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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关于戊戊变法的外交档案选译(二) 77
皇上变法之实政,亦皆内外忠正王大臣相时奏请举办,都蒙皇上
俞允。凡此在康有为未言变法以前之事。即论今年新政,京师大
学堂御史王鹏运奏请,特旨派孙攫臣协撰家鼎办理;经济特科翰
林编修严修奏请变科举,张孝达制府之洞、陈右铭中墨宝箴合词
奏请。孙、张、陈三公皆恶康有为之为人。孙公则屡见复奏章
疏。张公则屡见《劝学篇》内,诋康有为之词不啻千百。陈公
则见于请毁康有为《孔子改制考》书板之疏。由此言之,岂得
云变法维新出自康有为一人之言哉?又岂得以变法维新归之康有
为一家之学哉?
三十一、康有为自言因变法得罪,凡同被议者皆曰维新党
矣。不知所言非也。如尚书李端菜、署侍郎徐致靖、王锡蕃者,
向来不讲中学,更不讲西学。此三人者,皆庸陋不学之徒,以康
有为势盛而附之,康有为亦以此三人谊顺糊涂而爱之,于变法维
新之意,毫不相涉。
三十二、康有为无赖无耻,此次得罪天下,逃往外洋,辄与
人言,皇上将来必加彼大任,借此摇动人心,蛊惑富商送钱,操
守至贪,心术至劣 O 不知我皇上此时己烛照其奸,屡次将康有为
劣迹逆谋陈奏皇太后,并宣示大臣。皇上深恨其人将变法好事办
坏了。中国士民此时业已周知,外国见闻甚广,必不至始终信康
有为欺妄之言也。
以上三十二条,皆康有为实在事迹,共见共闻,都有根据可
以查考。其实康不过一贪鄙狂悖苟图富贵之人耳,而为其所愚
者,竟误以为此人乃变新法强中国之人材。真中国之耻矣 O
大清光绪二十四年十月中国士民公启
附件乙号:奉诏求救文
钦差督办官报事工部主事康有为撰
皇天不吊,我中国我四万万人,不类不祥,诞有伪临朝太后
那拉氏毒害我家邦。光绪二十四年八月五日,遂有幽废我皇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