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流弊丛生:抗战时期贵州保甲制度的弊端。
一、编查不实、组织机构涣散。
保甲编查不实的情况,在保甲制度在贵州省建立的初期就普遍存在。首先就是户口统计不实。在编查之初,有的县将编查不足一甲的余户不列入调查表内,而作为该保的补充用户,以减少公款的负担;有的将无人居住的空户寺庙及已经撤销的的公共住所列入总户数中;少数民族大多居住于偏远地区,对保甲整编带有一定的抵制编查也特别不彻底。国民政府主计处派员调查贵州省的编查情况时发现,1936 年贵州省保甲编查户口统计全省现住人口共有一百七十一万八千四百九十四户,九百一十九万五千五百二十四人,而 1937 年编查统计全省现住人口一百八十五万零四百九十七户,一千四百四十万七千三百三十人,两次编查人口统计相差竟达十三万二千零三户,一百二十五万一千八百零六人.统计完成的调查表填报也不完全,甚至是敷衍了事。如"住户船户及寺庙户口调查表内,年龄栏未列出生年月日,对于兵役调查不便核对","公共处所户口调查表,仅载定法定人数,未能分别载定外宿和他往人数,以致重复".
其次保甲组织涣散。户作为保甲的细胞,国民政府关于"户"的限定和解释不够明确且一再的发生变化。贵州省在编查之初由贵州省民政厅对"户"做出了详细的解释,而后在整理川黔保甲方案中又更改了"户"标准,即便这样保甲编查时户口清查仍未能按照标准进行。,以贵州省会保甲的编查为例,贵州省民政厅原规定"以一家编一户为原则,其各亲友相依过度,或变身寄居,不单举户及单丁独户者,可以不必另立一户,即列入同居一栏,以免户口悬殊".而贵州省会保甲编查中"列入同居一栏者有时人数及众,且各有职业,并非相依过度之亲友或同族,是不合于民厅编户之规定".户的标准尚且不确定,编组又不按照标准进行,甲、保、联保的编组可想而知,插花地段甚多,组织混乱。
再次保甲经费不足。贵州省保甲编查之初,贵州省依据一、二、三县等分别发放 500、400、300 元,且按七折发放,其他均由各县征收门牌费,已补充不足,保甲编查经费严重的不足。在 1937 年编查时由于各县筹措经费困难,呈文省政府要求接济,省政府竟通令各县提取两月联保主任和保办公处经费用作编查。虽然保甲是编查的中心任务,但是联保、保的其他事务仍将进行,联保和保的办公经费不能够挪用,各县也有未能奉令办理的,保甲编组费用困难仍然未能解决。在人员待遇方面,1937 年贵州省政府规定编整员的伙食费用每日不得超过两角,所有的队长和组长一律不支马费,受训期间的保甲长、联保主任伙食、车马费用的都由自己负担。保甲编组经费不足和保甲人员待遇的低下,他们在保甲编组的过程中或是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或者巧立名目摊派保甲经费,引起了民众的反感,直接导致编查不实,保甲整理困难。
保甲户口的编查不实,组织机构不健全,直接给地方行政带来了困难。政府派遣的禁烟、丈田、征兵、征夫、募捐、收赋、合作、保安、卫生、工程建设等事务繁多,保甲人员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社会地位低下,薪禄微薄,还要时常忍受地方官员的"非难".地方精英不愿任职保甲长和联保主任,多数保甲人员大多是顽劣搜刮之徒,他们在地方巧丽名目摊派捐税,买卖役政,为非作歹,民众对于保甲人员极度不满,进而迁怒于保甲制度和国民政府,引发官民对立。
新县制实施后,保甲编查不实和机构不健全的情况在贵州没有根本改变。乡镇以下民意机构多数掌握在保甲长手中或者由于战事紧张而没有能够真正的开展。对于保甲的弊端,各级保甲的上层机构也未能严格督饬。区属虽然与保甲接触多,但是权利小,缺乏督饬效果。
县府又不能够时常派人巡视,就算是巡视一般也只到达区属,而更上层机构的监督就更少。
各级政府对保甲制度和新县制推行不利,反而滥用保甲,"现行政令之烦,咸以保甲推行一切新政之工具,县区乡镇,依次推诿,事事物物,责之保甲长,而保甲长苦矣".
