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五 王光寅笔供(1954年5月28日)
我于一九三二年九月一日受伪满黑龙江省警备司令官张文铸的援引,加入伪满,充黑龙江省警备司令部秘书,在副官处秘书股服务,办理应酬文字函件,即庆祝、吊词、慰问谋事、介绍职业等等函件,其间并曾一度阅过关于“讨伐”李海青、霍刚的电报。这是我堕落到反人民叛祖国的罪恶深渊的第一步。
一九三四年七月一日,伪满军大改编,伪第三军管区司令部成立,我被任命为伪第三军管区军法处长(驻齐齐哈尔),一九三七年四月六日转补伪军第五军管区(驻承德)军法处长,至一九四O年七月转补伪满第二军管区军法会审军法官兼军法处长,直继续到一九四五年“八一五”日寇降服时止。计任伪满第三、第五、第二军管区军法处长,共十一年一月,在这个漫长的错误道路上,作出了许多危害祖国人民的严重罪行。万分对不起祖国人民,也对不起自己的祖先和儿女,今天一一回想,愧悔得无地自容。我任伪军法处长期间(指第三、第五、第二全期间)共处了伪军军人军属、常人的“犯罪”事件四百四十多件,人数约计七百七十来名。其中最突出的是“反满抗日”事件,“间谍”事件,部队内思想问题,逃亡兵事件,“国兵法”违反事件,经济统制诸法令违反事件。其余的是一般犯罪事件。谨按其性质分别陈明,向祖国人民认罪。
一、关于“反满抗日”事件的裁判。
甲、一九三六年是日本帝国主义用法西斯的血腥残酷手段镇压东北人民爱国活动的一年。
一九三六年六月中旬{五月},齐齐哈尔日本宪兵队在队长中田敏雄的策划决定下,突然开始齐齐哈尔教育界的大检举,秘密逮捕了伪龙江省教育厅长王宾章、督学科长厉通维、杨崇文、伪师范学校校长王宸章、伪龙江民报社长王甄海、伪齐齐哈尔市公署职员刘松山及教员学生市民若干人(人数不知道)。一时人心惶惶。过了约两个月,听说王宾章在日本宪兵队被枪杀了,人心更加恐慌,日寇为了作一个形式裁判来结束此案,日本宪兵机关和伪军政部最高顾问佐佐木到一、法务顾问池田武雄(中佐)、伪第三军管区主任顾问那须弓雄(大佐),商议决定由伪军政部命令第三军管区军法会审受理裁判,以便顾问直接控制。九月初{七月十日前后}伪军政部派遣军法官内山光雄(少校)来齐齐哈尔,会同伪第三军管区军法官菅野利审判这案。这时齐齐哈尔日本宪兵队已将本案书类秘密送交伪第三军管区顾问那须弓雄转给菅野利。案内人共计二十九名{三十一名},仍拘禁在日本宪兵队,菅野利、内山光雄每天带同译官石村太助到日本宪兵队去审问,过了二十多天审问终了。这时最高顾问佐佐木到一派遣法务顾问池田武雄来齐齐哈尔,他和主任顾问那须弓雄、日本宪兵队长中田敏雄等商议,决定了对这一事件裁判的布置与如何处刑后,这时日本宪兵队才把案内人送交伪第三军管区军法处。计王甄海(龙江民报社长)、厉通维(伪龙江省教育厅督学)、杨崇文(伪龙江省教育厅科长)、王宸章(伪师范学校长)、麻秉钓(教员)、王柱国{华}(教员)、刘松山(伪齐齐哈尔市公署科长)、姜赓年(伪龙江省教育厅体育股长)、王文兰(学生)、刘大风(龙江民报编辑)、哈尔滨大北新报社员金健硕、黑龙江民报社员阎达生及学生市民等共二十九{三十一}名。由伪司令官张文铸、主任顾问那须弓雄命令组织军法会审,命令我为审判长,命令菅野利、内山光雄、高山彦九郎(少校)、今村上尉等为审判官,于九月末开始公判。由我对案内人讯问姓名、年龄、籍贯、住所、职业后,由菅野利、内山光雄担任犯罪事实的讯问和证据调查。日本宪兵队给这案内人所定的罪名是“叛徒罪”、“秘密结社反满抗日意图组织第三国际颠覆政府”。在公判庭讯问中,案内人王甄海承认是共产党员,但没作任何活动,其余的人如厉通维、杨崇文、姜赓年、王宸章、麻秉钓、王柱国{华}、刘松山等都否认有秘密结社组织第三国际颠覆政府的意图和活动。菅野、内山就拿案内人在日本宪兵队被严刑逼认的虚构的情况和日本宪兵队对案内人讯问调查书中的供述记载,问“被告人”等是不是你说的?是不是你签的字?“被告人”等都承认在日本宪兵队是这样说的,是我签的字,但是被严刑强迫的。