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近代史资料 总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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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第三的标志,区分常佣、一般直佣和承包(直营)劳务者。
第二 直佣劳务者的募集雇佣
第三条 符合要领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直佣劳务者的
劳动时间在 4 -6 个月时,需要相关行政长官的批准。
第四条 调配或供出符合要领第十一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劳
务者时,应将无法劳动的人员排除在外。
另外,考核有技术特长的劳务者所需的设备,由该地区的行
政长官负责。
第五条 部队长在接收符合要领第十一至第十三条条件的劳
务者时,至少要提前五天,派联络人员到供出劳务者的省、市、
县、旗,与相关的行政长官公署、宪兵队(包括所在区域的防
卫部队)联系,商讨运送事宜。
第六条 部队长接收符合要领第十一至第十三条条件的劳务
者后,在其到达劳动地点一个月内,如出现不合格、逃亡人员,
可直接向供出劳务者的省、市、县、旗长官提出补充要求。
但劳务者到达一个月之后,再需要补充的劳务者人数,按新
雇佣人员处理。
第七条根据要领第卡四条之规定,需要支付的募集手续
费、集结费、遣返费等参见附表第一。
但是,接收符合要领第十一条的调配劳务者或从劳动场所附
近接收劳务者时,所需经费可在附表第一的范围内浮动。
第八条 录用从事机场除雪、除草以及紧急军需品搬运等临
时、不定期劳动的短期劳务者,参见附录第一《短期劳务者使
用要领》。
第三 关于直营及承包劳务者
第九条 依据要领第十六条之规定发放的证明材料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