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慧卿/图
据媒体报道,“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一案,俨然又要变成一出俗套的互联网新闻反转大戏。官方披露的证据显示,捕鸟大学生闫啸天不仅利用QQ群、百度贴吧出售猎物,还能准确介绍猎物名字、习性,“不识国家保护动物”的说法早已站不住脚。这次的案件中,仍有舆论质疑此案量刑过重,然而在野生动物保护者眼中,这恰恰是官方长期执法不严的后果。
●剖析
凸显法律认知孱弱
根据媒体的梳理和追踪,原来大学生掏鸟的背后,还隐藏了如此惊天的交易链条。因掏鸟被判10年半,该案量刑结果被曝出后,迅速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质疑,七成网友均认为量刑偏重。不过,假如立足于猛禽野生动物保护的视角,如此严厉的打击力度,无疑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很多网友的认知,往往停留在肤浅的层面。比如,掏鸟在农村非常普遍,很多农村的孩子都曾做过,却没有因此而受到法律惩罚。再比如,即便确实触犯了刑法,区区几只小鸟,也不该获得10年以上的重刑等。不难看出,网友们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对于法律规定并不了解,而对于罪行轻重也并不知晓。那么,一旦停留在个人主观认识层面,必然会认为判决结果不妥,产生判决过重的想法也就不足为怪。但是,根据被告人供述,其对自己的行为具有明晰的认识,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既然是犯罪,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犯罪行为情节等多方面因素,做出全面衡量和判断。
对于公众而言,至于犯罪行为严重与否、性质和情节如何等,单从媒体的报道中,并不会清晰地了解和掌握。应该说,在该案判决结果被曝出后,网上引发轩然大波,无疑凸显了公众法律认知的孱弱。假如,面对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相信很多人都会做出一个预判,然而,当谈到野生动物保护案例,恐怕很少有人能够厘清法律规定、量刑幅度等。而且,在现实中类似的案件过少,一旦曝出掏鸟被判10年半的新闻,必然会撩动人们敏感的神经。一起个案能够引发广泛关注,其实也是一件好事。一方面,公众的质疑和反问,必然会使相关部门做出调查和说明,进而还原事实真相,澄清判决结果的依据和标准。另一方面,通过个案的处理,必然会强化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认知,填补他们头脑中的法律空白,强化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思维。
刘建国
●析因
被忽视的传播常识
《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这是网络转载新闻时标题的主体内容。那些耸人听闻的新闻标题,通常是掐头去尾、扭曲事实的标题党。果然,仔细看完新闻,就会发现,所掏之鸟并非普通之鸟,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
选择和叙述这样的看点,已经违背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尽管,网络新闻的传播者会说,只要打开标题看看具体内容,误解就不会存在。问题是,在读题时代,有多少人会耐心地读完新闻;而且,以标题党的方法拟题,本身就带有了误导受众的目的,人们当然是防不胜防,成为被误导者。
同时,新闻应该客观地说话,这也是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所谓客观,也就意味着不能主题先行,更不能别有用心,企图以选择性的报道抹黑群体、加剧焦虑,颠覆价值观。以掏鸟获刑的相关报道为例,如果在报道时,媒体能够秉持客观的原则,把所掏之鸟做一个详细说明,把量刑的依据做一个清楚交代,并把反对的声音和支持的声音做一个平衡报道,而不是在议题设置时,以隐匿关键事实的方式,刻意地突出量刑过重的主题,舆论也就能够心平气和地看待掏鸟获刑的事实。关键是,很多时候,客观说话的原则被忘记,人们为了说话不惜放弃了理性与立场,放下了真实与责任。这显然是一种颇具破坏力的传播思维和动机。
