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谷次亨笔供(1954年12月4日)
姓名:谷次亨。年龄:五十七岁(一八九八年夏历十月十五日)。种族:汉族。性别:男。原籍:辽宁省新金县普兰店街。
简历:
一九二三年三月毕业于日本东京高等师范学校。为研究南满铁路会社内容(特请政府许可二年期限),于当年本月考入了该社大连本社地方部地方课充当科员,于当年十月被转任为该社的长春附属地地方事务所地方课课员,于一九二四年十月转任该社的营口附属地地方事务所服务,于一九二五年三月辞职。
在当年当月被任命为东三省盐运使公署东文秘书兼外私科长,由一九二八年九月调任奉天盐务缉私局长,由一九二九年九月调任奉天省东丰县税捐局长,一九三一年二月被调任为本溪湖煤铁公司首席秘书,九·一八事变后,被任为代理总办,于当年十月退出。
我任本溪湖煤铁公司代理总办的罪行:
我为保持我个人的生命安全,而把祖国的该矿权及一切附属财产全部让给日寇,而退出的。这就是我贪生怕死,铸成百身莫赎罪恶的开始,我应负丧失国权重大的罪责。
我入伪满洲国充当伪官吏的经过:
由于我曾在南满铁路作过事,并在盐务机关服务时由于职务上的关系,与该社的高级职员结成来往,例如:该社的地方部长田边敏行、地方课长井下美多雄、铁道部次长宇佐美莞尔、总务部庶务科长石本贯太郎、营口地方事务所长太田雅夫等人。九·一八事变后,前记宇佐美莞尔任了奉天地方事务所长,石本贯太郎任该所
次长,太田雅夫任了奉天日寇的教育专门学校长。由于这些人的吹嘘,认为我是个老实可靠可以利用的汉奸,促使了驻奉天的日寇宪兵队长二宫少将,于伪政权成立后即于一九三二年五月,派其副官将我送到长春伪国务院,任了伪总务厅人事处事务调查科长。
我在伪满洲国的简历:
一九三二年五月任伪总务厅人事处事务调查科长,当年八月转任伪文教部事务嘱托,一九三四年伪民政部警务司外事科长,一九三五年转任本司保安科长,一九三七年调任伪安东省教育厅长,当年七月调任伪总务厅次长,一九四一年一月任伪民生部大臣,一九四二年十月转任伪交通部大臣直至伪满垮台。
一、伪调查科长时代的罪行:
我初任的伪总务厅人事处事务调查科长的任务,是为供给施政的参考搜集各部、局的事务数字,以便制定各种统计为专责。
外事科长的任务,是对于从前住居在东北的外国人,他们在东北或向东北以外的地方去旅行或迁居时所需要的护照,根据他们的申请,向伪外交部替为请求发给护照等事务。
保安科长的任务,是分交通、风纪、保安三项,都是按着前中华民国旧法令处理一切的。但这三个科长时代,都是为了侵略者,处理了一切的事务。也就是帮助了侵略者,使他们对这方面免除后顾的忧虑,助长了鬼子们的侵略力量。特别是对特务科执掌的法令起草条文中,不许满洲人民有民族的意识表现和秘密结社、出版
自由等。该法令的草案,在警务司科长审议会议时,我未发出一言的反对话,而都是通过了。
二、伪安东省教育厅长时代的罪行:
帮助侵略者策划的罪行:由一九三七年二月至当年七月间,我被任命在伪安东省教育厅长任内,当时的伪安东省十一县的情况,正是教育界大屠杀后的第三个月(在一九三六年十一月,伪安东省教育厅长孙文敷、商务会长孙某(忘其名)和各县的中、小学校长,或教职员共五十八名被枪毙,其外各县出身的教职员和工商业者三百余名被判罪),因此,全省人心恐慌已达极点,不但全省九千余名教职员中辞去了过半数,而在经济方面,安东市约有五万元资本以上的和外县各城市有两万元以上的工商业家,早已暗暗的搬走或分散,只剩招牌还挂着,并留几个人看着门的情况。因此,安东市人口由十九万激减到十七万以下,市公署工商业的税收减收了往年的半额,各县城市的萧条日形凋零。伪安东省是中国人民抗日军的根据地,也是伪满国西南的门户,它的繁荣和萧条是于伪满国直接间接有莫大的影响。因此,最关心的是关东军司令官植田谦吉大将,特来安东视察地方情况,当时他问我振兴安东省的方策,应当如何办理呢?
