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近代史资料 总113号
P. 157

关东军劳务处理要领及细则                                                                                                155








                               担。部队长在下面所列项目之外,可根据直佣劳务者管理的相关




                               规定,对业者给予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援助。




                                            1.部队长指导、监督业者时,要根据"满洲国"的相关




                              规定。




                                           2. 要领第十七条中所指的承担紧急供出任务的承包劳动者,




                              按直佣劳务者处理,并且要严加管理。




                                           3. 部队长命令业者从事工作时,要制定相关规定,形成必




                              要文书。并根据该文书,了解劳务现状,以期进行督促工作 O





                                          4. 承包劳务者的工资根据"满洲国"劳动工资统制规定。




                                           但直营劳务者领取的金额(工资中所包括的业者管理费除




                              外) ,不得超过直佣劳务者的工资。




                                          5. 配发给劳务者商店的劳需用品由部队统一交给业者;配发给




                              省劳务兴国会的劳需品,按比例交给业者,再由业者发给劳务者。







                                                                                          第八                  防谍谋略对策







                                          第四十五条                                 部队长要和宪兵队及地方官员建立密切联系,




                              如发现劳务者中潜入谍报人员或策反者,必须严加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部队在使用劳务者时,要配带号码及队伍标识。




                                          第四十七条必须在特殊地方出入时,要制定必要的措施,如




                             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配带特殊标志等,避免泄密。







                                                                                                第九经                                   费







                                          第四十八条                               本要领所需经费除特别说明外,由作业项目支办。








                                                                                                第十检                                   杳







                                         第四十九条                                 部队长可随时对直佣劳务者和业者进行检查。




                                         第五十条                            部队长、地方行政官公署可在保证军事秘密的前




                            提下,接受业者的劳务检查申请。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