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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抗战纪念团体、专家学者呼吁:“精日”行为入刑
2018-03-09 09:25:05  来源: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  点击:  复制链接

  去年以来,全国各地“精日”行为频频发生,“精日”分子一而再、再而三地挑战民族底线,拿民族伤痕开玩笑,引发社会强烈愤慨。

  昨天上午,南京市律师协会、现代快报联合举办《推进杜绝“精日”行为立法及提起公益诉讼座谈会》。多位法律界人士、抗战纪念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代表等参加座谈会,就“精日”现象产生原因、推进严惩“精日”行为立法以及在现有条件下对“精日”分子提起诉讼等问题展开研讨。

  座谈会现场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馆长张建军

  重视青少年历史教育、完善法律条款

  从本质上来说,“精日”人群的言论和行为是对自身文化的否定和摒弃。 第一,建议从学校和社会两个层面加强青少年史观教育,多年来,纪念馆在充分发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功能的基础上,把对青少年的历史教育作为社会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第二,要警惕日本动漫文化中负面因素对中国青少年信仰及价值取向的影响。第三,应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条款,从法律层面对“精日”群体的恶劣行径进行处罚。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

  给现有刑法“打补丁”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此类行为没有相应规定。建议给现有刑法“打补丁”,进行扩充,可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四、五、六四个条款中,分别增加法西斯主义、种族主义和民族仇恨的表述,例如修改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法西斯主义、种族主义和民族仇恨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利军

  当年参与紫金山战斗的抗战老兵健在,穿侵华日军仿制军装在紫金山碉堡留影行为显然是对老兵当年抗日事迹的否定。由南京市律师协会和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维护南京大屠杀历史真相律师大联盟”(简称“维真大联盟”)将以南京保卫战抗战老兵人格受侮辱为名,向两青年提起公益诉讼。

  维真大联盟成员谈臻

  将“精日”团体“连锅端” 、借鉴其它国家法律

  全国各地“精日”行为频频发生,这是一个有预谋、有组织的团体,成员将穿侵华日军仿制军装、行政拘留、引起舆论谴责等作为炫耀资本,这种恶劣行为若得不到法律制裁则会继续蔓延下去。相关部门应顺藤摸瓜,将该团体“连锅端”。

  德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赞同纳粹暴行、否认纳粹罪行将被判处3个月至5年有期徒刑。奥地利、以色列、瑞士等多个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措施。目前中国对此类案件的立法仍处于摸索阶段,可从国外法律中吸取经验。

  维真大联盟成员吴明秀

  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与中华民族尊严保护法》

  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国徽法》和《国歌法》,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抗战遗址是国家尊严的象征,“精日”青年在抗战遗址留影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华民族尊严和国格,建议遵循这一立法体系,在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格与中华民族尊严保护法》,将侮辱国格、侮辱中华民族尊严罪写入刑法。目前已将提案递交全国政协委员。

  北京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烈

  南京地方立法先行

  南京可运用地方立法权,研究出台南京关于此类事件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一来可以保护民族感情,二来为逐步推动国家立法打下基础。比如出台“宣扬法西斯主义、侮辱历史特殊死难者违法处罚”,在抗战遗址、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碑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场所禁止穿侵华日军仿制军服、禁止拍挑衅视频等。

  南京民间抗日战争博物馆馆长吴先斌

  鼓励青少年进行历史社会实践活动

  不仅要在校园中教授历史知识,还要鼓励青少年进行大量社会实践活动,将校园教育活动转变为历史社会实践活动。建议组织一些能“走心”的历史社会实践,而不是传统刻板的知识灌输。同时,要防备不良外来文化侵蚀,对外来文化要有所甄别,明令禁止带有色情、暴力、军国主义色彩的东西。

  现代快报总编辑赵磊

  推进相关立法已经迫在眉睫

  这种“精日”行为是对历史真相的挑衅、对民族尊严的亵渎,极大伤害了中华民族情感。我们要正告这些“精日”分子,民族底线不容挑战。推进相关立法已经迫在眉睫,此次现代快报联合南京市律师协会举行座谈会,邀请专家学者探讨 “精日” 行为入刑,就是为了推动立法进程。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8-03-09 09: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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