我的策划:我对他建议说,领导社会发展的是知识分子,以故须把已辞职的知识分子教职员们加以保障,使其全部复职,免除投奔别的方面(指抗日军方面),如有可疑行为,必须按着司法手续办理。
对振兴各城市的策划:须撤免安东商务会吉田顾问(该顾问不但时常动用商务会的积金,而且时常向工商业者敲诈,又向外县各商务会推荐他的心腹人,与他同样向各工商业者设词借钱,如果不借,即捏造思想不良被抓挨毙,安东孙商务会长就是因为制止吉田顾问的不法行为,而被捏造为反满抗日思想者,丧失了生命),以使
各城市工商业者安心营业,如有不法行为,必须按着司法手续办理,以此办法想像可能恢服{复}旧有的情况。当时植田对我说,我就下命令告诉宪兵和警察方面,今后不许擅自逮捕教员和工商业者,并就命令吉田顾问辞职离开安东,外县的吉田心腹者亦一并使他们离开各县,以便使工商业者安心营业,关于教员复职事情希望你努力罢。
经过三个月后,十一县的教职员们完全复了职,市面也逐渐的热闹起来了,到当年年底听说安东市人口已突破了十九万以上,市公署的工商业税收亦已超过往年以上。
罪行的说明:当时伪安东省十一县中的抚松、蒙江、长白、临江、辑安、宽甸、桓仁各县,据说是中国人民抗日军的根据地,正是等着伪满国的施政不得人心时期而向都市进展的时代,由于我的策划,安东省得了复原,阻碍了人民抗日军的进展,而帮助了侵略者巩固了侵略地位。
三、伪总务厅次长时代的罪行(自一九三七年七月至一九四O年末)。
(一)关于慰问在进攻中国的日本军队之罪行。
在一九三七年十月日寇占领了北京、天津、张家口、大同、保定时,我率领了“协和会”的日寇松本总务科长、伪奉天省民生厅长王允卿、伪兴安东省民生厅长吴〇〇、伪海拉尔市长李相臣、伪三江省汤原县长孙〇〇、伪通化省“协和会”代表杨〇〇、伪黑河省商务会长孙〇〇,和奉天市“国防妇女会”代表王宜君、吉林市“国防妇女会”代表王秀英、哈尔滨市“国防妇女会”代表王玉梅、伪新京市“国防妇女会”代表马〇〇等十余人一同前往,向天津驻屯的日寇军司令官寺内寿一大将、驻北京的日寇司令官山下奉文少将、驻张家口的后宫淳师团长、驻大同的铃木旅团长、驻保定的和田联队长等致敬,并祝他们“武运长久”的献词。这种利敌叛国的可耻行为,对杀害我们祖国同胞的敌人不但不去怀恨仇视他,却排除万难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险于不顾,而一味恭顺地买求日寇的欢心,这种反祖国反人民的叛逆罪行,是今天祖国人民所决不能容许的。
(二)关于通过所谓“军机保密法”之罪行。
于一九三七年日寇进攻华北的同时,在伪满开始了向日本履行基地的物资供给,同时为保持伪满国的人力、物力,特别是军事施设的秘密,而在我参加的伪总务厅次长会议通过了所谓“军机保密法”。因此在厂矿工作的劳工们,由本法公布后失踪的或被鬼子们打死的不时发现着,例如,在一九四二年春我到奉天视察时,由
奉天四先建筑公司经理张保先向我私谈:奉天飞机制造厂工人,由于伙伴互相私谈每天的生产率,因而失踪了十五六名。又在一九四三年秋我到大连视查大连车辆制造工厂时,该厂的工头于芳年晚间见我,谈到该厂工人时常被鬼子们扯走而失踪了的已有二三十名,也不知是因为什么缘故,在他们被扯走之前,只不过是工人们互相在一起彼此谈过他们的工作成绩而已,抛下家中老幼无人照顾,实在可怜。我听后回想到这是我通过的“军机保密法”在作崇{祟},特别是在伪国境地带从事建设军事工程的中国劳工,工事完成后,就成千上万的一帮帮的就地被枪决了。这都是“军机保密法”产生的结果,我是应负严重的罪责。
(三)关于赴北京聘请伪建国大学教授之罪行。
我以伪总务厅次长的地位,当了所谓建国大学创办委员会的委员(委员长是关东军参谋长东条英机及委员七名,中国人有当时的伪民生部大臣孙其昌和我)。这个大学本是以日本人学生为主体的,因而教授们除一两名教中国语言的讲师外都是日寇。不懂日文的中国教授是插不进去的。而我在一九三七年冬,特到北京去聘请了美国留学生出身的鲍明铃、苏益信(原是北京辅仁大学教授)二位政治、经济学博士来作该大学的教授。我这个行为在表面上来看,只不过为该大学增加了两位中国人教授而已,但在国际上来讲,因该二位博士,不但在美国就是在世界学者中也是相当有名的人物。他二人只所以能来伪满任伪大学的教授,是因为我欺骗他们说,这是一个真正造就伪满人才的最高学府,来证明这个大学是专为研究学问而不是过问其他事情的。其实则完全不然,正是因为打着这个最高学府的招牌,请来这样的人,是为了掩蔽日寇侵略万恶的罪行,欺骗世界广大人民的视听,表示这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我的这种作为,正是给日寇为虎作伥的举动,是真正的日寇帮凶者,我是应负这个罪责的。
