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 繁體版 正在载入当前时间...

中国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始末
2014-09-01 09:12:31  来源:《世纪档案》  点击:  复制链接

  1956年 6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太原开庭,45名战犯站在了审判台上……

  25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毛泽东主席命令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战争中战犯分子的决定,组织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两地先后对铃木启久、富永顺太郎、城野宏、武部六藏等案共45名战争犯罪分子进行了审判。六亿人民的委托

  1955年底,我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任副院长不久,陈奇涵同志(当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通知我参加审判日本战犯的工作,我听到组织的这一决定,心里很不平静。

  在我国领土上,由代表中国人民的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审判帝国主义侵略者,在中国近代史上,这还是第一次。这次审判,在中国,在世界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是抗日战争胜利的总结,也是中国人民站起来了的一个标志。怎能不令人激动呢!

  我作为特别法庭的一个成员,感到非常荣幸。在旧中国,法庭历来是卖国者的法庭,不仅从来不敢触犯帝国主义,反而为虎作伥。在被告席上,审判的都是爱国志士。有多少优秀的中华儿女,被从这种“法庭”押上刑场!这样的审判,恰恰是中国任人欺凌、任人宰割的一个缩影。在人民的法庭上,全面审判民族的敌人,这在旧中国是不能设想的,只有胜利了的中国人民才有气魄做得出来。在抗日战争中,我是八路军的一员,曾指挥部队同日寇进行过殊死的战斗。耳闻目睹了多少日本侵略者屠杀中国人民的暴行,对这些血债累累的敌人有着刻骨的仇恨。今天,我受 6亿人民的委托,去审判民族之敌,是多么光荣和自豪啊! 当然,这个使命是艰巨而又复杂的。新中国成立不久,我们还没有来得及颁布一套完整的法律,法律也还不健全,实施具有国际意义的审判,困难是很多的。我从事法律工作时间不长,对手又是一些很狡猾的高级战犯,难免有些紧张不安。虽然已有纽伦堡、东京、伯力几次审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借鉴,然而,到我们这次审判,毕竟时间已经过去10多年了。在审判中,既要清算日本侵略者的罪行,也要体现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不仅要着眼于过去,而且要放眼于未来。这对于我和其他同志,都是一个新课题。尽管困难很多,但是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信念:党和人民把这样艰巨的任务交给我们,我们就一定要全力以赴,把审判工作做好。

  认真精细的工作

  1956年 1月,参加审判日本战犯的检察院、法院、司法部三个单位的有关人员,集中在香山卧佛寺,分头开始了紧张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克林同志,是负责具体工作的。我们在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检察部门跑遍全国,查证罪行,寻找人证、物证。我们法庭人员,主要是熟悉案情。

  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至1945年日本帝国主义无条件投降,中国人民在日本帝国主义的血腥侵略下,饱受了14年之久的苦难,仅在1937年到1945年的 8年之中,人民的生命损失便在1000万人以上,财产损失价值数百亿美元,从这两个数字,可以看出日本帝国主义的战争罪行是何等严重!尽管一些首要的战犯在日本投降后已经审处,我们现在要审判的战犯,是被我们逮捕或由苏联政府移交我国的一部分。但是,由于这些在押的战犯犯罪地点遍及全国曾经沦陷过的地区,战后又经过了很长时间,要查清他们的罪行,对要审讯的案件做到心中有数,工作是相当浩繁的。高克林同志曾对我们说过,案件一定要搞准,日本战犯是狐狸精,我们要认真对付。当时,大家都感到压力很大,夜以继日地拚命工作,我们法庭的同志们,天天都在热悉案情,研究如何审判。

  我们审判的对象,是外国人,审判既要合乎中国的国情,又要合乎国际的惯例,涉及面很广。因此,特地请著名的国际法专家梅汝王敖等 3人当我们的顾问。同时,我们起草了一个审判日本战犯的决定,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经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我们就有了审判日本战犯的法律依据。这个决定的起草,是经过推敲的,从我们起草的第一稿,到人大常委会最后讨论通过的决定,从文字到内容都有很大改动,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对这一工作,是极其慎重的。

  审判日本战犯的决定指出:

  现在在我国关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战争期间,公然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对我国人民犯了各种罪行,使我国人民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害。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本应该予以严惩,但是,鉴于日本投降后10年来情况的变化和现在的处境,鉴于近年来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在关押期间绝大多数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因此,决定对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宽大政策分别予以处理。

