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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宁:《中日联合声明》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5-03-18 08:32:01  来源:抗日战争纪念网 综合  点击:  复制链接

  “外交部发言人办公室”消息,在3月17日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环球时报》记者提问:据报道,近日,日本一名国会议员向日政府提交质询,声称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写入“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相关表述,日地方政府和地方议员是否有法律义务遵守相关立场。对此,日本政府出具答辩书,声称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报道称,日历届内阁均认为该声明“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此次答辩书再次表明,该声明不会对日地方议员赴台活动构成限制。请问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毛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方坚决反对建交国同台湾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一个中国原则是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

  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签订《中日联合声明》,日方在《声明》中作出过明确承诺,即“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波茨坦公告》第八条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开罗宣言》明白无误地要求将日本“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上述文件不仅是对台湾属于中国这一事实的确认,而且是同盟国与日本之间结束战争状态、构建亚太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础,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1978年,中日双方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双方在《条约》中确认,“《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条约》由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两国立法机构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从法律上确认了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和内容,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台湾重回中国版图已经80年了。日方企图在台湾问题上模糊历史事实,严重误导广大日本民众,严重违背日本政府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承诺,挑战中日关系政治基础,向“台独”势力发出严重错误信号。中方对此坚决反对。我们严肃敦促日方恪守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的原则和精神,切实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在台湾问题上谨言慎行,以实际行动兑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承诺。

  资料:联合声明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于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的有大平正芳外务大臣、二阶堂进内阁官房长官以及其他政府官员。

  毛泽东主席于九月二十七日会见了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双方进行了认真、友好的谈话。周恩来总理、姬鹏飞外交部长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大平正芳外务大臣,始终在友好气氛中,以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问题为中心,就两国间的各项问题,以及双方关心的其他问题,认真、坦率地交换了意见,同意发表两国政府的下述联合声明:

  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有着悠久的传统友好的历史。两国人民切望结束迄今存在于两国间的不正常状态。战争状态的结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两国人民这种愿望的实现,将揭开两国关系史上新的一页。

  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场上,谋求实现日中邦交正常化这一见解。中国方面对此表示欢迎。

  中日两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应该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关系。两国邦交正常化,发展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也是对缓和亚洲紧张局势和维护世界和平的贡献。

  (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

                               周恩来(签字)                                   田中角荣(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日本国外务大臣

                          姬鹏飞(签字)                                          大平正芳(签字)

                                                                                  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责任编辑:智轩 最后更新:2025-03-18 08: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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