最后终于根据日本宪兵队对“被告人”等讯问调查中的供述记载作为证据,认定案内人是秘密结社反满抗日,意图组织第三国际颠覆政府。经过匆匆两天简短的公判,就结束了所谓公判手续。公判讯问完了后,那须弓雄、池田武雄、菅野利、内山光雄、高山彦九郎、今村上尉等在顾问部会议,决定了处王甄海、王柱国{华}、麻秉钓等五名死刑(内二名姓名忘了)。处姜赓年、厉通维等五{二}名无期徒刑。处王宸章等十三名以五年至十五年的徒刑。王文兰等六{八}名无罪。然后把我找去把判决主文告诉我,我也同意。由菅野利、内山光雄作成判决书{八月十五日},宣告王甄海、王柱国{华}、麻秉钓等五名(内二人名姓忘了)处死刑。姜赓年、厉通维等五{二}名处无期徒刑。王宸章等十三名处五年至十五年的徒刑。王文兰等六{八}名无罪释放。处死刑的五名在齐齐哈尔北郊执行,处徒刑的十三名交齐齐哈尔陆军监狱执行。
乙、我参加过龙江省明水县普济佛教会“反满抗日”事件的裁判。
一九三六年冬,齐齐哈尔日本宪兵队检举了龙江省明水县普济佛教会员刘景太、马国升、乔传孔等共九名的“反满抗日”事件,于一九三七年春以“叛徒”罪送到伪满第三军管区军法处。经军法官菅野利审问,马国升等承认在明水县组织普济佛教会并募集会员,他们受北平行营方面某工作人员的指示,用宗教作掩护,暗中
进行反满抗日的救国活动。三月末审问完了,组织军法会审,我当审判长,菅野利当审判官(其他审判官姓名忘了)。裁判结果,以秘密结社反满抗日的“叛徒”罪名,判处了刘景太、马国升、乔传孔等三名死刑,下余的人有四名处徒刑十年,有两名无罪释放。这个判决经伪司令官张文铸、主任顾问那须弓雄批准后,死刑在齐齐哈尔北郊执行,有期徒刑在齐齐哈尔监狱执行。
丙、我参加对义县普济佛教会张铸臣等十二名“反满抗日”事件的裁判。
承德日本宪兵队于一九三六年底,在锦州省义县检举了当地普济佛教会会员张铸臣等以下十二名反满抗日事件,于翌年三月,以叛徒罪名,送交伪满第五军管区军法处。经军法官内山光雄预审完毕,伪军政部法务顾问池田武雄赴承德和伪第五军管区主任顾问荒木正二商议,决定了对这案的如何处理。同年四月末,我转勤到承德。五月上旬,组织军法会审,我当审判长,内山光雄当审判官(其余审判官姓名忘了)。案内人张铸臣等在公判时承认在义县组织五台山普济佛教会的分会,募集会员,发卖普济佛教会会章,借此收集会费,并利用佛教会收集伪满和日伪军的情报,作“反满抗日”的地下活动。裁判结果,以利用宗教作掩护,秘密结社意图颠覆政府的“叛徒”罪名,判处张铸臣等三名死刑(内二名姓名忘了),其余的人都处徒刑七年或十年,有三名无罪。这个判决,经伪第五军管区司令官王静修、主任顾问荒木正二批准命令执行。死刑在承德水泉沟执行。
二、关于间谍事件的处理
甲、一九三四年秋,伪满齐齐哈尔宪兵队长魏福海,在齐齐哈尔盘查出间谍两名,一个姓陈(?)(另一个姓忘了),送到伪第三军管区军法处。陈某夹衣内藏有北平行营发的盖印的白绸证章,他们承认是一九三三年张学良派来探知并收集伪满军和日军的情报的。这件事经我和军法官宛鹤峙讯问,押了一个多月,经伪司令官张文铸的认可而释放了。
乙、一九三七年冬,承德日本宪兵队检举了李某等三名间谍事件,一九三八年春,送到伪满第五军管区军法处,经军事检察官内山光雄讯问,李某等承认是关里人,装扮作卖杂货的小商人,经喜峰口到热河,目的是到各地收集日军和伪军的情报和伪满各地方的情况。以后起诉送交军法会审,我当审判长,石突重坚当审判官
(判士名忘了)。裁判结果,李某等两名以“间谍”罪名被判处死刑,另一名处徒刑五年。判决经伪第五军管区司令官邢士廉、主任顾问荒木正二命令执行。死刑在承德水泉沟执行。
丙、承德日本宪兵队于一九三八年春,在热河省丰宁县检举了刘某等三名“间谍”事件,送到伪第五军管区军法处。经军事检察官内山光雄审问,刘某等承认探知收集日军、伪军情报,供给中国军方面不讳。经伪第五军管区军法会审裁判,我当审判长、石突重坚当审判官(判士是谁不记得了),公判结果以“间谍”罪判处刘某死刑,其余二名各判处徒刑几年。判决经伪第五军管区司令官邢士廉、主任顾问荒木正二批准后,死刑一名在承德水泉沟执行。