(四)关于欺骗所谓建国大学学生的罪行{略}。
(五)关于决定统治经济方针,实行了“七·二五”评价的罪行。
自一九三七年由于日寇进攻华北,三八年又进攻华中,以伪满为履行供给军需一切物资的基地,开始了有我参加的所谓总务厅次长会议决定的,以同年的“七·二五”日的一切物价的指数为标准(事后价格永不许变更),以该决定的价格收买了东北人民的物资,源源不断地供给了日寇,仅在伪满国内就有日寇陆军大仓库五百多处,其中全是掠夺东北人民的物资。因而产生了中国人民工商业者纷纷倒闭,到一九四四年底,长春市仅四千余户工商业中就倒闭了一成五,奉天市一万四千余户的工商业只剩了四千余户,物价高涨到平均一百二十倍以上,使中国民族工商业者日益走向破产。我是应负严重的罪责。
(六)关于增加日本人官吏而实行了“文官”考试令之罪行。
为达成这个目的,由一九三八年秋经我参加的伪总务厅次长会议议决的,所谓“文官”考试令,“采用考试”、“适格考试”、“登格考试”的三种方式。所谓“采用考试”,由伪满国内和在日本国内专门、高等、大学毕业的“日满”学生,希望当伪满官吏者,一律必须受“采用考试”。及格这个考试的十名中总有七名以上是日寇。所谓“适格考试”,例如由股长提升科长时,也是由十名中七名以上是日寇。所谓“登格考试”,例如由科员提升股长时,也是七三比例。
因为考试科目中必须用日本语文作解答,这对满系说来是一个最困难的问题。相反地日寇受考试的就不须用中国语文作解答,因此,他们及格的就要特别多。日寇就是利用这种手段限制采用满系官吏,而增加日寇直接地统治。
据当时伪总务厅人事处人事科长日寇木田清曾对我报告说,全伪满所有的官吏数目约四万余名(伪委任官以上者日系占八九千人,此外委任官待遇的吏员约有五千人)。由于我通过了这种可耻的会议,更加强了日寇直接地统治压迫,我是负有罪责的。
(七)关于催促伪县长推进所谓“国策”的罪行。
我为伪满贯彻各种“国策”,在一九三八年春召开的全伪满县长会议上,向伪县长强调了对“政府”已经公布的“国策”和“法令”必须竭力推行,以期达到“国策”实现的目的。由于我的这个催促,使县长们执行“国策”和“法令”时,不顾地方人民生活的困苦情况如何,只为贯彻所谓“国策”而不惜牺牲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例如,由一九三九年实行的“粮谷出荷”时,县长本知道农民的收获不多,而对过量的要求“出荷”时,应当向上级为农民说明实收的情况,以免农民生活陷于困窘。但相反地县长不但不给农民作这种打算,却为征收“出荷”人员作了援助。例如龙江省林甸县日寇人员征收“出荷”时,以为农民有粮隐藏不出,就发火烧草垛、烧房子、打死农民等情,而县长不但不为阻止,却取以旁观态度。这都是由于我催促县长履行“国策”而使人民遭受到的残酷痛苦的恶果。
(八)关于以“全国联合协议大会”的“副议长”名义欺骗人民之罪行。
我在一九三八年度的伪满“全国联合协议大会”时,被任命为“副议长”帮助了日寇富田议长(伪兴业银行总裁),向出席的“人民”代表们强调了对伪政府所提出的各种法令说明时,必须以协力的态度表示赞成,并对已通过的各种法令以忠实的态度去履行。由于我的这种强调,使出席的代表们听后不敢率真的向“大会”报告人民生活真正困苦不堪的情形,会后他们回去也都泯灭了应有责任心,而一味地遵照会议通过的“法令”和“政策”而努力,因此使日寇愈发地任意施行其各种压制政策。例如,在一九三九年春伪安东省决定的,由安东市到岫岩县之间修筑了一条汽车路,规定在农闲期利用农民力量来进行修建,但该县的“人民”代表协议员们,不顾农忙时期就开始了动工,使农民因而减收了三分之一的收获量。
(九)关于所谓慰问日满军警之罪行{略}
(十)关于通过所谓“总动员法”的罪行。
于一九三八年公布了“总动员法”,施行特殊技能等的登录和一切物资的检查保管,以备日寇对于伪满人力物力的随时征用。因而由一九四四年在铁岭县龙首山附近修建日寇陆军地下大仓库时征用了农民的大车六千余辆,而人马的死亡率约为十分之一点五。又于一九四五年春在通化县第二区为修建日寇陆军山洞仓库,又征用了约七千余辆的大车,而人马的死亡率约在十分之二以上。这都是由于我参加的伪总务厅次长会议通过的该法而给同胞造成的严重灾害,我应负相当的罪责。
