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日本政府一方面否认中日围绕钓鱼岛主权归属认知有争议,另一方面不断加强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宣介。日前,日本内阁官房网站发布的一些资料图片,妄称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日方抛出的所谓证据,要么严重违反史实,要么歪曲中方立场,纯属自欺欺人。为排除其对中日关系的消极影响,增进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感情,有必要就日方的有关错误观点加以驳斥,以正视听。
一、甲午战争前日本官方已承认钓鱼岛属于中国
日本政府反复宣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曾经是所谓“无主地”,日本政府1885年进行再三调查后没有发现中国人统治痕迹才决定占有,这符合有关领土的“先占原则”。这完全是无稽之谈。
首先,日本1895年窃占这些岛屿之前,钓鱼岛是中国的无人岛,但绝非所谓“无主地”。据中国官方史书记载,自明朝洪武五年(1372年)起,中国明朝的册封使等就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作为涉海东渡琉球国的海上航标,并派张赫、吴帧率领舟师维护海上通道,将这些岛屿纳入中国的海防范围。中国自清朝起将这些岛屿划归台湾府噶玛兰厅(今宜兰县)管辖。清政府首任巡视台湾的监察御史黄叔璥曾视察过钓鱼岛,并将其记载入述职报告《台海使槎录》。
其次,自日本1874年首次入侵台湾至1894年发动甲午战争这20年间,日本海军省绘制的《清国沿海诸省》图和出版的各种水路志,均认定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是台湾东北诸岛。日本外务省、陆军省也先后对海军省所绘地图进行了确认。1885年,日本吞并琉球国改称冲绳县6年后,日本时任内务卿山县有朋便两次密令冲绳县在钓鱼岛等无人岛建立日本的标桩,但遭到当时冲绳县令和外务大臣婉拒,理由便是日本占领这些岛屿可能与中国发生冲突。如果他们当时即认定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无主地”,又怎么会担心与中国发生冲突呢?
第三,甲午战争前20年日本海军省一直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台湾东北诸岛,其主要依据来自两方面:一是从英国海军1848年出版的《萨玛朗号航海记(1843—1846)》到1894年的英国海军文献及地图,均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作为台湾东北诸岛记载,明确认定赤尾屿是中国这一岛链的最东端。二是中国清朝1863年出版的《大清一统舆图》。该图也清楚地把钓鱼岛划入中国台湾岛屿,而把赤尾屿对面的琉球属岛“久米岛”用不同方式标出。这些历史证据充分证明,在中日两国围绕钓鱼岛归属发生争议的“关键日期”之前,钓鱼岛确属中国。
二、甲午战争前日本偷猎者已知钓鱼岛是中国的无人岛
日方曾杜撰了所谓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并派人开发钓鱼岛的谎言,经笔者揭穿后现已不再强调此事。但是,最近又抛出另一个所谓证据,即1893年井泽弥喜太赴“胡马岛”(钓鱼岛)在海上遇险漂至中国沿海获救,以此证明中方并不介意日本人前往钓鱼岛。
然而,据笔者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和日本外务省档案确认,井泽弥喜太是日本熊本县人,曾于1891年在钓鱼岛偷猎信天翁。1893年6月,井泽等人从琉球西南岛屿八重山赴钓鱼岛送米,但途中遭遇风暴被吹至中国浙江省平阳县。他们获救后去福州途中再度遇险,得到中国福建省地方官款待并派人护送到上海,移交给日本驻上海领事馆。问题在于,井泽弥喜太等获救的日本人并未向中国福建地方官讲明实情,而是谎称他们是从家乡九州到八重山运煤,途中遇险曾漂泊到“胡马岛”(KOBAJIMA,日方给黄尾屿篡改的岛名“久场岛”)。不过,井泽等人到上海后则向日本总领事代理林权助报告了他们从八重山去“胡马岛”(实为钓鱼岛)的真相。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井泽当时为何要欺骗中国的地方官呢?答案只有一个,就是他们十分清楚前往偷猎的无人岛是中国岛屿,担心一旦实情暴露会受到中方追究。当时的中国地方官无从得知井泽弥喜太曾前往钓鱼岛偷猎,所以只能按惯例救助日本海上遇难人员并协助他们回国。沿海中国人的大爱善举,怎么能成为日本拥有钓鱼岛的“证据”呢?
事实上,直到1895年日本殖民统治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之后,井泽弥喜太才得以在钓鱼岛、黄尾屿常住并进行殖民开发。据井泽弥喜太的长女井泽真伎称,她1901年出生在黄尾屿。1972年1月8日井泽真伎留下宝贵的历史证言指出:“当时的日本政府也知道中国早已经对该岛屿命过名,后来通过日清战争(甲午战争)将其与台湾一同抢夺过来,并于明治二十九年(1896年)正式编入日本版图。日中两国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关系,此时日本提出要将其占为己有的无理主张是错误的。日本战败时曾承诺将台湾以及当时一并抢夺的岛屿归还中国,尖阁列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理所当然地应该归还给它的故乡中国。” 这才是历史的真相。
近年来,日本外务省网站还展示了一些当年日本人登岛开发的照片,以证明钓鱼岛属于日本,这根本站不住脚。因为这些照片记录的都是1895年日本殖民统治台湾后对钓鱼岛进行殖民开拓的情形。古贺辰四郎1895年6月10日才向日本政府申请租借开发钓鱼岛,1896年9月获准。古贺承认,其主要背景是日本在甲午战争获胜后拥有了这些岛屿。日本通过甲午战争窃占钓鱼岛及整个台湾所依赖的《马关条约》,在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已被废除。拿出几张日本殖民统治台湾时期对钓鱼岛毁灭性开发的照片来证明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莫非日本还要将当年在中国大陆和台湾进行殖民掠夺的照片也作为日本拥有这些领土的依据?
三、决定战后日本领土范围的是《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
日本外务省主张,战后日本领土范围由1952年生效的《旧金山和约》决定,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则“不能对日本的领土处理形成最终的法律效果”。
这是日本政府对战后国际法及国际秩序的公然否定,推翻了1945年日本政府在投降书中所作承诺,性质恶劣。1951年《旧金山和约》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与,从未得到新中国政府的承认。中国的领土主权当然不能由美日两国的任何条约和协定来决定。同年9月18日,时任中国外长周恩来发表声明表示:“美国政府在旧金山会议中强制签订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针对1971年美日达成“归还冲绳协定”擅自将钓鱼岛划入归还日本的区域,中国外交部于同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谴责: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中国政府表示,将钓鱼岛纳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更何况,即便是《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其中也根本没有提及钓鱼岛或所谓“尖阁诸岛”。
日本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加害国、战败国,在战后领土划分问题上承诺遵守的政治文件和国际法规约如下:1972年9月《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1978年8月缔结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规定,“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1943年12月《开罗宣言》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需要指出的是,《开罗宣言》的日文版表述为,日本必须把“从清国人窃占的一切地域归还中华民国”。即,无论是《马关条约》之前还是《马关条约》之后日本窃占的中国领土,都必须遵守《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归还中国。
这是因为,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发表《终战诏书》表示:“朕已命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接受其联合公告。”同年9月2日,日本政府签署的《日本投降书》承诺:“余等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后继者承允忠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
然而,如今的日本政府“后继者”不仅没有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和遵守《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反而企图以美日为主缔结的《旧金山和约》取而代之,并强加于中国等战胜国和并未参与该和约的国家,这不是公然违反战后国际法和国际秩序、自食其言又是什么?
责任编辑:李一菲 最后更新:2018-01-22 15: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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