丁、一九三八年秋,承德日军宪兵队在承德检举了崔国治(?)一名“间谍”事件,送交伪满第五军管区军法会审,经内山光雄审问。据被告人说他从前在日寇特务机关当特务,一九三二年承德松室(大佐)特务机关长被农民军抓住,曾派他去说和,花钱赎回,后来特务被开革了,卖私鸦片为生,因有熟识的中国军方面的人来往,他受托探听收集日寇伪军和伪满的情报,供给中国军方面。这案经军法会审裁判,我当审判长,石突重坚当审判官(判士是谁忘了),裁判结果以“间谍”罪,判处崔国治(?)死刑,经伪第五军管区司令官邢士廉、主任顾问荒木正二命令执行。
戊、吉林日本宪兵队于一九四二年夏,在吉林郊外检举了苏联间谍赵俊英(女)、赵藩九、谢文翥等五名间谍事件,送到伪第二军管区军法会审。赵俊英是女中毕业,思想很进步,她在被捕的四年前,曾秘密经由牡丹江、东宁进入苏联国境,在苏联某部队受过红军的谍报和无线电通信教育,半年之后,由东宁秘密回国,和她的弟弟赵藩九及她的朋友谢文翥(伪满江上军司令部属官)共同工作。她的任务是给红军探知收集伪满政治方面和日军伪军的情报,她秘密带回无线电发报机,中苏文密码电本,准备通信。一九四二年初夏,在吉林郊外正进行工作中,被日本宪兵发觉逮捕,并将无线电发报机和电报本没收。经伪第二军管区军法官佐坂邦助检察结果,提起公诉。七月末送交第二军管区军法会审裁判,我当审判长,军法官纪海鹏和另外一名判士当审判官。赵俊英、赵藩九、谢文翥等在公判庭供认前情不讳,结果以“间谍”罪名,判处赵俊英徒刑十年,赵藩九徒刑八年,谢文翥徒刑二年半,交吉林地方监狱执行。还有两名判刑,缓期执行。
己、四平街日本宪兵队于一九四二年夏天,在四平市内检举了八路军的“间谍”一名,送到伪满第二军管区军法会审。这个人的姓名我记不清了,似乎姓李。他承认他是冀东方面八路军某部队的兵,他被派遣来东北是探听并收集日寇伪军和伪满各地的情报,但是没有什么重要收获,在四平街八杂市蹓躂,被宪兵认为形迹可
疑而逮捕。这案经佐坂邦助检察起诉后,由军法会审裁判,我当审判长,纪海鹏和判士某(姓名忘了)当审判官。裁判结果,按间谍罪判处徒刑二年。交吉林地方监狱执行。
三、关于部队思想问题
一九三五年春末,伪满第三军管区所属骑兵第二十二团的一个排(约三十几名),在日系军官排长岩山半一指挥下驻在龙江省嫩江县四站。士兵们痛恨日系军官岩山半一平日待兵苛刻,亲身感到日本帝国主义奴役压迫的痛苦,于某天夜里举行了起义,枪毙了岩山半一,向山里奔国境方面逃走。被日寇发觉派日军伪军追击,抓回来军士孙得胜和兵李某等共三名(一名姓名忘了),送到伪第三军管区军法处。正由我和军法官贾元衡进行审判中,还未判决,突然顾问部把这三个人要去,说是日系军官全要求替岩山报仇,无须经过裁判和军政部批准(当时的法规规定,死刑须伪军政部大臣批准),当由第三军管区顾问内田实带日系军官丰福十四郎、高山彦九郎等十余人,把孙得胜、李某等三名带到齐齐哈尔西大桥西空地,被他们用战刀杀害了。这个办法,是主任顾问河崎思郎和内田实商定的。他们的目的,就是要向伪军上下表示顾问的权威和凶恶,来吓唬镇压官兵的起义。另方面是安抚团结日系,因为这是最初次的日系军官被杀。以后由军法处补了一个判决归档,算这案结束。
伪第三军管区混成第十五旅于一九三五年秋有兵一名,名叫于得水,拐带步枪一支逃亡,打算逃入山里入反满抗日军来反对伪满和日帝。经部队缉获,经黑河地区顾问内田实派人送到军法处,经军法官菅野利审判,我当审判长,结果被判处死刑。经伪第三军管区司令官张文铸、主任顾问那须弓雄报请伪军政部批准执行。
四、逃亡兵处理情况
我从一九三四年七月到一九四五年“八一五”止,任伪满第三、第五、第二军管区军法处长期间,总共处理了逃亡兵二百八十来名(内计募兵一百八十名、国兵一百名)。对这些逃亡兵除百分之五不起诉外,其余的都是酌量逃亡的原因和情况处了刑。募兵时期的逃亡原因:主要是兵们不愿为伪满为日寇当兵;其次是家庭贫困,生活无法维持,请长假请不下来,因而厌恶兵役;(三)父母年老,家庭有事故,请假回家不许可;(四)在军队年久,感觉没有什么兴趣,想谋别的职业或到工厂作工,另寻出路;(五)军官待兵不好;(六)请假回家逾期多日不归队。国兵逃亡的原因:首先是青年们不愿为伪满服务,为日本帝国主义当侵略炮灰;其次是家庭观念
