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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及细则 155
担。部队长在下面所列项目之外,可根据直佣劳务者管理的相关
规定,对业者给予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援助。
1.部队长指导、监督业者时,要根据"满洲国"的相关
规定。
2. 要领第十七条中所指的承担紧急供出任务的承包劳动者,
按直佣劳务者处理,并且要严加管理。
3. 部队长命令业者从事工作时,要制定相关规定,形成必
要文书。并根据该文书,了解劳务现状,以期进行督促工作 O
4. 承包劳务者的工资根据"满洲国"劳动工资统制规定。
但直营劳务者领取的金额(工资中所包括的业者管理费除
外) ,不得超过直佣劳务者的工资。
5. 配发给劳务者商店的劳需用品由部队统一交给业者;配发给
省劳务兴国会的劳需品,按比例交给业者,再由业者发给劳务者。
第八 防谍谋略对策
第四十五条 部队长要和宪兵队及地方官员建立密切联系,
如发现劳务者中潜入谍报人员或策反者,必须严加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部队在使用劳务者时,要配带号码及队伍标识。
第四十七条必须在特殊地方出入时,要制定必要的措施,如
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配带特殊标志等,避免泄密。
第九经 费
第四十八条 本要领所需经费除特别说明外,由作业项目支办。
第十检 杳
第四十九条 部队长可随时对直佣劳务者和业者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 部队长、地方行政官公署可在保证军事秘密的前
提下,接受业者的劳务检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