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近代史资料 总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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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伍云:本大臣目下不能回复实音。




                                              美使云:然则本大臣电致敝政府谓,今日不能开议此事,实




                                 因贵大臣未接到贵政府训条之故。




                                              吕、伍云:是。然康公使亦系办理商约之专责,何不请其往




                                 晤外务部一论此事。





                                             美使云:本大臣亟欲议此事者,缘接到敝国政府训条故也。




                                 惜不能如愿以偿,以致欲往内地一游览亦不可得。




                                              吕、伍云:本大臣亦不乐不能成此美举。




                                             美使云:贵大臣曾云谓,此款不可载入约内,敝政府不愿允




                                 此,望贵大臣电致贵政府,恳求早日复讯为幸。




                                              吕、伍云:本大臣业将此款电询敝政府数次矣。




                                             美使云:本大臣今日即速电致敝政府,请其与康格君提及此




                                事。至约中第十五款今特将应加之宇添上,请贵大臣鉴阅。




                                             伍云:贵大臣非已经拟定乎?




                                              吕云:本大臣未谙西文,今有一语奉教,望贵大臣见谅。第





                                十五款中有云"无论为何项特权及豁免之事或利益以方便其身




                                体、物业权利或事业者"等语,此乃包涵各事在内乎?




                                             美使云:第十五款之意,不过谓如贵国以特权豁免之事或利




                                益给与德、法等国或别国,则敝国亦→律均沾该项利益而已。




                                             吕、伍云:若贵国欲享均沾之益,则将何者以补回敝国?




                                            美使云:不知贵大臣何所用意而要补回?




                                             吕、伍云:日前曾送与贵大臣一稿,论最优待之国一事。




                                            美使云:本大臣未之见也。今奉与贵大臣一稿,系加人第十




                                五款之内者,祈为鉴阅,但末节不得更改一字。




                                             吕、伍云:须删除"在美华工遵依美国议院律例"字样,




                               并须再加数语方为妥善。




                                            美使云:本大臣接到敝政府训条,谓此节不得更改。如贵大




                                臣必要更改,本大臣须发电询过敝政府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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