(十一)关于为使东北人民信奉日本“天照大神”,制定了“建国神庙法”的罪行。
为使东北人民信奉日本“天照大神”,于一九三九年春在我参加的伪总务厅次长会议通过了“建国神庙法”,使东北人民供奉日本“天照大神”为伪满的“建国元神”,并为此建设了所谓“建国神庙”,用此使东北人民倾信日本的“神祐”,来麻痹东北人民对祖国爱国的思想意识。为达成这个目的,特命令了全伪满公私机关,特别是各种学校都安置了供奉“天照大神”的神龛,每年施行春秋两季的祭祀,并定每月十五日举行朗诵“奉祀文”。这种欺人自欺的作为,不知麻痹了多少有热血的青年去顺从附和日寇的蹂躏。这是与我的罪责所分不开的。
(十二)关于使伪满供给日寇侵略战争所缺乏粮食而制定了“粮谷统制法”之罪行。
为使达成“粮谷统制法”的目的,于一九三九年有我参加的伪总务厅次长会议通过了该法。依据本法,由一九三九年规定的“出荷量”为五百万吨,从一九四O年起供给日寇粮谷是二百二十万吨,出荷量和供给日寇粮量是逐年的增加着,到一九四五年出荷量增至九百万吨,供给量增至七百万吨,其余配给伪都市、矿、厂方面
的食用。由于供给量数的逐年增加,强迫农民增加出荷量,因而造成了农民的破产,食粮不足,食不饱,以致饿死的农民不下九万余人。在受配给的劳工方面,因食不饱,还必须继续长时间的劳作,而产生的死亡率占全东北劳工死亡率的百分之六七。在受配给的儿童方面,因食不饱而发育不良的儿童约有十二万以上。这都是由于我为援助日寇而给同胞增加的灾难,我是应负罪责的。
(十二、乙)以鸦片断禁政策欺骗中国人民的罪行。
鬼子们为毒害中国人民,并由此而要获得镇压东北人民的经费和军费资金,特于一九三九年十一月在我参加的伪总务厅次长会议通过了“鸦片麻药断禁法”,实行了所谓一举三得的“鸦片断禁政策”。我当了断禁委员会附属干事会的干事,又因我略通日本语文,又担当了干事长,为贯彻这个政策,率领伪总务厅“日、满”系六名参事官,到各省市向直接与人民接触的地方官吏作了如下的讲演(大意):
“鸦片断禁政策是为中国人民的健康而实行的政策,以十年为逐渐断禁的方针,十年后,在满洲国内没有一个吸烟的人,这纯是为中国人民着想的政策,这个政策的实行者,是断禁委员会委员长星野直树总务长官,如果没有日本人的参加是办不到的,也就是有日本人参加的满洲国,才能为中国人想出这个样的事情,所以我们中国人应当感激政府的厚意,希望直接与人民接触的地方官吏各位了解政府为中国人民除毒的苦心,向人民说明,感谢政府,遵守规章为盼。”
罪行的说明:伪满国成立已有六七年的过程,对鬼子们所作过的各种挂羊头卖狗肉的政策和手段,我是很知道的,但我为取得鬼子们的欢心,号召中国人民感激日本人造成的满洲国,因而造成了由于鸦片中毒的死亡者即东北每年不下一万四五千人(蒙古地区在内),并削弱了同胞的体力、民族意识的斗志与灭种,更在中国华
北方面是不知要有多少。相反的,为日寇增加了每年不下一亿四五千万元的镇压东北中国人民的经费,特别是以东北的产烟(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密输到华北,每年以不下三亿数千万元的卖钱,为日寇收购了大量的军需物资,日寇用这些物资作出军火屠杀中国人民。这都是由于我的走狗行为而给同胞增加的灾难,我是应负毒杀同胞的罪责。
(十三)关于为贯彻“开拓政策”欺骗中国人民的罪行。
在一九三七年,伪国务总理张景惠与日寇驻满关东军司令官兼大使植田谦吉,在长春签订了“满拓公社协定”,其后伪产业部即在部内成立“开拓总局”,专办日寇向伪满移民事务。据该局长日寇结城清太郎所报告:“依据本协定,予定以二十年为期,向伪满移民二十万户(一百万人口)”。伪产业部以部令于一九三九年公布了“日本移民用地收买要纲”(这个要纲在日寇东京经“日满”双方协定时,我是满国的代表而参加的)。该要纲中虽原规定购买用地为沙碱二荒等地,但在收买的一千七百万垧土地中,仅有二荒地五百万垧。一千二百万垧是以时价十分之一的价格强迫剥夺中国人民的良田,因而产生了(由一九三五年至一九四三年底)流离失所
者约六万余人,其中两万是死亡者。我是应负欺骗同胞的严重的罪责。
(十四)关于为供给日寇军需物资通过了“重要产业统制法”,“钢铁类统制法”的罪行。
为供给日寇军需物资,借口以资金不足二百万元以上的重要产业者一律统制,故于一九三九年公布了“重要产业统制法”,因而煤、盐等产业遭受了摧毁,由一九四O年起每年剥削去的炼铁用煤六十万吨及大量的工业用盐供给了日寇军需物资。
