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近代史资料 总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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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近代史资料
第二十一条 部队长归还劳务者时,要向供出劳务者的市、
县、旗负责人通报归还劳务者的人数、集合地点、到站地点、日
期及所携带金额的大致情况。为充分做好遣返劳务者工作,要向
相关的宪兵队长通报有关事项,制定警务对策及辅导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部队长在遣返劳务者时,要向其所在的市、
县、旗长提供证明其劳动情况的"就劳实绩通报" (格式第九) 0
第五 接收运送直营和承包劳务者
第二十三条 符合要领第二十二条条件的业者,运输直营和
承包劳务者时,相关部队长官要发放"格式第二"中所需要的
证明,此外,运输期间还要办理如下事宜:
1.安排车辆,运输途中劳务者的教育、保护等。
2. 运输途中的相关指导。每 150 人,安排→名辅导员。
3. 运输途中,如发生事故,可依据第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部队长为项目负责人时,遣返符合要领第十
七条紧急募集的劳务者,需依据第二十二条向供出劳务者的市、
县、旗长通报劳务者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运送符合要领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直营劳务者
时,除依据第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外,还要在第十三条中
的经费申请书的经费支付栏中明确标识"直营"。
第六 直佣劳务者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调配或供出符合要领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的劳
务者要编成劳动报国队,下设分队、小队、中队、大队,并且配
备相应的干部。
部队长为确保劳务者的使用与管理,在劳务者编队前,可与
供出劳务者的市、县、旗进行必要的联络。另外,对于不胜任职
务的干部,可要求当地市、县、旗随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