极大的打击了保甲长的积极性,对国民政府政令的推行和抗战力量的积聚有着不小的阻力。
二、保甲长借势凌虐,舞弊贪污,横行乡里。
保甲长上联国家政权,下联基层民众,是推行国民政府各项法令,实现"管教养卫"职能的关键,也是国民政府权利渗透到基层实现基层控制的最主要人员。吴鼎昌就强调说"省主席之命系于县长之手","县长生命系于保长之手","倘若区保制度不健全,保长、甲长没选好",则"不但任何法令无法实施,甚且任何善政皆可恶化",保甲长的甄选任用至关重要。
保甲制度在全国推行开始后,国民政府希望地方社会的精英来担当保甲长的职务,试图借助地方社会精英在所属地的社会资源实现对地方社会的控制。贵州省在保甲编组过程中甚规定"保甲长人选应以有正当职业及孚众望者为标准",甚至"遇有地方上声望素着或能力富强之人士不愿充任保长或甲长者,得由县政府强制制定充任,否则予以怠职处罚".
虽然贵州省出台了这样强硬的规定但是实施的情形并不好。国民政府主计处称贵州省"知识分子公正绅士及城区居民,多不愿为保甲人员,而无业游民、奸滑流痞子,反不乏侧身为保甲者".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保甲长社会地位低下。在新县制实施前"保甲人员固不乏尽卒公务者,惟即系义务职","有业者不能舍去本业而全力从公","各保甲长在受训之旅膳及制服笔墨纸张盥洗用具等项概归自备",反而因为担任保甲长增加自己的负担而影响生计。民众受保甲制度的负面的影响对于保甲长以不认同的态度对待。国民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在《整理川黔两省保甲方案》中改进了保甲人员的待遇和晋升,但是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保甲长社会地位低下的现实。
第二保甲长的事务繁重。新县制实施前保甲长要实施禁政、卫生、农村合作、清查户口等工作并侧重于地方自卫工作。新县制实施后,保甲成为了乡镇的细胞,保长即负责行政,又要管理保国民兵队,还要兼任保国民学校校长,将行政、警卫、教育集于一身。而"甲"又是"保"的细胞,保甲已经由侧重于自卫变成了管教养卫的综合体,保甲的职能范围无限扩大,地方行政事物都交由保甲长办理。"各县保甲人选,极感困难。推其原因,各县往往以不相关保甲事项,强令保甲人员推行。已故洁身自爱之士,莫不视保甲长为畏途".
费孝通将地方政府和地方社会精英的互动过程阐述为"双轨政治",一方面国家权力借由上而下的政治轨道推行国家政策;另一方面是地方社会精英借助其社会关系将自下而上的政治压力传导到上层,借助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同政府协商。
然而上述的两个原因使得地方社会精英不愿出任保甲人员,地方政府和精英阶层的互动堵塞,政府与地方社会的对话的缺失,行政体制僵化。地方社会精英在地方拥有强大的势力,他们虽然不愿出任保甲长但他们可以寻找自己的代理人来出任保甲长,维护自己以得利益或利用保甲长摄取更多的利益。
公共选择理论中最重要的假设--"经济人"假设是假定在政治学中,一个人无论他处于什么地位,都无法摆脱人的本性即追求个人利益,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一些保甲长的职位是通过行贿得来,本来按照"经济人"的假设保甲人员为自己谋取利益在主观上本就是不可避免的。大量的保甲人员通过行贿上台,巧立名目加派捐款,中饱私囊就带有强烈的主观意愿,那么贪污舞弊就成为了一件很自然的事。"等到他们接事,无不想方设法,捞回本利,反正役、粮、禁、赌、娼,样样都是找钱的门路,就是规规矩矩当一年镇长,也可收入几十万,我们镇上当过乡镇长的几位绅粮,都成了几千石几百石的富翁了".