于同年又公布了“钢铁类统制法”。依据本法而将民用的钢铁转入军需,以致农民的犁锄生产工具等虽用高价购买亦大感困难。故由一九四一年起供给了日寇每年钢铁三十万吨,铁矿石一百万吨。由于该二法的公布,以致在本企业方面坑害了东北中国民族工业,陷入破产和倒闭。这都是由于我参加的伪总务厅次长会议而产生灾难,我是应负罪责的。
(十五)关于制定所谓“国兵法”的罪行。
于一九三九年以兵役为人民应尽的义务和提高伪军素质为名,而公布了“国兵法”。自一九三九年开始检查,迄一九四五年止,计入队兵不足十万,但从不合格中取得的劳工(所谓国兵漏)则不下四五十万,说明了该法的实质:一方面是为获得东北青年充当炮灰;另一方面是为剥削青年的劳力为主要目的。该法成立时,我当了起草委员会的干事,并又经我参加的伪总务厅次长会议而通过的。我是应负严重的罪责。
(十六)关于为繁荣“国境”地带日寇住民而施行了所谓“北边振兴政策”之罪行。
在一九四O年春为实行本政策,于长春市日寇大和旅馆的大食堂里召集了创办会议(我以伪总务厅次长名义参加的),通过该会议决定了由珲春县起到漠河县间长二百四十余公里,宽平均八十余公里,所谓“北边国境地带”内居住的日寇,为他们建设各种文化设备,以两亿元预算三年完成的计划,由当年冬季施行开工。为此在这个地带里多年居住的中国人民,被日寇强迫惨无人道的驱逐出去了。例如,仅以珲春至绥阳县之间地带内所居住的约四千余户中国人民,就是在三冬严寒的天气里被驱逐出去的,因此,在途中被冻死的老年人、幼童约有六百余名,冻伤者有六千余人,在其余的地方更不知要有多少。我是应负严重的罪责。
(十七)关于所谓“国势调查”的罪行。
日寇唯恐东北人民,特别是来自华北和山东方面暂时居住的工商业者(包括他们的家族,但是春来冬去的劳工不在其内,照一九四O年的统计这样的人约有三百余万)和关里不断地来往,因而对祖国增加了依存的念头,并不断的将东北的经济力量移到关里,相反地对伪满减去了忠实的思想和经济的力量。为纠正这种偏向,在伪总务厅设置了“临时国势调查事务局”,我被任命为兼该局局长。规定了以一九四O年十月一日夜十二点正为开始调查的时期,各地以当时被调查的地点,作为原籍地,不许变更,即作为“满洲国”的人民,不许和关里有来往(这是表面不发表的主要内容)。因此,阻碍了同胞的爱国思想意识并将这些人的财产固定于伪满,以便使日寇随时任意剥削,为日寇加强了侵略力量。这是我为日寇实行这个政策作了首脑的帮凶行为,我是应负所得的罪行。
(十八)关于通过“兴农合作社法”而欺骗了中国人民的罪行。
于一九四O年公布了“兴农合作社法”。该法的表面是以农民为会员组织团体机关,以便对于农事有所改良。但其贷款既不及时,且以高利贷与非会员者,更对于农民用具无论需要与否竟统一摊派。内中主要干部多是无赖出身的日本人,利用合作社的资金以最低的价格由日本输入了大批的橡胶、袜子等物,强迫以高价配给会员,并不断地勒索着农民会员,因而伪满农民加入合作社不但不获到利益,反而受着意外的损失,故纷纷的怀着退出该社的意志。我为使农民不退出会员,曾在伪延吉和吉林两省联合协议大会上,对农民的代表发表过压制农民不许可脱离会员的演说,尤其是经过伪总务厅次长会议通过的本法,我更应负严重的罪责。
(十九)关于出席日本大阪“厚生大会”的罪行。
一九四O年日寇政府主办的在大阪市举行的“厚生大会”,受日寇政府邀请的国家都有出席人员。意大利是厚生大会总裁羊谷荷尔事务总长(忘其名),德国厚生大会总裁伯爵黑布黑漆及事务总长,菲律宾内务部总长兼厚生大会总裁医学博士(忘其名),伪满是我领着三百名人员参加的,还有“临时政府”“建设总署督办”殷同,“维新政府”的俞教育部次长,还有泰国的代表(不详其名)。参加本大会的各国代表们,都表示了庆祝大会的成功并期待对世界厚生事业上有所贡献。庆祝典礼完后,即被向导参观了大阪市内所有近代化工厂,如田中车辆制造工厂、大日本纺纱工厂、东洋纺纱工厂和他们的工人宿舍及俱乐部等,同时又经向导游览了各名胜地,俟后受了日寇财阀三井、住友的数次招待,备极优厚。这是日寇特意显示它经济发展上的“雄厚”力量,给意、德“轴心”国的代表们看,好使他们更信赖日本。另一方面通过菲律宾、泰国的代表宣传日本的发展力量,和使他们认识到各附属国,如“伪满”、“临时”、“维新”各伪政府对日本信赖与团结的情况,借使英、美、法等国来承认这些附庸的“政权”,以便减少日本在国际上的敌对国家。由此来看,我参加了这个“大会”,正是给他们充门面而增加了它的国际威力,欺骗世界人民大众的丑恶罪行。
