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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及细则 161
下文:
一、部队长发放的证明
命令业者进行作业或募集劳务者的部队长,要向从业人员发
给"格式第一"的军用劳务者募集申请。申请表填写提交后,
审查其内容,在部队长证明栏中填写证明。
二、募集监督官发行的证明
1.省内劳动
召集地和劳动场所之间的市、县、旗隶属不同的省份时,需
要下列人员进行审查,发放证明 O
(1)在关东防卫军管区范围之内,由防卫地区司令官负责。
(2) 在关东防卫军管区范围之外,由管辖该省的防卫司令
部财务部长负责。
(3) 如果是由关东军经理部长主持的工程,在向从事该项
目的劳动人员发放证明时,前二条规定中所列发放证明的官员,
可将权利下放给该项目的地区负责人,并上报关东军司令官及有
关省长 O
2. 省外劳动
募集地和劳动场所在不同的省份时,需要下列(见下文)
官员进行必要的审查,发放证明 O
(1)与筑城工事相关的关东军筑城部长。
(2) 其他的关东军经理部长。
但部队长如为从业人员,在本证明书提出前,要经由所属长
官(或者由募集地区的行政长官公署)上报管辖该省的防卫司
令官。
第十条 部队长认为需紧急供出要领第十七条中的承包
(直营)劳务者时,可根据格式第六书写承包(直营)劳务者补
充计划,并向前条中所提及的官员申请。
第十一条 部队长同意前条申请内容后,要向"满洲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