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近代史资料 总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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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及细则                                                                                                161








                                下文:




                                             一、部队长发放的证明




                                             命令业者进行作业或募集劳务者的部队长,要向从业人员发




                                给"格式第一"的军用劳务者募集申请。申请表填写提交后,




                                审查其内容,在部队长证明栏中填写证明。




                                             二、募集监督官发行的证明




                                             1.省内劳动




                                             召集地和劳动场所之间的市、县、旗隶属不同的省份时,需




                               要下列人员进行审查,发放证明 O




                                             (1)在关东防卫军管区范围之内,由防卫地区司令官负责。




                                             (2) 在关东防卫军管区范围之外,由管辖该省的防卫司令




                               部财务部长负责。




                                             (3) 如果是由关东军经理部长主持的工程,在向从事该项




                                目的劳动人员发放证明时,前二条规定中所列发放证明的官员,




                               可将权利下放给该项目的地区负责人,并上报关东军司令官及有





                               关省长 O




                                           2. 省外劳动




                                           募集地和劳动场所在不同的省份时,需要下列(见下文)




                               官员进行必要的审查,发放证明 O




                                            (1)与筑城工事相关的关东军筑城部长。




                                            (2) 其他的关东军经理部长。




                                           但部队长如为从业人员,在本证明书提出前,要经由所属长




                              官(或者由募集地区的行政长官公署)上报管辖该省的防卫司




                              令官。




                                           第十条                       部队长认为需紧急供出要领第十七条中的承包




                               (直营)劳务者时,可根据格式第六书写承包(直营)劳务者补




                              充计划,并向前条中所提及的官员申请。





                                           第十一条                             部队长同意前条申请内容后,要向"满洲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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