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功过
我们回顾东京审判,尝试对其进行评价和赋予其意义,使自己“对事物的看法”更为客观,并将其作为自省的线索,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思考绝不是没有意义的。
——日本学者大沼保昭
对于东京审判的判决,历来都有不少的争议声音。从20世纪40年代东京审判进行中开始,一直到今天,争议之声不绝于耳。中国、日本、美国以及亚洲、欧洲许多国家的学者都在围绕东京审判以及日本的战争责任问题进行一轮又一轮的争论。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韦伯
首先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组成问题,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由战胜的11国派遣法官组成。而在这战胜的11国中,除了中国、菲律宾和印度以外,全不是亚洲国家。这种“胜者审判”成为后来人攻击东京审判的理由。同时,东京审判与审判纳粹的纽伦堡审判有区别,在其法庭宪章中明确规定“为公正且迅速地审理及处罚远东的重要战争罪犯”(纽伦堡审判明确规定了审判对象为“轴心国”的战争罪犯),这也给许多人留下了口实。许多反对者认为:美国、苏联等胜利国在二战中及其后也犯下了许多战争罪行,诸如广岛和长崎原子弹事件,美国人多少带有一点向苏联炫耀武力的性质动用了人类有史以来最恐怖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直接导致了数十万平民的伤亡和此后很长时间的生态灾难;苏联则撕毁了《日苏互不侵犯条约》,在战后将大批日本战俘扣留在西伯利亚,强迫其从事超重的体力劳动。二战结束以后,美国和苏联以及英、法等国又四处伸手,干涉中东问题,发动了越南战争,制造匈牙利事件,入侵捷克斯洛伐克,入侵格拉纳达,入侵阿富汗等等,多少给人一种“五十步而笑百步”的感觉,甚至在远东国际法庭内部,也有法官对美、苏、英、法等战胜国提出质疑。来自印度的法官拉达宾诺德·巴尔(Radhabinod Pal,1886—1967)就主张所有战犯无罪,他的理由是这场审判是“胜利者对战败者的报复”,他同时还指出了西方国家在之前也做出了法庭上所指责的种种侵略行为,他不无讽刺地说:“对于一个我们不喜欢的国家的扩张政策,我们可以拒绝称之为‘上天的使命’‘保护重大权益’‘国家的荣誉’,或是依据‘白人的责任’的说法造出个新名目来称呼它,而是简单明了地将其命名为‘侵略扩张’。” 当然,应该注意的是,巴尔并没有为日本战犯开脱的意思,他也没有容忍日本所犯下的包括南京大屠杀在内的所有罪行。他仅仅是从一个法学家的角度,对审判中出现的违反“法不溯及以往”原则等一系列程序缺陷提出质疑,许多日本人也没有容忍当时日本战犯的罪行,但显然,许多别有用心的日本右翼势力希望利用这个印度法学家的观点来全盘否定东京审判,甚至在今天的靖国神社中出现了巴尔的纪念碑。另外,东京审判中的“亚洲国家缺席”尤其引人注目,朝鲜、新加坡、越南、印度尼西亚、缅甸等亚洲国家被排除在外。而他们恰恰是日本侵略的最大的受害者,比起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荷兰这些国家,他们的受害记忆更为深刻。这绝对是一大缺憾。
第二个争议是关于其法律依据和罪刑适用上的问题。在审判过程中,辩方律师就从几个方面提出了反对,他们认为战争是一种国家行为,并不能让个人承担责任,同时也主张“侵略战争本身并不违法,而且1928年巴黎会议宣布放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手段,既没有扩大战争犯罪的内涵,也没有将战争等同于犯罪”。言外之意,就是东京审判违反了“法不溯及以往”原则,用这些战犯犯下罪行时尚不存在或未完善的国际法来定义他们的罪行。印度法官巴尔也持同样的态度。当然,争议最大的还是关于东京审判中所适用的“破坏和平罪”的问题。从这个罪名本身来看,它至少包含两个要素:战争行为是违法的,战争行为的发起应该由领导人来承担。当然,这两者的结合至少要在二战的最后阶段才可以看到,东京审判沿用了纽伦堡审判的经验,把发动战争与领导人责任结合到一起创设“破坏和平罪”,用这个新设罪名去处分在之前的1931年、1937年、1941年发动战争的日本战犯,不免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
