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近代史资料 总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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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鄂米案电存 103
绅筹款采买,以资接济,不得强吃排饭。倘有不顾大局团绅及地
方痞棍照敢把持违抗,乘机煽惑扰害地方,一经地方官拿获到
案,立即分别从严惩办,决不姑宽。其各凛遵毋违,切切特示。
宣统二年二月 日
巡抚部院致各处禁米出省电
岳州鲁镇台、熙道台、魏守、袁统领、连参将、舒悴、梁
令、蒋管带、米厘两局各委员、湘潭周令、夏、陈两管带、益阳
恭令、石、刘两管带、湘阴乔令、专送芦林潭米局、唐令、陶、
洪两管带:现在已过二十八禁运之期,无论何项米谷只能在本境
流通,不准运出省外。前准护督院咨,发给商人护照来湘采购,
当电复湘省:目下情形自顾不逞,无米可采,请将各照收回。兹
闻有商人持前项护照在省城并赴湘潭易俗调等处购运,如果有此
事,不准行户出售;即或已经买定亦不许出境,伤令退价。如痞
徒妄造谣言,希图藉端生事;或囤户抬价居奇,有妨本地民食,
即行分别查禁拿办。禁运后该处市价如何,能否平腻,并即查明
电复。冬。
抚院馆禁米谷批
具职员俞翼甫禀:昨奉指示云。查米谷在省境内必须流通接
济,不准团绅人等藉端阻遏,业经本部院出示晓谕,并札坊各该
县,如因米缺价昂,须办均巢,查照光绪三十三年该二县绅士拟
定章程妥筹办理在案。现在城内既查造户口,筹办平泉,仰善后
局会同巡警道速伤长沙、善化二县暨各局委员将城外贫民一律查
明,妥为办理。并一面谕伤城厢内外各米店行钱,不准任意抬价
致于惩处。其四乡各都团并伤各该县,按照均祟办法,切实举办
具复。若谷米有余之乡,团绅人等仍复藉词阻禁,并即择尤惩
辙。此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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