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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走漫画"挑战《英雄烈士保护法》英雄后人起诉
2018-05-28 17:35:04  来源:抗日战争纪念网  点击:  复制链接

  一、“暴走漫画”侮辱董存瑞、叶挺 网友:这是挑衅英烈保护法

  “暴走漫画”视频截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此,惩治“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有了专门的法律利剑。但是,网友爆料,紧接着在5月8日,自媒体“暴走漫画”就在“今日头条”等平台发布了一段时长58秒、含有戏谑侮辱董存瑞烈士和叶挺烈士内容的短视频。包含以下台词:

  —— “董存瑞瞪着敌人的碉堡,眼中迸发出仇恨的光芒,他坚定的说,连长,让我去炸那个碉堡吧。我是八分青年,这是我的八分堡。(八分堡是一种汉堡)”

  ——“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篡改自叶挺烈士《囚歌》)”

  部分网友评论截图汇总

  该段视频中,网友熟悉的“王尼玛”在台上南腔北调、侮辱烈士洋洋自得,台下不时传出阵阵笑声。在“今日头条”平台,又网友评论:“拿烈士开涮真的好吗?”还有网友质疑:“1日英烈保护法实施,8号你就发这个。啥意思?平台咋审的?”

  记者看到,截至5月16日,“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拥有253.1万粉丝,影响力巨大。记者查询发现,该段短视频截取自《暴走大事件》第三季第15集,首次发布是在2014年期间,后被下架,网上早已搜索不到。有网友评论:“英烈保护法刚颁布,暴走就截取这段视频重新发布一遍,这是赤裸裸挑衅《英烈保护法》!”

  “暴走漫画”官网显示,其运营公司为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暴走漫画》和《暴走大事件》均为该公司旗下产品。公司简介自称:产品微博总粉丝量超1000万,移动客户端装机量上千万,视频产品总点击量数十亿次,出版图书单册销量数万册,与各大互联网公司合作密切。

  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官网还显示,公司共有全职员工近百人,总部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移动部位于北京及上海两个城市中李开复创办的创新工场内。

  “暴走漫画”官网上侮辱英烈董存瑞的内容截图

  记者在翻看“暴走漫画”官网时,发现了更为触目惊心的漫画和评论内容。比如对董存瑞的介绍——“姓名:董存瑞性别:男死因:炸死任务:连长说炸药的一边有胶,粘在桥上就可以了遗言:连长,我X你X,两边都有胶,甩都甩不掉……”类似侮辱英烈的内容还有很多。

  有网友指出,明显亵渎英烈的视频在“今日头条”等平台畅通无阻,也暴露了各平台审核的问题。今年4月10日,“今日头条”旗下“内涵段子”应用程序及公众号因存在导向不正、格调低俗等突出问题被永久关停。当日深夜,其创始人发表致歉声明,表示要加强“四个意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舆论导向、法律法规等教育,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强化总编辑责任制,全面纠正算法和机器审核的缺陷,不断强化人工运营和审核,将现有6000人的运营审核队伍扩大到10000人。

  但整改还不到一个月,“今日头条”便于5月8日审核通过了“暴走漫画”公然侮辱董存瑞烈士和叶挺烈士的视频,在”今日头条”平台展示播放至今。

  
   二、 叶挺后人起诉"暴走漫画"侮辱烈士 法院已立案

  日前,自媒体“暴走漫画”因侮辱董存瑞和叶挺烈士遭受处罚。5月17日晚间起,各大视频网站纷纷关闭“暴走漫画”账号或下架相关视频产品。“暴走漫画”CEO也表示下架旗下全线视频节目并暂停更新,无限期关停网站及相关APP,对内容进行整改。侮辱烈士的当事人、暴走漫画主持人“王尼玛”随后对该视频进行了解释和道歉。

  5月19日,叶挺将军的故乡广东惠州市惠阳区委宣传部发布声明强烈谴责亵渎先烈的行为。叶挺孙子、知名导演叶大鹰认为“暴走漫画”CEO和主持人的辩解和道歉“不诚恳,不接受”。

  叶挺将军之孙、知名导演叶大鹰告诉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5月24日,叶挺将军的后代、叶挺之子叶正光带领叶家后人一起会见了律师,并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对“暴走漫画”公司的诉讼,法院方面已给付案件受理通知书,已经立案受理。
 

  “暴走漫画”主持人侮辱董存瑞叶挺烈士

  “暴走漫画”,简称“暴漫”,是一种流行于网络的开放式漫画,其公司名称为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8年5月8日,“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等平台发布了一段58秒长,含有戏谑董存瑞烈士和叶挺烈士内容的短视频,其中含有对烈士侮辱性质的台词。

  “王尼玛”在视频中将为炸毁敌人碉堡英勇牺牲的董存瑞烈士戏虐为“八分堡”(一种汉堡),还将叶挺烈士在狱中的作品《囚歌》篡改,加入低俗下流的语言。
 

  “暴走漫画”CEO前往董存瑞纪念碑道歉

  针对网友质疑,“暴走漫画”官方主编“王尼玛”发微博解释称媒体报道“断章取义”。其称,视频有两个版本,播放出去的版本被断章取义的曲解了,实际上这段脱口秀是为了调侃不合时宜的广告植入。

  随后,“王尼玛”又于5月17日下午在微博上道歉:“我们表示深刻的反省,并对此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道歉。我们已经深刻意识到这个错误, 一定充分吸取教训。”

  5月17日下午,北京市网信办、北京市公安局、市文化执法总队等多部门约谈属地重点网站,责令网站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其实履行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抵制网上歪曲、丑化、侮辱英烈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7日晚间起,微博、腾讯、爱奇艺、优酷等网站发表申明称,开展自查自清工作,关闭“暴走漫画”账号或下架相关视频。今日头条随后也下架了相关视频,并对涉事账号“暴走漫画”进行了封禁处理。

