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抗战期间留宁西方人士、伪督办南京市政公署、迁往后方的南京市政机关及战后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等各方,从各自角度先后对日军在南京所造成的市民财产损失状况进行调查。因受各种主客观条件制约,这些调查结果远低于实际损失。根据目前搜集的5865户市民财产损失档案资料,这些市民家庭的财产损失额不低于1. 67亿元(1937年法币),户均损失为28474元,仅此损失数额即相当于战前南京全部市民家庭约678个工作日(近2年)的收入。
关键词:南京大屠杀 市民 财产损失
近年来,学界对南京大屠杀史的研究不断深入,但囿于档案资料等因素制约,对大屠杀期间南京公私财产损失的研究极其薄弱。笔者作为《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的主要编者之一,搜集整理了散存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南京市档案馆、台北“国史馆”的相关财产损失档案资料。本文拟对抗战胜利前后中外各方对南京市民财产损失的调查与统计概况作一述评,并依据国民政府战后调查与统计所得,计算出大屠杀期间5865户南京市民家庭的财产损失数额,以期揭示南京大屠杀期间市民财产损失的基本状况,推动完整可信的中国抗战总损失统计的进行。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抗战期间的调查与统计
从1937年12月13日南京沦陷,到1938年3月日军在南京暴行趋于缓和的三个多月期间,南京民众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极其惨重。抗战期间,由留守南京的西方人士组织的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The Nanking International Relief Committee)和伪维新政府下辖的督办南京市政公署,出于不同目的先后对南京市民财产损失情形进行了调查。迁往后方的南京市政机关也对南京公私财产损失有零散的查报。
(一)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的调查
1938年2月中旬,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为了解南京及邻近地区民众经济状况,以作为开展赈济事业的依据,委托原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秘书、金陵大学美籍社会学教授史迈士( LewisS.C.Smythe)及其助手20余人,对南京市区、郊县民众在日军暴行中人口伤亡与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调查工作从1938年3月上旬起至6月中旬止,历时三月有余。
该项调查分两部分进行。一为南京市区调查,一为南京郊县调查。市区调查又分为两类,以调查留宁家庭损失为目的者称为家庭调查( Family Investigation),采取每50户抽1户的抽样方式,共调查了949户;以调查房屋破坏情形为目的者称为房屋调查( Building Investigation),不仅统计城内房屋的破坏情形,且按每10座抽1座的抽样比例,估计其损失价值。
在调查报告中,史迈士根据家庭抽样调查,估算出南京沦陷后47450户留宁市民财产损失的总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各种因素所占的比重。
由表1可知,留宁市民财产损失约合法币40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约1300万,占损失总值的32.5%;动产损失约2700万,占损失总值的67.5%。平均每户损失约838元,其中272元是房屋损失,567元是动产损失。由于南京沦陷前后留宁市民一般都是比较贫穷的家庭,史迈士特别指出:“如果认为他们的损失就代表了这个城市在量和质上遭到的总的经济打击是十分不合适的。”他根据建筑调查状况,推算出南京原有居民私人财产损失总的概略数额。
由表2可知,史迈士估算的南京市民私人财产损失约合法币2.46余亿元,其中房屋损失约1. 03亿元,占损失总值41.9%;动产损失1.43余亿元,占损失总值58.1%,与留宁市民动产损失占损失总值的67. 5%相较,低了近10个百分点。
由于该项调查处于战时环境,南京人口变动较大,市民家庭或避居外地,或全家遇难,而留宁市民多为贫困家庭,又处在日军高压之下,难免心存顾虑,再加上驻宁日军动辄加以限制,这种情形之下,统计学中的登记性误差和代表性误差不可避免地产生,通过抽样调查所取得的样本质量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而很难根据调查结果得出南京市民财产损失的确切数额。通过对其调查报告中所列留宁住户和南京原有住户各类损失项目的数据比较,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出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调查工作的局限性。
淞沪会战爆发后,面对日军的步步紧逼,对于如何安置和保护首都市民,国民政府并没有一个详细计划。为稳定民心,迁都的准备工作是秘密进行的,迁移过程也显得极其仓促。以当时的交通状况,一般民众要坐船或乘车离开南京已相当困难,更谈不上带着大量家具什物、衣服和床上用品等财物离开。如表3所示,把原有居民平均每户的损失和留宁住户每户的损失相比较,可以看出,房屋损失方面,前者是后者的近两倍(527元比271元),经营性动产的损失正好是两倍(582元比291元),而生活类动产的损失几乎只是一半(152元比276元)。由此可以推断,“原住户平均每户损失”中的6、7两项显然远低于实际损失。