  在决定中,对于处理在押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原则和有关事项,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予起诉。

  对于罪行严重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在关押期间的表现分别从宽处刑。

  在日本投降后又在中国领土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对他们所犯的罪行,合并论处。

  (二)对于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进行。

  (三)特别军事法庭使用的语言和文件,应该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语言和文字进行翻译。

  (四)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登记的律师为他辩护。特别军事法庭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五)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六)处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提前释放。

  有了人大常委会决定,我们的审判工作从法律上就已经完备了。

  这项工作,从一开始就是在党中央的关怀下进行的。在起草决议的时候,我们曾几次向周总理汇报过工作情况。有一次,我们向总理报告说,有的同志提出,日本侵略中国,给我们造成了很大损失和灾难,坚持要在决议中写上要求日本政府向中国赔款。我们当时都认为,既然苏联等国在第二次大战结束后,向纳粹德国提出赔偿战争损失问题,苏联红军进入东北,也没收了日本在东北的资产和财物,我们要求日本赔偿,也是理所应当的。周总理听完他们的汇报后,当场明确地指示我们:“这个款,不要赔了。赔款还不是日本人民的钱,政府还能拿出钱来吗?”那时,我们大家还有些想不通,认为太便宜他们了。以后的事实证明,还是周总理高瞻远瞩,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做出了这个影响深远的决策。我们放弃了对日本的赔款要求,至今在日本人民中仍传为佳话。

  当时负责政府工作的董必武、彭真同志,对于我们的工作做了许多直接的指导。彭真同志多次召集我们开会,反复研究审判工作。他一再强调,不管审判任何人,日本战犯也好,其他罪犯也好,都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审判一定要遵循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这些领导同志,对一些具体事项也抓得很细致。比如,我们最初曾计划把抚顺作为东北的一个审判地点,以后,又根据中央的指示,迁往沈阳。因为,日本帝国主义首先在沈阳制造了“九一八”事变,打响了侵华战争的第一枪。在沈阳审判日本战犯,有更特殊的意义。我们在沈阳重新设置了法庭,并把法庭设置的照片呈送董老,他不但一一过目,而且又报请总理审定。

  廖承志同志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负责领导我们的审判工作。他是领导同志中的“日本通”,很注意这次审判在日本人民中间的影响。为了把审判做得更好,除了经常把我们找到他家汇报情况,研究工作以外,曾两次到卧佛寺给全体人员作报告,详细地介绍了日本的历史和现状。他从日本民族的风俗习惯讲到日本法西斯对本国人民的压迫,使大家对日本的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明确认识到,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华战争,不仅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也给日本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们在卧佛寺渡过了一个紧张忙碌的春天,当白兰花开放的时候,各项工作都基本就绪,同志们分赴东北和山西,准备开庭。公正的审判

  1956年 6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分别在沈阳,太原两地开庭,对日本战犯审判。

  6月9日,特别军事法庭首先在沈阳开庭。审判的日本战争罪犯是:前日本陆军第177 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第59师团中将师团长藤田茂、第59师团第53旅团少将旅团长上坂胜、第39师团中将师团长佐佐真之助、第59师团第54旅团少将旅团长兼济南防卫司令官长岛勤、第137师团第375联队大佐联队长船木健次郎、前日本关东军第731部队第 162支队少佐支队长木神原秀夫和第39师团第232联队本部中尉俘虏监督军官兼情报宣抚主任鹈野晋太郎等8人。

  这次审判。由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是张向前、牛步东。首席检察员是王志平,检察员是权维才、田志洪、王宝祺。

  被告人的辩护人由律师徐平、王敏求、孙仆、邓毅、韩凤、路会议等担任。

  开庭那天,旁听席上坐满了专程赶来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代表、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代表,沈阳各界人民群众的代表和许多新闻记者。

  上午 8时30分,我走上审判长的席位,宣布:“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现在正式开庭。”8 名被告被带上被告席。我通知被告说:“你们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除辩护人为你们辩护外,你们还可以自己辩护。另外,你们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时,我们还没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但是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组织法,给予了被告人充分的法律权利。在开庭前 5日,法庭将起诉书副本连同日文译本送达各被告人,辩护律师也同被告人会见。这些律师,都是水平很高的知名人士。我们为被告人聘请的翻译,也是第一流的。 

