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近代史资料 总114号
P. 107
湘鄂米案电存 101
明某户,丁口若干。均一一载册。仍将团内各余户共丁口若干,
与团内各果户共现存应祟谷米若干石,两相合算,能否够巢,附
载册尾。其册送都总处,昕候清乡总绅查核,仍各大字书写一
份,张贴本团公所,傅众周知。
一、地方公谷。凡公谷系指本地方积谷、社谷、团谷、育婴
谷及此次所领官仓谷。所有公谷除内有例应发借者仍照常办理
外,均先尽数平巢,始及祟户,庶免祟户藉口推语。倘有仓长措
留公谷不发,及本境现领官仓谷领首领多果少者,一经清乡总绅
查出,或被本团举发,禀县罚究,仍将所罚谷米归入本团平果公
谷项下。
一、祟户。凡团内无论绅富行店以及耕锢人家,均一律由团
保秉公据实验明仓囤,除划出本户自留食谷不计外,但查有余存
谷米或少至数石者,统载清册内作为祟户。惟不得挟嫌浮载数
目,免误祟户。倘巢户中有捏多为少,讳有作无,即属忍心害
理,意存遏巢,一经清乡总绅查出,或被本团举发指名,禀县罚
究,并将掏隐团保议罚。其款照第二条均归入平祟项下。
一、集户。以十五岁以内为小口,十五岁以外为大口 o 除壮
了有在外或商、或工、或佣已得食者不计外,凡大口每日每口袋
米八合,小口每日每口袋米四合。如有浮报丁口及将谷米转祟他
人者,一经祟户查出,扣折停余一日示罚。
一、均祟办法。每团祟户、余户既均造清册,昕由本团议价
均粟,无论祟户、余户均不得争论。仍查明该固有无前项公谷,
候公谷净尽,接由祟户认柴。固有一大果户,其谷米足呆一团
者,先指祟该户。当由本团团保发折一本,写明余户口数及每日
米数,分给余户持新往袋。如无大祟户,查算本团各果户大共现
存应祟谷米若干石,酌量转祟,并将集折写明轮次给持分袋。倘
祟不敷袋,清乡总绅会同各都总商劝邻团之有余者帮祟,亦发余
折,名曰"义祟",使感邻谊。邻困再不足,并推及邻都,或将
斗~,
丢 iιJ 叫叶tò.,_:江t灿 主二A乌队斗J仨£飞 占混达孟i必£必必T号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