  与此同时,“暴走漫画”CEO任剑再次通过个人微博发表道歉声明称将下架“暴走漫画”旗下全线视频节目并暂停更新,无限期关停网站及相关APP,对所有内容重新整理审查。

  5月19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委宣传部发布声明称,强烈谴责亵渎先烈的行为。

  5月23日,“暴走漫画”联合创始人、CEO任剑带领团队一行9人,来到河北省隆化县董存瑞烈士陵园向董存瑞烈士纪念碑敬献花篮,并就发布涉嫌戏谑、侮辱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短视频内容表示公开道歉。任剑在道歉信中说,由于把关不严,暴走漫画账号内容提及先烈名字和事迹,给社会和英烈家属造成了影响,我们做出深刻检讨和诚恳的道歉。

  叶挺后人称不接受道歉 为所有革命英烈提起诉讼

  叶挺将军的孙子、知名导演叶大鹰5月19日下午接受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该事件令他异常愤慨。他认为“暴走漫画”的辩解完全是“诡辩、耍滑头”。对于道歉,叶大鹰表示作为叶挺烈士的后人“不接受、不原谅”。

  24日,叶大鹰告诉记者,出于对爷爷被侮辱的愤慨,更是出于对所有英烈记他们后代的一种责任感,叶挺之子叶正光及孙辈一起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立案受理。

  “我们不是为一个叶挺或一个董存瑞打官司。而是为了所有革命英烈和他们的后代打这个官司。”叶大鹰说。

  暴走漫画CEO任剑带领团队在董存瑞烈士纪念碑前读道歉信/网络图

  

       对话律师

  赔偿将用于烈士保护公益事业 希望对侮辱英烈行为起到警示

  5月24日,叶挺将军后代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对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即暴走漫画”的起诉书。对此,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采访了叶挺后人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廉高波、冯振涛律师。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诉讼对象为何是“暴走漫画”公司而不是发表言论的主持人“王尼玛”?

  代理人:“暴走漫画”系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王尼玛”作为“暴走漫画”的主持人,其在“暴走漫画”中的行为是公司行为,故起诉对象是公司,而非个人。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起诉“暴走漫画”之前是否与对方有过沟通?

  代理人:没有。从情理上来说,应该是暴走漫画的公司主动联系道歉,但截至今日起诉,叶挺将军的后人尚未收到来自暴走漫画公司的任何信息。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此次起诉原告方提出了哪些诉求?

  代理人:此次叶挺将军的后人作为原告提出三点诉求。第一,要求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第二,要求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国家级别的正式媒体上公开致歉;第三,作为被侮辱的叶挺将军后代要求一定的精神赔偿。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精神赔偿的目的是什么?

  代理人:精神赔偿的目的绝对不是为了赔偿而赔偿,一方面希望给予侮辱烈士的行为进行警示,另一方面如果法院能够支持赔偿请求,原告方已经明确表示将会把赔偿用于烈士保护方面的公益活动。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暴走漫画”触犯了哪条法律?

  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该案的意义何在?

  代理人:该案可以说是今年5月1日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后,由英烈家属作为原告起诉侵权者的第一案。该案的主要意义在于给对英烈实施侮辱、丑化、亵渎、诽谤等侵权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警示。

 
   解析

  检方公益诉讼与英烈后人诉讼有何不同?

  5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针对当地居民曾某污蔑烈士的行为,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5月12日下午,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小区一幢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消防战士谢勇解救被困群众时将自己的空气呼吸器让给向其求救的战友使用,自己则因为被浓烟熏呛从高楼坠落,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5月13日,公安部批准谢勇同志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5月14日,中共江苏省公安厅委员会追认谢勇同志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旸签发命令追记谢勇同志一等功。同日,淮安市政府追授谢勇“灭火救援勇士”荣誉称号。当地数千名干部群众自发前往悼念谢勇,表达对烈士的崇敬之情。

  5月12日,王某在微信群中发布极端性、侮辱性言论。5月13日,王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月14日,淮安经济开发区的曾某在微信群里散布不实言论对谢勇烈士进行污蔑,并在他人提醒王某已被处理,对他进行劝阻时还表示“拘留算什么,坐牢我都不怕”。5月15日,曾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淮安市检察院分别于5月15日、5月17日对上述线索进行立案审查,收集相关证据,并依法履行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就是否对曾某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征求了谢勇烈士近亲属的意见,烈士近亲属声明不提起民事诉讼。5月21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淮安市检察院已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叶挺后人起诉暴走漫画”案代理律师廉高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英雄烈士权益受到侵犯的,有两种保护英雄烈士权益的途径:一种是英雄烈士近亲属提起诉讼,另一种是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目的都是为了给予侮辱、诽谤、丑化、亵渎英雄烈士的行为予以警戒和惩处,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和荣誉。

  叶挺孙辈叶晓梅、叶小燕、叶大鹰、叶铁军(从左至右)和两位律师在雁塔区法院诉讼中心提交材料时合影/受访者供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第三条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国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

  举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邀请英雄烈士遗属代表参加。

  第六条 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七条 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

  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精神的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

  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中央财政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九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

  前款规定的纪念设施由军队有关单位管理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开放。

  第十条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十一条 安葬英雄烈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地开展祭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英雄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公民通过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铭记英雄烈士的事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的精神。

  第十四条 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

  国家通过与有关国家的合作,查找、收集英雄烈士遗骸、遗物和史料,加强对位于国外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第十八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义务宣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参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英雄烈士保护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一菲 最后更新:2018-05-28 18: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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