  开庭之后,我请国家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当日下午,开始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起诉书中列举了 8名被告人在日本侵略中国战争期间所犯下的坚决执行侵略战争政策、严重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等罪行。其中,有的命令所属部队残杀和平居民,制造了骇人听闻的惨案;有的命令部属大量掠夺和平居民的粮食和财物;有的命令所属部队杀害我被俘人员;有的命令部下把我无辜人民作为新兵刺杀的“活靶”或作为战场上的“扫雷工具”;有的对我和平居民施放毒气;有的用我国人民试验细菌武器的效能,从事准备细菌战的活动……。法庭出示了大量的物证,并传召证人出庭作证,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证实了这 8名战争犯罪分子所犯下的罪行,是极其严重的。

  法庭首先讯问了被告人铃木启久。1941年12月到1944年10月,他在日本侵略军中先后任联队长和师团长时,指挥所属部队对我河北省冀东地区和河南省浚县等地进行了残酷的“扫荡”和“讨伐”,制造了6起集体屠杀和平居民的罪行。

  1942年10月,铃木启久为了执行“三光政策”,曾向所属第一联队和骑兵队下过“彻底肃清潘家戴庄”的命令,致使日军在潘家戴庄集体屠杀了1280多名和平居民,烧毁民房1000多间。

  在调查这一罪行时,法庭传召了证人周树恩。这位44岁的农民,是当年在日寇对潘家戴庄集体屠杀时从埋人的坑里逃出来的受害人,至今身上仍留着日军残害的伤痕。他在法庭上作证,详细叙述了1942年10月28日早晨,铃木部队在潘家戴庄进行大屠杀的野蛮暴行。他的一家20口人,被日军杀害了 6口,村中血流成河,粮食牲畜被洗劫一空。他满腔悲愤地诉说了这个惨景,又解开衣服,露出遍体伤痕。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告人铃木启久“噗通”一声跪倒在地上,连连喊着“饶命!饶命!”并承认:“这完全是事实,我诚恳地谢罪。” 

  第二天,法庭继续进行事实调查。被告人藤田茂,被控犯下多种罪行,其中之一是,1939年 4月,在他担任联队长时,指挥命令部下包围山西安邑县的上段村,杀害和平居民 100余人。法庭传召了幸存的受害者张葡萄出庭作证。当时,33岁的张葡萄和上段村许多无辜居民一同被日军驱赶到一口井旁,他的公公、婆婆、丈夫和年仅 4岁的女儿都被杀害后投入井内,他也被打伤投入井内。她当庭哭诉了家破人亡的经过,说到亲人们的惨死时泣不成声,旁听者和法庭工作人员都不禁为之落泪。被告人藤田茂在20多年后,回忆当时的情景说:“满含愤怒对我罪行控诉的张葡萄,是个满头白发的老婆婆。她的姿态是我今生到死也忘不了的。这位老婆婆的一家大小全部被日军杀光,她自己躲在井里才得幸免。她含泪控诉时的悲伤、憎恨、痛苦,一齐在脸上表现无遗。她在愤怒到极点时,要奔过桌子这一边来抓我。这是日本侵略得到的真正回答。一想到她的遭遇,她内心的愤恨是多么深刻啊!我终于认为我是侵略者。那老婆婆的控诉到今天还深印在我的脑中。”

  在法庭上,藤田茂的其他罪行,也都有证人出庭作证。在他当联队长到师团长期间,经常训示部下军官要用活人作“靶”,对士兵进行“试胆教练”,又曾下令“将俘虏在战场杀掉算入战果”。此外,藤田茂还有强迫和平居民“踏探地雷”等残酷罪行。对于这些罪行,藤田茂供认不讳,表示:“一切都是事实,我愿接受任何严厉处罚。”

  其余6名被告人也都有许多严重的罪行。其中,上坂胜曾制造杀害800余名和平居民的河北定肥北(阝童)村惨案。船木健次郎曾命令部下对学生和居民施放毒气伤害400 余人来显示毒气威力。鹈野晋太郎曾残酷地砍杀和虐杀许多我被俘人员。木神原秀夫是众所周知的细菌战部队——原日本关东军“731 部队”(即石井部队)下的一个支队长,曾大规模培养细菌、繁殖跳蚤、搜养老鼠,积极准备细菌战,并用和平居民进行细菌武器的试验。对他的罪行,除有证人出庭作证外,法庭还专门请了中央生物制品研究所副所长孟雨等3名专家作为鉴定人出庭鉴定。