第三个争议是美国作为单独占领日本的战胜国,从自身利益和战后占领政策出发,对审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干预。比如,对战争中默认或者说纵容军部领导人发动战争的裕仁天皇,美国刻意采取为之开脱的办法。东京审判的检察官基南刻意诱导东条英机等人为天皇免除战争责任,甚至未让天皇出庭就任何一件战争罪行进行做证。这明显违反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六条“被告在任何时期所处之公的地位,都不足以免除其被控所犯任何罪行之责任”的规定。显然,美国认为在其战后占领中,天皇仍有非常大的作用。另外,在审判中,美国从主观意识出发,放过了一些本应接受审判的战犯。比如发动“九一八”事变的直接责任人石原莞尔就未被列入被告,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石原在战争后期与美国最痛恨的东条英机站到了对立面,且从美国人的战犯选择来看,明显有以太平洋战争为重心的倾向。因此,石原莞尔就幸运地逃脱了东京审判。另外,如日本宪兵、特高警察等团体和大发战争财的日本财阀的罪责也没有遭到追诉,慰安妇、细菌战等重要犯罪行为也未加以查究。
也正是因为如此,在日本的媒体甚至国民中一度也出现否定和批判东京审判的思潮。如日本作家城山三郎的小说《落日燃ゆ》就以甲级战犯广田弘毅为主角,对广田被判决死刑表示了同情,一度引起了许多人的共鸣。广田是七名被判死刑的甲级战犯中唯一的一个文官,在许多日本人心中,似乎广田作为文官,不应承担本由军部分子承担的战争责任。所以在20世纪80年代,一度出现了以对广田弘毅的同情为媒介对东京审判加以批评的普遍反应。(当然,不论怎么样,广田作为首相和外相在侵华战争中扮演的角色是无论如何洗不干净的)
我们认为,东京审判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并不能作为日本战犯无罪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日本右翼为军国主义侵略战争开脱的依据。正如日本学者纐缬厚所指出的那样:
在此所说的战争责任具体是指什么呢?不言而喻,当然是指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和殖民统治给亚洲各国及人民带来巨大破坏和痛苦,对此应负有责任(日本造成的战争破坏和损害的“事实”)。为了履行应负的责任,日本必须进行谢罪和实行补偿,并积极地寻求和解。同时,日本身为侵略战争的发起者破坏了可能共有的历史认识,对此必须有自我反省和自我批判精神。
诚然,东京审判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但这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东京审判首先为日本国民揭示了战争中的真相,比如所谓“以自卫为目的”的“满洲事变”(“九一八”事变)其实是关东军蓄谋发起的,日本军队进入南京以后做出了什么样的暴行等等。这些行为的揭示有力地帮助日本国民乃至众多其他国家的民众认识到这场战争的非正义性,也进行了一次很好的和平教育,让“战争是有罪的”这一观念根植于人心。
而用所谓的“审判者也不干净”来否定日本本身的侵略罪行这一逻辑是很荒谬的,审判者的不干净以及审判程序的不合法并不等于日本本身行为的正当。就如美国的原子弹和燃烧弹给日本带来极大的痛苦,但日本的侵略也带给亚洲人民更多的痛苦,不能因为前者而否定后者的存在。
所以,有许多日本学者也对东京审判的意义进行了系统的总结。日本学者大沼保昭就认为应该将这次审判作为“精神武器”,作为反对战争、提倡和平的精神武器。具体来说,国家不以发动战争为解决问题的手段,领导人发起战争必须受到追究,公民个人不服从违法的国家命令。而日本国民也必须充分认识到战争责任,这才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及国民对历史的正确态度。
责任编辑:马少珍 最后更新:2015-12-06 1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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