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钓鱼岛主权归属争端,源于19世纪末日本对外扩张,是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钓鱼岛争端,是两国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
通常所说的钓鱼岛其实是一个群岛,位于中国福建正东、台湾东北的东海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几个岩礁组成,总面积约6.5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面积最大,约4.3平方公里,该群岛即因钓鱼岛而得名。钓鱼岛上无人长期居住。
钓鱼岛历史上就是中国固有领土,在行政上明朝年间隶属于福建省,清朝初年起隶属于台湾。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完成的《顺风相送》一书中,首次提到钓鱼岛。1534年,明朝第11次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完整地记录了明朝册封琉球的航海历程,再次留下了中国人首先发现钓鱼岛的证明。早在1561年,明朝的中国地图便将钓鱼岛纳入中国福建的海防区域内。1562年,明朝册封使郭儒霖所著《重编使琉球录》更清楚地证实,当时中国已将钓鱼列岛中最靠近琉球的赤屿,即现在的赤尾屿作为与琉球分界的标志。
到清朝,中国与琉球的界线在钓鱼岛南面海槽一带已成为中国航海家的常识。1719年赴琉球的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更加清楚地指出了他赴琉球的海上航路:从福建出发,经花瓶、彭佳、钓鱼各岛北侧,自赤尾屿达姑米山(久米岛)。书中还援引了琉球权威学者的观点:琉球的姑米山乃“琉球西南界上之镇山”,即镇守琉球边关之山。上述历史记载充分证明,中国明清两朝政府一直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并将其列入中国的海上防区之内。
钓鱼岛为中国固有领土,也可从日本历史文献中得以佐证。1785年,日本经世家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该图是以《中山传信录》为依据,采用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色标出,而久米岛则同琉球一样为黄褐色。实际上,在1868年明治维新之前,日本找不到独立言及钓鱼岛的文献,日本地图和历史资料中的“钓鱼岛”或“鱼钓岛”名称,都是从中国相关文献借用过来的。不仅如此,日本的地图及官方文件中均曾正式使用中国的岛名。据不完全统计,从1935-1970年日本出版的21种地图及大百科事典中,有2/3没有记载所谓“尖阁列岛”,有的则称“鱼钓岛”。
基于以上确凿的历史事实,1971年12月,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日本非法窃取钓鱼岛
日本人对钓鱼岛的真正发现是在日本1879年吞并琉球,并将琉球国改为“冲绳县”之后。1884年,日本福冈县人古贺辰四郎为了获取钓鱼岛上的信天翁海鸟羽毛,向日本政府申请开发该列屿。这是日本人发现钓鱼岛的最早记录。日本政府据此称钓鱼岛为“无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而非甲午战争从中国夺取。然而,同本官方档案《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记载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据该档案记载,日本在吞并琉球后,为在钓鱼岛建立国家领有标志,曾于1885年进行过3次秘密调查,但结论是这些岛屿“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此事“涉及与清国之间岛屿归属谈判”。这说明,日本政府当时业已认定钓鱼岛并非无主地,至少是可能同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
1895年1月,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通过“内阁决议”正式将钓鱼岛编入其版图,并秘密在岛上建立桩标。同年4月,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攫取了台湾及钓鱼岛等附属岛屿。1900年,日本给钓鱼岛起了日本名字“尖阁列岛”,但这一名称是从英文意译而来的。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根据先前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规定,钓鱼岛本应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归还给中国。但是,二战后美国托管冲绳,并根据1951年的所谓《旧金山和约》把钓鱼岛划入冲绳。对此,中国政府当时发表声明:旧金山对日和约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
1971年,美日两国在签署“归还冲绳协定”时私相授受,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这一交易遭到中国政府强烈抗议后,美国政府表示,归还冲绳“施政权”对钓鱼岛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尽管如此,我们不难看到,美国出于自身战略利益的需要,不惜在中日之间埋下钓鱼岛问题的祸根。
三、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依据国际法领土“发现”即占有的“先占”原则,中国对钓鱼岛拥有合法主权。如前所述,中国至迟在15世纪最先发现和命名了钓鱼岛,这已是中日两国官方和学界公认的史实。因此,钓鱼岛在15世纪即成为中国领土。此后数百年间,明清两朝将钓鱼岛列入疆域之内进行统治,在被日本强占之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一直有效存续,中国是其惟一合法的所有者。还需指出,国际法上的“先占”首先必须以“无主地”为客体。事实上,钓鱼岛在甲午战争中被日本窃取之前是属于清朝的领土,当时虽无人定居,但绝非“无主地”。所以,日本提出的“无主地先占”主张根本不成立,日本并不具备取得钓鱼岛主权的法理前提。
此外,日本以“时效取得”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根据国际法有关以“时效”方式取得领土的规定,一个国家在没有任何国家抗议或反对的情况下,连续实际占领和控制管理某一领土达到一定的期限以上,即可获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然而,日本在甲午战争前从没有对钓鱼岛实行过任何“有效统治”。而甲午战争后整个台湾及其附属岛屿被日本攫取,根本无须日本“通过民间实行有效统治”来体现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尤其是,日本如欲以时效方式取得钓鱼岛主权,必须在中国长期默许、不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但事实上,不论中国中央政府还是台湾地方当局,在拥有钓鱼岛主权上的表态,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坚定、明确和一致的。中国方面的抗议,使日本的所谓以“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为由取得领土的时效中断。因此,无论依据历史还是国际法,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辩驳的主权。
时至今日,钓鱼岛争端已经成为影响中日两国关系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处理钓鱼岛问题上,中国政府始终着眼于大局,一贯主张和平协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主张倘若也能得到日方的真正响应,必将有利于中日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中日两国同为亚洲大国,和则两利,斗则俱伤。只有中日携手,才能开创亚洲美好的未来。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东亚研究中心主任)
(摘自《求是》杂志)
责任编辑:王广建 最后更新:2018-04-11 14: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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