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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及细则 163
第十七条 调节或供出要领第十一条到第十三条规定的劳务
者时,按附表第一发放特定工资。
另外,依据要领第十九条,在距离省公署所在地最近的车站
接收劳务者时,按附表第一规定,支付由距离市、县、旗公署所
在地最近的车站到目的地所发生的实际运费。
第十八条 依据要领第二十条从事运输的时候,运输指挥官
要在乘车、乘船前发放整个路途所需粮食(每人每天标准参照
第十五条铁路运输要扣除出发日,水路运输按实际天数)供
其携带。因该粮食通常由当地的市、县、旗长筹集,运输指挥官
要尽快同他们取得联系。并在领取粮食时,支付全部费用。
第十九条 依据要领第二十条进行运送时,如途中发生死亡
或伤残,可依据以下规定处理:
1.运输指挥官要与最近的军事铁道机关取得联络,根据对
方的指示将有关人员运送下车,并向原供出市、县、旗通报有关
情况。
2. 运输指挥官可将下车的伤残人员或尸体(遗物)的善后
工作委托驻屯地的司令官处理。下车的车站应是要领第四条规定
的驻屯地司令官的所在地。
以上可由军事铁道机关提供必要的援助 O
3. 接受上述委托的驻屯地司令官要和距离当地最近的宪兵队
合作,指导所在地的"满洲国"相关机构,处理所发生的事情。
如果由供出劳务者的市、县、旗派员处理善后事宜,举办葬
礼所需费用按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
4. 死者的丧葬费、家属的抚养费、下车疗养患者的治疗费
及特定工资和交接人员的差旅费补贴标准,参照附表第一。
第二十条 在运送要领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劳务者时,如在
运送过程或到达目的地后需要派遣"满洲国"相关机构的职员
担任保护、辅导或服务工作的,参照附表第一支付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