(二十)关于参加庆祝日本建国二千六百年竞技大会的罪行。
伪满对日本建国二千六百年的庆祝竞技大会表示衷心的庆祝,特由全伪满各省县选拔出优秀的青年运动员四百余名,派我为庆祝团长率领于一九四O年九月底赴日。此外还有“维新政府”伪外交部褚逆民谊率领一百余名青年运动员,“临时政府”派王逆阴泰率领六十名青年运动员,此外尚有泰国、菲律宾等国的代表。在庆祝大会上,各国的代表都向日寇祝贺本大会的成功和“国运的隆昌”,为“建设东亚共荣圈”希望日本“指导”一切等等无耻谰调的献词。会后由该大会的总裁秩父宫招待了各国代表的宴会,驻东京的各国大使也都出席了这个宴会。这个会的目的,主要就是日寇为了在东亚指挥这些附庸国家,随其摆布,而显示给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看它雄厚的威力,不要它们和它作对。所以我率领了这许多人去,正是给日寇“站堂助威”、“拿旗摇喊”的可耻行为罢了。这种利敌判国的罪行,是被全中国人民所唾弃而遗臭万年的。
四、伪民生部大臣时代的罪行(自一九四一年一月至一九四二年十月):
(一)关于赴华北各地去感谢日寇给抓劳工的罪行。
伪满于一九四一年以后,由于对来自华北的劳工们,不许可向原籍汇款,以致除经驻华北的日本军队抓来的劳工之外,是不愿来伪满的。我到华北、济南方面的任务,就是为对那些给抓劳工的日本军队的头子们去表示谢意的。为了完成这个任务,我在一九四一年四月前往北京向日寇驻北京的军司令官多田骏中将和驻济南的日寇军司令官上桥中将,及驻青岛的日寇海军司令官佐藤中将(由青岛向东北装运劳工是属于日寇海军管辖)等表示了谢意。我的这个行为,就是等于我直接屠杀自己的同胞一样,并且使这些被丧了命的家族们断绝了生活的来源,也就是等于我杀害了他的家族的两重恶果,是我的严重罪行。
(二)关于供出东北农民充当劳工的罪行。
由一九四一年以后,因华北劳工不愿来,而产生了各矿、厂的劳工不足,以致生产量降低。因此,在一九四一年春由伪民生部发出指令,伪安东、通化两省供出劳工前后有十八万余,当年秋又指令伪吉林、间岛两省供出了约二十余万,一九四二年春又由伪奉天、锦州、四平等省又供出了二十余万。这是当时的劳务司长田村
仙定向我报告的情况。因此产生了强迫的摊派,无劳动力的民户本当不供出,也被迫花钱雇人供出了,甚至一家只有一个劳动力的也被迫供出了,因而一家的生活陷于破产,这种惨状到处都有,实事俱在。这都是由于我为日寇们增加侵略军需物资生产,而发出的指令给人民带来的灾害,我是应负严重的罪责。
(三)关于实施“劳务管理新体制实行要纲”欺骗人民的罪行。
由一九四一年以后,因华北劳工不愿来,加上东北农民劳工供出的不踊跃,以致劳力不足,生产减低,因而想出的并经我认可的就是这个欺骗人民招牌的要纲。该要纲的内容是对使用劳工雇用者,如因其保安设备不良或过度劳役,因而发生死亡或重伤时,对劳工使用者以体刑处分之。为欺骗东北人民,我在一九四一年度的伪全国联合协议大会上说明了该要纲的内容,使参加大会的代表们无反对的通过了,即于当年的秋公布了。但在一九四二年春,本溪湖煤矿因保安设备不良,两个钟头就窒息了八百余名(还有二百尸体认不出姓名的)工人,尔后当年秋西安煤矿又因同样的原因继续的发生了数百名劳工的惨案事件。但对发生惨案的责任者我并未指示任何的处分,因而该矿长们仍然留在原职,而这些死亡数目不过是表面现出来的数目,暗被消灭的死亡数目更不知有多少。
(四)关于以伪满国“联合协议大会”的议长名义欺骗广大人民的罪行。
伪满国成立时,对世界的声明:满洲国的产生和它的政策,是根据东北人民的意志,人民意志的代表机关就是协和会,这就是所谓政治的母体机构,满洲国政府所要施行的政治方针,必须通过这个协和会会议后,才能施行。这就是日寇对外的欺瞒声明。故每年举办的全伪满国联合协议大会时,是日寇最关心的一个行事。伪满国所有的一切侵略政策,都是依据这个欺瞒方式而产生的,特别是由一九四一年太平洋战争开始后,为拢络东北人民给他服务,另一方面,为减少世界对他的敌对,所以对“联合协议大会”的操纵者即当该议长的人物是异常重视的。于一九四二年举行的全伪满国“联合协议大会”时我被任命了该议长,但我明知道本大会的本
质和用意,而我为保持我个人的地位与利益,为它作了欺骗广大人民的工作,以为伪满国的“全国联合协议大会”是人民的参政的大会,不是日本人独断专行的政策,从而使世界人民对于鬼子们减少了仇恨思想,巩固了鬼子们侵略地位。
