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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及细则 165
第二十七条 使用劳动报国队时,要尽力保持其原建制。干
部中的分队长要和劳务者一起参加劳动,小队长以上的干部一般
在作业现场担任指挥、指导工作,不直接从事劳动。
第二十八条 采用未被编入报国队的劳务者时,可在常佣劳
务者中选择德高望众的人担任班长。
第二十九条 依据要领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需要整理的文
件,参见附表第二。
第二十条 工资参照下表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发放日薪。
超过标准时间或者不足劳动时间的,依下表增减。
1.开工前三个小时或收工后五个小时之内加班工作的人,
每小时发放日工资的 1110 。
2. 收工五个小时以后至开工前三小时之间加班的人,每一
小时发放日工资额的 2/10 。
3. 如干部一天实际劳动时间不满规定劳动时间的一半时,
工资扣除日工资的 l/2; 劳动时间超过一半,不满全部时,不扣
工资。
4. 如劳务者自愿不参加劳动的,每一小时扣除日工资的
1110 。
月 份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实 际
7.5 7.5 7.5 9.0 9.0 10.5 10.5 10.5 9.0 9.0 7.5 7.5
劳动时间
l 部队长官依据本表所列标准时间工作时,可依据工作种类、季节调
备 考 整上下班时间。
2. 本表的时间中不包括一个半小时的休息时间。
第二十一条 依据要领第二十六条规定,工资调整时间为每
六个月一次,幅度一般不超过日工资的 1150 。依据本标准长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