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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合作运动文献述要 257
<<教育与民众》第 7 卷第 3 期)及高赞非之《中国合作实施问
题> < <村治》第 2 卷第 8 期)等。
关于合作统计机构,有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及社团、个人性
的三个层次。全国性的统计机关主要有中央统计处、中国合作学
社及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中央统计处编有《全国合作社统
计> (南京正中书局. 1934 年版) ;中国合作学社(葛稀苏)编
有《全国合作社概况统计> (<合作月刊》第 6 卷第 1 期) ;实业
部中央农业实验所编有《全国合作事业调查专号> (<农情报告》
第 3 卷第 2 期)。此外. <中国劳动年鉴》、《中国实业年鉴》及
《中国合作年鉴》均对各省合作事业之统计及法规等多有汇集。
各省合作统计机关,各地在不同时期均有变更,主要有: 1 .各
省建设厅、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或其他类似的合作行政指导机
关; 2. 政府机关如江苏省政府; 3. 四省农民银行; 4. 鄂豫皖三
省"剿匪"司令部农村金融救济处等。统计的个人或社会团体
有: 1. 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及湖南分会; 2. 上海中国金城等银行;
3. 南京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 4. 定县平教会; 5. 邹平乡
村建设研究院; 6. 湖南植棉试验场等。所有上述统计数字多公
布在自办的有关定期刊物上。尽管各地均有合作社统计之编制,
可为合作事业进行之参考,但由于各种统计内容详略互异,且缺
乏统一标准,致使比较研究极为不易。程养廉之《中国合作社
统计论> <中国合作学社 1936 年版) .对合作统计,阐幽发微,
堪称经典之作。
(四)合作立法与合作教育研究
中国合作立法正式提上议事日程,是在 1934 年。此前,华
洋义赈会于 1924 年制定《合作社空白章程> .规定合作社的性
质及组织办法。其后有 1928 年《江苏省合作社暂行条例》之颁
发,各省效尤。至 1930 年实业部颁布统一的《合作社暂行规
程》。出于形势需要. 1934 年出台了《合作社法> .规定从 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