  特别军事法庭的事实调查,充分表现了我国司法机关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和高度民主精神。起诉书上所控告的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根据920人的控诉,266人的检举,836人的证词一件一件核实的。在大量人证、物证面前,8名被告人一一低头认罪。

  调查结束后,检察员指出:庭审调查已经完全证实了起诉书中所控诉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虽然被告人的种种罪行仅是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所犯下的滔天罪行的一小部分,已给我国人民带来了极为严重的灾难。他要求,对本案各被告人必须给予应得的惩罚,对他们的惩罚,同时也将是对一切妄图再走日本帝国主义可耻道路的侵略分子一个严正的警告。

  接着,律师为各被告人作了辩护。被告人铃木启久、藤田茂和佐佐真之助的律师说,被告人虽然是日本陆军的高级指挥官,但他们的重大行动必须受战地最高司令官的指挥。他还提供了被告人在关押期间的悔罪表现,请法庭作为对被告人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从宽处理。

  辩护人进行辩护之后,公诉人就辩护词的某些问题提出意见,辩护人又再次发言,直到双方都表示没有意见需要再陈述时,我才宣布辩护结束。

  法庭辩论结束之后,由各被告人作最后陈述,8 名日本战犯在法庭上都对自己的罪行表示了忏悔,愿意诚恳接受法庭的正义裁判。

  铃木启久在最后陈述时说:“对自己的残暴行为,起初曾企图隐瞒,但在中国人民对我人道主义态度的感召下,我进行了反省,认识了自己犯下的罪行。根据我的罪行,我在法庭上本无辩护的余地,但是,法庭给我指定了辩护人,还告诉了我在法庭上的权利,我感谢中国人民,诚恳地谢罪。”

  藤田茂在最后陈述中说:“我在这个法庭里,接受了中国人民严肃的、光明正大的、实事求是的审判。现在我准备心甘情愿接受这个法庭的判决,以便改过自新。”

  上坂胜在提到自己的罪行后说:“我这样的人,就是判处死刑,也不能弥补我过去所犯的罪行。”他表示:“愿意接受任何一种处罚。”

  法庭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退庭进行评议。经过3天评议后,在19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宣判,宣读了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书,特别军事法庭判处铃木启久徒刑20年,藤田茂、上坂胜徒刑各10年,佐佐真之助、长岛勤徒刑各16年,船木健次郎徒刑14年,鹈野晋太郎、木神原秀夫徒刑各13年。各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之日起算,判决前关押的日数,以一日抵徒刑一日。

  在沈阳审判的同时,特别军事法庭在太原审判了两个案件,一个案件是富永顺太郎在日本侵略中国战争期间和战争结束以后,战争犯罪和特务间谍犯罪案;另一个案件是前日本军政人员城野宏、相乐圭二、菊地修一、永富博之、任冈义一、大野泰治、笠实、神野久吉等8人的战争犯罪案。这8名罪犯除积极参加日本侵略战争外,在日本投降后,又在我国组织前日本军人参加反革命军队,反对中国人民解放战争,阴谋复活日本帝国主义。法庭判处富永顺太郎徒刑20年,城野宏徒刑18年,其余各罪犯分别判处8到16年徒刑。

  7月份,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又审判了武部六藏、古海忠之等 28名日本战犯。这些战犯都曾在伪满洲国担任过各种不同的重要军政职务,分别犯有积极执行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操纵或参与操纵伪满洲国傀儡政府,僭夺我国国家主权,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等罪行。

  审判之前,为了核实日本战犯的罪行,我曾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同前伪满洲国皇帝溥仪谈话,让他出庭作证,去揭露武部六藏等战犯的罪行。在法庭上,溥仪详细供述了被告人武部六藏、古海忠之奉行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政策,操纵伪满洲国政府,统治和奴役我国东北人民的罪行。

  溥仪说:“在伪满,我是没有实权的。统治和支配伪满的实权者,就是伪满总务长官武部六藏和他的辅佐者伪满总务厅次官古海忠之。伪满的一切政策法令的制定和实施,都是首先由武部六藏主持和古海忠之参与策划召开的日本关东军第四课课长、伪各部日本人次长等出席参加的次长会议(火曜会)上作出决定,成为不可动摇的铁案。然后经过伪满洲国务会议和伪参政会议通过,并由伪满总理和伪参政议长先后分别向我作形式上的报告,经过我形式上的所谓‘裁可’和签名盖章后,伪国务院便发表实施。”溥仪还作证说:“在伪满各部的日本人次长,伪各省的日本人副省长,各县的日本人副县长都是由武部六藏直接指挥,而伪各部的日本人次长、省次长、副县长都是掌握实权的。这就形成了武部六藏对伪满洲国的由中央到地方的整个操纵支配网。”