(五)关于为伪满建设哈尔滨、长春间铁路复线的罪行。
伪满因为日寇计划进攻苏联,同时为增加输送力量,将哈长间的铁路单线再加上一条作为复线(二百四十余公里),以便大量地向北满输送军需物资。为此在一九四二年春动员了该沿线的各县市的青年,所谓“青年勤劳奉仕队”一万余名,不出七八个月即建成通车了,为日寇增加了哈长间的“倍的”输送力量,给中国沿线的农
民损失了铁路作用地约有二万二千余垧(但荒地、碱地、洼地不计在内)。据劳务司长田村仙定向我报告共伤亡了六、七十名。我为建设这条铁路,在施工前特别举行了“开工典礼”(在哈尔滨市),当时我向被动员的青年“勤劳奉仕队”队员们说“建设这条铁路是为建设高度国防建设的基础,要排除万难,在既定期间内完成。这是我以伪民生部大臣的地位,所犯的一个严重罪行。
(六)关于“查阅青年团”训练的罪行。
伪满“协和会”为增加战时都市的保安人员,施行了都市青年训练,以备不时之用(所谓都市青年,内中包含中学的学生)。我于一九四二年九月间以伪民生部和“协和会中央委员”的资格,检阅了哈尔滨市和齐齐哈尔市的青年训练状况。哈尔滨市是由伪市长袁庆濂{清}主持的,有八千余名被训练的青年;齐齐哈尔是由伪市长张国栋主持的,有六千余名被训练的青年。这些青年被训练后,一旦战争爆发,他们便可即时担任起该两市的治安任务。{中略}
五、伪交通部大臣时代的罪行(由一九四二年十月到一九四五年八·一五日寇垮台):
(一)关于补修、扩大“国境国道”而伤害劳工的罪行。
伪交通部为“国境”地带日寇驻屯军运输军需物资的便利起见,由珲春县到漠河县间建设了宽两丈五,长两千四百余公里的所谓“国境国道”。特别是由于我到伪交通部以后(一九四二年十月),把这个道路逐渐扩大补修,把原路由两丈五扩大到三丈多,将五分之三的距离供给日本军用,改称为“特殊道路”。这个道路每年补修与扩充(到一九四四年底)使用八万乃至十万的劳工,它的死亡率是一成至一成五的情况。这是当时的伪交通部道路总局长日寇町田〇〇向我报告的。
(二)关于建设兴凯湖堤防而伤害了劳工的罪行。
伪交通部为保持日寇驻密山县一带的军营和军用仓库不受兴凯湖洪水的灾害,而建设了一百五十余公里的防水堤(由密山县东剌剌咀子起到兴凯湖间宽三丈、高八尺、长一百五十余公里,六千万元预算,三年完成计划),由一九四一年起工,我到伪交通部第二年的时候,该工程将完成六十公里。仅这六十公里,因工人宿在野外席棚里,并因天气过寒,在全劳工中的两千余名,仅不过十一个月就死亡了二百九十余名。这个情况是伪交通部驻密山土木工程处长日寇伊藤右卫门对我报告的。
(三)关于为东辽河、郭尔罗斯前旗治水工程伤害劳工的罪行。
伪满为日寇移民用地,强行收买了沿着东辽河两岸的熟田约四万垧,和郭尔罗斯前旗沿着第二松花江两岸的熟田约六万垧改为水田,并建设大贮水堤坝。为达成此项目的,由一九四三年一月开工(郭尔罗斯前旗工程是一九四四年四月开工),这两方面所需的劳工约四万余名。当东辽河开工时,我曾参加了,并且向约二千余名的劳工们做了以下的讲话:“这个工程为供给日本移民用地而举行的,为缓和日本的吃粮不足而建兴的,是急上加急的工程,希望各位排除万难,到‘三九’以前,要把基本工程完成,这就是对‘日满’‘一心一德’的关系也算尽了友谊。”据当时伪交通部理水司长日寇寺井〇〇向我报告,这四万工人几乎有一成五的死亡。这都是我为日寇的利益而牺牲劳工同胞生命的罪行。
(四)关于为加强检查信件,窃听电话之罪行。
伪满为使日寇完成太平洋战争,唯恐东北人民和在东北居住的外国人泄露伪满的情况,和与有伪满不利的通信和电话的传递,伪交通部特指令各邮政和电话机关添设了通达欧文语言和中文语言的日本人,检查中外人民的往来信件和窃听向各地的通话。这种检查信件的事项,已经由伪满成立不久即暗中施行。对外国人的信件检查和窃听通话,是由我到伪交通部以后,即一九四三年春实行的。这就是我利用通信机关给日寇侵略者贡献情报的一种严重地犯罪行为。
(五)关于没收中外国人的短波收音机之罪行。
日寇见于太平洋战争逐渐败北,深恐它的附庸国家人民听到了真相,特由伪交通部由一九四三年秋指令“邮便总局”,对于有收音机的一律暂时代为保管(实际就是没收)。据当时的伪交通部次长日寇田仓八郎的报告,没收全东北中外国人民的收音机已有两千六百余台。这又是我为日寇欺瞒中外国人民,掩蔽它战争败北真相的罪恶行为。
(六)关于为日寇实行了“爱国邮政储金”之罪行。
