈鹏仁译著《汪精卫降日秘档》,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9年版)。

  [35]在担任过第一届近卫内阁外相的广田弘毅的传记中,曾引用过中国方面透漏的如下说法:像“兴亚院”这样的机构,不过是“清朝时期统治蒙古、西藏等外藩的‘蒙藏院'的再现而已。”( 【日】《広田弘毅》,第319页)。关于在“兴亚院”之后日本合并成立的“大东亚省”,中国政府外交部于1942年9月2日发表谈话指出:就其性质而言,不如明白称其为“大东亚殖民地省。”(瞿韶华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一九四二年七月至九月份),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93年6月版,第546页)。

  [36]1941年1月15日,美国国务卿赫尔在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发表的声明中,就指出了日本在太平洋地区的所谓“新秩序”:“在政治上,由一个国家全盘控制;在经济上,利用该地区的资源为该国的经济利益服务,使该地区的其他国家陷于贫困,并将外国的利益排斥出去;在社会生活上,破坏个人自由,把被征服国家的人民降为二等公民。”

责任编辑:吕凤 最后更新:2022-12-24 09: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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