  在审讯武部六藏时,因被告人患有重病不能到庭,法庭特派审判员到被告人住地进行讯问,国家公诉人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一同前往,充分体现了法庭的人道主义。

  7月20日,法庭对武部六藏、古海忠之28名罪犯分别判处徒刑 12到20年不等。其中,武部六藏判处徒刑20年,古海忠之判处徒刑18年。

  在此期间,我国政府先后分三批释放了1017名罪行较轻和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7 月22日,特别军事法庭又将身患重症的武部六藏予以假释。至此,我国关押的1060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全部处理完毕。

  对于这些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我国政府和人民是有充分理由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给以严厉的惩办的。但是,正如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所指出的,我国政府和人民“鉴于日本投降后10年来情况的变化和现在的处境,鉴于近年来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在关押期间绝大多数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仍然对他们从宽处理,没有一个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如果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还可考虑减刑以至于提前释放。这不仅体现了我国政府的宽大政策和中国人民“不念旧恶”、“与人为善”、“以德服人”的传统美德,也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日本人民的友好之情。

  正如周恩来总理1956年 6月28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发言中所明确指出的:“由于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和日本现时的处境,尽管中日两国之间的战争状态还没有结束,中国政府现在仍然主动地按照宽大政策分别处理了经过长期关押和审查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中国政府对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的处理,同我们过去对访问中国的日本朋友所表示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中国政府所以作出这些不断的努力,是由于我们正确地估计了中日两国人民要求和平共处和友好来往、要求两国早日恢复正常关系的强烈愿望。”

  深远的影响

  我国政府对在押的日本战犯所采取的宽大为怀的政策和特别军事法庭的公正判决,引起各方面的强烈反响。

  大多数日本战犯在刚被关押的时候,曾经对中国政府和人民充满疑虑和恐惧之心。他们一方面想掩藏自己的血手,不承认自己的罪行,甚至幻想日本军国主义东山再起;另一方面他们又都害怕受到严厉的惩罚。在我国政府的人道主义原则感召下,他们逐渐觉悟了。最初,战犯们总以为中国人民会像他们过去那样残害关押的俘虏。看到战犯管理所修暖气锅炉房,他们以为是在盖“杀人房”;修医务所,又以为要拿他们做“细菌战试验材料”。后来,他们终于明白了:事实总和他们预料的相反,开始有了悔恨之心。被首批释放的佐野一,本来不肯承认自己的罪行,在关押中患了直肠癌,病情危急,管理当局把他送到医院,动了两次手术,做了人造肛门,才把他挽救过来,病愈出院之后,他写了一篇手记,供认自己过去拷打、杀害中国人民的罪行,并且详细描写了中国医生、护士为他治病的经过,表示悔罪。这篇手记当众宣读的时候,听到的战犯都和佐野一本人一道流泪。

  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也在战犯中间引起震动。铃木启久在宣判后对记者说:“在进行判决时,我按照我过去的罪行来判断,认为中国对我这样悖逆人道,违反国际公法的作法当然要从严处断,处以极刑。但是,结果,我只被判处20年徒刑,而且可以用被关押的时间折抵。这种宽大政策是从哪里产生出来的呢?我认为,这是由中国的真正的和平政策产生出来的。只有和平,人类才能幸福。我过去走过的道路完全是破坏人类幸福的道路,我认为,将来绝对不应该再对世界采取这种方式。”他还表示:“今后我一定要成为保卫和平的一分子,参加到和平阵营,以我的余生进行努力。”每一个被我判刑的战犯,都发表了类似的感想。

  被我国政府宽释的战犯,更是感激涕零。其中之一的宫崎敏夫,在发言时泣不成声地说:“我过去在矿山当电工,后来放下锤子,拿起枪杆,参加侵略战争,杀害过像我父亲那样的中国人民,污辱过像我母亲那样善良的妇女,杀死过在母亲怀里吃奶的婴孩。这种罪行是不能饶恕的。但是,中国人民宽赦了我,还教育我怎样做人。我今后要以反对战争、维护和平,回到劳动人民队伍中去,来报答中国人民的恩情。”被释放的日本战犯,在离开我国前夕,曾到天津抗日烈士纪念馆向中国抗日烈士献花圈致哀。他们集体表示:“我们现在在你们的灵前宣誓:我们决不再走过去的罪恶道路,我们决不容许残酷的、非人道的侵略战争再在人类历史上出现,我们坚决反对侵略战争,我们要为持久和平和中日两国人民永远团结而奋斗。”