伪满为日寇聚集太平洋战争的军费,对东北人民规定了以“爱国”名义,负担了储金义务,由一九四三年起十六亿,一九四四年三十亿,一九四五年六十亿。在这个数目中伪交通部应担负五分之一,共约十六亿。除一九四五年八·一五垮台未达到定额之外,前二年度完全达到定额。为完成这个任务,对中国人民储金的方法,完全是采取强迫式的摊派,因而使人民的生活陷于异常的困窘。例如,一九四五年五月,我为视查东边道“国道”途经桓仁县于家屯(出铅矿的地方)休息时,据于屯长向我说:“我们为缴‘爱国储金’,不但把吃粮卖了,因凑不足,还把衣服被物卖了,实在是害人不轻。”这是为获得日寇对我的好感,强迫他们缴纳了“爱国储金”,我是不能辞其罪责的。
(七)关于建设军用道路,所谓哈大道路而伤害劳工的罪行。
伪交通部为援助日寇军事输送力量,由一九四三年秋开工的所谓哈大道路,是由大连到哈尔滨长一千公里,宽七丈的军用道路。这个工事因为紧急的关系(是以三十亿预算三年完成计划),动员了三十余万劳工。这些劳工的宿舍,虽然是住在临近村落的席棚里,并且由哈尔滨以南天气比较暖,但因为卫生设备不足,十个钟头以上的劳作,又加配给的粮不充足,以致伤亡率也几乎一成。这是一九四四年秋当时伪交通部道路总局长日寇町田向我报告的。
(八)关于为协定所谓“东亚共荣圈”航空区域的罪行。
在一九四三年冬,据当时的伪交通部航空司长日寇深川〇〇向我秘密报告:“在日本东京陆军航空本部规定的东亚共荣圈航空区域,日本国内为航空本部枢轴地,‘满洲国’为航空第一部,华北、蒙疆为航空第二部,华中为航空第三部,华南为航空第四部,以新加坡为中心南洋一带为航空第五部。这个协定‘满洲国’是交通部大臣名义(谷次亨)暗暗规定的,是属于秘密规定。”当时我只以听之而已,并未向日寇当局表现出任何抗议的态度,这就是证明了我只要能保持住个人的利益和地位,叫我做什么都干。
(九)关于为建设日寇军用飞机场之罪行。
伪交通部为日寇在东北建设了许多军用飞机场,特别是我到伪交通部以后(自一九四二年十月至一九四四年底),约增加了二百多处(共有四百余处,地点机密不得详细)。这是根据当时的伪交通部航空司长日寇内海〇〇的报告。并说一处就得占用民地三百垧以上,等于无偿占用的,并需用劳工每处平均一千余名,四个月才能完成,这都是征用民工不花钱的。我到任后增加这二百处就占用了民地六万垧以上,使用民工劳力就是二十余万。
(十)关于为巩固和扩大东边道和热河省的所谓“国道”而伤害劳工的罪行。
伪交通部成立以来,就尽全力建设由临江县起沿着鸭绿江岸直到安东县的所谓“东边道国道”。这个道路鬼子们称它为东边道“讨伐道路”(为讨伐中国抗日联军而言)。同时在热河省由承德到古北口间建设的所谓“讨伐基干道路”(指对讨伐八路军而言)。特别由我到伪交通部后,为巩固和扩大这两处道路,实行动员了民工
每年平均不下六七万(东边道五万,热河约两万)。{中略}
(十一)关于为成立“小运送股份公司”而欺骗中国人小运送业者的罪行。
伪交通部借口以全东北各城市的中国人民经营的所谓“小运送业者”(这个每年运送费约五亿元),缺乏集体组织和命令系统,因而影响了火车的装运,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为理由,成立了一个中央、市、县三级组织和命令系统的所谓“满洲小运送股份公司”,为达成这个目的,限制了中国人民经营的运送业者。我为使这个垄
断组织达到目的,一九四四年冬季,在该公司成立典礼时,作了如下的报告:政府为了有系统的组织和有系统的管理,成立了“满洲小运送股份公司”,以前所有的运送业者,一律改为本公司的构成会员,决不使失业,并且希望特别协力为盼。但在该公司成立后,对中国人民运送业者,以不够会员的条件为理由,除了极少数的几家之外,全部夺取了他们的营业权利,不但未赔偿任何的损失,却以最低的价格强迫将他们的车马和其它的工具全部收买去了。我本应该主张不使失业不收买他们的车马和工具,但又恐伤害日本人的感情,为保持我个人的利益,而使全东北产生了三万户的失业者。这是我为日本人成立垄断企业,而使中国人民失了业,并被掠
夺去了畜力物力等财产。我是应负所有的罪责。{下略}
119—2—1150—1—5号
责任编辑:国强 最后更新:2018-06-30 18: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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