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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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史屠寃 2020年第6期
学,私立大学有复旦大学、远东商业专门学校、民国大学和光华大学。授予对象共99人次,其中博
± 64人次,硕士 6人次,学士 29人次。
各大学对授予名誉学位都有积极性,而且授予名誉学位也会引发社会的关注,这对扩大学校影
响、促进办学不无作用。但是,名誉学位授予的目的、对象以及标准问题,在高等教育制度尚处发端
的近代中国,实难达成一致,其授予制度的难产也正是这一情况的反映。
1919年4月,北洋政府教育部交议教育调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有关“高等学会及博士学位案”,
提到了名誉博士的授予①,这是教育部门第一次讨论到名誉学位问题,但没有得到最终的确认。②
1928年5月,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请大学院订定毕业考试及学位授予条例案”,提出学位证
书不得由学校授给,“凡学士、博士两级的学位,均须另经大学院考试或审查合格后,由大学院授
予”。③有意思的是,在“讨论学位制度应否存在案”时,后来长期担任教育部部长的朱家骅认为,
“学位制度是一种阶级制度,在国民党治政府之下,似不应存在”,尽管该案因赞成者少而不成立④,
但朱家骅此时对学位制度的态度耐人寻味。
1929年4月29日,教育部“费数月光阴,详细研究高等教育中各种主要法规,拟定大学条例、
专科条例、学位条例三种草案”,“汇呈行政院,咨转立法院核议后,再行呈送国府公布施行”。其中
《学位条例草案》第1条明确,“学位分学士、博士两级。学士学位,由大学授予之;博士学位,由国
家授予之”;第9条又提出,“每届博士学位实验毕后,教育部部长得提出国内外对于教育学术有特
殊贡献者一二人,同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⑤但立法院在两次审议后认为《学位条例草案》“与考
试院有密切关系,应俟考试法审定后再行讨论,当即议决缓议” o®此次缓议后,该草案迭经审查讨
论,前后历时6年,宜到1935年4月12日《学位授予法》才在立法院通过,同年4月22日公布,7月
1日起正式施行。⑦不过,《学位授予法》对于名誉学位依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第11条说明,
“名誉博士学位之授予,另以法律定之”,至于名誉学士或名誉硕士,则根本没有提及。
1940年,教育部学术审查委员会成立,在审议《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法草案》时,才再次提
及名誉学位。该草案对于博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任务,其中一条就是“推荐及审议名誉博士学位
之事项”。⑧不过,该草案在行政院、考试院、中研院、教育部之间反反复复,最终并未正式生效。⑨
这表明,国民政府一直试图把名誉学位纳入一般学位制度进行通盘考虑,名誉学位中最具影响
力的名誉博士学位不可避免地与一般博士学位紧密相关。在近代中国大学的博士学位授予权“悬
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断”的情形下⑩,名誉学位授予虽不具普遍意义,但其探索与实践的历程
在中国高等教育史上亦占据一席之地。
(责任编辑:杨宏)
① 《专件:教育调查会第一次会议报告一高等学会及博士学位案审查报告》(《教育杂志》第11卷第5号,1919年5月20
日,第146—147页)提到“其他国内外著名学者,亦得由大学于举行毕业式时,赠与名誉博士,称哲学博士”。
② 王伟:《中国近代博士教育史》,第33页。
③ 《轰动全国之会议昨午闭幕一大会宣言》,《申报>,1928年5月29日,第3张第11版。
④ 《通过请大学院订定大学毕业考试及学位授予条例案》,《申0,1928年5月18日,第3张第11版。
⑤ 《核议中之教部三条例》,《教育杂志》第21卷第6期,1929年6月,第179—181页。
⑥ 《公牍:咨行政院学位条例草案经本院议决缓议大学组织法专科学校组织法■经议决修正通过咨复查照由》,《止法院公
报》1929年第8期,第159—161页。
⑦ 《国民政府令(二十四年五月二十日)》,《国民政府公报》第1746号,1935年5月21日,第1页。
⑧ 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三年来学术审议工作概况》,《高等教育季刊》第2卷第3期,1942年9月,第113—129页。
⑨ 王伟:《中国近代博士教育史》,第42—57页。
⑩ 王伟:《中国近代博士教育史》,第2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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