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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及细则 171
标 支付时间
帐目名称 说 明 单位支付额 摘 要
准 及方法
支付给劳 在劳动场地, 时间为从到达 根据本人的 由当地行政长官公署派遣的联络
动期间辅 以"劳动报国 劳动场所的第 要求支付 官及慰问人员不发放此费用。
导人员的 队"干部身份 2 天到离开劳
细 费用 担任指导任务 动场所的前一
则 的"满洲国" 天。旅费一天
第 职员的经费 5 兀。在官舍
住宿者,为 3
十 兀 70 分,如租
借官舍,并由
四
其供应粮食者,
条
不发放此费用
特别津贴 班长及劳动报 班长及分队长: l.因日工资折扣造成收入减少
国队的干部 在工资基础上 时,运输时间不减少。
加 50 分津贴钱 2. 为促进劳务者的劳动,可以劳
小队长:月工 务者工作天数按每人每天加 2 分
资在 70 兀以上 的标准计算分队长、班长的津贴。
或至少超过分
队长 5 兀
中队长:工资
至少超过小队
细
长 10 兀
则
中队副:不超
第
过小队长
大队长:至少
十
超过中队长 20
.7G
条
大队副:月薪
不超过中队长
医师、翻译等
由部队长根据
实际情况和当
地市、县、旗
长官协议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