  经我国政府批准来华探望的日本战犯家属,非常感谢中国政府给了他们探望亲人的机会。战犯上坂胜的长子上坂旭说:“我们这次来除了探望我们的亲人外,我们都有这样的意思,就是来亲自向中国人民谢罪。”他说:“中国政府对战犯一个不杀,也没有一个被判无期徒刑,这实在是太宽大了。我们实在感激中国政府。”

  战犯鹈野晋太郎的72岁的母亲鹈野好说:“我的儿子对中国人民所犯的罪行,我是知道的,我们实在对不起中国人民。”

  武部六藏的妻子武部歌子在来华的轮船上听到她的丈夫被假释的消息,喜出望外地告诉新华社记者:“我实在太高兴了,我原来打算护看他几天后就回去,根本没有想到这样快就能和我的丈夫一起回东京去。”武部六藏身患多种重症,以为没有重归故土的希望。他听到我国政府对他假释的消息,老泪纵横。在我医护人员陪送下,他从沈阳到达天津,在一所医院里同妻子见了面,两人感慨万端,表示一定要努力教育孩子,为日中两国友好、为反对战争和维护和平做一些工作。

  所有这些战争犯罪分子,在回到日本之后,绝大多数都成为中日友好的使者,为促进中日友好关系的发展、恢复中日邦交积极奔走。当年曾经从事侵略中国战争的日本军人,组成了“中国归还者联络会(正统)”。他们痛恨昔年充当了军国主义的帮凶,决心以有生之年为促进日中友好而献身。曾担任过日本陆军中将师团长的藤田茂,1959年和其他正在服刑的日本战犯,被我国政府特赦回国。回国后,他担任了中国归还者联络会(正统)会长,成为热心推动中日友好的社会活动家,不只在口头上,而是在整个后半生中贯彻了他促进中日友好和反对霸权的愿望。

  上述情况生动证明我国政府对在押日本战犯的处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有着深远的历史影响。中国人民对日本人民的极端旷达的胸怀和愿意同他们友好合作、和平共处的真诚愿望,得到了日本人民的同情和赞扬,成为中日友好关系的发展的一个动力。回顾25年前,在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关怀下,我们审判日本战犯的工作,为中日友好起了铺路架桥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中日关系有了长足的进展。1972年,经过两国人民的长期努力,中日邦交终于恢复。中日两国之间,结束了战争状态,友好合作关系在更宽阔的领域蓬勃发展起来。以后,两国间又签订了和平友好条约,成为东亚的友好邻邦。这些可喜的发展,多么令人欣慰啊!回顾这一过程,我相信,中日两国人民决不会允许侵略战争重演,一定会世世代代永远友好下去!

  《世纪档案》

责任编辑:李祖琨 最后更新:2014-09-01 09:18:37

特别说明:抗日战争纪念网是一个记录和研究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历史的公益网站。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与网站的文/ 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文化交流和科研之目的,如转载稿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网及时撤除。以史实为镜鉴,揭侵略之罪恶;颂英烈之功勋,弘抗战之精神。我们要铭记抗战历史,弘扬抗战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实现伟大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感谢您对抗日战争纪念网的支持。
纠错电话:0731-85531328、19118928111(微信同号)

上一篇:民国法庭如何审判日本战犯

下一篇:上海提篮桥监狱——中国境内第一个审判日本战犯的场所

办公室 0731-85531328

抗日战争纪念网 13723880171

抗战文化研究会 15116420702

抗日战争图书馆 18182129125

抗战文化研究会

抗日战争纪念网

抗日战争图书馆

抗战文化研究会

抗日战争纪念网

抗日战争图书馆

红色力量传播

抗战研究

微博

抗战研究抖音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中文域名:www.抗日战争纪念网.com 主办单位:长沙市抗战文化研究会

不良信息举报 电话:0731-85531328 手机:19118928111(微信同号) QQ:2652168198 E-mail:krzzjn@qq.com

湘公网安备43010402000821号 ICP备案号:湘ICP备18022032号 长沙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