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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汝请千金之意乃兼吾放二人言之。即吾有规汝意,亦常事,以
汝十年中无时不规我搏节,吾未尝不欢然受,更不料汝亦佛
然也。
第三,为拆信事。此事不可,缘故甚多,亦既函言。放但思
戊戌、己亥同居日本时,吾脑痛,并家书亦付放,一切信更付汝
无论也。吾今与汝交情之亲,与戊戌元分毫之异,然信则必不能
付放拆者,可思矣。吾阅历甚多,似过于汝。但吾未有怪汝,知
汝性也。非不信也,此事防弊虑患甚远。若放仍不肯认错者,则
汝未达也。此事千万愿汝自戒之。吾前数年巳闲人言汝家好拆
信,但人不敢告汝耳。汝遂行惯而不知不可。
虽然,放既视拆信为常事,而吾必不可,则无论如何,此次
同居必生一嫌。吾时时虑、未伤戎家人谨一切,专为避'峰也,不意
为不可。惟拆信尚不肯自认错,而疑人之不信,则天下岂复有认
错之事乎?
第四,干涉。一、与吴某①言款事。汝言肉麻奇极,此事以
紫珊忠极累极,故吾在箱根己与预筹,诸人语已成熟。吴某来,
顺请汝同言之。今捐二千,此款等出自箱根一夕者,无与吴事,
盖吾有以知其人也。然后来觉②入京,汝与觉入东京,打电通
美、澳筹款,一切皆赖此款。若无之尔我离板,则美、澳款不
得,觉不能入京矣。吾生平有一事,最趾求人,绝少向人开口,
二十年来忍贫多矣,汝应少知之。然今勉等求人,岂非同类,不
尔则性之万数从何得矣。乃云肉麻,岂非奇事?同事若此,吾诚
不得放心理,诚可惊矣,不知所措矣!
二、电为云衙书屋事。此非吾产也四宅,每宅分租三十六
元,为吾故累房众数十人久积怨,时欲腰之:则皆以若开禁则给
① 即日本华商吴锦堂。
② 汤蚁,字觉锁,康有为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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