关于掏鸟获刑的讨论还在继续,在讨论中一些基本的传播常识和原则应该被坚持:以事实说话,客观地说话。违背了这两个原则,新闻反转和舆论误导就容易产生,自说自话和意见站队就会出现。而讨论的结果,显然不会是共识的达成。
李劭强
●呼吁
如何判是法律问题
此事件已经发酵很多天了,在很多人的认知里,这样的判刑似乎明显太重——不就是掏个鸟窝捉几只小鸟吗,怎么就犯了这么大的罪?很多人还调侃,自己小时候也掏过鸟窝,“害怕”警察叔叔要来抓。也有人将之与贪官对比,恼怒“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更有甚者感叹“人不如鸟”,质问法院量刑依据,质疑法官小题大做。
其实,只要完整了解一下事件,就能发现本案根本不是人们惯常理解中出于好玩的“掏鸟窝”,而是明知故犯的猎捕和售卖珍贵野生动物行为。
尽管看上去闫啸天所得并不多,但事件的性质是确定的,猎捕与售卖珍贵野生动物的事实,不是“掏鸟窝”所能掩盖。之所以此案会遭致今日吐槽与炮轰,可能与公众对相关法律并不熟悉有关,闫啸天的大学生身份也让公众更愿意表达同情;但更重要的,其实还是因为我们的法治情感不足,对法治只做功利化的选择性适用,而没有那种发自肺腑的尊重,更谈不上真正的法治信仰。
该不该判,该如何判,从来都是一个法律问题;不应该简单从人情的视角来解读和阐释,更不应该只因与自己想法不同就做片面否定。值得一说的是,在诸如熊胆制药、玉林狗肉等事件上,很多人保护动物情感爆棚,即便对方并不违法也要做道德鞭挞;但是具体到“掏鸟窝”这样的事件,评判的标准似乎又完全变了,即便违法也愣要强调无罪。这难道不是很奇怪吗?
法治中国,需要的不仅是文本上的法制完善,更需要的是具有法治情感与法治信仰的人。公众法治素养的提高,是法治中国前进路上最为需要的中坚力量。舒圣祥
●反思
舆论审判不可取
如果把新闻标题换成“盗猎、贩卖国家保护动物惯犯被判十年”,还会有这么多人觉得冤枉和判得太重吗?
刑法第341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补充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隼科(所有种)野生动物,6只以上为‘情节严重’,10只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显然,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闫啸天老家土楼村的全体村民签署了一份“联名信”,希望减轻对闫啸天的处罚。应该承认,普法工作是存在不足,但与其说此案是因闫啸天不懂法而起,不如说相关争议暴露了很多质疑“人不如鸟”的网友法律意识、动物保护意识淡薄的短处。
如果说有人觉得某些罪判太轻,另一些罪判太重,那也应该按程序修改法律,还不是固执地认为判得太冤。法律就是法律,没修改前必须遵照执行。更何况现行法律条文如此制定并非专家拍脑袋想出来的,都有相应的依据,怎么可能因个案就说改就改。
当下,很多律师习惯于在网上打口水仗,却不愿多在法庭上花功夫,就是想通过引起公众关注,让法院感受到压力,以影响最终判决。面对舆论压力,法院应坚持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判决,不受外界干扰。立法机关也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可能地收紧自由裁量权。怎么判只能看案件事实,而不是法官好恶,既能减少暗箱操作的空间,有效防范司法腐败,也是对法官的一种保护。杨国栋
●三言两语
什么俗套的互联网新闻大反转,在刚开始有些媒体的立场有偏向大学生的嫌疑。在大学生明知故犯的种种证据被披露后,有些媒体又抛弃了大学生。
——黄思思
有人说动物保护没意义,为什么不去保护牲畜。教育真的很重要。
——孙建伟
我就觉得不冤,还大学生了?刁泼无赖莫过于此,没有被抓时候明知不可为不听劝告猖狂无比,被抓了又丑态百出装着可怜了。怎么能靠说服教育?
——董青
一句掏鸟蛋就偷梁换柱。公众热议也说明公众法治信仰的不足和对法律的不尊重。这是法律问题,不能简单地从人情的视角来解读和阐释,更不因与自己想法不同而片面否定。应坚持法律评判标准。
——马志业
我是真受不了某些圣母哭着喊着他只是个孩子,他只犯了个小错什么的了。玉林狗肉节也有这帮人反对的身影吧?
——王强
暂且不说量刑轻重问题,“掏鸟”能不能与非法捕猎买卖国家珍稀野生动物画等号?虐猫视频大家都看过吧?你虐大熊猫试试看怎么判刑?该做的是陈述事实。
——王力
责任编辑:黄秀云 最后更新:2015-12-07 09: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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