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近代史资料 总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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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使云:系指通商地方之城邑。




                                                  吕云:本大臣前与英使马大臣议英约,内有洋人居住城镇一




                                    款,张宫保曾拟有三层办法,与马大臣说如能照办,始可准住。




                                    其→层系洋人在租界内居住,应由地方官会勘界址;第二层系洋




                                    人在租界外居住,须归中国管辖;第三层系在租界内收捐。其时




                                    马大臣已允照办,后因工部局争闹未成。




                                                 美使云:前数月有一美国人在上海朱家子阁地方居住,不纳




                                    中国房捐,本大臣己伤照捐 O




                                                 吕、伍云:此乃贵大臣之体面也。各国官员皆能如古大臣办




                                    事公平,可以放心。




                                                美使云:照中日马关条约将中美约稿第三款第一节内添订为




                                    "外国人居住地界之内"→句,可租买房地否?





                                                 吕、伍云:如此尚可行。




                                                美使云:凡开为外国人居住地界须择合宜地方,如九江外国




                                   人居住地界有水患不方便,似此地方则不要矣 O 又云:教士在中




                                    国内地可租赁房地,美国人民与教士有分别,不占美约稿第卡四




                                   款之权。




                                                 吕云:知之。惟马关约至今无人不骂立约大臣,中美两国友




                                   谊素取应帮助中国除去此约为是。今贵大臣转照马关约说,殊出




                                   本大臣所料之外 O 此约虽已订立多年,迄今尚未能行。现议日本




                                   约,日使屡请申明,本大臣未曾应允,己作罢论。请贵大臣原谅




                                   实在不能照办。




                                               美使云:第三款第二节因说及上谕,贵大臣以为实有疑惑中




                                   国之意,并有碍体面,本大臣己允可以不必载此等违碍语句,因




                                  北京和约大纲己载入也。现第三款第一节贵大臣又如此说,本大





                                   臣不以为然。



                                                吕、伍云:此节有关系,不能不详细斟酌,贵大臣允愿抽出





                                  第三款之末节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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