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近代史资料 总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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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及细则                                                                                                165








                                             第二十七条                                 使用劳动报国队时,要尽力保持其原建制。干




                                部中的分队长要和劳务者一起参加劳动,小队长以上的干部一般




                                在作业现场担任指挥、指导工作,不直接从事劳动。




                                             第二十八条                                 采用未被编入报国队的劳务者时,可在常佣劳




                                务者中选择德高望众的人担任班长。




                                            第二十九条                                  依据要领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需要整理的文




                                件,参见附表第二。




                                            第二十条                            工资参照下表标准:根据劳动时间,发放日薪。




                                超过标准时间或者不足劳动时间的,依下表增减。




                                             1.开工前三个小时或收工后五个小时之内加班工作的人,





                                每小时发放日工资的 1110 。




                                            2. 收工五个小时以后至开工前三小时之间加班的人,每一




                               小时发放日工资额的 2/10 。




                                            3. 如干部一天实际劳动时间不满规定劳动时间的一半时,




                               工资扣除日工资的 l/2; 劳动时间超过一半,不满全部时,不扣




                               工资。




                                           4. 如劳务者自愿不参加劳动的,每一小时扣除日工资的





                               1110 。











                                    月        份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实        际

                                                          7.5         7.5          7.5          9.0  9.0  10.5  10.5  10.5  9.0  9.0  7.5  7.5
                                 劳动时间




                                                         l     部队长官依据本表所列标准时间工作时,可依据工作种类、季节调



                                   备         考                 整上下班时间。



                                                         2. 本表的时间中不包括一个半小时的休息时间。











                                           第二十一条                                 依据要领第二十六条规定,工资调整时间为每




                              六个月一次,幅度一般不超过日工资的 1150 。依据本标准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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