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近代史研究》2020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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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李国/近代中国大学的名誉学位授予


          实”。①《复旦五日刊》调查列举了民国以来北京大学等校授予名誉学位的先例,斥责《时事新报》
          “昧于事实”,同时认为教育部处事不公,“其他大学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以后,未闻呈请行政院,加以
          限制,独于本校……有所论列,又岂得谓为公允?”②《申报》也发文力挺复旦大学,认为复旦大学授

          予名誉学位,“在事前是有严重的考虑,而且含有伟大的意义。私立大学中可以算是放一光荣的异
          彩”。③
              尽管舆情纷纷,行政院还是核准了教育部的报告,“令公私立大学在学位授予法未制定公布以
          前,不得擅授名誉学位”。④这是国民政府第一次明确反对各校擅自授予名誉学位。然而从训令措

          辞看,政府并不反对大学授予名誉学位,而是反对在制度未定情况下的“擅授” O
               1935年10月11日,教育部再次发文,明令各校不得擅自授予任何名誉学位。⑤时隔5年,教
          育部重提旧事,针对的仍是复旦大学擅自授予名誉学位。是年10月7日,复旦大学未经教育部允

          准,授予12人名誉学位,其中授予孙科等6人名誉博士。⑥事实上,当年2月同济大学亦未经教育
          部允准,授予德国人诺哈脱名誉博士学位⑦,然而教育部对此却并无反应。
              教育部再次发文,明令各校“不得擅授名誉学位”后,《申报》刊发时评,认为名誉博士“以国家
          赠予为最相宜”,对于接受者的资格应该有严格规定,不赞成授与政治人物,并呼吁国内教育家应

          多贡献意见,国家机关亦应尽快制定相应办法,“庶几国人渐可认识学位之尊严矣”。⑧之后,《申
          报》又刊文,认为复旦一次授予名誉学位十余人,“确是一件使人注目的大事”,主张名誉学位应当
          授予国货发明家,“惟有国货发明家才够有受名誉学位的资格。这样一来,名誉学位既有相当的规

          定,受者的资格也有严格的限制,那末,名誉学位的尊严性与可贵性就不至于丧失了”。⑨
              教育部禁令发布后,国内大学名誉学位授予偃旗息鼓。直到1946年,上海的光华、大夏、东吴
          等7所私立大学联名呈请教育部准许授予名誉学位:



                   窃查属校等于胜利后经营复校,排除万难,邑勉从事。唯大难之后,百废待举,襄成教育固
              攸赖于名师硕儒,而热心公益之士为校务奔走,或捐斥巨资兴葺賛舍,或尽心竭力为校擘划,于
               学校行政多所匡赞,殊不可不有以纪念其劳勋。尤以为教育界服务多年各名学者、名教授等,

               孜孜终日,从事学术之阐明,更亟应予以推尊。且属校等并计划与外国各大学约订交换教授,
               相互发明。为特备文呈请察核,并祈准许于必要时得由属校等对各名师硕儒赠予荣誉学位,以
               资推奖而利教育之振兴,实为公便。⑩






             ①  《镇江江声日报十月二十八日新评:名誉学位问题》,《复旦五日刊》第68期,1930年11月5日,第3版。
             ②  《国内各大学授予名誉博士之调查》,《复旦五日刊》第67期,1930年10月30日,第2版。该文于10月28,29日在《民国
          H报》《时报》《新闻报》《中央日报》等国内主要报纸刊发。
             ③  《箴言》,《申报>,1930年10月27日,“本埠增刊”第7版。
             ④  《训令(第一一四五号):令各省、市教育厅、局各大学:为奉行政院令知本部呈请拟令公私立大学在学位授予法未制定公
          布前不得擅授名誉学位一案经据情呈奉国民政府指令准予照办令仰转行遵照由》(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教育部公报》第2卷第
         45期,1930年11月8日,第8—9页。
             ⑤  《教育部训令(第一四一八号):令公私立各大学学院:为名誉学位在授予法未制定公布以前不得擅授任何名誉学位由》
          (二十四年十月十一 EJ),《教育部公报》第7卷第41T2期,1935年10月20日,第44「45页。
             ⑥  《复旦大学卅周年举行盛大庆祝》,《申报>,1935年10月8日,第4张第14版。
             ⑦  《同济大学赠诺哈脱名誉博士学位》,《申报>,1935年2月27日,第4张第14版。
             ⑧  《名誉博士学位之授予问题》,《申报),1935年10月18日,第2张第6版。
             ⑨  陈遵源:《谈名誉学位与国货发明家》,《申报>,1935年10月31日,第4张第13版。
             ⑩  《为呈请准许赠给荣誉学位由》(1946年4月26日),华东师范大学档案馆藏,光华大学档案,82/2/257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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