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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务部来电
敬电悉。湘省既未照约禁运于先,碍难以两年未发过津沪运
照为词,阻止津商转运。济鄂一节,本部前拟由湘鄂商定照军米
办理,即所以设法维持。若奏请连湖北禁运,又非所以救灾恤
邻,惟以遵守条约并能兼顾两省情形,方为合宜办法。希仍照本
部前电,妥速与鄂省商办为要。外。沁。
宣统二年正月二十七日
武昌榻护制台来电
湘鄂运米事,正月十八日奉外务部洽电开:湘省禁运米谷
事,去腊接湘抚感、艳两电,已函致英使。该使照复称,运米载
在约章,非由有约各国允许,不能出乎条约之外。三十四年九月
间,湘抚未照约示谕,令长沙税司牌示运米执照不写汉口下游各
口,即属有背条约。因汉口税司于长沙执照背面书明准运他口,
故湘抚之令即作废,英商亦未相抗。上年鄂督坊汉口税务司出
示,凡湘米到汉,即须起岸,亦略有背约。然本大臣对于湖北异
常被灾,欲与各国大臣斟酌合理权宜之法,并防再有此等举动。
旋又照称:据长抄领事详太古、怡和两行有米二万四千余袋,欲
运津、沪,长抄未照约出有示禁,税司不发运照,实属违约。本
大臣对于鄂省仍按前次照会另酌合宜之法,惟此际务请电湘抚恪
遵条约所定而行等语。查此次湘省已欲禁运,又拟接济鄂省,自
属出乎条约之外。英使所云与各使另酌合宜之法,未审如何。在
湘省如必须禁运,惟有照约先期示禁。其挤鄂之米,似可囱湘、
鄂商定,照军米办理,庶与约相符,外人不能藉口。至太古、怡
和之米,既未出示禁在先,可否暂允其运出,希即酌核电复等
因。鄙处当于廿三日谦电外务部,其文曰:洽电敬悉。查鄂省频
年荒歉,上年曾经禁米出境,去岁各属水灾奇重,全赖湘米赈
巢,若昕其转运下游各口,鄂民将有乏食之虞。前经关道与英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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