在贵州保甲长任意摊派,贪污舞弊,包庇烟民等违法事件十分普遍。贵州修文保长梁明轩在地方假公济私出售兵役,摊派军粮,挪用公款,引诱良民聚赌抽取好处,滥用处罚权力,发放高利贷,勾结土匪,恃势欺凌舞弊营私.保甲长在地方要么身份低危,处在地方社会精英和乡镇长的夹缝中,既要完成国家的政令,又不得不依附于社会精英。要么是凭借行贿取职,横行乡里,很难得到人民的认可。保甲长的选用弊端,直接引起人民的敌视,进而推及保甲制度和国民政府,使国民政府推行保甲以使之成为地方自治基石的设想成为泡影。
三、强拉壮丁,贻害无穷。
随着抗战的进行,前线战事越发激烈,对于兵源的需求越来越大,征兵形式日趋严峻。
1938 年贵州军管区制定了征兵三步抽签法,按照"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免征"的原则实施。为使役政能够顺利实施,贵州省政府还严令各地不得强拉硬征。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强拉壮丁是国民政府统治区域内的普遍情况。
保甲长是完成征兵任务的主要执行者,贵州省大多数保甲人员文化水平差,道德水平较低,对于各种兵役法规一知半解。在实施抽征时又往往营私舞弊帮助自己亲戚躲避兵役,又借机揽才,买卖役政,有意放过富家子弟。为了完成兵额任务对于普通的壮丁采取强制的手段。一些保甲人员罔顾政府法令,率领兵丁肆无忌惮的在民众家中和街头巷尾搜捕,强制拉丁,"乡保豪门趁机弄权,无视人民疾苦,随意指派,逼迫应征,实际上征兵变成了抓兵"吴鼎昌就指出"区保征兵的时候,或者要钱,或者不用正当的抽筹手续,使人民发生许多的反感,抽了以后,又不把他当做一个人看待,不把他看做为国家服务的人,去虐待他,更使他感到很大的耻辱".实施新县制后在乡镇建立国民兵团,在保建立国民兵队,没有入伍参战的青壮丁还要按照国民政府兵役法的规定参加国民政府组织的各种军事训练活动和担负地方保安工作,随时准备应征入伍参战。过于频繁的征丁和保甲长的欺凌舞弊地方上的抗役现象时有发生。1938 年 3 月到 1944 年底仅遵婺师管区逃亡就逃亡了 11189 名兵丁.贵州省政府为了完成役政曾规定,外省移居贵州省境内满 6 个月的壮丁也要承担兵役,流亡贵州的人员,如果被当局查获没有相关证件,一律无条件抓送服役。有了这样的规定,保甲长为了完成兵额任务,经常以此为借口带领警丁四处搜查外来人口"拉壮丁",一些得罪保甲的本地人也被当做外来人口拉丁。保甲人员还买卖役政,收取服役人员的贿赂拉买一些无业游民来替代。
过重的兵役和保甲长的拉丁破坏了贵州乡村社会的生产和社会治安,也影响到了兵源的质量,破坏军队的战斗力,给前线战事带来难以估计的损失。保甲长拉征来的兵源成分五花八门,"拉来的兵,有独子、行商、流浪汉、地痞、流氓、贫苦无告人家的子弟,或专门从事卖兵顶替为职业的善于开小差的之徒".这样的兵源组成的军队战斗力是十分堪忧的,前线逃兵现象十分普遍。繁重的兵役使农村生产力不足,严重破坏了贵州乡村的生产能力,到 1942 年贵州省征调兵役后农户中没有壮丁的比例高达 52.5%.农业生产"常见老人、妇女和儿童".征兵运动大大的超过了贵州省的实际承受能力,造成了贵州省农村社会经济的残破。保甲长的"估拉壮丁"使得一些壮丁为了躲避抓捕,四处躲藏,甚至占山为王,严重影响社会治安。为了抵制兵役,贵州省出现多次较大规模的武装暴动,如 1938 年贵州省三穗、清溪、玉屏和湘西的新晃 4 县的民众共同抗役,迫使国民政府出兵镇压。保甲长在征兵过程中的舞弊已经严重的影响到前线的战事和贵州省的稳定。
责任编辑:张波 最后更新:2017-09-25 14: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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