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近代史资料 总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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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至第三的标志,区分常佣、一般直佣和承包(直营)劳务者。







                                                                                      第二                 直佣劳务者的募集雇佣







                                                   第三条                      符合要领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直佣劳务者的




                                      劳动时间在 4 -6 个月时,需要相关行政长官的批准。




                                                   第四条                      调配或供出符合要领第十一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劳




                                      务者时,应将无法劳动的人员排除在外。




                                                   另外,考核有技术特长的劳务者所需的设备,由该地区的行




                                      政长官负责。




                                                  第五条                       部队长在接收符合要领第十一至第十三条条件的劳




                                      务者时,至少要提前五天,派联络人员到供出劳务者的省、市、




                                      县、旗,与相关的行政长官公署、宪兵队(包括所在区域的防




                                     卫部队)联系,商讨运送事宜。




                                                  第六条                      部队长接收符合要领第十一至第十三条条件的劳务





                                     者后,在其到达劳动地点一个月内,如出现不合格、逃亡人员,




                                     可直接向供出劳务者的省、市、县、旗长官提出补充要求。




                                                  但劳务者到达一个月之后,再需要补充的劳务者人数,按新




                                     雇佣人员处理。




                                                  第七条根据要领第卡四条之规定,需要支付的募集手续




                                     费、集结费、遣返费等参见附表第一。




                                                  但是,接收符合要领第十一条的调配劳务者或从劳动场所附




                                     近接收劳务者时,所需经费可在附表第一的范围内浮动。




                                                 第八条                       录用从事机场除雪、除草以及紧急军需品搬运等临




                                     时、不定期劳动的短期劳务者,参见附录第一《短期劳务者使





                                    用要领》。






                                                                                    第三                 关于直营及承包劳务者








                                                 第九条                       依据要领第十六条之规定发放的证明材料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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