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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近代史资料
抄送莫洛托夫同志。
(三)关于恢复中国东北地区与苏联通讯联系的函电
1.恢复苏联与中国东北地区电报通讯条件
1.按以下线路建立电报通信:符拉迪沃斯托克一一哈尔滨/
经由绥芬河/和赤塔一一满洲里。
在必要的情况下,可经双方协商一致,建立其他电报交
换站。
2. 双方各自负责自己一方境内的线路和电报装置的配备以
及正常运转的费用 O
3. 电报通信将昼夜开通 O
4. 国际电信公约及其附件电报规章适用于苏联和中国东北
地区间的电报通信,因为它们与本协议的条款并无矛盾。
5. 在相互电报通信中,容许使用俄语、汉语、法语和英语。
公开性电文应用拉丁字编写。密码和代码电文只许用于政府
通信。
6. 电报付费按词计算。从苏联发往中国东北地区和中国东
北地区发往苏联的电报,每个词收费 65 个金生丁,其中 40 个金
生丁付给苏联, 25 个金生丁付给中国东北地区 O
法郎系指金法郎,合 100 个生丁,重 10/31 克,纯度 0.900 0
暂时收当地货币所收取的发送电报的付款全部留存在发报地
的电报机构内,协议双方不进行结算 O
政府电报按普通电话定价降低 50% 收费,报刊社的电话则
降低 75% 收费。
缔约双方间交流的政府电报应在备注栏内有如下标志:
USSR 表示苏联
CHG 表示中国东北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