尽管史迈士等人采取的抽样调查方式存在上述缺憾,但统计结果已属惊人。从这个统计结果看,南京普通市民私人平均每户损失约为1262元,其中527元是房屋损失,734元是动产损失。日军的纵火和抢劫是造成市民私人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
(二)伪督办南京市政公署的调查
1937年冬南京沦陷前后,国民政府原有市政机关随中央政府西迁,南京短期内处于市政管理的真空状态。为矫正所谓难民“依靠欧美的弊风”,“确立自立自治的规范”,1938年1月1日日军扶植成立伪南京市自治委员会。3月28日,伪维新政府在南京宣告成立,其下属的伪督办南京市政公署4月相应设立。此时南京历经兵燹,灾情极为严重,“流亡来归,庐舍邱墟,饥寒难免,亲友同厄”,“遍地哀鸿,嗷嗷待振,抚辑之方,首重振[赈]务”。而南京又是伪维新政府所在地,“观瞻所系,市容是赖”。为掌握难民状况,以便“统筹救济”,伪维新政府令伪内政部制订难民调查表及难民职业状况调查表两种,下发各地,限期填报汇转。1938年9月伪督办南京市政公署根据市民呈报,上报伪维新政府内政部一份有关南京灾民状况的统计报告。该报告统计灾前南京户口数为164476户,灾后户口数为76369户,留宁户数仅为战前南京总户数的46%。因为大批市民避走他乡,留宁的市民有的全家遇难,有的出于民族激愤不愿接受伪政府救济,向伪督办南京市政公署提出申请救济的难民仅占战前南京市民总数的一小部分,且多为下层民众,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申请救济的当事人,均需伪政府任命的坊长、保长或甲长等基层政务人员作为证明人,并经社会处调查、复核后,才能得到批准,这样市民为了救济申请获得批准,常常会掩饰日军的暴行。加上到11月份时,伪督办南京市政公署以救济院名额已满为由发出通知,不再批准灾民入院,所以该报告中的财产损失统计并不能完整反映南京市民的财产损失状况。即便如此,伪督办南京市政公署对在宁76369户家庭的财产损失状况所作的统计显示,被炸房屋及财产损失已达5730万元,平均每户损失750元。
(三)撤往后方的南京市政机关的零散查报
抗战初,一些有识之士已意识到调查战争损失的重要性。国民参政会参政员黄炎培即提出:“到战争结束时,一、必须向敌方提出赔偿问题;一、未来之国史,必将此空前惨痛之事迹,翔实记载,昭告天下及后世。凡此皆须有正确之数字为根据。”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后,基于抗战以来“全国公私人口物资,因敌军之侵略,损失綦重”,1939年蒋介石曾手谕国防最高委员会与军事委员会参事厅等机构从速统计抗战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并时时注意此项工作之进行”。是年7月,行政院根据国防最高会议交办的“国民参政会第二次大会建议速办抗战公私损失调查”一案,制定抗战损失查报须知及表式,通令所属机构及地方政府调查汇报,并令国民政府主计处负责审核汇编。主计处自-940年起,每半年即将收集的报告汇总。1944年2月,行政院正式成立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于8月规定,“沦陷地区损失应该由该管市县政府于沦陷后两个月内填报‘沦陷地区损失情形报告表’,送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在未克复前,每届年终应将敌人在该区各种破坏与盗取行为仍按前表项目密查并估计具报”。
撤到后方的南京市政机关奉令对南京市公私直接、间接财产损失进行查报。由于受战时条件限制,南京处于沦陷区,且为伪政权“首都”所在地,非后方市政机关之力所能及,致使各项损失不易调查。国民政府主计处处长陈其采在致军事委员会的公函中称:“遵照行政院所定查报办法,应报未报之机关甚多”,“尤以沦陷区域之地方机关为甚”。根据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所编制的损失统计资料显示,截至1944年6月,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的情况极不理想。详见表4。
如表4所示,截至1944年6月,抗战以来南京公私财产直接损失仅62951521元.其中南京市住户(市民)损失不过47080元,只占财产直接损失的0.1%。时为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的韩启桐即指出,“此项查报多欠满意,除少数行政机关及产业设备损失外,似少参考价值”。内政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厉生在报告损失调查情形时也曾表示:“私人财产之损失,报告甚少。既无报告,当亦不便捏造。”
日军占领南京后,许多外国在宁的房屋财产也遭洗劫。南京沦陷三月后,美国驻华大使馆为调查南京美国公私财产的损失,以据此向日本政府提出赔偿,曾致函南京日本大使馆,要求日军迅速撤销限制“以前生活或者在南京有商业利益”的美国传教士和商人等返回南京的禁令,“为了恰当地评估那些最近被日本士兵光顾过的美国财产的损坏情况,需要他们返回。只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所有者或是管理这些财产的人才能提出有关财产损失的令人满意的陈述”,但被日本使馆官员以“从单纯的军事观点考虑,据信南京的情况还没有达到允许外国人返回的程度”予以拒绝。作为中立方的美国人返回尚且如此困难,国民政府“势不得不于收复之后”,才开始正式办理抗战损失调查与统计工作。
责任编辑:陈茜 最后更新:2017-10-25 1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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