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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及细则 167
费及休业期间的特定工资,参见附表第一。
第四十六条 要领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慰问费及第二十七条规
定的残疾慰问费发放标准,参见附录第四"身体残疾等级及慰
问费表"。
第四十七条 要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死者家属补助费参见附
表第一。
第四十八条 给死者举行葬礼时,部队除依据附表第一发放
丧葬费外,还要做下列各项善后工作:
1.在尸体的处理上,要尊重死者亲属的意见,如要运送尸
体,部队不承担费用。
2. 尸体火化后的遗骨,或土葬时的遗发(含劳务者劳动时
的工资) ,按遗物处理,必须交到遗属于中 O
3. 尸体埋葬的地方要立墓碑,写上劳务者的姓名、年龄、
原籍、死亡日期 O
第四十九条 发放要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奖金及第四十条规
定的满勤奖、劳动奖时,参照附表第一。
第七 直营及承包劳务者的使用、管理
第五十条 要领第四十四条第 3 款规定的应整理的材料,参
见附表第二;由业者提交的材料参见附表第二。
第五十一条 要领第四十四条第 5 款规定的劳需用品,按第
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标准配发。
第八经 费
第五十二条 要领及细则中规定的各种经费的具体发放办法
参见附表第一《劳务者经费支出标准》。
第五十三条 逃亡劳务者的工资由发放部队交给劳务者商店
做经费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