深,想念自己的父母和爱人;(三)入队后不堪军队严格教育的痛苦;(四)军官军士官待兵太刻,随便打骂;(五)部队给养太坏,棉絮破碎不暖。以上就是逃亡兵的一般情况。逃亡兵都是由宪兵团或逃亡兵所属部队自己抓的,由他们检举送到军法会审裁判。拐械(指拐带刺刀)逃亡的,在一九四一年以前处刑一年多一点,以后处刑六月至八九月。共计二十多名。敌前逃亡的二名,处一年半至二年的徒刑。一般逃亡兵处刑从三个月到六七个月。国兵逃亡的通常处刑二月到四月。
一九四五年“八一五”光复时,伪第二军管区军法会审把未决的“逃亡”、“恐吓”“毁损军用物”十四个兵全部释放了。八月十六日吉林各界人士会议,成立了吉林治安维持会,并决定把吉林伪军改为吉林保安军,临时维持治安。这时以伪第二军管区司令官关成山、参谋长萧玉琛、混成第二旅长张印符、独立通信队长吕梦龄为首的汉奸们(我也在内),想保存实力,幻想投靠蒋介石,遂摇身一变,变为吉林保安军的首领。这个“保安”就是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防穷人的暴动,实质上就是为反动的资产阶级作看门狗。但国兵都想回家,纷纷逃亡。关成山、萧玉琛为了镇压逃亡,逮捕了独立通信队两个拐步枪逃亡的兵,命令我把他判处死刑。我当时表示反对,迟迟未决,但关成山、萧玉琛的意思很坚决,未等到照他的意思判决,苏联军进军吉林,我就把这两个兵释放了。同月十七日关成山、萧玉琛还交给军法处逃兵一名(第二工兵队的),独立通信队“煽动逃亡”的张上尉和某日系连长,拘禁了两天就释放了。
以上就是我在伪满执行反动法令,处理逃亡兵,违反人民利益的严重罪行。
五、“国兵法违反”的裁判
伪满“国兵法”是日本帝国主义以华制华,用中国人打中国人的毒辣政策的具体表现。从一九四O年“国兵法”公布实施以来,“国兵法”违反的裁判权,暂属于军法会审。吉林征兵管区从一九四一年开始征兵,当年征兵两次,违反国兵法受裁判的约有二十七八名。一九四二年至一九四四年三年间,每年受裁判的都有十六七名。共计征兵五次,因违反国兵法被征兵官告发或宪兵检举送经伪第二军管区军法会审裁判的,共计约八十名。这些满二十岁的国兵适龄的青年,一般在思想上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奴役,更不愿为巩固汉奸统治而受苦受训练,因而以避忌兵役的目的,于受检前逃走。其次是适龄壮丁由于父兄的指使帮助而逃走潜匿。或故作疾病,或得到村吏员的帮助变造民籍的年龄。凡以上述方法来企图避免兵役的,我都以违反国兵法的罪名判处以一个月或二三月的徒刑。仅极少数是不起诉。这就是我执行伪“国兵法”罚则,严重危害人民的罪行。
六、粮谷统制经济统制诸法令违反的裁判
日本帝国主义继续进行大规模侵略中国的战争,到一九四O就暴露了制造了它本国和伪满的经济困难和人民贫困。从一九四一年起,加强了米谷、粮谷、特产物的管理,棉花、棉布、棉织物及一切生活必需品无一不严格统制,配给品更感不足,因而士兵“犯罪”的更多。伪第二军管区所属部队的士兵们,因为买点或卖点大米、白面、棉布、皮革、豆油、粮谷等被宪兵检举,送到军法会审裁判的每年都有八九名左右。我酌量情况,除自己食用数量不大的是不起诉外,只要私自买卖以营利为目的的,都处以二月到五月的徒刑。我当时也明知士兵们是生活所逼,情有可原,但为执行伪满的经济统制诸法令的罚则,仍予以处罚。这就是我效忠敌伪的罪恶行为。
{下略}
119—2—11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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